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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 Oct 31, 2026 · 15 min read
📖 商业地产

商铺想租给电子烟店:安省对「专营电子烟店」有哪些门槛,房东该在租约里写什么

租客口中的「电子烟专卖店」,在 O. Reg. 268/18 里是一个要登记、要达标、还挑铺位的法律身份。你的单元合不合格,签约前就该看清。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31
核心要点

租客说要开「电子烟专卖店」,在安省法规里它要满足什么才算数?

按 O. Reg. 268/18 s.1(1),「专营电子烟店」(specialty vape store)要同时过两关:一是在所在地卫生局(board of health)登记为专营电子烟店;二是前 12 个月总销售额至少 85% 来自电子烟产品(vapour products),开业不足 12 个月的,按开业以来的进货总额或销售总额至少 85% 计。剩下的部分只能是与电子烟合理相关、或印有店名或电子烟品牌的物品。

来源:Ontario Regulation 268/18 (General), Smoke-Free Ontario Act, 2017, s.1(1),ontario.ca/laws(consolidation from 2023-09-25)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设想一个场景:你名下有个空着的商铺,一位潜在租客来看铺,开口就说要做电子烟,「水果味、薄荷味都卖,橱窗里摆满展示柜,门口做灯箱」。租金报得不低,你有点心动。
先别急着发 offer to lease。租客描述的这门生意,有一半在安省法规里只有一种店能做——登记过、并且达到 85% 销售门槛的「专营电子烟店」。这个身份本身看的是租客的登记和销售结构;但专营店能不能在店内陈列推广、让顾客试吸,还要看你的铺位本身:顾客从哪里进门、这个单元是不是一条通道、店里的陈列从外面看不看得到。
下面从房东这一侧,把 O. Reg. 268/18 里和你有关的条件逐条摊开,再说租约里可以考虑约定什么。

租客打算卖什么:调味产品、高浓度尼古丁、店内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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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只有专营电子烟店能做:租客能否登记、能否达到 85% 门槛?

→

你的单元:在建筑物内、顾客只从室外或封闭商场公共区域进门、不是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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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用途条款与合规责任怎么写,找律师落笔

「专营电子烟店」是登记出来的身份,不是招牌上的字

根据 Ontario Regulation 268/18 s.1(1) 的定义,一家零售店要算 specialty vape store,下面几件事要同时成立:
登记:在店铺所在地的卫生局登记为专营电子烟店。卫生局是《Health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Act》意义上的 board of health。
销售结构:前 12 个月总销售额至少 85% 来自电子烟产品;开业不足 12 个月的,看开业以来的进货总额或销售总额,任一项至少 85% 是电子烟产品即可。
其余货品:剩下那部分销售或进货,只能是与电子烟合理相关的物品,或印有本店店名、电子烟品牌的物品。
对房东来说,这个定义有一层含义要看清:它是一个持续要满足的状态。条文按「前 12 个月」滚动看销售结构,如果租客某一段时间卖别的东西卖多了、比例掉到 85% 以下,从定义直接推出,它就不再是专营电子烟店。

同样卖电子烟,普通零售点和专营店能做的事不一样

普通零售点(便利店等)
专营电子烟店
调味电子烟
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s.5(3));只含烟草、薄荷醇或薄荷口味的不受此限(s.5(4))
可以卖(s.5(3)(a))
尼古丁浓度高于 20 mg/mL
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s.5(5))
可以卖(s.5(5))
陈列与推广
不得陈列;只能用符合规定的资料和标识提供产品信息和价格(s.22(3))
可以陈列推广,但要满足 s.22(2) 的全部条件
店内试吸
条文没有给这个豁免
满足条件时可试吸(s.32(2)),同时不超过两人
卖给未满 19 岁者
禁止(SFOA s.3(1))
禁止(SFOA s.3(1))
💡 租客的生意模式如果依赖调味产品、高浓度尼古丁或店内陈列,它就必须是专营电子烟店;做不到,这几项就都不能做。另外,s.5(3)(b) 对 Cannabis Licence Act, 2018 下的大麻零售店也开了调味电子烟的例外,但那是另一套牌照。

铺位本身的四个条件:这一段和房东最直接相关

专营电子烟店想在店内陈列推广,O. Reg. 268/18 s.22(2) 要求店铺同时满足下面几条,而其中好几条说的是单元的物理条件:
1. 陈列完全在店内进行,任何时段从店外都看不到(s.22(2) 第 1、1.1 项)。
2. 店铺是一栋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物内(第 2 项 ii)。
3. 顾客只能从室外,或从封闭式商场的公共区域进店(第 2 项 iii)。这个公共区域要同时是:对公众开放;为商场内多数商户共用;不属于商场内任何一家商户。
4. 店铺不得是通道(thoroughfare)(第 2 项 iv)。
另外还有一条管经营的:零售商不得让未满 19 岁者进店,店主或占用人、员工、陪同 19 岁以上残障人士的 support person 除外;看起来未满 25 岁的人,除非查过证件并确认已满 19 岁,视为未满 19 岁(第 2 项 i)。
店内试吸的豁免(s.32(2))用的是同一组进店和「不得是通道」的条件。

⚠️本文只讲省级 O. Reg. 268/18 的条件。各城市分区对这类用途怎么分类、有没有额外限制,要向所在城市另查;本文没有核实任何城市的分区规定,也不涉及罚款金额和卫生局登记流程。

