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想刷墙、钻孔挂电视:安省房东能不能拦,退租时没恢复原状又该找谁赔
能不能拦,看标准租约第 12 条把这件事放进哪个篮子;退租后要赔,押金帮不上忙,路只有一条:一年内去 LTB。
租客想刷墙、钻孔挂电视、换灯具,安省房东有权不同意吗?
分两层看。第一层是装之前:安省标准租约(Form 2229E)第 12 条把改动分成两类——挂画、窗帘这类装饰物品租客可以自己装,房东只能通过附加条款加「合理限制」;其他改动须经房东许可,房东可以说不。第二层是搬走之后:没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坏,房东不能从押金里扣(RTA s.105、s.106(10)),只能在租客搬走后一年内按 RTA s.89 向 LTB 申请赔偿,而且要证明是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undue damage,不是正常磨损。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s.4、s.34、s.89、s.105、s.106(Ontario e-Laws,合并期 2026-09-21 起);Standard Form of Lease 2229E (2020/12) 第 12 条及附录 Part J(Government of Ontario)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设想你是房东,手机上收到这样一条消息:「客厅那面墙我想刷成墨绿色,电视想用壁挂支架挂上去,厨房那盏灯太暗,我自己换一个,可以吗?」
一条消息里其实装了三件事,而它们在法律上不在一个篮子里。房东回「可以」或「不行」之前,最好先弄清两件事:哪些你有权拦,哪些你拦不了;以及万一租客没打招呼就做了、搬走时又没恢复,你手里到底还剩什么工具。如果你心里的答案是「到时候扣押金」——在安省,这条路一开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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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遍 RTA,没有一条叫「租客装修」
先说一个容易出乎意料的事实:安省《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RTA)全文里,没有一条直接规定租客能不能刷墙、钻孔、换灯具。RTA 里唯一一句「租客不得改动」的话,是 s.35(1) 管门锁的:未经房东同意,租客不得改动出入单元或楼宇的门锁系统。
真正回答「能不能改」的,是 2018 年起多数住宅租约必须使用的Standard Form of Lease(标准租约,表格号 2229E)第 12 条。ontario.ca 的标准租约指南对这一条写得很直白:这一节不能改;双方想加细节,只能写进第 15 条附加条款。
所以讨论这件事,起点不是 RTA 的某一条,而是这份租约第 12 条的三句话。
标准租约第 12 条:两个篮子,两套规则
附加条款能写「不许打孔」吗
第 12 条的原文是:装饰物品「受第 15 条附加条款中任何合理限制的约束」。所以房东不是完全没有手段,可以在签约时把限制写进附加条款。
但附加条款有一道硬边界。RTA s.4(1) 规定,租约中与 RTA 或其规例不一致的条款无效;标准租约第 15 条本身也写明:附加条款不能拿走租客在 RTA 下的权利或责任,与 RTA 或本表其他条款冲突的条款无效、不可执行。
落到这件事上:「挂画须用无痕挂钩」「钻孔前须书面通知」这类写法,是在给装饰物品加条件;如果条款写成「禁止在墙上挂任何东西」,它还算不算第 12 条允许的「合理限制」,还是已经把第 12 条给租客的权利拿掉了——法条没有直接写,最终由 LTB 按个案判断。
写附加条款时,ontario.ca 指南也给了形式要求:用平实语言写清一方必须做或不得做什么;打字的话字号不小于 10 磅(10 points)。
💡 我个人的判断是:房东在这件事上最该花力气的,不是事前说「不」,而是在说「可以」的时候,把「退租时恢复到什么程度」一起写下来。刷成墨绿色的墙要不要刷回来、支架拆掉后孔要不要补、换下的旧灯具由谁保管——标准租约对这些一个字都没写。事前写清,是双方都受益的事;事后才谈,就只剩下面那条要证明「undue damage」的路。
