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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ler: Listing & Staging · Oct 20, 2026 · 20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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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要交空房,屋里却住着不交租的亲戚或成年子女不肯搬:他们算不算租客,卖家还能怎么办

合同上的「交空房」只有一句话,屋里那个人的法律身份却要先分清:落在租赁法里,只能按租赁法走;落在租赁法外,靠的也不是一通报警电话,而是法院的收回占有令。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20
核心要点

卖房合同要交空房,住在家里、不交租的亲戚或成年子女不肯搬,他们在安省法律上算不算租客?

不一定,而且这个答案决定你后面能走哪条路。《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s.2(1) 把 tenant 写成「包括」为取得居住权而付租金的人,rent 又宽到包括任何对价;完全没付过任何东西的家人是否一定落在法外,法条没有直接写。如果对方须与仍住在楼里的业主(或业主的配偶、子女、父母)共用厨房或卫生间,s.5(i) 的豁免可能适用。拿不准,可以按 s.9 请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裁定本法是否适用。适用,就只能按 RTA 终止(s.37(1));不适用,收回房子要靠法院的收回占有命令和 writ of possession(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60.03、r.60.10),不是 LTB,也不是一通报警电话。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2(1)、s.5(i)、s.9(1)、s.37(1);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R.O. 1990, Reg. 194) r.60.03、r.60.10(Ontario e-Laws 官方合并文本,2026 年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设想一下:房子卖掉了,合同签了,条件也都清了,离成交还有几个星期。你跟住在地下室的成年儿子说该收拾东西了,他回你一句:「这些年我每个月都往家里打钱,我算租客。你要我走,先给我发通知,去 LTB 说。」
这句话可能是气话,也可能在法律上站得住。麻烦在于,买方那边只认合同上那句「交空房」,而你手里能用哪套程序,要先看他这句话成不成立。下面先讲合同把你绑在哪里,再讲怎么判断他是不是租客,最后讲两种结果各自该走的路。

看合同:Form 100 第 2 条,成交时交付空房,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

定性:对方有没有为居住付过任何对价?是否与仍住在楼里的业主一方共用厨卫?

→

拿不准:按 RTA s.9 请 LTB 裁定本法是否适用

→

RTA 适用:只能按 RTA 终止,卖房场景看买方自住的 N12

→

RTA 不适用:由律师向法院取得收回占有的命令,再申请 writ of possession

→

全程:进展同步给律师,评估是否需要和买方调整交房安排

「交空房」是合同义务,不是礼貌要求

OREA 标准买卖合同 Form 100(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第 2 条写的是:交易须在约定日期的 6:00 p.m. 前完成,完成时须把物业的 vacant possession 交给买方,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OREA 在这一条旁边的说明也写明:除非协议别处另有规定,物业应当是空置的。
换句话说,屋里有人不肯走,在买方眼里不是你的家务事,而是你能不能按合同交付。交不出空房会引发哪些后果、买方能主张什么,取决于合同全文和具体事实,要由你的律师评估,本文不展开。
反过来,「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这半句也提示了另一件事:如果签约前你就知道家里有人可能搬不走,交房安排是可以写进合同去谈的,而不是签完再赌。

RTA 里的「租客」,定义比你以为的宽

RTA s.2(1) 对 tenant 的写法是「包括」(includes):包括为取得出租单元居住权而支付租金的人。再看 rent:包括租客或代租客为取得居住权,向房东支付、给予或须支付、给予的任何 consideration(对价)。tenancy agreement 是房东与租客之间书面、口头或默示的占用协议,并且包括 licence to occupy(占用许可)。landlord 则包括出租单元的业主,或任何允许他人占用出租单元的人。
把这几条放在一起读,会碰到几个法条没有直接回答的问题:
1. 家人完全没有付过任何东西,是否就一定落在 RTA 之外?定义是开放式的「includes」,法条没有直接写。
2. 家人每月固定往家里打一笔钱,名义是「补贴家用」,算不算 rent?「any consideration」字面上很宽,但这笔钱是不是「为取得居住权」而付,要看事实。
3. 从来没签过任何东西,算不算没有租约?定义明确包括口头和默示协议,所以「没签过」本身排除不了租约。
这三处我都不能替你下结论:答案落在事实上,比如钱是怎么付的、当时双方怎么说的。

