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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Legal & TRESA · Oct 25, 2026 · 19 min read
📖 卖房相关

公司名下的出租房卖了:资本利得在公司里怎么交税,不征税的那部分怎么拿回个人手里

成交款进了公司账户,事情只做完一半。另一半是《所得税法》里几条环环相扣的规则:哪部分先在公司计税、哪部分能免税派给你,以及一张选择表交晚了或金额填多了会怎样。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25
核心要点

公司名下的出租房卖掉后,赚的钱是怎么交税的?不用交税的那部分,能直接拿到个人手里吗?

先一分为二,再分两条路走。按《所得税法》(ITA)第 38(a) 条,资本利得只有 ½ 是应税资本利得,这一半在公司层面计税;对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这类投资收入另有一套「先多交、派股息时再退一部分」的可退税机制。另外不计税的那一半,按第 89(1) 条计入公司的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CDA);公司依第 83(2) 条按规定表格、在股息应付时或之前作出选择后,这部分可以作为资本股息派给股东,不计入股东的收入。

来源:Income Tax Act(R.S.C. 1985, c. 1 (5th Supp.))第 38、83、89 条,加拿大司法部 Justice Laws 网站现行合并本(2026 年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公司名下的出租房成交那天,律师扣掉贷款和费用,把余款打进公司的银行账户。数字看着不小,但这笔钱的主人是公司,不是你。
从这一刻起,有两个问题要分开想:第一,这次出售的利润,公司自己要怎么报税;第二,利润里法律本来就不征税的那一部分,怎样才能从公司转到股东个人手里而不被再课一次税。
这两件事都写在联邦《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下称 ITA)里。下面我只讲条文怎么规定、几条规则之间怎么衔接;具体到你的公司要交多少、派多少,必须由会计师按账目算。

公司出售出租房,产生资本利得

→

ITA s.38(a):½ 为应税资本利得,在公司计税

→

不计税的 ½ 计入公司 CDA(s.89(1))

→

董事决定派息,按 s.83(2) 在股息应付时或之前作出选择

→

CDA 额度内为资本股息,不计入股东收入

纳税的是公司:这一点决定了后面所有步骤

房子登记在公司名下,卖房的就是公司,资本利得是公司的资本利得,先在公司的公司税申报里处理。股东个人这时候还没有收到任何东西——钱只有通过派息、发薪等方式离开公司,才会轮到个人层面的税。

所以讨论公司卖房的税,天然分成两层:

  • 公司层:这次资本利得在公司里怎么计税;
  • 股东层:钱从公司出来时,以什么性质出来。

本文假设这次出售所得属于资本性质(是否属于资本性质,本身也要按个案事实判断),并且只讨论资本利得这一块;同一笔交易里可能同时出现的其他税务项目,本文不展开。

公司层第一刀:资本利得只有一半计税

ITA 第 38(a) 条规定,纳税人处置财产所得的应税资本利得(taxable capital gain),是该次资本利得的 ½(条文另有 (a.1) 至 (a.3) 的例外,涉及向合资格受赠人捐赠证券等情形,与卖出租房无关)。

这条对个人和公司一样适用。根据 Justice Laws 网站(2026)公布的现行合并本,ITA 最后修订日期为 2026-06-18,第 38(a) 条的比例仍是 ½。

换句话说,资本利得被切成两块:

  • 一块是应税资本利得,进入公司当年的应税收入;
  • 另一块从一开始就不计税——它是后面 CDA 那条路的原料。

计税的那一半:CCPC 先多交一部分,派应税股息时再退

如果公司在整个纳税年度都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anadian-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CCPC,条文还涵盖 substantive CCPC),投资收入在公司层面有一套专门的设计。条文里用到的是下面几个比率:

  • 加征:ITA 第 123.3 条规定,在公司原本应缴的税之外,再加上 10 2/3%,基数是公司当年 aggregate investment income 与另一项以应税收入为基础的限额两者中较少者。
  • 记入可退税余额:第 129(4) 条「non-eligible refundable dividend tax on hand」的定义里,有一项是 aggregate investment income 的 30 2/3%(定义里还有其他项目和「取较少者」的限制,这里不展开)。
  • 派应税股息时退税:第 129(1) 条规定,公司以私人公司身份派发应税股息(taxable dividends)时,可获得 dividend refund,金额按当年所派股息的 38 1/3% 与相应可退税余额两者中较少者计算(eligible 与 non-eligible 两类分别计算)。

