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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Aug 24, 2026 · 16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拿到欠租驱逐令,把欠款补齐就没事了吗?安省 RTA 第 74 条的三个付款窗口

补齐欠租确实能救你——但要看你在哪个时间点付、付的是哪几笔钱。真正「一辈子只能用一次」的,只有其中一步。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8-24
核心要点

我因为欠租被 LTB 下了驱逐令,只要在被赶走之前把欠款全部补上,是不是就一定能留下来?

不一定——能不能留下来,取决于你在哪个时间点补齐、以及补的是不是「全额」。安省《住宅租赁法》(RTA) 第 74 条把「补钱救自己」拆成三个先后不同的窗口:(1)Board 正式下命令之前付清,房东的申请直接被「中止(discontinued)」;(2)命令已下、但还没到可执行那天之前付清,命令自动「作废(void)」,而且这一步不限次数;(3)命令已可执行、但法警还没来执行之前付清并立案,可申请「撤销(set aside)」——但这一步同一个租约期内只能用一次。所谓「一次机会」,限的只是第三步,不是前两步。

来源:安省《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第 74 条(e-Laws 现行版,2026-08 逐条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做经纪这些年,欠租驱逐是我见过最容易「想当然」出错的一类程序——尤其是这句话:「反正被赶走之前把钱补上就行了。」

这话不能算错,但它把一个有三层结构、每层规则都不一样的机制,压成了一句听起来很安心的口号。安省法律确实给了欠租的租客补救的机会,可「什么时候付」「付哪几笔钱」「这一步能不能重复用」——每一样都写在 RTA 第 74 条里,答案彼此并不相同。搞混了,你可能以为自己还有退路,其实那扇门早在上一份租约就被你自己关上了。这篇按时间顺序,把三个付款窗口一个一个讲清。

因欠租收到 N4、房东向 LTB 申请驱逐

窗口一:命令下达前付清 → 申请「中止」

窗口二:命令已下、可执行前付清 → 命令「作废」(不限次)

窗口三:可执行后、法警执行前付清并立案 → 申请「撤销」

第三步一个租约期只能用一次

先把「一次机会」这句话说准

很多人听说欠租驱逐「有一次补救机会」,就默认:这辈子跟这个房东,补齐欠租只能救我一次。这是把第 74 条读窄了。

准确的说法是:第 74 条里真正带「只能用一次」限制的,只有第三个窗口——也就是命令已经可以执行之后、你申请「撤销(set aside)」那一步(第 74(12) 条)。而在这之前的两个窗口——命令下达前的「中止」、命令生效前的「作废」——法条都没有写任何次数上限

还有一个常被换算错的细节:第三步的「一次」,计量单位是「你与该房东这一份租约的存续期间」(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tenancy agreement),不是「12 个月」「一年」这种时间段。别自己把它换算成「过一年又能用一次」——法条不是这么写的。

⚠️把「一次机会」笼统理解成「补欠租只能救一次」,是这一条最常见的误读。次数限制只落在第三个窗口(撤销);前两个窗口(中止、作废)法条没有任何次数上限。先搞清你现在在哪个窗口,再判断自己还剩几张牌。

1

窗口一:Board 下命令『之前』——申请被「中止」

在 LTB 正式发出驱逐令之前,只要 Board 认定你已经把该付的钱付清,房东这宗依第 69 条提出的申请就必须被「中止(discontinued)」——等于程序到此为止,不会有驱逐令。

这一步要付清的是三笔:①拖欠的租金;②假如房东当初没发终止通知、本应到期的那部分额外租金;③房东的申请费

注意这一步的清单里没有 NSF 退票费、行政费,也没有 costs——因为命令还没下,这些都还没产生。这是三个窗口里门槛最「干净」、要凑的钱最少的一个。

2

窗口二:命令已下、但还没「可执行」——命令「作废」

驱逐令已经发出,但每张命令都会载明一个生效/可执行的时点;在它变得「可执行(enforceable)」之前,只要你付清第 74(4) 条列的钱,这道命令就自动「作废(void)」

这一步的清单比窗口一多、也不一样,一共五笔:①欠租;②本应到期的额外租金;③退票(NSF)时银行向房东收取、并经 Board 认可的费用;④退票的行政费(同样需经 Board 认可);⑤Board 判给房东的 costs。但少了房东的申请费。命令本身依第 74(3) 条必须写清楚「在可执行前付清这笔钱、命令即作废」,并列明具体金额——所以你要付多少,命令上就有。

付清后,你可以不通知房东直接向 Board 提 motion(第 74(6) 条),附上一份载明付款细节的宣誓书(affidavit,第 74(7) 条),Board 不开庭就能确认命令作废(第 74(8) 条)。房东若不服,可在该确认命令发出后 10 日内、在通知你的前提下提 motion 反过来要求撤销它(第 74(9) 条)。

而这里有一个特别反直觉的点:就房东这个 motion,Board 依第 74(10) 条必须开庭,并且——就算认定你当时在可执行前付清、但此后已经补齐了全额,Board 仍然会拒绝撤销(第 74(10)(b) 条)。也就是说,迟了一点、但把钱补齐,很多时候仍能保住。而且这个「作废」窗口,法条没有设任何次数上限。

3

窗口三:命令已「可执行」、法警还没执行——申请「撤销」(这才是一次机会)

命令一旦过了可执行的时点、但法警(sheriff)还没实际执行驱逐,你还剩最后一个窗口:依第 74(11) 条向 Board 提 motion 申请「撤销(set aside)」。