⚠️如果这位亲戚或子女本身在产权上,是房子的共同业主,RTA s.2(1) 明确把共同业主排除在 tenant 之外。但这时问题已经变成共同业主同不同意卖、卖了怎么分,不在本文范围内,请直接找律师。

s.5(i) 共用厨卫豁免:先看清条文的主语和两个条件

RTA s.5(i) 规定,本法不适用于这样的居所:其 occupant 须与业主、业主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的子女或父母,共用卫生间或厨房设施,并且该业主、配偶、子女或父母住在这套居所所在的楼里。
这条的口语版是「和房东一起住就不受 RTA 保护」(站内另有专文讲同住的情形)。放到卖房场景,要把两个条件拆开核对:
1. 屋里这个人是不是须与业主一方共用厨房或卫生间?地下室自带厨卫、独立出入的,第一个条件就未必满足。
2. 业主一方是不是还住在这栋楼里?卖房时你可能已经搬进新家,只剩亲戚住在旧房子里。如果楼里已经没有条文列明的那几类人,这条豁免能不能套上,就要打问号。
还有一个反方向的细节:条文列的不只是业主本人,也包括业主的子女和父母。比如你搬走了,但你的父母仍住在楼里、与那位亲戚共用厨房,第二个条件仍有可能满足。成不成立,同样看事实。

LTB 怎么看「住在里面、但不是租客」的人

根据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2022)的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 21,RTA 里没有「occupant」的定义;在 LTB 程序中,occupant 可以被视为「不是租客、但以该出租单元为主要居所」的人,是否获得授权要看个案事实。指引还写明:occupant 不是租客,与房东之间没有合同关系;occupant 直接向房东付一部分租金,也不会自动因此成为租客,是否成为租客取决于 LTB 面前的具体事实。
要注意,这份指引是在「房东—租客」的框架里写的:它说的 occupant,是和租客同住、经租客同意住进来的人。你家里那位亲戚,屋里可能根本没有租客,把这套概念直接搬过来,是我的类推,指引没有直接写。
它对卖家的参考价值在两点:LTB 承认「住在里面」和「是租客」是两回事;「付了钱」本身也不自动等于租客。两点指向同一个结论:身份按事实判断,不按称呼判断。

拿不准时:s.9 让 LTB 先回答「适不适用」

RTA s.9(1)(a) 允许房东或租客向 LTB 申请命令,裁定本法或其中某条是否适用于某个出租单元或住宅物业;s.9(2) 规定 LTB 须就此作出认定,并发出相应的命令。
对卖家来说,这条的用处是把一个双方各说各话的问题,交给有权裁定的机构。前面讲的「交没交过对价」「共不共用厨卫」「你还住不住在楼里」,都是可以拿到这里去认定的事实。
是先申请 s.9,还是由律师判断事实已足够清楚、直接走另一条路,取决于你的事实和离成交还有多久,应当和律师一起定。申请的费用和程序,以 LTB 当时公布的为准。

定性之后,两条路完全不同

RTA 适用(对方被认定为租客)
RTA 不适用(对方不是租客)
由谁处理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安省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按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结束占用的依据
s.37(1):租约只能按本法终止
取得收回或交付土地占有的命令,再以 writ of possession(Form 60C)执行(r.60.03)
卖房时对应的工具
三个单元以内的物业,买方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善意自住,可走 s.49(N12,站内另有专文)
法院命令 + writ of possession
关键门槛
按 RTA 规定的通知和程序
发 writ 须经法院准许;法院须确信所有实际占有人都已收到足够通知、足以向法院寻求救济(r.60.10(1)、(2))
有效期
按 RTA 及 LTB 命令
writ 自准许之日起有效一年,届满前可按命令再续一年(r.60.10(3))
💡 两条路互不通用:把租客当成「赖着的亲戚」去法院,或把亲戚当成租客去 LTB,都可能白走一趟。先定性,再选路。

