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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Legal & TRESA · Oct 9, 2026 · 15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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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你去外地,这边的房子只能亏本卖:雇主补贴的卖房损失,哪部分不用交税、哪部分要算进收入

雇主补的「卖房亏损」在《所得税法》里叫 housing loss,有两种算法:符合 eligible relocation 的,累计 $15,000 以内不计入收入、超过部分只算一半;不符合的,全额算受雇福利。卖房佣金和律师费则走另一条线。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9
核心要点

公司因为调职补贴我卖旧房亏掉的钱,这笔补贴要交税吗?

要看这笔损失是不是 eligible housing loss。不是的话,雇主为 housing loss 付的钱全额视为受雇福利(ITA s.6(19));是的话,只有该损失累计补贴额超过 $15,000 的部分的一半视为福利(ITA s.6(20))。根据 CRA T4130(Rev. 25)的官方算例,雇主补偿 $40,000 的 eligible housing loss,应税福利是 $12,500,即 ½ ×($40,000 − $15,000)。

来源:Income Tax Act s.6(19)、s.6(20)(Justice Laws 现行版);CRA T4130 Employers’ Guide – Taxable Benefits and Allowances(Rev. 25),2026-10-09 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

调令定下来,新城市的工作月底报到。家里的房子挂出去,最后谈下来的价钱比当初买的时候低。公司的搬迁方案里有一条:补偿出售旧居的损失。

拿到这笔补偿之前,值得先问一个问题:它进你账户的时候,在税务上算什么?《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下称 ITA)给它起了一个专门的名字,叫 housing loss,并在 s.6(19) 到 s.6(22) 里写了两套截然不同的算法。哪一套适用你,取决于这次搬迁在条文意义上「合不合格」。

另外,公司替你付的卖房佣金、律师费,看起来也是「卖房的钱」,但在 CRA 的雇主指南里,它们根本不在 housing loss 那一段,而在搬迁费用那一段。这篇把两条线分开讲。

算出 housing loss:买入成本基数与 6 个月内最高市值取大者,减去卖价或市值

→

判断搬迁是否构成 eligible relocation(含 40 公里距离测试)

→

指定一处住宅:每次 eligible relocation 最多一处

→

eligible:累计补贴超过 $15,000 的部分取一半计入收入

→

非 eligible:雇主为该损失付的钱全额计入收入

第一层:条文里的「亏损」不只是对买入价的亏损

按 ITA s.6(21),某个时点针对你住宅的 housing loss,是用下面两项中较大的那个:

  • (a) 你(或与你非公平交易的关系人)在该时点对这套住宅的调整后成本基数(adjusted cost base,ACB);
  • (b) 截至该时点为止的 6 个月内,这套住宅的最高公平市值(fair market value);

再减去:

  • (c) 如果在该时点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前卖掉了这套住宅 → 卖出所得与该时点市值两者中较小者;
  • (d) 其他情形 → 该时点的市值。

这个结构有两个直接含义。第一,比较基准不只是你当初的成本:如果过去 6 个月里房子的市值比成本还高,就用那个更高的市值做起点。所以雇主补的若是「最近半年市值下跌的那部分」,条文同样把它算作 housing loss。第二,减项取的是卖价和市值中较低的那个。

条文写的是「某个时点(at any time / that time)」,这几款没有规定这个时点具体是哪一天;落到你自己的交易上该用哪天,请交给会计师按你的事实判断。

同一笔补贴,两种身份

一般 housing loss
eligible housing loss
条文
ITA s.6(19)
ITA s.6(20),定义在 s.6(22)
前提
因任职或受雇,就 housing loss 向你(或你的非公平交易关系人)付款
该损失与你(或你的非公平交易关系人)的 eligible relocation 有关,且针对你指定的住宅
计入收入的部分
雇主付的金额全额视为受雇福利
累计付款超过 $15,000 的部分取一半,再减去以前年度已就该损失计入的金额
住宅数量
条文本款未设指定要求
每次 eligible relocation 最多指定一处住宅(s.6(22))
分年付款
付款当时视为收到福利
按累计额逐年计算,已计入的部分在后续年度扣回,不重复计
💡 两种身份的分水岭只有一个:这次搬迁是否构成 eligible relocation。$15,000 是写在 s.6(20) 条文里的固定数额,条文本身没有指数化的规定。

40 公里量的是哪两段距离

eligible relocation 的定义在 ITA s.248(1),四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 (a) 搬迁是为了在新工作地点从事业务或受雇(另一种情形是成为专上院校的全日制学生);
  • (b) 搬迁前你惯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d)在旧居,搬迁后惯常居住在新居;
  • (c) 旧居和新居都在加拿大(身在境外但仍是加拿大居民的情形除外);
  • (d) 旧居到新工作地点的距离,比新居到新工作地点的距离,至少多 40 公里。

第 (d) 项不能读成「搬家搬了 40 公里」。条文比的不是旧居到新居的距离,而是两段以新工作地点为终点的距离之差。换句话说,搬完之后,你离新工作地点要比原来近至少 40 公里。

不满足这四项,雇主为你卖房损失付的钱就落回 s.6(19):全额计入收入。

⚠️每次 eligible relocation 只能指定一处住宅。如果你名下(或与你非公平交易的关系人名下)不止一套房,哪一套用来享受 s.6(20) 的处理,要在一次搬迁里只挑一处(ITA s.6(22))。

