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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Oct 3, 2026 · 14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LTB 调解签了分期还欠租协议,租客又违约:房东不发新通知就能申请驱逐吗?(RTA 第 78 条)

能,但前提是那份协议在签的时候就把路铺好了。第 78 条给房东的是一条快速通道,它的入口条件、30 天时限和租客的撤销动议,同样写在法条里。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3
核心要点

LTB 调解后签的分期还款协议,租客没按期付,房东能不能跳过新的终止通知直接申请驱逐?

可以,但只在三项条件同时成立时。安省 RTA s.78(1) 允许房东不通知租客就向 Board 申请终止租约:房东此前已就终止提出过申请;就那次申请达成的 s.194 和解或作出的命令给租客设了条件,并明文写明租客违反时房东可依本条申请;租客确实违反了。申请须在违约后 30 天内提出(s.78(5)),租客则可在命令发出后 10 天内动议撤销(s.78(9))。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s.78、s.194(安省 e-Laws 现行版,2026)

我是 Arthur Zhao。设想这样一个早上:按调解协议,租客应在上个月底付第三期补欠租款,你查了两次账户,钱没到。你翻出那份几个月前在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LTB)调解时签下的协议,心里只有一个问题:难道又要从头送一遍终止通知、再排一次队?

安省《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下称 RTA)第 78 条就是为这一刻写的。它允许房东不经新的通知、直接回到 Board 申请终止租约。但它不是一张空白支票:能不能用,在你签协议的那天就已经基本决定了;用了以后,租客也有一条把命令拉回来的路。

下面先讲它省掉了什么,再讲三道门槛,最后讲它在哪里停。

此前已向 LTB 申请终止租约(s.78(1) 第 1 项)

→

s.194 和解或命令:设了条件 + 写明可依第 78 条申请(第 2 项)

→

租客违反了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第 3 项)

→

违约后 30 天内用 L4 申请,附协议副本和宣誓书(s.78(2)(5))

→

Board 作出终止并驱逐令(s.78(6))

→

租客 10 天内可动议撤销,动议一到命令即暂停(s.78(9)(10))

第 78 条省掉的是什么

RTA s.78(1) 的原文是房东可以 without notice to the tenant 向 Board 申请终止租约或驱逐租客。法条为这条路列出的条件只有三项(下一节逐项看),里面没有「先送达终止通知」这一项。换句话说,满足条件时,房东不必像第一次那样重新发通知、等通知期走完再申请。

Tribunals Ontario 的 LTB 表格页把这条路对应的表格列为 L4:Application to End a Tenancy and Evict a Tenant – Tenant Failed to Meet Conditions of a Settlement or Order。L4 的申请费本文没有核实,以 LTB 表格页和缴费说明为准。

s.78(2) 要求申请时附上两样东西:和解协议或命令的副本,以及一份宣誓书(affidavit),写明租客没有满足哪些条件、怎样没有满足。

三道门槛,必须同时过

s.78(1) 的三项条件是并列的,缺一项,这条路就不成立:

  1. 之前申请过。房东此前已经就终止租约或驱逐向 Board 提出过申请。
  2. 那次申请以 s.194 和解或 Board 命令收尾,并且同时做到两件事:(i) 给租客设了条件,这些条件如果不被遵守,会产生与原申请相同的终止理由;(ii) 写明租客不遵守时,房东可以依本条申请。
  3. 租客确实没有遵守第 2(i) 项下的一项或多项条件。

这里的 s.194 是 RTA 里关于调解的条文:s.194(1) 授权 Board 通过调解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和解申请所涉的事项或双方同意的事项。

同样是「分期还欠租」,两种协议的结局不同

LTB 程序里的 s.194 和解 / Board 命令
房东和租客私下签的还款协议
有没有先向 Board 申请过
有,和解或命令就是那次申请的结果
协议本身不来自 LTB 申请
能否满足 s.78(1) 第 2 项
取决于是否同时写了条件和「可依第 78 条申请」那一句
不是 s.194 和解,也不是 Board 命令,不满足
租客违约后房东的路
条件全部成立时,可用 L4 直接申请,不必新发通知
回到常规程序:按终止理由送达通知,再向 Board 申请
💡 第 78 条认的是 LTB 程序里产生的那份文件,不是「双方签过字」这个事实本身。

第 2 项里有两个细节,决定这条路走不走得通

第一个细节:那句话必须写进去。第 2(ii) 项要求和解或命令写明租客违反条件时房东可依本条申请。按条文直接读:如果协议只写了分期金额和日期,没有这一句,第 2 项就没有满足,第 78 条这条路就走不了。

第二个细节:条件要和原申请的理由对得上。第 2(i) 项说的是,条件不被遵守时,会产生与原申请相同的终止理由。原申请是欠租,和解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被遵守,产生的仍是欠租这个理由,两者对得上。以下是我对条文的推断,不是 Board 的裁决:如果和解里另加了一条与欠租无关的约定,违反那一条能否套进第 78 条,要看它能否构成与原申请相同的理由,不能想当然。