报警行不行:Trespass to Property Act 管什么、不管什么

安省《Trespass to Property Act》s.2(1) 规定,没有法律授予的权利或授权,并且在 occupier 或其授权的人要求离开后不立即离开的人,构成罪行,定罪后可处最高 $10,000 罚款。s.9(1) 允许警察或 occupier 无证逮捕有合理依据相信违反 s.2 的人;非警察实施逮捕的,须立即叫警察并把人交给警察(s.9(2))。
听上去很硬,但放到家人身上,要看三处:
1. 这是一部罚则法:它规定的是罪行和罚款,条文里没有「命令某人搬出」的程序。把人定罪,与把房子腾空,是两件事。
2. s.2(2) 给了一个抗辩:涉及土地时,被控的人如果合理相信自己对这块土地有权利或权益,足以支持他的行为,可以以此抗辩(即 colour of right)。一个住了多年、往家里交过钱的子女主张自己有居住权益,正好可能落在这条抗辩的范围里。
3. s.1 对 occupier 的定义包括「实际占有(physical possession)物业的人」,并写明同一处物业可以有不止一个 occupier。屋里那位亲戚本身也在实际占有房子,在这种家庭场景下,谁的「离开指令」算数,法条没有直接写。
所以稳妥的说法是:警方到场后会不会处理,取决于现场判断,不能把一通报警电话当成清场程序。这部法对陌生人擅入的用法,站内另有专文。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件事最被动的时点,是签约之后才开口。定性要靠事实,裁定要走程序,法院收回占有还要先让所有实际占有人收到足够通知(r.60.10(2)),每一步都在吃你和买方约定好的那个日期。家里如果有人可能不愿搬,更稳的做法是在挂牌前就把话说开、把事实弄清,必要时先请律师判断会走哪条路;真没把握,就用好 Form 100 第 2 条「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那半句,把交房安排写进合同里谈,而不是签下一份可能交不出的空房承诺。走哪一步,由你决定。
还有一个反直觉的提醒:别急着让亲戚补签一份「占用协议」来证明他不是租客。RTA 的 tenancy agreement 定义本身就包括 licence to occupy,写得不好,这份文件可能反过来被当成租约的证据。这一点是我对条文的推断,起草前先问律师。

卖家按时间线过一遍

从挂牌前到成交前,每个阶段先做这几件事。

挂牌前
  • ☐写下屋里每个人的情况:住哪一层、是否与你或你的配偶、子女、父母共用厨房或卫生间、有没有为居住付过钱
  • ☐整理能说明付款性质的记录,例如转账备注、当时的聊天记录
  • ☐确认成交前你自己(或配偶、子女、父母)是否还住在这栋楼里,这关系到 s.5(i)
  • ☐先和当事人谈清搬出时间,并请律师判断对方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租客
签约时
  • ☐有人可能搬不走时,不要默认签「完成时交空房」,和律师商量第 2 条「另有约定」怎么写
  • ☐起草任何「占用协议」或书面安排之前,先请律师看过
签约后到成交前
  • ☐对方拒绝搬出,第一时间告诉律师,评估是先按 RTA s.9 申请裁定,还是走另一条路
  • ☐认定适用 RTA 的,按 RTA 程序终止,卖房场景看买方自住的 N12
  • ☐认定不适用 RTA 的,由律师处理法院收回占有的程序,不把报警当成清场手段

常见问题 FAQ

Q

成年子女住在家里从来没交过钱,卖房时能不能直接让他搬?

A

完全没付过任何对价的家人是否一定落在 RTA 之外,s.2(1) 的开放式定义没有直接写。如果他须与仍住在楼里的你(或你的配偶、子女、父母)共用厨房或卫生间,s.5(i) 的豁免可能适用。拿不准,可以按 RTA s.9 请 LTB 裁定本法是否适用,再决定走哪条路。

Q

亲戚每个月给我一点钱补贴家用,他就成了租客吗?

A

不一定,也不能排除。RTA s.2(1) 的 rent 包括为取得居住权而支付的「任何对价」,字面很宽;LTB Interpretation Guideline 21 又写明,住户直接向房东付一部分租金,并不会自动因此成为租客,要看事实。钱是怎么付的、当时双方怎么说的,都是判断依据。

Q

亲戚不肯搬,我能直接报警说他非法侵入吗?

A

Trespass to Property Act 是罚则法,s.2(1) 最高罚款 $10,000,但条文里没有命令某人搬出的程序。对方如果合理相信自己对房子有权益,可以按 s.2(2) 抗辩,警方会不会处理取决于现场判断。RTA 不适用时,收回占有靠的是法院命令和 writ of possession(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60.03)。

Q

合同签了,到成交那天屋里还有人,会怎么样?

A

OREA Form 100 第 2 条要求完成时向买方交付 vacant possession,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交不出空房就是你在合同上的交付风险。具体后果和买方能主张什么,要由你的律师按合同全文和事实评估。发现对方可能不搬,第一时间告诉律师。

Q

如果最后认定他是租客,卖房还能交空房吗?

A

能走的路是 RTA 本身:s.37(1) 规定租约只能按本法终止。三个单元以内的物业,买方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善意自住时,可按 s.49 发 N12 终止通知,具体流程站内另有专文。对方是家人,也不能绕开 RTA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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