和卖房的连接点在第 129(4) 条 aggregate investment income 的定义:其 (a) 段计入的是公司当年应税资本利得的 eligible portion,扣除 allowable capital losses 的 eligible portion 等项目。也就是说,在法条框架下,卖房产生的那一半应税资本利得,会进入这套可退税机制的计算。

这里只说明法条用的是哪几个比率。含省税之后公司实际承担多少、退回多少,取决于省税和公司的整体情况,本文不做演算。

ℹ️可退税机制有时间条件。第 129(1) 条的 dividend refund,以公司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 3 年内提交该年度的公司税申报为前提。

不计税的那一半:进入一个叫 CDA 的名义账户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资本股息账户,CDA)不是银行账户,而是 ITA 第 89(1) 条定义的一个计算出来的余额。和本文相关的是定义的 (a) 段:公司在相关期间内处置财产的资本利得,超出其中属于应税资本利得部分的金额——也就是不计税的那一半——计入 CDA。

读条文时有几点值得注意:

  • 只有私人公司才有:计算期间从公司「最后一次成为 private corporation」之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开始。
  • 是净额:同一段条文里,资本损失中不可扣除的那一部分会从这里减掉。
  • 会被已派的资本股息扣减:定义的末尾,减去此前已应付的全部资本股息。
  • 按时点计算:CDA 是「在某一特定时点」的余额,计入的是到该时点之前的处置——所以卖房要先发生,相应的额度才进得了 CDA。

CDA 的定义还有其他加项(例如人寿保险相关项、从其他公司收到的资本股息等),这里不展开,也不能把它理解为只由卖房这一项构成。实际余额要会计师按公司历史逐项核算。

同一笔钱派出公司,两种性质的差别

资本股息(capital dividend)
应税股息(taxable dividend)
法条依据
ITA 第 83(2) 条
ITA 第 82(1) 条(计入股东收入)、第 129(1) 条(公司退税)
股东个人层面
不计入任何股东的收入(s.83(2)(b))
计入股东收入,按个人规则计税
额度上限
以股息应付前一刻的 CDA 余额为限
无 CDA 这类额度限制
对公司可退税余额的作用
第 89(1) 条「taxable dividend」的定义排除了按 s.83(2) 选择的股息,因此按条文字面不会带出第 129(1) 条的 dividend refund
公司以私人公司身份派发时,可按第 129(1) 条取得 dividend refund
程序要求
须就整笔股息按规定方式和表格作出选择,并在期限内完成
不需要 s.83(2) 选择
💡 两条路并不互斥:同一次卖房,不计税的一半可以走资本股息,应税那一半在公司里形成的可退税余额,要靠派应税股息才能退回。怎么搭配、先后顺序怎么排,是会计师按个案定的事。

s.83(2) 选择:三个硬条件

ITA 第 83(2) 条把资本股息的条件写得很具体:股息由私人公司向某一类股份的股东派发,且公司就该股息的全额作出选择,选择须:

  • 按规定方式(prescribed manner)和规定表格(prescribed form)作出;
  • 在股息应付时或之前作出;如果股息有部分在更早的日子就已支付,则以较早的那一天为准。

满足之后,两个效果同时成立:(a) 该股息在公司于应付前一刻的 CDA 额度内,视为资本股息;(b) 该股息的任何部分都不计入股东的收入。

加拿大税务局(CRA)对应的表格是 T2054 Election for a Capital Dividend Under Subsection 83(2),CRA 表格页注明它供私人公司选择适用第 83(2) 条(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forms-publications/forms/t2054.html)。表格本身的填报细节与随附文件,以 CRA 当期说明为准。

⚠️选择针对的是整笔股息。第 83(2) 条要求就股息的全额作出选择,不能只对其中一部分选;金额定多了,超出 CDA 的部分会触发第 184(2) 条的 3/5 税。派息金额要在选择之前就按 CDA 余额定好。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套规则里,真正会让业主付出额外代价的环节,不在税率,而在先后顺序。CDA 按「股息应付前一刻」计算,选择要在「应付时或之前」作出——这两个时点把一件事钉死了:先确认卖房已完成、先算清 CDA 余额,再由董事决定派多少、何时应付,最后按时提交选择。顺序一乱,下面两节讲的逾期罚款和超额税就会找上门。

选择交晚了:可以补,但要付罚款

第 83(3) 条允许逾期选择:如果原本可以适用第 83(2) 条、只是选择没有按时作出,在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时,选择视为在股息应付时(或首次支付日,取较早者)已经作出:

  • (a) 按规定方式和表格作出;
  • (b) 公司在作出选择时,一并缴付罚款的估算额;
  • (c) 董事(或依法有权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在作出选择之前已授权该选择。

罚款按第 83(4) 条计算,取下列两者中较少者:

  • (a) 股息金额按每年 1% 的比率、就逾期期间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计算的金额;
  • (b) $500 乘以「逾期月数(不足一月按一月计)÷ 12」——按这条公式,逾期满 12 个月对应 $500。

逾期期间从股息应付时(或首次支付日,取较早者)起算,到作出选择之日止。另外,第 83(3.1) 条规定,部长可以书面要求纳税人作出这项选择;收到要求后 90 天内不照办的,第 83(3) 条的补救就不再适用。

选择的金额超过 CDA:超出部分按 3/5 计税

第 83(2) 条要求就整笔股息作出选择,而资本股息的效果只到 CDA 额度为止。如果选择的股息金额超过了这个额度,ITA 第 III 部分(Additional Tax on Excessive Elections)的第 184(2) 条规定:公司须在作出选择时,就超出部分缴纳相当于 3/5 的税。

这笔税由公司承担,不是股东。第 184(3) 条另给了一个补救选择:在相关评税通知寄出之日起 90 天内,公司可以选择把超出部分当作另外一笔独立的股息处理,但须满足第 184(4) 条有关股东同意等条件。

CDA 的余额会因为资本损失、此前已派的资本股息等项目而变动,这也是为什么派息前要先把余额算清,而不是按「这次卖房赚了多少」估一个数。

约会计师之前,可以先备好的东西

清单只帮你把材料备齐、把问题问准,不替代会计师的计算。

关于这处房产
  • ☐找出公司当初买入的成交文件和之后的资本性改良票据,方便计算成本
  • ☐备好这次出售的成交结算单(statement of adjustments)和律师的成交报告
  • ☐确认公司持有期间每年的公司税申报,问会计师哪些项目会影响这次出售的计算
关于公司本身
  • ☐确认公司在相关年度是否一直是 CCPC,以及是否一直是私人公司
  • ☐请会计师核算出售前与出售后的 CDA 余额,包括以往的资本损失和已派资本股息
  • ☐翻出以往是否提交过 T2054,有没有逾期或金额问题
关于派息决定
  • ☐先定派息金额,再由董事作出决议、确定应付日
  • ☐在应付日或之前完成第 83(2) 条的选择,不要等到年底一起报
  • ☐问清资本股息与应税股息怎么搭配,才能用上公司的可退税余额

常见问题 FAQ

Q

公司卖出租房赚的钱,是不是全部都要交税?

A

不是全部。按《所得税法》第 38(a) 条,资本利得只有 ½ 属于应税资本利得,在公司层面计税;另外一半不计税,并按第 89(1) 条计入公司的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CDA)。具体税额取决于公司的整体情况和省税,要由会计师计算。

Q

卖房后不用交税的那一半,怎么转到我个人名下?

A

公司可以派发股息,并依《所得税法》第 83(2) 条就该股息全额作出选择(CRA 表格 T2054)。在公司 CDA 额度内,这笔股息视为资本股息,不计入股东的收入。选择必须在股息应付时或之前作出。

Q

资本股息的选择表交晚了,还能补救吗?

A

可以补。《所得税法》第 83(3) 条允许逾期选择,条件是按规定表格作出、作出时缴付罚款估算额,并且董事事先授权。罚款按第 83(4) 条取较少者:股息金额按每年 1% 逐月计,或 $500 乘以逾期月数除以 12。

Q

资本股息派多了,超过了 CDA 余额会怎样?

A

按《所得税法》第 184(2) 条,公司要在作出选择时,就超出 CDA 的部分缴纳相当于 3/5 的税。第 184(3) 条允许公司在评税通知寄出后 90 天内,选择把超出部分作为另一笔独立股息处理,但要满足第 184(4) 条的股东同意等条件。

Q

公司为什么卖房后会多交一笔「可以退」的税?

A

对 CCPC 的投资收入,《所得税法》第 123.3 条在公司税之外加征 10 2/3%,第 129(4) 条把投资收入的 30 2/3% 计入可退税余额;公司以后派发应税股息时,可按第 129(1) 条以所派股息的 38 1/3% 与该余额两者中较少者取得退税。含省税的实际金额要由会计师按个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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