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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Legal & TRESA · Oct 5, 2026 · 19 min read
📖 法规与政策

有人擅自进你的空房、空地或后院,安省《非法侵入财产法》到底给了业主哪些手段?

同样是陌生人进了你的地方,草坪和围起来的院子不用挂牌,空房和没围的空地却要先「通知」。法律给业主的每一样手段,起点都是先把这一层分清楚。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5
核心要点

陌生人走进我的后院、空房或空地,在安省法律上什么时候算「非法侵入」?

看场所属于哪一类:花园、草坪等耕作地和明显为挡人而围起来的地,不用任何通知就禁止进入;其他场所(比如没有围起来的空地)要由 occupier 先通过口头/书面、标牌或红黄标记发出禁止通知。在被禁止的场所进入,或被要求离开后不立即离开,即构成 Trespass to Property Act s.2 的罪行,定罪最高罚款 10,000 加元(2016 年 9 月 1 日起的现行数额)。

来源:Trespass to Property Act, R.S.O. 1990, c. T.21, s.2、s.3、s.5(Ontario e-Laws,consolidation 2025-06-05 起)

我是 Arthur Zhao,在多伦多做地产经纪。

设想一个场景:你名下一套房子刚交房、还没装修也没出租,周末过去看一眼,发现后院草坪上多了一顶帐篷,侧门边堆着不属于你的杂物。同一个周末,你在城外另一块没围栏的空地上,看到有人把车开进去停着。

两件事都让人火大,但在安省《Trespass to Property Act》(下称 TPA)下,它们的起点并不一样:草坪本身就是「不用通知也禁止进入」的地方,而一块敞开的空地,要先由你发出禁止通知,之后再进来的人才构成罪行。下面按「对方是谁 → 场所属于哪类 → 怎么通知 → 构成什么 → 能做什么 → 事后能拿回什么」的顺序,把这部省法和两条配套法律一起讲清楚。

先确认对方不是租客或依法有权进入的人

→

看场所:草坪、花园、围起来的地,不用通知即禁止进入

→

其他场所:用口头/书面、标牌或红黄标记发出禁止通知

→

要求对方离开;不立即离开即构成 s.2 罪行

→

定罪后:罚款之外,可经检控方请求判令赔偿损害

第一道分界:闯进来的人,还是你的租客?

TPA 的罪行条款开头就有一个前提:被告「not acting under a right or authority conferred by law」(不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或授权行事)。租期内的租客恰恰有这样的权利——他是单位的合法占有人。所以,对租客不能用 TPA 让他「离开」,房东要收回出租单位,只能走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39 规定的路:租客自己搬走或弃租,或者有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的驱逐令。

反过来,TPA 里的 occupier 定义包括「实际占有场所的人」,也包括「对场所状况、场所内活动或谁能进入负有责任并有控制权的人」,而且同一场所可以有不止一个 occupier。房子出租期间,实际占有的是租客;空置期间,对场所有控制权的业主(或业主授权的物业管理人)就落在 (b) 项里。

两种「不该在那里的人」,法律路径完全不同

擅闯者(trespasser)
租期内的租客
法律地位
无权进入;在被禁止的场所进入或被要求离开不走,构成 TPA s.2 罪行
合法占有人,依据租约和 RTA 有权占有单位
适用的法律
Trespass to Property Act(省级罪行)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业主能否当场要求离开
可以;被 occupier 或其授权人要求离开后不立即离开即属罪行(s.2(1)(b))
不能据此收回单位
收回占有的方式
要求离开、报警,定罪后可另申请损害赔偿(s.12)
只能是租客搬离/弃租,或 LTB 驱逐令(RTA s.39)
💡 动用 TPA 之前,先确认对方身上没有租约、没有法律授权。这一步搞错,后面每一步都站不住。

哪些地方不用挂牌,本来就禁止进入

TPA s.3(1) 写明,以下两类场所不需要任何通知就禁止进入:

(a) 花园、田地或其他耕作中的土地——条文明确列入草坪(lawn)、果园、葡萄园、种了树但平均高度不超过 2 米的地,以及主要作农业用途土地上的林地。
(b) 以「表明 occupier 不让人进来、或要把动物圈在里面」的方式围起来的场所——围栏本身就是通知。

所以住宅的后院,如果是草坪、菜园,或者有围栏围着,陌生人进来并不需要你事先挂过「禁止进入」的牌子。

但有一个法定的推定要记住:s.3(2) 规定,为合法目的、经由明显供人通行的路径走到建筑物门口,推定为不被禁止。送快递、上门敲门问事,走前门的小径到门口,本身不构成擅闯。

