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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Aug 4, 2026 · 16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房东要卖房,作为租客你有哪些权利?看房通知、租约、N12 补偿一次讲清

收到中介的看房通知,不等于收到搬家通知。安省法律把租客的位置保护得比你想的稳——前提是你知道哪几条线不能被越过。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8-04
核心要点

房东把我租的房子挂牌卖了,我必须搬走吗?

不必。在安省,房东把房子挂牌或者卖掉,都不会自动终止你的租约。买家买下的是「带着租客的房子」,会自动成为你的新房东,原来的租约条款、押金照常有效(据安省地产法庭 LTB 《住宅租赁法指南》)。唯一能让你搬走的,是买家(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看护)真心要自住时发出的 N12 通知——而且必须同时满足:物业不超过 3 个出租单位、至少提前 60 天、并在搬家日之前付给你 一个月租金的补偿(或提供你能接受的替代单位)。收到 N12 也不等于必须走:只要你不同意,房东得去 LTB 申请、拿到驱逐令才算数。

来源:安省地产法庭(LTB)《住宅租赁法指南》、LTB《人身自用驱逐解释指引 12》、LTB《T5 申请与说明》、安省《住宅租赁法》(RTA, 2006) s.27 / s.48–49 / s.57。核实于 2026-08-04。

我是 Arthur Zhao。做了十二年地产、也代理过一百多单房东租务,我发现租客最容易被吓到的一刻,往往是手机上跳出中介的一条看房通知——尤其是刚来加拿大的留学生和新移民,第一反应是「房东要卖房,是不是要赶我走?」

先把最紧的那根弦松一松:在安省,房子挂牌卖不卖,和你要不要搬家,是两件被法律分开处理的事。看房有看房的规矩,卖出有卖出的后果,真正能动到你租约的只有一种情形。这篇我站在租客这边,把每个阶段你手里到底握着哪些牌,一条条摊开讲清楚——不煽动对立,只讲你在法律上站在哪。

挂牌 = 租约照旧

→

看房需 24 小时书面通知

→

卖出 = 买家继承租约

→

买家自住才发 N12

→

一个月补偿 + 60 天通知

第一句要记住的话:卖房 ≠ 终止租约

很多租客一听说房东要卖,就默认自己得开始找下家。这个默认是错的。

安省《住宅租赁法》(RTA) 把「业主是谁」和「租约是否有效」彻底分开:房东有权随时卖房,但买卖行为本身不会终止任何一份有效租约。According to 安省地产法庭(LTB),物业易主后,买家就站到了原房东的位置上,继承原来的租约、押金和全部权利义务。

换句话说,挂牌那一刻,你的租约一个字都没变。会变的只是——过一阵子,付房租的对象可能换了个人。

看房阶段:房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房东可以
房东不可以
提前通知
带买家或中介看房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写明进入的日期与具体时间
临时敲门就进,或只在微信口头说一声就带人上门
进入时段
只在早 8 点到晚 8 点之间进入
安排晚 8 点后或清晨的看房,哪怕买家只有那个时间有空
你在不在场
看房时你没有义务回避,可以留在家里
要求你在看房期间必须离开、或把人和宠物都带走
开放日 open house
就单次进入给足 24 小时书面通知、且在时段内,可以带人看
搞「整个周末随时开放参观」——安省没给房东这种特权,没有逐次合规通知的开放日你可拒绝
拍照挂网
为挂牌拍摄房屋照片
(推断)法律无明文,但你可以合理要求不拍到你的私人物品、证件与家人面孔
💡 一句话记牢:看房是房东的权利,但通知、时段、边界是你的保护线。房东越过任何一条,你都有权当场拒绝,并保留记录。

ℹ️面对不合规的看房,你可以礼貌但明确地拒绝。没有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或想在晚 8 点后进入的看房,你有权说不。但合规的看房不宜无故阻拦——无理拒绝合规进入,反而可能给房东留下把柄。

💡 我个人的判断是:租客在看房阶段最该做的不是对抗,而是留痕。把每次通知的时间、看房的时段、有没有提前满 24 小时,都截图存好。绝大多数纠纷不是因为你没权利,而是事后各说各话、拿不出证据。你越是配合合规的看房、越是记录不合规的越界,日后真要去 LTB 说理时就越稳。

房子真卖掉之后:买家自动成为你的新房东

成交交割那天,你的房东身份就从卖家转到了买家身上。你不需要重新签约,也不需要交新押金。

据安省地产法庭指引与业界通行做法,原租约条款全部延续,你之前交的「最后一个月租金押金」(last month’s rent deposit) 会由卖家转交给买家,继续替你保管、抵你最后一个月的房租。

如果你签的是固定期限租约(比如一年 lease),买家必须履行到期满为止——买家不能因为「我刚买的」就把没到期的固定租约提前作废(据 Landlord’s Self Help Centre)。租约到期后转为月租(month-to-month),你依然是合法租客,规则不变。

唯一能让你搬走的路:一份合法的 N12

看房也好、易主也好,都动不了你的居住权。真正能让你被要求搬离的,只有一种:买家(或其近亲)真心要自住,并依法发出 N12 通知。它的合法要件,缺一不可(据 LTB《解释指引 12》与 N12 表格):

① 真实自住意图:买家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或提供护理的看护,打算搬进来当主要住所、并住满至少一年;
② 房型限制:买家自用的 N12,只能用于不超过 3 个出租单位的物业(独立屋、半独立、三单元以内);
③ 通知期:至少提前 60 天,且终止日必须落在一个租期的最后一天;
④ 补偿:必须在终止日之前,付给你 一个月租金的补偿,或提供你能接受的替代单位。

