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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Oct 4, 2026 · 17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租房法定通知怎么送才算「送达」?亲手、塞信箱、邮寄、电子邮件各有讲究,送错一次 N4/N12 就可能白发

通知期从「送达」那天开始数,而送达日由你选的送法决定。同一张 N4,塞信箱、贴门上、寄挂号、发邮件,法律上是四个不同的结果。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4
核心要点

房东或租客发出的法定通知,怎样才算法律上「送到了」?

看三层:先看 RTA s.191(1) 列出的七种方式(亲手交、交单位内看上去成年的人、放进平时收信的信箱、邮寄到最后已知地址等);再看 LTB Rules 3.1 补充的方式(对方仍住在单位时塞门缝或门上投信口、快递、对方书面同意后的 email 等);两层都不符合,只能靠 s.191(2) 证明内容在期限内实际到了对方眼前。邮寄的通知视为邮寄后第 5 天送达。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191(Ontario e-Laws,consolidation 2026-09-21 起);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Rules of Procedure, Rule 3(Effective September 1, 2021)

我是 Arthur Zhao,在多伦多做地产经纪。

设想一个周五傍晚:房东拿着打印好的 N4 来到出租单位门口,敲门没人应,信箱塞满了广告,他口袋里正好有一卷胶带。贴在门上、从门缝塞进去、回家改成邮寄、还是拍照发到租客邮箱——四个动作都能让租客「看到」,但在安省租房法下,它们有的算送达、有的不算,算的那几种被认定送达的日期也各不相同。

这件事对租客同样要紧:你给房东的退租通知、你收到的终止通知,起算点都是「送达日」。日期差几天,一张 N4 或 N12 写的终止日就可能不够法定天数。下面先讲清哪些送法有法律依据,再把「哪天算送到」和「终止日最早能写哪天」一起算出来。

选一种有依据的送法:RTA s.191(1) 或 LTB Rules 3.1

→

确定视为送达日:亲手/email 当天,快递次日,邮寄第 5 天

→

从送达日起数法定通知期:N4 至少第 7 天,N12 至少 60 天且落在租期末

→

留下能证明送达的记录,需要时填 Certificate of Service

送达是一个法律日期,不是「对方有没有看到」

RTA 里各种终止通知的天数,都是从通知 given(送达)那天往后数:s.59(1) 写的是「the 7th day after the notice is given」,s.48(2) 写的是「at least 60 days after the notice is given」。所以送法不只决定「算不算送到」,还决定从哪天开始数。

天数怎么数,RTA s.193 交给 LTB Rules:Rule 1.12 规定天数是日历天,Rule 1.13 规定须在若干天内做某事时,不算第一天、算最后一天。Rule 1.15 还明确:通知可以在节假日送达,也可以在节假日生效。

RTA s.191(1) 本身列了哪几种

条文说,通知或文件对 Board 以外的人(包括房东对租客、租客对房东)以下列方式交付即属 sufficiently given:

  • (a) 亲手交给本人;
  • (b) 对方是房东时,交给对该物业行使管理权的房东雇员;
  • (c) 对方是租客、分租客或占用人时,交给租住单位内一名看上去是成年人的人;
  • (d) 放进对方平时收信的信箱;
  • (e) 没有信箱时,放在对方平时收信的地方;
  • (f) 邮寄到对方居住或营业的最后已知地址;
  • (g) Rules 允许的其他方式。

注意这份清单里没有「从门缝塞进去」,也没有「贴在门上」。门缝和门上投信口只在 s.191(1.1) 出现,而那一款只管 Part V.1 的非营利住房合作社。普通租约要用门缝,得靠第 (g) 项指向的 LTB Rules。

LTB Rules 3.1 补上的送法

Rule 3.1 在 RTA 的方式之外,另外允许:

  • 对方仍住在单位里时,塞门缝或从门上投信口投入;
  • 寄到对方提供的送达地址;
  • 快递到对方地址;
  • 传真,但文件须少于 20 页,更长要对方同意;
  • email,前提是收件人已书面同意以 email 接收送达;
  • 上传 Tribunals Ontario Portal(TOP),同样须对方书面同意。

