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两块相邻的地,只卖其中一块:安省 Planning Act 的地块合并陷阱
两块地各有各的产权编号,不等于能各卖各的。只要你卖一块、留下紧挨着的另一块,Planning Act s.50 就先问你一句:拿到 consent 了吗?
我名下有两块挨着的地,各自有产权,能不能只卖其中一块?
要看你留下的那一块是什么性质。Planning Act s.50(3)(b) 规定,转让土地的人如果保留了与被转让土地相邻的土地,就不能转让——除非保留的那块是登记分户图内一个或多个完整的 lot/block、是位于按 Condominium Act, 1998 登记的 description 内的土地,或是 1979 年 3 月 31 日或之后经 s.53 consent 转让过的同一块地。三项都不沾,就要先取得 s.53 consent;违反该条的合同和转让,按 s.50(21) 不产生、不转移任何土地权益。
来源:Planning Act, R.S.O. 1990, c. P.13, s.50(3)、s.50(21)(Ontario e-Laws 现行合并文本,2026 年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先讲一个画面:一位业主多年前买了自住的房子,后来隔壁那块空地挂牌,他也用自己的名字买了下来。两块地在土地登记系统里各有各的 PIN、各有各的产权记录。如今孩子大了,他想把空地卖掉,房子自己继续住。
在他看来,这是两份独立的资产,卖哪块、留哪块是自己的事。可在 Planning Act 眼里,问题只有一个:卖一块的同时,你是不是还握着紧挨着它的那一块?如果是,这笔交易能不能成立,取决于几项例外和一份 consent,而不是取决于两块地当初是不是分开买的。
下面按「法条怎么判 → 哪些情况豁免 → 哪些绕法行不通 → 出了问题怎么补」的顺序拆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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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说的是「保留相邻地」,不是「合并」
民间把这个问题叫「地块合并」(英文俗称 merger),听起来像两块地被政府自动并成了一块。法条本身不是这么写的。
Planning Act s.50(3) 是 subdivision control 条款:任何人不得以 deed 或 transfer 转让土地、不得抵押土地、不得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也不得签订直接或经续期达到 21 年或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协议,除非满足所列条件之一。对同时拥有相邻两块地的业主,关键条件是 (b):转让人不保留与被转让土地相邻的任何土地的 fee 或 equity of redemption。
换句话说,两块地在登记系统里仍然是两块,产权记录也没有被改写;被限制的是你处分其中一块的能力。整部 s.50 里「merged」一词只出现在 (3)(a.1),那一款处理的是联名业主(joint tenants)一方去世、两块地因此落到同一人名下的情形,法条为此单独开了例外。
三项例外:看的是你「留下的那块」
s.50(3)(b) 在「不保留相邻地」这一要求后面列了三种可以保留、也不影响转让的相邻土地:
- (i) 留下的地是一份或多份登记分户图(registered plan of subdivision)内一个或多个完整的 lot 或 block;
- (ii) 留下的地位于按 Condominium Act, 1998 登记的 description 之内;
- (iii) 留下的地,正是之前凭 s.53 consent 转让或抵押过的同一块地(identical parcel),且该 consent 在 1979 年 3 月 31 日或之后作出、没有附加「(3) 或 (5) 继续适用于后续交易」的 stipulation。
与 (iii) 配套的是 s.50(12) 和 (13):经 consent 转让过的同一块地,之后再转让时 (3)(5) 不再适用,除非给 consent 的机关另作 stipulation;而这个 stipulation 必须写进 s.53(42) 的证书,证书里没写就视为没有。
另外,s.50(3)(a) 本身是一条独立出路:被转让的地按登记分户图描述、位于图内,(3) 就不拦。但图内的地还有 s.50(5) 的 part-lot control——只卖某个 lot 的一部分,同样要过「不保留相邻地」或 consent 等条件。
「在分户图内」这条例外,市政可以拿走
「地在分户图里」这条例外,并不是永久的。s.50(4) 允许地方市政 council 通过 by-law,把已登记满 8 年或以上的分户图(或其一部分)指定为「就 s.50(3) 而言,视为不是登记分户图」。这就是 deeming by-law。
一旦被指定,原本靠 (3)(a) 或 (b)(i)「位于登记分户图内」站住的例外就不再成立,同一业主名下相邻的 lot 会重新落进「保留相邻地」的规则里。按 s.50(27)、(28),这类 by-law 要由市政书记员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后才生效;按 s.50(29),通过前不需要事先通知或听证,通过后再通知评估名册上的业主。
所以「我的地在老分户图里」只是起点,还要查这份分户图有没有被 deeming by-law 指定过——这一步交给律师在产权检索里确认。
两种绕法,法条都提前堵了
绕法一:同一天把两块地分别卖给两个人。想法是:两块同时脱手,就谈不上「保留」了。s.50(15) 明确规定,以同时转让(simultaneous conveyances)或其他同时处分相邻土地的方式进行交易,转让人视为保留了相邻地;唯一不适用的情形,是同一批当事人、以各自相同的身份进行的同时交易。