退租时没恢复原状:押金这条路是空的
「大不了从押金里扣」这个念头,在安省站不住。
RTA s.105(1):房东唯一可以收取的保证金,是按 s.106 收取的租金押金(rent deposit)。s.106(2) 规定这笔押金不得超过一个租期的租金和一个月租金中较低者;s.106(10) 规定房东必须把它用来支付租约终止前最后一个租期的租金。标准租约第 8 条的注释说得更直接:这笔钱不能当作损坏押金使用。
换句话说,等租客搬走时,这笔押金已经变成了最后一个月的房租,账上没有一分钱是留给修墙的。至于第 9 条的可退钥匙押金,租约写明它是用来覆盖未归还钥匙、遥控器或门禁卡的更换成本,也不是修缮基金。
⚠️别另收「装修押金」。RTA s.134(1)(a) 禁止房东向租客收取或试图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罚金或类似款项;标准租约第 15 条也把「要求租客支付 RTA 不允许的押金(例如损坏押金)」列为无效条款的例子。担心改动风险,正确的工具是书面同意时写清恢复要求,而不是多收一笔钱。
真要追偿:s.89,一年,一个门槛
房东真正的追偿工具是 RTA s.89(1):房东可以向房东与租客委员会(LTB)申请命令,要求租客或前租客支付修复受损财产的合理费用;修复不合理时,支付更换的合理费用。
时限:s.89(1.1) 规定,申请可以在租客仍住在单元里时提出,或者在租客或前租客不再占有单元后不迟于一年提出。LTB 的 L10 表格说明页同样写明:租客搬走后超过一年,不能再提交这份申请;租客还住着时,L10 不能用,非欠租的金钱请求走 L2。
门槛:s.89(1)(a) 要求损坏是租客、其他住户或租客允许进入的人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undue damage。这与 s.34 的租客修缮责任是同一个标准。
减损义务:s.16 规定,因对方违约而有权索赔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步骤减少自己的损失。换成实际操作就是:修复方案和报价要经得起「合理」二字的推敲,留好修复前的照片和收据。
正常磨损和 undue damage,界线写在哪里
「正常磨损(wear and tear)不用赔」这句话,出处不在 RTA 正文里。一手出处在标准租约附录「General Information」的 Part J:租客要为本人、访客或同住者造成的损坏负责,无论是故意还是不够小心造成的;但这不包括单元随时间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坏(wear and tear)。租客没修的,房东可以向 LTB 申请。
需要说清楚的是:LTB 的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 5(管房东维修义务那份)并没有给 wear and tear 下定义;挂画留下的钉孔、换了颜色的墙、拆掉支架后的螺丝孔,哪一种算正常使用、哪一种算 undue damage,没有一手条文给出清单,只能由 LTB 按个案事实判断。
还有一个法条没有直接写的问题:如果租客未经同意换了灯具,但施工规范、没有造成任何破坏,这算不算 s.89 意义上的「损坏」?s.89 的要件是 undue damage,而不是「违反了第 12 条」——两者不一定重合。房东如果打算以此索赔,应当准备好说明究竟哪里受损、修复花了多少,而不只是「他没经我同意」。
租客还住着时发现:N5 和 N7 的分界
如果问题在租住期间就暴露了,RTA 还给了两条终止通知的路径,分界点在「故意」能不能证明。
N5(RTA s.62):适用于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undue damage。终止日不得早于通知送达后第 20 天,通知必须要求租客在 7 天内修复或支付合理修复费用;租客 7 天内照办,或做出房东满意的安排,通知即作废(s.62(3))。
N7(RTA s.63(1)(a)):只适用于故意造成的 undue damage。终止日可以早到通知后第 10 天,而且不适用 s.62 的 7 天补救(s.63(3))。LTB 的 N7 填写说明明确提醒:以这个理由申请,房东要在听证中证明损坏是故意造成的,证明不了申请就会被驳回;拿不准的,可以考虑改用 N5。