按 Rules 的定义,「mail」指经 Canada Post 寄送,包括挂号信和 Xpresspost。

塞门缝和贴门上,差在哪

塞门缝 / 门上投信口
贴在门上
法律依据
LTB Rules 3.1
LTB Rules 3.2
适用哪些通知
各类通知与文件
只限 RTA s.27 的进入通知(notice of entry)
前提
对方仍占有该单位
无额外前提,但对象只有进入通知
N4 / N12 能不能这样送
能
不在任何清单里,只能退到 s.191(2) 证明对方实际知悉
💡 同样是站在门口,把纸往门缝里一推是有依据的送法;用胶带贴上去,除了 24 小时进入通知以外都没有直接依据。

⚠️贴在门上的 N4、N12 没有直接依据。LTB Rules 3.2 只允许 RTA s.27 的进入通知贴门。其他通知贴门后,只能在事后按 s.191(2) 证明对方在期限内实际看到了内容。

💡 我个人的判断是:选送法时,先问「事后我能不能证明送到了、哪天送到的」,再问「哪种最省事」。s.191(2) 确实给了不合规送达一条退路,但它要求证明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实际到了对方知悉——举证责任落在送通知的那一方。一开始就用清单里的方式,就不必在听证时靠这条退路去补。

Email:先有书面同意,才有「发送当日送达」

和亲手交付一样,email 的送达日是当天——Rule 3.9 规定 email 以发送当日为送达日。但它的门槛也写得最清楚:

  • Rule 3.1:收件人须已书面同意以 email 接收送达;
  • Rule 3.5: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书面同意 email 送达,签约时、租期中都行;
  • Rule 3.6:同意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撤回;
  • Rule 3.7:对方不同意时,LTB 仍可按公正的条件允许以 email 送达。

房东和租客都适用这一套:租客要用 email 给房东发通知,同样需要房东事先书面同意。

短信、微信之类的即时通讯,Rule 3 的清单里没有列出。走这条路要么事先按 Rule 3.4 向 LTB 申请替代送达方式的许可,要么事后按 s.191(2) 证明对方在期限内实际看到了内容。

同一天发出的 N4,终止日最早能写哪天

Rule 3.9 规定各种送法的视为送达日:邮寄=邮寄后第 5 天;Xpresspost=寄出后第 5 天,除非能证明更早实际送到;传真=回执上的日期;快递=交给快递的次日,次日是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非假日(Rules 定义的 holiday 包括周六、周日和 LTB 办公室关闭的日子);email=发送当日;亲手=交付当日。RTA s.191(3) 对邮寄也有同样的「第 5 天」规定。

再叠上 2026-09-21 起生效的 RTA s.59(1):欠租的 N4,终止日不得早于送达后第 7 天。下表是把两条相加推出来的结果(我的推算,不是条文原话),以 2026 年 10 月 1 日(周四)为发出日:

送法 视为送达日 N4 终止日最早
亲手交付 10 月 1 日 10 月 8 日
email(已有书面同意) 10 月 1 日 10 月 8 日
快递(周四交给快递) 10 月 2 日 10 月 9 日
邮寄(含挂号信) 10 月 6 日 10 月 13 日

换成一句话:邮寄的 N4,终止日距邮寄日至少 12 天(5 + 7);快递多 1 天,遇周末或假日还要往后顺延。如果周五才把文件交给快递,次日是周六,送达日就顺延到下周一(周一若是假日再往后)。

ℹ️N4 的「第 7 天」来自 2026-09-21 起生效的 RTA s.59(1)(2025, c. 14, Sched. 12, s. 4)。按该日期之前条文写成的资料里的天数,请以现行条文为准。

N12:60 天从送达日起算,还要落在租期末

RTA s.48(2) 对房东收房自住的 N12 有两个条件:终止日至少在通知送达后 60 天,并且必须是一个租期的最后一天(定期租约则是期满日)。

两个条件叠在一起,送达日算错的后果会被放大:按「交到邮局那天」算满 60 天而忽略了邮寄要加 5 天,60 天就不够;而终止日又只能落在租期末,往后挪一点就可能要整整挪一个租期。这同样是把 s.191(3) 和 s.48(2) 放在一起推出来的结论。

