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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Oct 21, 2026 · 17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出租屋发霉,是房东该修还是租客造成的?安省租约里的霉菌责任怎么分

安省的租务法和多伦多物业标准里都找不到「霉」字。责任不看霉长在哪,看让它长起来的水是从哪里来的。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21
核心要点

出租屋墙上长了霉,安省法律规定该由房东还是租客负责?

法律没有直接回答「霉归谁」,只回答「让它长出来的那个原因归谁」。安省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RTA)和多伦多 Chapter 629 物业标准全文都没有出现 mould 一词。所以要倒推水源:屋顶、外墙、窗户、地基、管道漏水或通风设施失修,属于房东 s.20(1) 的维修义务和 Ch.629 的防潮、通风标准;普通清洁归租客(s.33),租客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undue damage 由租客负责修复(s.34)。两头都沾边的情况,由 LTB 按个案事实判断。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s.20、s.33、s.34(Ontario e-Laws,合并期 2026-09-21 起);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629, Property Standards(City of Toronto,2025-04-30 版)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出租屋发霉的纠纷,不妨从这样一张照片说起:卧室外墙的墙角,或者衣柜背后,一片灰黑色的斑点。房东看到照片,第一句话是「你平时不开窗吧」;租客的第一句话是「这面墙肯定漏水」。两个人都在回答「霉是谁的错」。
可在安省,这个问题问错了方向。霉是结果,不是原因。法条管的是原因:水是从屋顶、墙缝、地基进来的,还是屋里洗澡做饭的湿气一直没排出去。把水源找对了,责任就分得清;水源没找,双方各说各的,最后谁都说服不了谁。

发现霉斑:拍照、记日期、量位置

→

书面通知对方,不只口头说

→

找水源:漏水、返潮、排风,还是日常湿气

→

按成因分责:房东 s.20(1) 与 Ch.629,或租客 s.33 与 s.34

→

谈不拢:租客找 311 或 LTB,房东按 s.62 或 s.89 走程序

先拆一个误会:法条里没有「霉」这个字

一种说法是安省有一条「出租屋发霉由房东处理」的规定;另一种说法反过来,「霉是生活习惯问题,租客自己负责」。两种说法都找不到条文支持。
安省《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RTA)全文没有出现 mould 或 mold;多伦多市政法典 Chapter 629(Property Standards,物业标准)也没有。Ch.629 里离它最近的一个词是 moisture(湿气)。
这意味着发霉没有专门的条文可以套,只能拆开来,放回三类一般条款里看:房东的维修义务、租客的清洁与损坏责任、市政物业标准。每一类管的都不是「霉」,而是霉背后的那个原因。

房东这一边:让水进不来,让湿气排得出去

房东的义务写在 RTA s.20(1):房东负责提供并维持住宅楼及其中的出租单元处于良好维修状态、适合居住,并遵守健康、安全、住房和维护标准。s.20(2) 还补了一句:即使租客签约前就知道房子有失修或不符合标准的地方,s.20(1) 照样适用。也就是说,「你看房时就看到墙角有印子」不能拿来免除房东的维修责任。
s.20(1) 要求房东遵守的维护标准里,多伦多市政这一层就是 Ch.629(RTA s.224(1) 把省级标准留给没有市政物业标准条例等情形)。和霉有关的几条:

  • §629-16 A(3):建筑的每一部分都要保持良好维修,以防止会造成损坏、腐烂或劣化的湿气进入。
  • §629-20:屋顶要 weather-tight、不漏水(A);檐槽、落水管要不漏、不堵、保持良好(D)。
  • §629-39 A:建筑各处要有足够的通风,通风系统要定期清洁、保持良好维修和正常运转。
  • §629-27 A:墙面和天花板要保持干净,不能有破洞、裂缝和受损、劣化的表面材料。

再加上 §629-5 A 要求业主按标准维修、维护并保持物业清洁,§629-4 A 规定不符合本章标准的物业不得出租或供人居住。换句话说,漏水、渗水、返潮、排风扇坏了不修,这些都是房东一侧的问题,跟霉最后长在谁的衣柜后面无关。