绕法二:先签合同,成交前再想办法。s.50(3) 管的不只是 transfer,也包括「enter into an agreement of sale and purchase」。违反 s.50 订立的合同、转让、抵押,按 s.50(21) 不产生也不转移任何土地权益。同一款给了合法的写法:合同里明确约定「本协议仅在符合 s.50 规定时生效」,这样的合同不受影响。实务上就是把「取得 Planning Act consent」写成合同条件。
⚠️违反 s.50 的买卖合同和转让,按 s.50(21) 不产生任何土地权益。问题不在于罚不罚,而在于买家拿到的可能不是有效的产权。
s.50(22) 三方声明:给产权链封底,但它不是 consent
安省的 transfer 里可以带三方声明,按 s.50(22):
- (a) 出让人声明:据其所知所信,本次转让不违反 s.50;
- (b) 出让人律师声明:已向出让人解释 s.50 的效果、已就是否违反作出询问、据所获信息及其所知不违反,且本人是安省执业资格良好的律师;
- (c) 受让人律师声明:已调查本地及(相关时)相邻地的产权、确认登记记录未显示既存违反、据其所知本次不违反,且独立于出让人律师执业。
三项齐备并在 Land Titles 或 Registry 系统登记后,对 s.50 的任何违反(原文 any contravention,没有时间限定)视为从未阻止该土地的转让或权益设立;但在登记当日或之前法院判决、命令已赋予他人的权利不受影响。s.50(23) 还规定,律师核查产权只需追溯到最近一份含这三项声明的转让为止。
这套机制的作用是给产权链「封底」,让后来的买家不必把产权一路往前追溯。但要看清它的性质:这三项都是「据其所知所信」作出的声明,不是 consent,也不是保证。按 s.50(25),明知虚假而作 s.50(22) 声明属于犯罪,定罪后罚款上限为声明所涉土地与相关相邻地的价值之和(按含该声明的转让登记当日计算)。
两条合法出路:consent 与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类问题最该在挂牌之前解决,而不是等买方律师在成交前提出来。两块地是不是「保留相邻地」、例外能不能用、分户图有没有被 deeming by-law 指定,都是产权检索能查清的事实;查清以后,合同条件怎么写、要不要先申请 consent,卖家心里就有数。把它拖到合同签完再处理,等于把交易能否成立交给一份还没递交的申请。
卖其中一块之前,按这个顺序过一遍
- ☐调出两块地的产权记录,确认是否同一登记业主、是否相邻
- ☐请律师判断保留的那块是否落入 s.50(3)(b)(i)–(iii) 任一例外
- ☐确认所在分户图是否被 s.50(4) deeming by-law 指定过
- ☐查两块地过往转让是否凭 s.53 consent 作出,consent 证书有无 stipulation
- ☐写入「本协议以符合 Planning Act s.50 为条件」的明示条款(s.50(21))
- ☐不要设计同日分卖两块给不同买家来规避(s.50(15))
- ☐取得 s.53 consent(如需要)并拿到 s.53(42) 证书
- ☐确认双方律师能据实签署 s.50(22) 三方声明
- Planning Act, R.S.O. 1990, c. P.13, s.50(1)、(3)、(4)、(5)、(12)、(13)、(15)、(21)、(22)、(23)、(27)–(29)(Ontario e-Laws 现行合并文本)
- Planning Act, R.S.O. 1990, c. P.13, s.53(42)(consent 证书)
- Planning Act, R.S.O. 1990, c. P.13, s.57(1)、(6)(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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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两块地各有各的产权编号,为什么不能分开卖?
Planning Act s.50(3)(b) 看的不是登记编号,而是你卖一块时是否还保留紧挨着的另一块。保留了,就要符合 (b)(i)–(iii) 三项例外之一,或取得 s.53 consent。
房子在分户图里的一个完整 lot 上,旁边的 lot 也是我的,还要 consent 吗?
按 s.50(3)(b)(i),保留的是登记分户图内完整的 lot 不影响转让。但 s.50(4) 允许市政把登记满 8 年或以上的分户图指定为「视为未登记」,被指定后这项例外就不再适用,要让律师查清。
同一天把两块地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家,可以吗?
不能借此绕开规则。s.50(15) 规定,同时转让相邻土地时,转让人视为保留了相邻地;只有同一批当事人以相同身份进行的同时交易除外。
已经签了买卖合同,后来才发现这个问题,合同还有效吗?
按 s.50(21),违反 s.50 的合同不产生土地权益;但合同如果明确约定「仅在符合 s.50 时生效」,则不受影响。具体处理要交给律师,看能否在成交前取得 consent。
多年前的转让违反过这条规定,现在还能补救吗?
有两个途径:一是 s.57 certificate of validation,由有权给 consent 的 council 作出,土地须符合与 s.53 consent 相同的标准(s.57(6));二是登记含 s.50(22) 三方声明的转让,它让对 s.50 的违反(any contravention)视为从未阻止转让,但不影响登记当日或之前法院判决已赋予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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