顺带一提,s.194(2) 允许 s.194 和解包含与 RTA 其他条文相抵触的条款,但受 s.194(3) 限制:在和解里同意的涨租幅度,最多是 guideline 加上一年合法租金的 3%(mobile home、land lease home 及其场地不适用这一条)。

💡 我个人的判断是:第 78 条的价值,在调解签字那天就已经定了。分期金额和日期是协议里最显眼的部分;真正决定违约后你能不能走快速通道的,是协议里有没有写明「租客违反时房东可依第 78 条申请」那一句,以及条件和原申请理由是否对得上。这两点在签字前逐字核对,比违约后再去翻条文有用得多。

申请时还能一并要回哪些钱

如果原申请里就请求过欠租或损坏赔偿,而和解或命令要求租客付款,s.78(3) 允许房东在同一份申请里请求付款令。这时 s.78(4) 要求宣誓书额外列明:

  • 和解或命令之后新增的欠租;
  • 和解或命令之后产生、尚未获偿的 NSF 银行手续费和 NSF 行政费;
  • 如属 s.194 和解:和解里约定的损坏赔偿、欠租、NSF 费用,以及和解要求租客偿还的原申请费;
  • 押金(rent deposit)的金额、收取日期和最后一次付息的期间;
  • 按和解或命令已付每一笔款项的金额、日期和用途。

Board 作出终止令后,依 s.78(7) 可以命令支付上述相应款项;依 s.78(7.1),还可以撤销原命令,并命令支付原命令下尚未支付的款项。另外,s.78(8) 要求 Board 在计算租客应付金额时,把押金及其应付利息记为租客的抵扣。

它停在哪里之一:违约后 30 天

s.78(5) 的规定很直接:依本条提出的申请,不得晚于租客未满足第 2(i) 项条件之后 30 天。

注意起算点是租客没有满足条件的那一刻,不是房东发现的那一刻,也不是房东决定要申请的那一刻。如果拖过了这个期限,第 78 条就不再是可用的路,只能回到常规程序。至于这 30 天具体怎么数,RTA s.193 规定时间按 LTB 的 Rules 计算。

⚠️30 天从租客违约时起算。s.78(5) 的措辞是「租客未满足条件之后」,不是房东发现之后。错过期限,第 78 条这条路就关上了。

它停在哪里之二:租客的撤销动议

因为申请时不必通知租客,法条在命令之后给租客留了一条路。s.78(9):租客(法条里称 respondent)可以在 s.78(6) 命令发出后 10 天内,向 Board 提出动议,并通知房东,请求撤销这道终止令,连同依 s.78(7) 或 (7.1) 作出的付款命令。

s.78(10):Board 一收到这份动议,相关命令即暂停执行,暂停期间既不能依 RTA 执行,也不能作为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的命令执行。

s.78(11) 规定 Board 听证后有三种结果:

  • (a) s.78(1) 的任何一项条件不成立,撤销命令;
  • (b) 综合全部情况,Board 认为撤销命令 not unfair(并无不公),撤销命令;
  • (c) 解除暂停,命令立即生效,或在指定日期生效。

(b) 这一项值得房东单独记住:即使三项条件都成立,Board 仍然可以撤销。依 s.78(12),按 (b) 撤销时,Board 还可以修改原来的 s.194 和解或命令。

和第 74 条不是一回事

如果你手里的不是附条件的和解或命令,而是一道普通的欠租驱逐令,租客在什么时点补齐欠款可以让驱逐令失效,那是 RTA s.74 管的事,本站另有一篇专门讲它的三个付款窗口,这里不重复。两条路的起点不同:第 74 条从欠租驱逐令出发,第 78 条从附条件的和解或命令出发。

本文所述以安省 e-Laws 上 RTA 现行版本为准;s.78 最近一次修订是 2020 年(2020, c. 16, Sched. 4, s. 15)。具体个案请以 LTB 表格说明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FAQ

Q

租客没按 LTB 调解协议付钱,我还要再发 N4 吗?

A

如果三项条件都成立,不用:RTA s.78(1) 允许房东不通知租客、直接用 L4 申请终止租约,法条为这条路列的条件里没有先送达终止通知这一项。但协议必须来自之前的 LTB 申请(s.194 和解或 Board 命令),并写明租客违约时房东可依第 78 条申请;任何一项不成立,就要回到常规的通知加申请程序。

Q

我和租客私下签的还款协议,租客违约了,能用第 78 条吗?

A

按 RTA s.78(1) 的条文直接读,不能。第 78 条要求房东之前向 Board 申请过,且协议是就那次申请达成的 s.194 和解或 Board 作出的命令;私下签的协议两项都不满足。

Q

租客违约多久之内必须申请?

A

依 RTA s.78(5),不得晚于租客未满足条件之后 30 天。起算点是违约发生时,不是房东发现时;天数按 LTB Rules 计算(s.193)。

Q

房东拿到第 78 条的驱逐令,租客还能翻盘吗?

A

能。依 RTA s.78(9),租客可在命令发出后 10 天内动议撤销,Board 一收到动议命令即暂停执行(s.78(10))。听证后,若三项条件有任何一项不成立,或 Board 综合全部情况认为撤销并无不公,可以撤销命令,并可修改原和解或命令(s.7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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