空房和没围的空地:要先「通知」,而且有法定形式

不在 s.3(1) 那两类里的场所——比如一块没有围栏、也没在耕种的空地——要靠 occupier 发出禁止通知。至于一栋上锁的空房是否本身就算 s.3(1)(b) 的「围起来」,条文没有专门写;与其依赖解释,按 s.5 给出明确的通知更稳妥(这是我从条文读出的推论)。

s.5(1) 给了三种通知方式:
1. 口头或书面;
2. 标牌——要让人在正常白天条件下,从通往场所每一个通常入口的来路上都能清楚看到;
3. s.7 的标记系统:红色标记表示禁止进入;黄色标记表示除某些活动外禁止进入,并视为对允许活动的通知。标记的大小要能完整容下一个直径 10 厘米的圆,摆放要求与标牌相同。

s.5(2) 规定,标牌和标记只要实质符合上述要求即为有效通知。s.6 补充了标牌画法:写出或画出某项活动=允许该活动;在名称或图案上画一道斜线=禁止该活动。

通知还可以只放行一部分:s.4(1) 规定,通知只写明允许某些活动时,其他活动和为其他目的的进入一律禁止;s.4(2) 则是反过来,只禁止某项活动时,其余不受影响。s.8 允许通知只针对场所的一部分。

什么行为构成罪行,罚款上限是多少

根据 TPA s.2(1),罪行有两种构成方式,前提都是对方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或授权:

(a) 没有 occupier 的明示许可,在依本法禁止进入的场所进入,或在场所内从事依本法被禁止的活动——而且条文写明,「有许可」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b) 被 occupier 或其授权的人要求离开后,不立即离开。

定罪后可处罚款不超过 10,000 加元。这个上限出自 2016 年的修订(2016, c. 8, Sched. 6),2016 年 9 月 1 日生效,至今未变;2025 年的修订没有改罚款额。

被告有一个法定抗辩:s.2(2) colour of right——如果场所是土地,而被告合理相信自己对该土地享有产权或权益、有权做被指控的行为,就构成抗辩。也就是说,对地界或通行权存在真实争议时,对方可以援引这一条抗辩。

ℹ️s.2(1) 的两条路径是分开的:即使场所本身没有被禁止进入,只要 occupier 或其授权人要求对方离开而对方不立即离开,也构成罪行(s.2(1)(b))。

2025 年 6 月 5 日起:两个法定加重情节

2025 年的修订(2025, c. 5, Sched. 2,2025 年 6 月 5 日生效)在 s.2 新增了第 (3)、(4) 款,规定法院确定罚款时必须把以下两种情形当作加重情节:

1. occupier 或其授权人已通知被告离开,而被告在通知发出超过 24 小时后(若通知中指定了更长期限,则在该期限之后)仍在场所内违反 s.2(1);
2. 量刑时,法院认定被告将来有可能再次违反 s.2(1)。

s.2(4) 堵住了一个漏洞:第 1 项情节同样适用于通知后曾经离开、过了期限又回来的被告。

同一次修订还改写了 s.1(1) 的「premises」定义——现行定义是土地和建筑物(或其一),并包括水域、船舶、设计或用于居住/营业/遮蔽的拖车与可移动结构,以及非运行中的列车、车辆和航空器——并调整了 s.9(3)。

💡 我个人的判断是:对业主来说,TPA 里最值得认真对待的一步不是罚款数字,而是「通知」本身。s.2(1)(b) 以「被要求离开」为构成要件,s.2(3) 的 24 小时加重情节以「已通知离开」为起点,空房和敞开空地的禁止进入也要靠 s.5 的通知成立。能证明你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发出过通知,是后面所有程序的地基。这是从条文结构得出的推断,具体个案是否构成罪行,由法院依证据判断。

occupier 的无证逮捕权:条文写了什么、附带什么义务

s.9(1) 规定:警察、occupier 或其授权的人,可以无证逮捕其「有合理且可能的理由相信」正在场所内违反 s.2 的人。

紧接着的 s.9(2) 是一项法定义务:实施逮捕的如果不是警察,必须立即呼叫警察协助,并把被逮捕的人交给警察。s.9(3)(2025 年修订)规定,接手的警察视为已就 Provincial Offences Act 中有关释放、继续羁押和保释的规定实施了逮捕。

s.10 则只授权警察:对有合理且可能的理由相信刚违反 s.2 并刚离开场所、又拒绝报出姓名地址(或有理由相信报的是假的)的人,可以无证逮捕。

如果擅闯是开车或开雪地摩托进来的,s.11 规定驾驶人承担罚款责任;驾驶人不是车主时,车主也要承担,除非驾驶人已被定罪,或车辆当时是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占有。

