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的市政人行道上有人滑倒:市政的「严重过失」门槛、10 天书面通知,和屋主的铲雪义务
门前那段人行道是市府的路,但雪停后的 12 小时是你的。三条法律关系各算各的,把它们拆开,才知道哪一层该问律师。
家门口的市政人行道上有人因冰雪滑倒,安省法律里有哪几个关键门槛?
至少有三个门槛,各管一条不同的法律关系。市府对伤者:人行道冰雪造成的人身伤害,除非严重过失(gross negligence),市政不负责(Municipal Act, 2001 s.44(9);多伦多为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42(5))。伤者对市府:依法起诉前,须在受伤后 10 天内把写明日期、时间、地点的书面索赔通知送达或挂号寄给市政书记员(s.44(10) / s.42(6))。屋主对市府:多伦多 Municipal Code Ch.719 要求建筑的 owner 或 occupant 在雪、雨或冰雹停止后 12 小时内清除门前人行道冰雪。
来源:Municipal Act, 2001 s.44;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42(e-Laws 现行合并文本,2026);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719(City of Toronto,汇编版 2022-06-16)
我是 Arthur Zhao。
一月某个早上,你刚推开门,看见邻居牵着狗在你家门前那段人行道上摔了一跤。你把人扶起来,确认没大碍,心里第一个念头多半是:这段人行道是市府的,跟我应该没关系吧?
这个念头只对了一半。人行道确实是公共道路的一部分,归市政管;但在多伦多,市政条例同时要求门前建筑的业主或住户在雪停后限时清理它。一件事因此牵出三条彼此独立的法律关系:滑倒的人和市府之间、滑倒的人和市府打交道的程序、屋主和市府之间。
这篇只做一件事:把这三条线上的法条讲清楚。至于屋主本人要不要对滑倒的人赔偿,本文不下结论,那取决于具体事实,是律师的判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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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确认摔在哪:人行道和你家台阶走的是两套法
本文讨论的是公共人行道,也就是道路(highway)的一部分,由对它有管辖权的市政负责维护。
如果人是在你家门前台阶、车道、院内步道上滑倒,那是私人物业,主要适用安省 Occupiers’ Liability Act(占用人责任法),逻辑完全不同,这里不展开,可以看文末相关阅读里那篇专门讲开放屋滑倒的文章。
两者的分界线在实际现场常常只有一条接缝,所以第一步永远是:摔倒那一刻脚踩在哪块地上。
市府这一侧的一般规则:维修到「合理」程度,并有三项抗辩
Municipal Act, 2001 s.44(1) 规定,对公路或桥梁有管辖权的市政,须把它保持在「a state of repair that is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视情况而言合理的维修状态),考虑因素包括道路的性质和位置。s.44(2) 接着说,市政未做到的,在 Negligence Act 的框架下对任何人因此遭受的损害负责。
但 s.44(3) 给了市政三项抗辩,满足其一即可不负责:
1. 市政不知道,也不可合理预期知道该处的维修状态;
2. 市政已采取合理步骤防止该问题发生;
3. 事发时,交通部长依 s.44(4) 制定的最低维护标准适用于该路段和该问题,且已被达到。
多伦多不适用 Municipal Act 的这一条,而是走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42,结构几乎一一对应:s.42(1) 维修义务、s.42(2) 责任、s.42(3) 三项抗辩(第三项指向依该法 s.117 制定的最低标准规例)。
冰雪和其他缺陷,门槛不一样
「严重过失」这几个字的分量
根据安省 Municipal Act, 2001(e-Laws 现行合并文本,2026)s.44(9),原文是:「Except in case of gross negligence, a municipality is not liable for a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snow or ice on a sidewalk.」多伦多的 COTA s.42(5) 用的是同一句话,只把主语换成 the City。
这句话有三个限定词值得逐个看:
· snow or ice:只针对冰雪。人行道板翘起、坑洼,不在这一款里;
· on a sidewalk:只针对人行道,不是车行道;
· personal injury:只针对人身伤害。
在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普通的过失不足以让市府负责,必须达到gross negligence。法条本身没有定义什么算「严重过失」,那是法院按个案事实认定的问题;本文不引判例,也不替任何一方预判结果。
10 天书面通知:写什么、寄给谁、什么情况下可以没有
Municipal Act s.44(10) 规定,依 s.44(2) 追讨损害赔偿,必须在受伤发生后 10 天内,把索赔及所受伤害的书面通知,送达或以挂号邮件寄给:
(a) 该市政的书记员(clerk);或
(b) 如果索赔针对两个或以上共同负责该道路维修的市政,送给每一个市政的书记员。
通知里必须写明事发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多伦多对应的是 COTA s.42(6),收件人是 city clerk。
法条同时留了两个例外,未通知不会挡住诉讼:
1. 受伤者因伤去世(s.44(11) / COTA s.42(7));
2. 法官认定未通知或通知不足有合理理由,且市政的抗辩没有因此受到不利影响(s.44(12) / COTA s.42(8))。第二项是两个条件同时成立,不是只要有理由就行。
这条程序是滑倒的人和市府之间的事,屋主不是通知义务人。但如果滑倒的是你的家人、租客或访客,知道有这么一个很短的期限,本身就有价值。
⚠️10 天是从受伤发生之日起算的。两项例外(因伤去世;法官认定有合理理由且市政抗辩未受损)都不是自动适用,第二项须由法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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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这一侧:多伦多 Chapter 719 要你做什么