把条件套到具体单元上

条文本身没有列举哪些铺位算、哪些不算,下面是按条文字面做的推断,写成条件句,供你看铺时对照:
如果单元是临街铺面,顾客从街上直接推门进来,它符合「从室外进店」。
如果单元在封闭式商场里,只能从商场公共走廊进入,而这条走廊对公众开放、为多数商户共用、不属于任何一家商户,它符合第 3 条。
如果顾客要穿过另一家商户的营业区才能走进这个单元——比如位于超市或另一家店的里面——按条文字面,这不属于「室外」,也不属于第 3 条那种公共区域。
如果这个单元本身被用作通往别处的过道,例如连通前后两条街、或通往楼上其他单位,它就碰到了「不得是通道」这一条。
还有一点可能在租约里撞上:第 1.1 项要求陈列任何时段从店外都看不到。如果你的租约或商场规则要求商户保持橱窗展示、透明玻璃或夜间亮灯,这与租客的合规义务可能需要事先对齐。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类租约里,房东真正要看清的不是「租客卖不卖电子烟」,而是租客的商业模式建立在一个房东看不到、也控制不了的法律身份上。卫生局登记在租客名下,85% 的销售比例按前 12 个月滚动计算——如果哪天比例没守住,按定义它就不再是专营店,调味产品、高浓度尼古丁、店内陈列这几项会同时失去。租客的生意受影响,租金的稳定性也就跟着受影响。所以签约前看铺位条件、签约时把合规责任写清,比谈下多少租金更值得花时间。

租约里可以考虑约定的几件事

下面是从条文推出的思路,不是标准条款;具体怎么写,请找商业租约律师按你的单元和租客情况落笔:
用途条款(permitted use)写窄:写明用途是 O. Reg. 268/18 定义下的「专营电子烟店」,而不是笼统的「零售」。这样用途和法规身份挂钩,双方对「这家店是什么」的理解一致。
保持登记和门槛:要求租客在租期内保持卫生局登记,并维持定义里的 85% 销售结构;可以约定房东在合理范围内要求租客出示登记证明。
合规责任归属:约定无烟安省法及其规例下的经营合规(禁售未成年人、查验证件、陈列不外露、试吸人数等)由租客负责并承担后果。
单元布局不改变进店方式:如果租客要改装,约定改装后不得让单元变成通道,也不得改变顾客只从室外或商场公共区域进店的格局。
橱窗与招牌:把「陈列从店外看不到」这一要求和你的橱窗、招牌条款放在一起写,避免两份义务互相冲突。
另外,O. Reg. 268/18 s.4(b) 要求电子烟产品按联邦《Tobacco and Vaping Products Act》包装——这是联邦层面的事,同样属于租客的合规范围。

ℹ️租约条款的写法涉及你的单元、商场规则和租客情况,请找商业租约律师按个案判断。本文只陈述法规原文和由条文推出的思路。

看铺到签约:按三个阶段对照

以下每一项对应正文里的条文,数字以 O. Reg. 268/18 原文为准。

租客来看铺时
  • ☐问清租客要卖什么:调味产品、尼古丁浓度高于 20 mg/mL 的产品、店内陈列,是否在计划里
  • ☐确认租客打算在所在地卫生局登记为专营电子烟店
  • ☐了解租客的货品结构,能否让电子烟产品占销售额至少 85%
看单元本身
  • ☐确认顾客进店路径:只从室外,或只从封闭商场的公共区域
  • ☐确认单元不是通往别处的通道,也不需要穿过别家商户才能进入
  • ☐核对橱窗、玻璃、亮灯要求,与「陈列从店外看不到」是否冲突
  • ☐向所在城市另查分区和用途规定,本文不涉及各市分区
写租约时
  • ☐把用途写成 O. Reg. 268/18 定义下的专营电子烟店
  • ☐约定租客保持卫生局登记与 85% 门槛,并可按要求出示登记证明
  • ☐约定经营合规与后果由租客承担,改装不得改变进店方式
  • ☐请商业租约律师按单元和租客情况审定条款

常见问题 FAQ

Q

我的商铺租给电子烟店,房东自己要去卫生局登记吗?

A

O. Reg. 268/18 s.1(1) 说的是零售店本身在所在地卫生局登记为专营电子烟店,登记的是这家店。条文没有要求房东登记;登记流程和费用本文没有核实,以当地卫生局为准。

Q

便利店也能卖水果味电子烟吗?

A

不能。O. Reg. 268/18 s.5(3) 规定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或许诺销售调味电子烟,只有专营电子烟店和 Cannabis Licence Act, 2018 下的大麻零售店例外。只含烟草、薄荷醇或薄荷口味的不受这条限制(s.5(4))。

Q

商场里的铺位能开专营电子烟店并做陈列吗?

A

按 O. Reg. 268/18 s.22(2),可以,前提是顾客只能从室外或封闭式商场的公共区域进店,而该区域对公众开放、为多数商户共用、不属于任何一家商户;店铺不得是通道,陈列任何时段从店外都看不到。如果要穿过另一家店才能进来,按条文字面不符合。

Q

租客卖别的东西多了,会怎样?

A

专营电子烟店的定义要求前 12 个月总销售额至少 85% 来自电子烟产品(O. Reg. 268/18 s.1(1))。比例达不到,从定义直接推出它就不是专营店,不能再卖调味产品和尼古丁浓度高于 20 mg/mL 的产品,也不能在店内陈列。

Q

电子烟店里可以让顾客试吸吗?

A

O. Reg. 268/18 s.32(2) 允许在满足进店和「不得是通道」等条件的专营电子烟店内试吸,同时不超过两人;电子烟须是试吸者本人的,或店方提供时使用全新的一次性烟嘴。只是测试或演示、不吸入呼出的,适用 s.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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