⚠️s.9 给的是法定权力,不是行动建议。条文只覆盖「有合理且可能的理由相信对方正在场所内违反 s.2」的情形,并要求非警察实施逮捕后立即呼叫警察、把人交给警察。本文只说明条文内容,不提供如何自行处理的操作建议。

定罪之后:罚款之外的损害赔偿判决

罚款归公,但受害的业主并不只能看着。根据 TPA s.12:

(1) 被告因 s.2 被定罪、且有人因其在犯罪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而受损时,法院应经检控方请求、并经受损害者同意,确定损害数额并判令被告赔偿。现行条文没有为这笔赔偿写金额上限。
(2) 如果是私人检控(private prosecutor)且被告被定罪,除非法院认为这次检控对保护 occupier 或其利益并非必要,法院应确定实际合理发生的检控费用,并判令被告支付给检控方。
(3) 赔偿和费用都在罚款之外另计。

有两点要想清楚再做选择:(4) 一旦拿到 s.12(1) 的赔偿判决,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对被告提起民事损害诉讼的权利即告消灭;(5) 反过来,如果没有请求或请求被拒,民事诉权不受影响。(6) 赔偿判决和费用裁定可以登记到 Small Claims Court,视为该法院的判决或命令来执行。

两条配套线:联邦刑法与 Occupiers’ Liability Act

Criminal Code s.177(夜间擅闯):无合法理由,夜间在他人财产上靠近该财产上的住宅游荡或潜行,属于可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这是联邦刑法,与省级的 TPA 是两条线——TPA 的 s.9(3) 和 s.12(2) 都援引 Provincial Offences Act,说明它走的是省级罪行程序。

Criminal Code s.35(保护财产的抗辩):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须同时满足四项要件——(a) 合理相信自己(或自己合法协助的人)和平占有该财产;(b) 合理相信他人即将、正在或已经无权进入该财产,或正在取走、损坏该财产;(c) 行为的目的是阻止对方进入或将其驱离,或阻止取走、损坏财产;(d) 该行为在当时情境下合理。s.35(2)、(3) 另列了不适用的情形,包括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等。

Occupiers’ Liability Act:s.3(1) 要求 occupier 采取合理注意,让进入场所的人合理安全。s.4(2) 规定,带着犯罪意图进入或正在犯罪的人,视为自愿承担全部风险;s.4(3) 对 s.4(4) 列出的场所(如乡村地区的农用地、空置或未开发地、林地,以及未开放的道路用地、标示清楚的私家路和步道等)也作同样处理,前提之一是进入依 TPA 被禁止。即便在这些情形下,occupier 仍须做到 s.4(1) 的底线:不得蓄意制造危险伤害对方,不得罔顾对方的存在。城市住宅的后院不在 s.4(4) 的清单里。

常见问题 FAQ

Q

我家后院没挂「禁止进入」的牌子,陌生人进来算擅闯吗?

A

要看后院的状况。按 Trespass to Property Act s.3(1),草坪、花园等耕作中的土地,以及以挡人为目的围起来的场所,不需要任何通知就禁止进入。没有围栏、也不属于耕作地的部分,则要先通过口头/书面、标牌或红黄标记发出通知(s.5)。

Q

送快递的、上门推销的走到我家门口,算不算非法侵入?

A

按 TPA s.3(2),为合法目的、经由明显供通行的路径走到建筑物门口,推定为不被禁止。不过如果你要求对方离开而对方不立即离开,就可能构成 s.2(1)(b) 的罪行。

Q

非法侵入在安省最多罚多少钱?

A

TPA s.2(1) 规定定罪后最高罚款 10,000 加元,这是 2016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确定的数额。2025 年 6 月 5 日起,「通知离开后超过 24 小时仍在场」和「法院认定可能再犯」被列为法定加重情节,但罚款上限本身没有变。

Q

擅闯的人弄坏了我的东西,能让他赔吗?

A

可以有两条路。TPA s.12(1) 规定,被告定罪后,法院应经检控方请求、并经你同意,判令其赔偿犯罪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判决可登记到 Small Claims Court 执行;但拿到这个判决后,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民事赔偿的权利即告消灭(s.12(4))。不走这条路的话,民事诉权不受影响(s.12(5))。

Q

租客不交租不搬走,能用非法侵入法让他离开吗?

A

不能。TPA 的罪行只针对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或授权的人,而租期内的租客是单位的合法占有人。房东收回出租单位,按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39,只能是租客自己搬走或弃租,或者取得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的驱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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