租客这一边:清洁是本分,过失造成的损坏要负责

RTA 给租客的责任只有两条,都很短。
s.33:租客负责出租单元的普通清洁,除非租约约定由房东清洁。多伦多 Ch.629 §629-6 也要求占用人保持物业清洁卫生(A),并配合房东达到本章的要求(E)。
s.34:租客、同住的人或租客允许进入楼内的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出租单元或楼宇的 undue damage,由租客负责修复。
这里有两个门槛,都要满足:损坏要达到 undue 的程度,而且来自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法条没有直接写「长期不开排风扇算不算过失」「墙角的霉算不算 undue damage」——这需要 LTB 按个案事实判断。
如果房东认为构成了,RTA 给了两条路:s.62 可以发终止通知,终止日不得早于通知送达后第 20 天,并要求租客在 7 天内修复或支付合理修复费用,租客 7 天内照办或作出房东满意的安排,通知即作废;s.89 可以向 LTB 申请,要求租客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租客已搬走的,要在搬离后一年内提出。

按水从哪来分:两边各自可能落到的情形(推断)

更可能指向房东维修义务
可能指向租客责任
水的来源
屋顶漏水、外墙或窗框渗水、地基返潮、管道或落水管漏水
洗澡、做饭、晾衣服产生的室内湿气,长期没排出去
设施状态
排风扇、通风系统坏了或没有维修(§629-39 A)
排风设施完好,但一直不开
发现之后
租客已报告,房东迟迟不处理
租客看到漏水或霉斑不说,任其扩大
对应条文
RTA s.20(1);Ch.629 §629-16、§629-20、§629-27
RTA s.33、s.34;Ch.629 §629-6
💡 这张表是按条文结构推出来的分法,不是法条原文。真实情况也可能两边都有份:墙本来就渗水,屋里又长期不通风。是不是「过失」、是不是 undue damage、各占多少,法条没有直接写,由 LTB 按个案事实判断。

⚠️租约里写「霉菌问题由租客全权负责」,不能替房东挡掉 s.20(1)。RTA s.4(1) 规定租约中与本法不一致的条款无效。房东想管住日常通风和清洁,可以在租约里写清使用和报告的要求,但不能借此把维修建筑本身的义务转给租客。

💡 我个人的判断是:发霉纠纷里最贵的一步,是双方都跳过「找水源」直接吵「谁的错」。房东先咬定生活习惯,可能错过墙体或屋顶真正的渗漏,等到 LTB 认定违反 s.20(1),要面对的就不只是一面墙;租客先咬定房子有问题,却一直不书面报告,自己手里也就少了 s.30(2) 要求 LTB 考虑的那份记录。先书面通知、再一起找原因,对双方都是成本最低的顺序。最后怎么处理,由你根据自己的事实决定。

走到 LTB 之前,四个容易被忽略的程序点

一、有没有提前通知,会影响结果。租客可以按 RTA s.29(1) 第 1 项,申请 LTB 认定房东违反 s.20(1)(对应表格是 T6,Tenant Application about Maintenance)。s.30(1) 列出的救济包括减租、命令房东在指定期限内维修、支付租客受损财物和合理的自付费用,乃至终止租约。但 s.30(2) 要求 LTB 在决定救济时,考虑租客申请前有没有把问题告诉房东。根据 LTB(2018)的第 5 号解释指引,没通知不等于申请一定被驳回,但会影响救济,除非房东本来就知道这个问题。
二、时限是一年。s.29(2) 规定,这类申请不得在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满 一年之后提出。
三、房东进屋查看和维修,有法定程序。s.27(1) 允许房东为维修、或为检查单元是否符合 s.20(1) 的标准而进屋,前提是至少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并写明理由、日期和上午 8 点到晚上 8 点之间的时间(s.27(3));紧急情况可以不经书面通知进入(s.26(1))。同一份指引也提到,租客不合理地拒绝房东进屋查看或维修,可能因此得不到减租或其他救济。
四、租约条款转嫁不了维修义务。RTA s.4(1) 规定,租约中与本法不一致的条款无效。上面那份指引也说明,立法用意是不让房东用约定把维修义务转给租客。