任何一条不满足,这份 N12 在 LTB 面前都可能被判无效。

别被误导:两种 N12,补偿都得给

房东自用 (RTA s.48)
买家自用 (RTA s.49)
谁要住进来
现房东本人或其近亲
买家本人或其近亲
触发时点
任何时候
须已签订买卖合同(APS)、由现房东代买家发出
房型限制
无 3 单元限制
仅限不超过 3 个出租单位的物业
一个月补偿
要给:一个月租金或替代单位
同样要给:一个月租金或替代单位
通知期
至少 60 天,终止日为租期最后一天
至少 60 天,终止日为租期最后一天
💡 最常见的误解,是以为「买家自用不用补偿」。错。据 LTB《解释指引 12》,s.48 和 s.49 的补偿义务完全一样——一个月租金,都得在终止日前付清。没付补偿的 N12,本身就站不住。

收到 N12 之后,按这个顺序做

先深呼吸。N12 是一封「通知」,不是「驱逐令」。下面四步,每一步都在保护你的权利、也在为可能的抗辩攒证据。

1

别急着搬,也别当没看见

N12 上的终止日,不等于你必须搬走的日子。据 LTB,如果你不同意,房东必须再向 LTB 申请(L2)、开聆讯、拿到驱逐令,你才可能被要求搬离——在此之前,你有权继续住。但也别把通知扔一边:该核对的要核对,该出席的聆讯一定要出席,缺席可能被缺席裁决。
2

逐条核对合法要件

拿出上面那四个要件,一条条对:物业是不是 3 个单位以内?通知是不是提前满了 60 天?终止日是不是租期最后一天?表格填的自住人是谁、和买家什么关系?任何一条对不上,都是你在聆讯上主张 N12 无效的理由。
3

确认「一个月补偿」有没有到账

这一步最容易被忽略,也最有用。据 LTB《解释指引 12》,房东必须在终止日之前付清 一个月租金的补偿(或给你可接受的替代单位)。补偿没到位,N12 就有硬伤。把收款或未收款的记录留好——它可能直接让这份通知作废。
4

怀疑是幌子?在聆讯上说,或事后走 T5

如果你怀疑「买家自住」只是借口——真实目的是清租客、涨租金再出租——你有两次机会:一是在 L2 聆讯上当场质疑其自住意图是否真实;二是万一你已经搬走、事后发现根本没人真住进去,还能在搬走后一年内向 LTB 递交 T5(恶意通知申请)。

⚠️永远不要用「自己搬走息事宁人」来处理你怀疑造假的 N12。一旦你自愿签 N11 或搬离,日后主张会更难。先核对要件、确认补偿、出席聆讯——把裁决权交给 LTB,而不是在压力下自己让步。

N12 被滥用:搬走后发现没人真住,怎么办

安省对「假自用」的 N12 设了专门的救济。据 LTB《T5 申请指引》,如果房东以 s.48/49/50 为由发通知、你因此搬走、而合理期限内根本没人搬进来自住,你可以在搬走后一年内提交 T5。LTB 可以判给你的,包括:

• 你新租房一年内多付的租金差额;
• 合理的搬家与仓储开支;
• 租金减免;
• 对房东的行政罚款(最高可达 $50,000);
• 以及最高相当于12 个月租金的一般性赔偿。

换句话说,拿「自住」当幌子赶人,对房东是有真实代价的。这也是为什么——真自住的 N12,房东通常会规规矩矩把补偿和通知都做足。

📘完整指南第一次租房完全指南 →

常见问题 FAQ

Q

房东要开放日(open house),我必须离开家吗?

A

不必。安省法律没有规定租客要在看房或开放日期间离开。房东每次带人进入,仍要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并在早 8 点到晚 8 点之间;你可以留在家中。安省也没有赋予房东「整个周末自由开放参观」的特权——没有逐次合规通知的开放日,你有权拒绝(据 LTB《住宅租赁法指南》)。

Q

房子卖了,我交的最后一个月押金会不会打水漂?

A

不会。物业出售时,卖家须把你的「最后一个月租金押金」转交给买家,由新房东继续替你保管,抵你租期最后一个月的房租。押金跟着租约走,不会因为易主而消失(据 LTB 指引与 Landlord’s Self Help Centre)。

Q

我签了一年固定租约,买家能不能提前赶我走?

A

不能仅因为「刚买下」就作废你未到期的固定租约。买家继承租约、必须履行到期满(据 Landlord’s Self Help Centre)。只有在满足 N12 全部合法要件、且买家近亲真心自住时,才可能在法律框架内终止;即便如此也要 60 天通知加一个月补偿。

Q

我收到的 N12 没有附带任何补偿,这样有效吗?

A

很可能无效。据 LTB《解释指引 12》,房东必须在终止日之前付给你一个月租金的补偿(或提供你能接受的替代单位)——无论房东自用还是买家自用。补偿没到位,是你在 LTB 聆讯上主张 N12 无效的有力理由。留好未收到补偿的记录。

Q

房东说「买家要自己住」,但我怀疑是想赶我走涨租,怎么办?

A

你有两条路。若还没搬:在房东向 LTB 申请(L2)的聆讯上,当场质疑其自住意图是否真实。若已搬走、事后发现没人真住进来:可在搬离后一年内提交 T5(恶意通知申请),LTB 可判给你租金差额、搬家开支、租金减免、最高相当于 12 个月租金的赔偿,以及对房东最高 $50,000 的行政罚款(据 LTB《T5 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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