放回刷墙、挂电视这个场景:租客的出发点如果是布置自己的家,要证明「故意造成损坏」,房东手里需要的证据会比想象中多。即使走 N5,它的核心也是「7 天内修好或付钱」——如果对方照办,通知本身就作废了。
按时间点准备:三个时刻,各做几件事
下面按「签约、租客开口、交还钥匙」三个时刻排,每一条都对应上文的一个条文。
- ☐用标准租约(Form 2229E),不改第 12 条原文,限制只写进第 15 条附加条款
- ☐附加条款用平实语言写清具体做法(例如挂画方式、钻孔前书面通知),避免一刀切禁止
- ☐只收不超过一个月或一个租期租金(取较低者)的租金押金,不收任何损坏押金
- ☐入住当天拍照记录墙面、灯具、固定装置的原状并让双方确认
- ☐先判断是第 12 条的装饰物品,还是需要你许可的其他改动
- ☐同意的话书面回复,写清范围、施工方式和退租时的恢复要求
- ☐不同意的话也书面回复,说明理由,留存往来记录
- ☐当场拍照对比入住记录,区分正常磨损和可指认的损坏
- ☐押金只抵最后一个租期的房租,不从中扣修缮费
- ☐需要追偿的,取得修复报价和收据,控制在合理范围(s.16 减损义务)
- ☐在租客搬走后一年内向 LTB 提交申请(RTA s.89(1.1))
-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Ontario e-Laws):s.4、s.16、s.34、s.35、s.62、s.63、s.89、s.105、s.106、s.134
- Standard Form of Lease, Form 2229E (2020/12):第 8、9、12、13、15 条及附录 General Information Part H、Part J
- Government of Ontario:Guide to Ontario’s standard lease
- Tribunals Ontario(LTB):表格页、N5 说明、N7 说明、L10 说明
租客把房子弄坏了,房东该发 N5 还是 N7?选表格之前先问自己能不能证明「故意」 →安省出租房谁负责修?房东 vs 租客维修责任全解 →安省「末月押金」到底怎么算?只能收一个月、要付利息、不能当损坏押金 →第一次租房完全指南 →
常见问题 FAQ
租客在墙上钉钉子挂画,需要先问房东吗?
按安省标准租约(Form 2229E)第 12 条,挂画属于原文点名的装饰物品,租客可以自己安装,不需要逐次征得许可。房东能做的,是在第 15 条附加条款里加「合理限制」,例如规定使用的挂钩方式;但限制不能拿走 RTA 给租客的权利,否则按 RTA s.4(1) 无效。
租客把墙刷成深色,退租时能从押金里扣刷墙费吗?
不能。RTA s.105(1) 规定房东唯一可收的保证金是租金押金,s.106(10) 要求它用来支付最后一个租期的房租,标准租约第 8 条也注明它不能当损坏押金。墙面颜色如果构成 undue damage,房东要另行按 RTA s.89 向 LTB 申请赔偿。
租客已经搬走了,房东还能要求赔修墙的钱吗?有期限吗?
可以申请,但有一年期限。RTA s.89(1.1) 规定,申请须在租客不再占有单元后不迟于一年提出;LTB 对已搬走的前租客使用 L10 表格。房东还要证明损坏是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undue damage,而不是正常磨损。
房东能在租约里写「禁止在墙上打孔」吗?
可以写,但效力不确定。标准租约第 12 条允许房东通过附加条款对装饰物品设「合理限制」,而 RTA s.4(1) 规定与 RTA 不一致的条款无效。一刀切禁止挂任何东西是否仍属「合理限制」,法条没有直接写,最终由 LTB 按个案判断。
租客没打招呼换了灯具,房东能直接发通知让他搬走吗?
不一定。如果换灯具属于标准租约第 12 条的「其他改动」,未经许可就做是违反租约;但终止通知要看具体理由:RTA s.62(N5)针对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undue damage,须给 7 天修复期,终止日不早于第 20 天;s.63(N7)只针对故意损坏,房东须能证明故意。没有造成损坏的改动是否落入这两条,法条没有直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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