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Skip to main content
Tax, Legal & TRESA · Sep 28, 2026 · 17 min read
📖 卖房相关

亏本卖掉投资房,那笔亏损就能抵税吗?三道关下,它可能归零、被「冻结」,或递延给别人

「卖亏了自然能抵税」这个想法不一定成立:在加拿大税法里,自用物业、建筑物折旧、以及卖给配偶或自己的公司,都可能让这笔亏损用不上。而「用不上」背后不是一回事:有的按成本滚转、有的递延到将来,都不是简单的「亏损没了」。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9-28
核心要点

亏本把投资房或出租房卖掉,那笔亏损能不能在报税时用来抵税?

不一定,要先过三道关。如果卖的是自住房或自用度假屋这类自用物业,据加拿大《所得税法》s.40(2)(g)(iii),亏损直接归零;出租房里的建筑物属折旧资产,据 s.39(1)(b) 本就不产生资本损失,只有土地那部分可能产生;而买方是谁,决定亏损归谁、什么时候用:卖给配偶时,据 s.73 默认按成本滚转、当年根本不实现这笔亏损(除非你在报税表里 elect 不适用);卖给自己控制的公司、且对方在规定期末仍持有,据 s.54 这笔亏损构成 superficial loss、当年被拒——但据 s.53(1)(f),它会加进公司所持物业的成本基数,是递延,不是永久消失。

来源:Income Tax Act, ss. 40(2)(g)、39(1)(b)、53(1)(f)、54、73(Justice Laws 现行版,current to 2026-09-03),2026。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经纪。一套出租房或投资物业,如果最后是亏本卖掉的,业主可能会下意识地想:亏了这么多,报税时总能拿这笔亏损去抵别的收益吧?这个直觉在不少情况下对,但在加拿大税法里,有三种常见情形会让这笔亏损用不上——而其中一些,严格说不是「用不上」,而是被滚转或推迟到了将来。这篇文章不谈某一笔具体交易该怎么报,只把这三道关背后的规则讲清楚。真要落到你自己的数字上,请先找会计师。

第一关:是不是自用物业?(是 → 亏损归零)

→

第二关:卖的是建筑物还是土地?(建筑物 → 不产生资本损失)

→

第三关:买方是谁?(配偶 → 成本滚转;公司仍持有 → 亏损递延)

先说结论:亏损能不能用,取决于三件事

「亏本卖房 = 能抵税」这个等式之所以不一定成立,是因为税法在三个不同的点上设了关卡:物业是不是自用的、卖的部分是土地还是建筑物、以及买方是谁。三关里,前两关决定亏损能不能算数,第三关决定就算算数、这笔亏损归谁、什么时候用。下面逐关拆开讲。

第一关:自用物业的亏损,税法上直接归零

据加拿大《所得税法》s.40(2)(g)(iii),处置 personal-use property(自用物业,且不属于 listed personal property)的亏损为零。而 s.54 对自用物业的定义,是主要供纳税人本人、或与其 related 的人个人使用或享受而持有的财产——自住房、自用的度假屋都落在这一类里。换句话说,如果这套房主要是自己住、或自己度假用的,卖亏了,这笔亏损在税法上不能用。这一关和后面两关不同:它针对的是物业的用途性质,一旦被归为自用,亏损就到此为止。

第二关:出租房要拆成土地和建筑物,建筑物部分不产生资本损失

如果是真正用于出租、投资的物业,还要再往下拆一层:土地和建筑物要分开看。据 s.39(1)(b),处置 depreciable property(折旧资产)产生的亏损不计入资本损失——出租房的建筑物正属于折旧资产这一类。所以,能不能产生资本损失的,通常只剩下土地那一部分。建筑物那部分的亏损走的是另一套规则(很快会在第三关再遇到它)。这里要记住的一点是:出租房卖亏了,不等于整套房都能算出一笔资本损失——要看亏在土地上还是建筑物上。

第三关:卖给配偶或自己控制的公司——亏损可能被滚转,也可能被「冻结」

前两关如果都过了——比如卖的是纯投资的地、或出租房里土地那部分确实产生了资本损失——还有第三关:你把它卖给了谁。这里配偶和公司走的是两套不同的规则。

卖给配偶:默认根本不实现这笔亏损。据 s.73(1)、(1.01)(a),个人(非信托)把 capital property 转让给配偶或同居伴侣、且转让时双方均为加拿大居民,除非你在当年报税表里选择(elect)不适用本款,否则视同按成本处置——非折旧资产按转让前的 adjusted cost base(调整后成本基数)、折旧资产按相应的 UCC 比例——受让方也以同一金额取得。换句话说,无论你名义上以多少「卖」给配偶,默认都是按成本滚转,那笔账面亏损当年并不实现。只有当你主动 elect 不适用 s.73、改按实际对价计算时,才轮到下面的 superficial loss 规则登场。

elect out 之后、以及卖给自己控制的公司:superficial loss 登场。据 s.54,如果在处置前 30 天起、到处置后 30 天止的这段期间里,你本人或与你 affiliated 的人取得了同一财产(或与之相同的财产,即 substituted property),并且在这段期间结束时仍然拥有它,那么这笔亏损就构成 superficial loss(表面亏损)。据 s.40(2)(g)(i),构成 superficial loss 的那部分亏损当年为零。据 s.251.1(1),你和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是 affiliated;一家公司和控制它的人、以及那个人的配偶/同居伴侣,也是 affiliated——所以卖给自己控制的公司、只要公司期末仍持有,就正好落进 superficial loss(s.73 只管转让给配偶,不适用于卖给公司)。