租客给房东送通知:地址从租约里找

s.191(1) 管的是「Board 以外的人」,房东和租客双方同样适用。租客这一侧最实用的一条是 RTA s.12(1):1998 年 6 月 17 日及以后签的书面租约,必须写明房东用于接收通知和文件的法定名称和地址;口头租约则由 s.12(3) 要求房东在租期开始后 21 天内书面告知。

有了这个地址,租客可以按 s.191(1)(f) 邮寄过去;房东有管理该物业的雇员时,也可以按 (b) 当面交给这名雇员。房东只留了手机号或即时通讯账号、却没给过书面同意接收 email 的,就别把「发了消息」当作送达。

租客已经搬走:换一套规则

对已经不再占有单位的租客或前租客,RTA s.191(1.0.1)(2021-09-01 生效)另列了方式:亲手交给本人、邮寄到其现居住地址、交给其现居住处看上去成年的人,或 Rules 允许的其他方式。这一款以「Despite subsection (1)」开头,也就是说原单位信箱那一套不再直接适用。

Rules 3.3 再补三种:塞进其现居住处的门缝或投信口、快递到其现居住地址、email——后者要同时满足租期内已书面同意 email 送达,并能证明内容实际到达其知悉。找不到对方现住址的,可以按 Rule 3.4 申请替代送达方式;向已搬走的租客送达申请书和听证通知的替代方式申请,须在听证前至少 40 天提出。

送出去之后:把证据留在手里

Rule 3.8 规定,在 Rules 要求或 LTB 指示的情况下,送达须由实际送达的人填写并签署 Certificate of Service,并在送达后 5 天内提交给 LTB。

无论是否需要提交,送达那一刻都值得记下:用了哪种方式、哪天几点、交给了谁或放在哪里、邮寄或快递的凭据。这些是将来在听证上证明「哪天送到」的唯一材料。

常见问题 FAQ

Q

把 N4 从门缝塞进租客家里,算送达吗?

A

算,只要租客仍住在这个单位。依据不是 RTA s.191(1) 的清单,而是 LTB Rules 3.1:它允许在对方仍占有单位时塞门缝或从门上投信口投入,不过 Rule 3.9 的「视为送达日」清单里没有单列门缝投递这一项,所以要留好投递当天的记录(日期、照片),必要时按 s.191(2) 证明内容在期限内实际到了对方眼前。

Q

房东用电子邮件发给我的终止通知有效吗?

A

要看你有没有书面同意过以 email 接收送达。LTB Rules 3.1 只在收件人已书面同意时才认 email 送达,按 Rule 3.9 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同意可以按 Rule 3.6 随时书面撤回。没有同意的,发送方要么事先取得 LTB 按 Rule 3.4 或 3.7 给的许可,要么事后按 RTA s.191(2) 证明你在期限内实际看到了内容。

Q

寄挂号信是不是比平信更快生效?

A

不会。LTB Rules 对「mail」的定义包括挂号信,RTA s.191(3) 和 Rule 3.9 都规定邮寄的通知视为邮寄后第 5 天送达。Rule 3.9 只给 Xpresspost 留了「能证明更早实际送到就按实际日」的例外,挂号信没有这个例外。

Q

用短信或微信发通知算不算数?

A

LTB Rules 第 3 条列出的送达方式里没有短信或即时通讯。要用它,可以事先按 Rule 3.4 向 LTB 申请许可替代的送达方式;否则只能由发送方按 RTA s.191(2) 证明内容在期限内实际到达了对方知悉。

Q

租客已经搬走了,通知该往哪里送?

A

不再送到原单位,而是按 RTA s.191(1.0.1) 亲手交给本人、邮寄到其现居住地址,或交给其现居住处看上去成年的人。LTB Rules 3.3 另允许塞其现住处门缝、快递到现住址,email 则须租期内已书面同意且能证明对方实际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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