补贴分两年付:CRA 官方算例逐年拆开

根据 CRA T4130 雇主指南(Rev. 25)的分两年付款算例:一笔 $65,000 的 eligible housing loss,雇主 2024 年 9 月付 $30,000,2025 年 2 月付 $35,000。指南写明,分两年付的,雇主每一年都要在员工的 T4 上列一笔金额。按 s.6(20) 的公式逐年算:

1

2024 年:累计 $30,000

累计付款 $30,000,超过 $15,000 的部分是 $15,000,取一半:应税福利 $7,500。
2

2025 年:累计 $65,000,扣掉已计入的部分

累计付款 $65,000,超过 $15,000 的部分是 $50,000,取一半是 $25,000;再减去 2024 年已经计入的 $7,500:2025 年应税福利 $17,500。两年合计 $25,000,与一次性付清时的结果一致。

卖房佣金、律师费:在搬迁费用那条线上

根据 CRA T4130 雇主指南(Rev. 25),在 housing loss 之外还有单独一份清单:雇主调动员工时,为下列搬迁费用付款或报销,CRA 原文的措辞是「usually not a taxable benefit」。其中与卖房直接相关的几项:

  • 出售旧居的费用,括号里列明包括广告、公证或律师费、地产佣金、按揭提前解除罚金(mortgage discharge penalties);
  • 购买新居的律师费和土地转让税;
  • 旧居空出后、已尽合理努力仍未卖出期间的维持费用;
  • 看房行程、搬家途中的交通食宿、运输和储存家当、等待入住新居期间的临时住宿等。

所以一份搬迁方案里,「补卖房差价」和「付卖房佣金」是两件事:前者按上面的 housing loss 规则算,后者看是否落在这份搬迁费用清单里。清单以外的搬家费用,T4130 的原文是「generally considered a taxable benefit」。

还有一个衔接点:员工自己付的搬家费可以按 ITA s.62(1) 扣除,但 s.62(1)(a) 只允许扣没有由雇主代付的部分,s.62(1)(d) 要求收到的报销和津贴已计入收入。雇主已经替你付掉的那部分,不能再自己扣一次。

💡 我个人的判断是:拿到搬迁方案,先别急着看总额,先把每一笔钱归到条文的哪一条线上。补差价的那笔,看 eligible relocation 的四个条件,特别是 40 公里怎么量;付佣金、律师费的那笔,对照 T4130 的搬迁费用清单。同样数额的钱,归到不同的线上,计入收入的方式不同。具体怎么报,交给会计师按你的实际情况确认。

雇主不补的话,这笔亏损在税上是什么

换个方向问:雇主不补的话,我自己能不能把卖房的亏损拿来抵税?ITA s.40(2)(g)(iii) 规定,处置纳税人的 personal-use property 产生的亏损为零;而 ITA s.54 对 personal-use property 的定义,包括纳税人拥有、主要供本人或相关人士个人使用或享用的财产。一套主要自住的房子,适用的就是这一条。

这也说明 housing loss 规则和资本亏损是两套不同的东西:前者管的是雇主为你的损失付的钱怎么计入你的收入,不是让你的卖房亏损本身变得可以扣除。房子如果曾经出租、或用途有过变化,情况会不同,请交会计师按实际用途判断。

常见问题 FAQ

Q

公司补了我 4 万块卖房亏损,要交多少税?

A

如果这是 eligible housing loss,计入收入的应税福利是 ½ ×($40,000 − $15,000)= $12,500,这是 CRA T4130(Rev. 25)的官方算例。这 $12,500 会和工资一样进入你的收入,实际税款取决于你当年的整体收入,请找会计师算。如果不符合 eligible,按 ITA s.6(19) 是 $40,000 全额计入。

Q

搬家要搬多远,公司补的亏损才能享受 $15,000 的处理?

A

看的不是旧家到新家的距离。ITA s.248(1) 的 eligible relocation 要求:旧居到新工作地点的距离,比新居到新工作地点的距离至少多 40 公里,同时还要满足为新工作搬迁、搬前搬后都惯常居住、两处都在加拿大等条件。

Q

公司帮我付的卖房佣金和律师费,算不算我的收入?

A

CRA T4130 把出售旧居的费用(包括广告、公证或律师费、地产佣金、按揭提前解除罚金)列在雇主为调动员工支付的搬迁费用清单里,原文措辞是「usually not a taxable benefit」。它和 housing loss 补贴是两段分开的规则。清单以外的搬家费用,T4130 的原文是「generally considered a taxable benefit」。

Q

公司分两年补我的卖房亏损,税怎么算?

A

按 ITA s.6(20) 逐年用累计额算,扣掉以前年度已计入的部分。CRA T4130 的例子:$65,000 分 2024 年 $30,000、2025 年 $35,000 两笔付,2024 年应税 $7,500,2025 年应税 $17,500,雇主每年都要在 T4 上列。

Q

公司不补,我自己卖自住房亏了,能报税抵扣吗?

A

ITA s.40(2)(g)(iii) 规定,处置 personal-use property 的亏损为零;ITA s.54 的 personal-use property 包括主要供本人个人使用的财产。主要自住的房子卖亏,这条亏损在资本利得层面不能拿来抵。房子曾出租或改变过用途的,请交会计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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