在多伦多,还有市政这条线

LTB 是 RTA 的路,市政执法是另一条路,两条可以并行。
多伦多市府的出租住房标准页面说明:Property Standards Bylaw 适用于多伦多所有物业,租客应先以书面方式向房东提出维修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没解决,可以联系 311,由市府调查。
同一页面还说明,RentSafeTO 项目只适用于 3 层及以上、10 个单元及以上的出租公寓楼;公寓(condo)、镇屋、私人住宅里的地下室或主层单元不在这个项目里,但仍受 Property Standards Bylaw 约束。
需要说清一点:市府的出租住房标准页面没有专门提到「霉」。311 管的是 Ch.629 的标准有没有被违反,比如漏水、通风、墙面受损,这和前面「按水源分」的思路是同一套。

ℹ️不在多伦多?RTA s.224(1) 规定,省级规定的维护标准适用于没有市政物业标准条例的地方,或虽有条例但属于规例另行规定的情形。多伦多以外的出租屋,先查所在城市有没有自己的物业标准条例。

发现霉斑之后,按时间顺序做这几件事

下面的顺序房东和租客都适用,差别只在于谁去做哪一步。

看到的当天
  • ☐拍照并记下日期、位置和大致范围,之后每隔一段时间在同一角度再拍一次
  • ☐租客:用短信、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房东,留存发送记录
  • ☐房东:书面回复收到,并约定查看时间
找原因的那几天
  • ☐房东:按 s.27 提前至少 24 小时书面通知进屋,写明理由、日期和 8 点到 20 点之间的时间
  • ☐检查附近的屋顶、窗框、外墙、管道和落水管有没有漏水或渗水迹象
  • ☐检查卫生间、厨房排风有没有在正常工作
  • ☐租客:配合查看和维修,不要无理拒绝进屋
谈不拢的时候
  • ☐租客:在多伦多可先联系 311;向 LTB 递 T6 要在问题发生后一年内
  • ☐房东:认为是租客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按 s.62 发通知或按 s.89 向 LTB 申请;租金押金按 s.106(10) 只能抵最后一期租金,不能自行扣作修复费
  • ☐双方:把照片、通知记录和维修记录按时间整理好,准备交给裁决机构

常见问题 FAQ

Q

出租屋发霉,房东可以直接说是租客不开窗造成的吗?

A

可以这样主张,但光说不够。安省 RTA 没有霉菌专条,房东要让租客负责,依据是 s.34:租客故意或过失造成 undue damage 才要负责修复;如果霉来自漏水、渗水或通风设施失修,仍属于房东 s.20(1) 的维修义务。是否构成过失,由 LTB 按个案事实判断。

Q

租约里写了霉菌由租客负责,这条有效吗?

A

不能用来免除房东的维修义务。RTA s.4(1) 规定租约中与本法不一致的条款无效,而 s.20(1) 要求房东维持单元处于良好维修状态。LTB 第 5 号解释指引(2018)也说明,立法用意是不让房东用约定把维修义务转给租客。

Q

发现发霉没先告诉房东,还能去 LTB 申请吗?

A

可以申请,但会影响结果。RTA s.30(2) 要求 LTB 在决定救济时考虑租客有没有事先通知房东;根据 LTB 第 5 号解释指引,没通知不等于申请被驳回,但会影响救济,除非房东本来就知道。申请要在问题发生后一年内提出(s.29(2))。

Q

多伦多租客发现发霉可以打 311 吗?

A

可以。多伦多市府说明 Property Standards Bylaw 适用于全市所有物业,租客先书面通知房东,合理时间内没解决,可以联系 311 由市府调查。RentSafeTO 项目只覆盖 3 层及以上、10 个单元及以上的出租公寓楼,但其他出租屋仍受物业标准约束。

Q

房东认为霉是租客造成的,可以要求租客赔吗?

A

可以走 RTA 的程序,但不能自己从押金里扣:s.105(1) 只允许房东收租金押金,s.106(10) 规定它要用来抵最后一期租金。按 s.62,房东可以发终止通知,终止日不早于送达后第 20 天,租客在 7 天内修复或支付合理费用,通知即作废;按 s.89,房东可以向 LTB 申请修复费用,租客搬走后要在一年内提出。前提都是租客故意或过失造成了 undue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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