前面两节都是市府和伤者之间的规则。屋主的义务来自另一部法: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719, Snow and Ice Removal(本文依据的是页脚标为 2022 年 6 月 16 日的汇编版)。
§719-2A:每栋建筑的 owner 或 occupant,须在任何降雪、降雨或冰雹停止后 12 小时内,把建筑前方、侧面或后方公路人行道上的冰雪完全清除。注意主语是「业主或住户」,房子出租时,铲雪由谁做要看租约安排。
§719-2B:清完以后,人行道因任何原因又变滑,须立即并根据需要随时撒灰、沙、盐或其他合适材料,把湿滑面完全覆盖。
§719-2C:如果依市府政策,市府已承担该建筑门前那段人行道的清雪,A 款不适用于该业主或住户。条例没有列出哪些路段属于这种情况,你家门口是否在内,以市府现行安排为准。
§719-3:雪停 12 小时后仍未清,市府交通服务部门可代为清除(包括处理湿滑),费用由建筑或空地业主承担,条例写明可用任何方式追偿,包括 COTA s.386 规定的方式。
三条容易被忽略的配套规定
不许把雪推回人行道(§719-5):任何业主、住户或其他人,不得把私人物业上的冰雪移到或允许移到公路、人行道或巷道上。清车道时顺手把雪堆到人行道上,本身就是违反条例。
屋顶积雪积冰(§719-4):临街或靠近公路的建筑,积雪积冰可能落到公路上、积到对公众构成危险时,须立即清除,清除过程中还要对行人做好警示和安全措施。
自家台阶和车道(§719-4.1):2022 年由 By-law 594-2022 加入,要求 owner 或 occupant 在降雪后 24 小时内清理台阶、平台、步道、车道、停车位、坡道等院内区域,以保证人车安全出入。这一条管的是私人物业,和人行道的 12 小时是两个钟。
罚则(§719-6):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属于犯罪,定罪后按 Provincial Offences Act 罚款。根据多伦多市政法典本章的编者注(City of Toronto,2022),依 POA s.61,定罪最高可罚 $5,000。
ℹ️以上 12 小时、24 小时等时限出自多伦多市政法典。住在其他城市的读者,请以本市现行铲雪条例为准。
💡 我个人的判断是:Chapter 719 回答的是「屋主欠市府什么」,不是「屋主欠滑倒的人什么」。条例的罚则是 POA 罚款和市府代清后追偿费用;条文本身没有写违反它会不会、或在多大程度上让屋主对行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不能互相推导:按时铲了雪,不等于对伤者一定没有责任;没按时铲,也不等于一定要赔。中间那一步取决于具体事实,需要律师判断。
这篇刻意没有回答的问题
为了不把法条讲成结论,这里把边界列清楚:
· 屋主是否要对滑倒的行人赔偿:本文不下结论,也不引用任何判例;
· 什么程度算「严重过失」:法条没有定义,由法院按个案认定;
· 多伦多以外的城市:Municipal Act s.44 是全省通用的市政责任框架,但各市的铲雪条例不同,时限和罚则以你所在城市的现行条例为准,不能套用多伦多的 12 小时;
· 你家门口是否属于市府代清的路段:以市府现行安排为准。
如果真的有人在你门前受伤并提出索赔,先通知你的房屋保险公司,再带着当天的具体情况去问律师。
按风险从高到低,屋主可以做的几件事
下面是条例层面的动作,不构成法律意见。
- ☐记下事发的日期、时间和确切位置,分清是在人行道上还是你家台阶、车道上
- ☐通知你的房屋保险公司,再找律师谈具体事实
- ☐如果伤者是你的家人或租客,提醒对方:向市府索赔有 10 天书面通知期限
- ☐在 12 小时内清完门前、侧面、屋后的人行道(多伦多 §719-2A)
- ☐再结冰时立即撒盐或沙,直到湿滑面被完全覆盖(§719-2B)
- ☐清车道时不把雪堆到人行道、马路或巷道上(§719-5)
- ☐在降雪后 24 小时内清理自家台阶、步道和车道(§719-4.1)
- ☐确认你家门前人行道是否属于市府代清的路段(§719-2C)
- ☐房子出租的,在租约里写清铲雪由谁负责
- ☐检查临街屋檐,安排积雪积冰的清理方式(§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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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有人在我家门口的人行道上因为结冰滑倒,市府要负责吗?
按 Municipal Act, 2001 s.44(9)(多伦多为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42(5)),人行道冰雪造成的人身伤害,除非市政有严重过失,否则市政不负责。什么算严重过失,法条没有定义,由法院按个案事实认定。
在人行道上摔伤了,要多久之内通知市府?
依 Municipal Act s.44(10) 或多伦多 COTA s.42(6),起诉前须在受伤后 10 天内,把写明日期、时间、地点的书面索赔通知送达或挂号寄给市政书记员。受伤者因伤去世,或法官认定有合理理由且市政抗辩未受影响,未通知不会挡住诉讼(s.44(11)(12) / s.42(7)(8))。
多伦多下雪后,屋主要在几小时内铲完门口的人行道?
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719 §719-2A 规定,建筑的业主或住户须在雪、雨或冰雹停止后 12 小时内清除门前、侧面和屋后人行道的冰雪;清完又变滑要立即撒盐或沙。若市府依政策已承担该段人行道清雪,这条不适用;超时未清,市府可代清并向业主追偿费用(§719-3)。
我可以把车道上的雪推到人行道或马路上吗?
在多伦多不可以。Ch.719 §719-5 规定,任何人不得把私人物业上的冰雪移到公路、人行道或巷道上。违反本章规定属于犯罪,按 Provincial Offences Act 罚款,本章编者注写明依 POA s.61 最高 $5,000。
我按时铲了雪,行人还是滑倒了,我还要赔吗?
这个问题本文不下结论。Ch.719 规定的是屋主对市府的义务,罚则是 POA 罚款和代清追偿;条文没有说明遵守或违反它对行人民事索赔的影响。屋主是否对行人负责取决于具体事实,请咨询律师,并及早通知你的房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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