如果卖给 affiliated 的人的是建筑物这类折旧资产,且处置后第 30 天对方仍拥有,据 s.13(21.2),你在建筑物上这部分亏损同样会被限制或递延——机制不同,方向一致。

⚠️这里的「30 天」是处置前 30 天到处置后 30 天的双向区间,不是只看卖出之后。是否落进 superficial loss,取决于这整段期间里有没有 affiliated 的人取得同一财产、以及期末是否仍持有——时点判断要以你的实际交易日期为准。

谁算 affiliated、谁不算:卖给配偶/自己的公司 vs 卖给成年子女

配偶 / 自己控制的公司(affiliated)
成年子女 / 兄弟姐妹(不是 affiliated)
是否 affiliated(s.251.1)
是——配偶、同居伴侣、你控制的公司
不是——s.251.1(1)(a) 不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亏损会不会被拒
配偶:默认不实现亏损(s.73 按成本滚转);公司:期末仍持有则构成 superficial loss(s.54、s.40(2)(g)(i))
不因「关联」本身构成 superficial loss
亏损去哪了
配偶:随成本滚转到配偶手里(s.73);公司:递延,加进公司所持物业成本基数(s.53(1)(f))
按一般规则处理,但要留意下面这条市价规则
另一条要注意的规则
配偶可在报税表里 elect 不适用 s.73,改按实际对价计算(届时才轮到 superficial loss)
低价或赠与转让给非公平交易的人,按市价计税(s.69(1)(b))
💡 同样是「卖给自家人」,机制却各不相同:卖给配偶默认按成本滚转、亏损当年不实现(s.73,除非 elect out);卖给自己控制的公司触发的是 superficial loss 的递延;卖给成年子女两者都不触发,却可能撞上低价按市价成交(s.69(1)(b))。三种「自家人」,三套规则,别混为一谈。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三关里,第三关的后果最容易被说过头——「卖给自家人」远不是一句话能概括的。「卖给自己人、亏损就全部作废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卖给配偶默认是按成本滚转(s.73)、亏损当年不实现,而非作废;卖给自己控制的公司构成的 superficial loss,据 s.53(1)(f) 会加进公司所持物业的成本基数、将来处置时体现出来,是递延而非永久没收。看清「滚转」「递延」和「消失」的区别,才不会因为一句「反正也用不了」就做错决定。

容易和 superficial loss 混淆的另一条规则:低价卖给关联人,按市价计税

还有一条规则容易和 superficial loss 搅在一起,其实是两码事。据 s.69(1)(b),如果你把财产低于公允市值卖给与你非公平交易(arm’s length 之外)的人,或者干脆是赠与,税法会把你的处置收入视同等于 fair market value(公允市值)。举个纯示意的算术:假设一套房市价 80 万、你以 50 万「卖」给成年子女——税上并不按 50 万算,而是按 80 万这个市价算你的处置收入(此处数字仅为说明规则,不代表任何真实交易)。这条规则和 superficial loss 的区别在于:superficial loss 管的是「亏损被递延」,而 s.69(1)(b) 管的是「成交价被拉回市价」。卖给成年子女不构成 affiliated、因此不触发 superficial loss,但完全可能撞上 s.69(1)(b)。

ℹ️superficial loss(亏损递延)和 s.69(1)(b)(成交价按市价)是两条独立的规则,一笔交易有可能都不触发、只触发一条、或先后都碰到。哪条适用要结合买方身份、成交价和持有情况判断——这类判断请交给会计师。

常见问题 FAQ

Q

我把亏本的出租房卖给自己名下的公司,这笔亏损还能用吗?

A

通常当年用不了。据加拿大《所得税法》s.251.1(1)(b),公司和控制它的人是 affiliated;据 s.54,如果公司在规定期末仍持有这套房,你这笔亏损构成 superficial loss,据 s.40(2)(g)(i) 当年为零。但据 s.53(1)(f),它会加进公司持有该物业的成本基数,属于递延而非永久消失。具体到你的架构,请先问会计师。

Q

卖给成年子女算不算 superficial loss?

A

一般不算。据 s.251.1(1)(a),与个人 affiliated 的只有配偶或同居伴侣,不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所以卖给成年子女不因「关联」本身触发 superficial loss。但要注意另一条:据 s.69(1)(b),低价或赠与转让给非公平交易的人,会被视同按公允市值成交。

Q

自住房亏本卖掉,能不能报一笔资本损失去抵别的收益?

A

不能。据 s.40(2)(g)(iii),处置自用物业(personal-use property,且非 listed personal property)的亏损为零;据 s.54,自住房属于主要供本人或相关人个人使用的自用物业。所以自住房卖亏了,这笔亏损在税法上用不上。

Q

出租房卖亏了,为什么算出来的资本损失比我想的小?

A

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据 s.39(1)(b),出租房里建筑物属于折旧资产,处置它产生的亏损不计入资本损失,只有土地那部分可能产生资本损失。所以整套房的账面亏损,不等于税法上的资本损失金额。具体拆分请让会计师按你的成本记录计算。

Q

superficial loss 是不是意味着这笔亏损彻底没了?

A

不是。据 s.53(1)(f),被拒的 superficial loss 会加进取得替代财产一方的调整后成本基数(ACB),将来那一方处置该财产时体现出来。所以它是把亏损递延给了持有替代财产的一方,而不是永久消失。


Discover more from GTA Real Estate Broker | Arthur Zhao

Subscribe to get the latest posts sent to your email.

Continue reading

相关文章Related articles

您好!想了解房产买卖、投资、贷款?随时问我。 点这里开聊 →
Arthur Zhao

AZ 房产 AI 顾问

Arthur Zhao · Real Estate Broker

选个话题快速开始
Powered by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对话用于改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