这一步和前两步有三处关键不同:
· 必须通知房东(on notice),不能像窗口二那样单方面提;
· 要付清的同样是那五笔(欠租+额外租金+经认可的 NSF 费+NSF 行政费+Board 判的 costs),并附上你本人的宣誓书证明已付足额;材料不齐,Board 依第 74(11.1) 条会直接拒绝立案
· 一个租约期内只能用一次——第 74(12) 条明确:如果你在与该房东这份租约的存续期间已经用过一次第 74(11) 的 motion,就不能再用。命令本身也会依第 74(3)(c) 条把这句话写在上面。

立案有个即时好处:motion 一经 Board 接受立案,驱逐令即中止执行(stayed),中止期间法警不能来赶人(第 74(13) 条;但依第 74(13.1) 条,只有你的宣誓书完全符合要求,这个中止才成立)。最后 Board 会开庭:付清了,命令作废(第 74(14)(a) 条);没付清,解除中止、驱逐继续(第 74(14)(b) 条)。

🚨第三个窗口(撤销)是你在这段租约里最后、也是唯一一张「一次性」的牌——用掉了,同一份租约存续期间不能再用(第 74(12) 条),也不会「过一年就重置」。所以别把它当成随时可回退的保险:能在前两个窗口解决,就不要拖到这一步。

同样是补钱,下命令『前』和『后』要付的不一样

窗口一:下命令前(中止)
窗口二/三:下命令后(作废/撤销)
法律依据
第 74(2) 条
第 74(4) 条 / 第 74(11) 条
法律效果
申请「中止」,不出命令
命令「作废」或被「撤销」
① 拖欠租金
要付
要付
② 本应到期的额外租金
要付
要付
③ 房东的申请费
要付
不含
④ NSF 退票费(经 Board 认可)
不含(命令未下、尚未产生)
要付
⑤ NSF 行政费(经 Board 认可)
不含
要付
⑥ Board 判给房东的 costs
不含
要付
💡 所以「付清欠租」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越往后拖,命令下达、退票费、行政费、costs 逐笔叠上来,你要凑齐的金额只会更高。早付,付得少。

两个容易踩的坑:别把第 78 条当成这条路,也别硬扛

第一,别把第 78 条混进来。第 78 条是另一套机制:房东此前已经申请过、而且 s.194 的和解或命令给你设了条件并写明「违反可依第 78 条申请」,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不通知你就申请终止租约。它管的是「违反附条件的和解/命令」,不是欠租补齐的救济——两条路别搞混,本文讲的第 74 条不涉及它。

第二,三个窗口的时点(下命令、可执行、执行)在你的具体案子里到底是哪几天,必须看你手上那张命令的原文和 LTB 的时间表,别凭感觉估。真遇到房东拒收付款、或命令时间紧的情况,尽早找持牌经纪、社区法律诊所(community legal clinic)、或租客权益机构一起看——这类程序时点一旦错过,往往无法回头。

💡 我个人的判断是:欠租驱逐里最贵的错误,几乎都不是「没钱付」,而是「以为自己还有时间」。第 74 条确实给了三层退路,但它们是越往后越贵、越往后越少的——下命令前付清最干净(不含退票费、行政费、costs,且不限次);命令生效前作废次之(钱多几笔,但也不限次);到了最后申请撤销,不但要通知房东、材料要齐,还一个租约期只能用一次。所以真正稳妥的做法只有一个:一旦知道自己会欠租,别等程序往前推,尽早在最前面的窗口把它解决掉。把「反正最后能补」当底牌,是我见过最容易把人拖进真正驱逐的想法。

常见问题 FAQ

Q

我被下了欠租驱逐令,只要执行前把钱补齐,就一定能撤销吗?

A

不一定。命令已经「可执行」之后再申请撤销,走的是第 74(11) 条,要求:通知房东、付清全部五笔(欠租+额外租金+经认可的 NSF 费+NSF 行政费+costs)、附本人宣誓书,材料不齐 Board 会直接拒绝立案(第 74(11.1) 条)。而且这一步一个租约期只能用一次(第 74(12) 条)。如果能在更早的窗口——命令下达前或命令生效前——付清,救回来更容易、门槛更低。

Q

「一次机会」到底是限哪一步?我是不是补一次欠租以后就再也不能补了?

A

被限的只有第三步:命令可执行后申请「撤销」的那个 motion(第 74(12) 条),且限制单位是「你与该房东这份租约的存续期间」,不是一年。前两个窗口——下命令前让申请「中止」(74(2))、命令生效前让命令「作废」(74(4))——法条都没有次数上限。所以不是「补一次就没了」。

Q

我错过了付款时点、迟了几天才凑齐钱,是不是就彻底没救了?

A

不一定。在命令「作废」这条路上有个反直觉的规则:房东若申请撤销你的作废命令,Board 必须开庭,即使认定你当时没按时付、但此后已补齐全额,仍会拒绝撤销(第 74(10)(b) 条)——也就是迟付但补齐,很多时候仍保得住。但这不是可以依赖的通则,具体要看时点,务必尽早处理、必要时找专业人士。

Q

补交欠租时,我到底要付哪些钱?

A

看你在哪个窗口。命令下达前(第 74(2) 条):欠租+本应到期的额外租金+房东申请费,三笔,不含退票费和 costs。命令下达后(作废第 74(4) 条/撤销第 74(11) 条):欠租+额外租金+经 Board 认可的 NSF 退票费+NSF 行政费+Board 判的 costs,五笔,但不含申请费。越晚付,叠加的费用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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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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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About the author
Arthur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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