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出租房直接卖给现在的租客:成交那天租约怎么结束,最后一个月押金怎么算
买家就住在房子里,看起来是最省事的一笔交易。但租约、押金、佣金、退税这四件事,没有一件会因为「买家是租客」而自动办好。
出租房卖给正在住的租客,成交那天租约会自己结束吗?末月押金又怎么处理?
不会自己结束。RTA s.37(1) 规定租约只能按本法终止,而本法里没有「租客买下房子、租约随之消灭」的条文;可用的路径是 s.37(3) 的房东与租客协议终止,书面上通常用 LTB 表格 N11。押金方面,s.106(10) 要求房东把押金用于租约终止前的最后一个租期的租金;而 OREA Form 100 第 18 条规定租金按成交日分摊、成交日当天归买方。两者叠在一起,由双方律师在成交调整表里一并结清。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37、s.106(e-Laws 现行合并文本,2026-09-21 起);OREA Form 100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第 18 条;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表格清单
我是 Arthur Zhao。
房东决定卖出租房,通知租客要安排看房,结果租客回了一句:「这房子我们住惯了,能不能卖给我们?」
很多房东听到这句话是松了一口气:不用清空房子、不用跟租客协调看房时间。交易本身确实会顺很多,但「顺」不等于「自动」。买卖合同和租约是两份合同,买卖成交只处理了前一份。
这篇从房东卖方的角度,把这类交易里最容易被一句「都是自己人」带过去的四件事拆开:租约在法律上怎么结束、押金和这个月的租金怎么算、你签过的挂牌合同会不会因此要付佣金、以及租客那边能不能照样申请首次购房退税。
「他买了,租约自然就没了」这句话靠不住
RTA s.37(1) 只有一句话:A tenancy may be terminate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ct. 租约只能按这部法结束。RTA 里找不到一条说「租客成为业主后租约自动终止」。普通法上有没有别的理论可以推出这个结果,不是这篇要讨论的,也不建议你的交易建立在这种推论上。
这部法本身给了一条很直接的路:s.37(3) 规定,房东和租客已经约定终止租约的,无须发终止通知。也就是说,双方坐下来书面写清楚「租约在哪一天结束」,就是法律认可的方式。LTB 为此准备的表格是 N11(Agreement to End the Tenancy)。
这里顺带澄清一个常被引用的限制:s.37(5) 说终止协议无效,但它针对的是签租约当时、或作为签租约条件而签的终止协议。你现在因为卖房而和租客商量终止,不是这种情况。
终止日要和成交日对上
Form 100 第 2 条写着:成交时应向买方交付空置占有(vacant possession),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普通买家要求空房,是因为他要搬进来;租客买家本来就住在里面,「空置」这件事在实务上自然成立,但租约在法律上还在,这是两回事。
常见的做法是两份文件同时动:买卖合同里加一条,写明现有租约在成交日由双方协议终止;同时签一份 N11,终止日对准成交日。这是做法建议,不是法条要求,具体措辞请交给双方律师。
我之所以强调日期要对上,是因为两份文件各管各的。我的理解是:N11 一旦签下,终止日到了就生效,它不会因为买卖合同没成交而自动作废。成交如果延期或告吹,租约在那天也照样结束,租客要么搬走、要么得重新签租约。所以终止协议的生效条件怎么写、要不要和成交挂钩,是签字前要问律师的第一个问题。
⚠️别拿旧租约里的条款代替终止协议。RTA s.37(5) 规定,在签租约当时、或作为签租约条件而订的终止协议无效。如果当初租约里写了「房子出售时租约终止」之类的句子,它撑不起这次交易,要另签。
末月押金:普通退租和租客买下,算法有什么不同
押金为什么容易算重或算漏
问题通常出在月中成交。根据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2006)s.106(10),押金要用来抵最后一期租金,而 s.106(2) 又把押金上限定为一期租金(月租即一个月)。假设租约约定每月 1 号交租,租客 1 号照常交了当月租金,房东手里同时还握着入住时收的那份押金。按 s.106(10),押金本来就该抵「终止前的最后一个租期」;而按 Form 100 第 18 条,租金要算到成交日为止,成交日起归买方。
所以房东在这一个月里可能同时拿着两笔属于同一期的钱:押金和当月租金。哪一笔用来抵哪一段、多出来的怎么记入买方名下,是调整表要处理的问题。Form 100 第 18 条没有专门讲押金的句子,它只列了 rents、按揭利息、地税、未计量的水电燃料等项目,所以押金和利息这两项要你主动告诉律师,不要指望表格替你想到。
另外,如果你之前漏付过押金利息,s.106(9) 允许租客从之后的租金里直接扣。成交前把付息记录翻出来对一遍,比在调整表上临时争论省事得多。
💡 我个人的判断是:卖给租客这类交易,最大的风险不是价格,而是「熟人交易」让双方跳过了书面步骤。租约终止日、押金抵扣、佣金责任,每一项单独看都不复杂,但它们分散在租约、买卖合同、挂牌合同三份文件里,任何一份没对齐,都会在成交那周变成争执。
挂牌期内卖给租客,佣金照样要付吗
如果你已经和经纪签了 OREA Form 200 挂牌合同,再决定卖给租客,就要回头看第 2 条。它的原文是:卖方同意为挂牌期内取得的、卖方可接受的、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 的有效购买要约支付佣金。
「任何来源」的意思,就是不区分买家是经纪找来的、你自己认识的,还是本来就住在房子里的租客。按标准表格的文字,挂牌期内租客出价、你接受了,佣金照付。同一条里的 holdover 条款也是这个写法:挂牌期满后若干天内,与在挂牌期内经任何来源(同样是 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被介绍到这套房子、或在挂牌期内看过这套房子的人达成的协议,仍按约定付佣金。
如果你在挂牌之前就知道租客可能想买,正确的时机是签挂牌合同时把这位租客书面列为例外。这是谈判和合同起草的问题,不是法律给你的权利;挂牌合同签完之后再提,就要看经纪是否同意修改。
租客那边:首次购房退税只看这几个条件
站在卖方的角度,你不必替买家申请退税,但租客常常会问,答错了也影响你们之间的信任。
安省 Land Transfer Tax Act s.9.2 的首次购房退税,看的是买家本人:年满 18 岁;对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之后签约、2017 年起成交的交易,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从未在世界任何地方拥有过合格住宅,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没有。根据 Land Transfer Tax Act s.9.2(2.1)(b)(2016 年修订,2016, c. 37),退税上限是 $4,000(适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成交的交易)。
另有两个时间点:须在成交后 9 个月内把这套房作为主要住所入住(s.9.2(2)(b)),申请期限是成交后 18 个月(s.9.2(5))。
这张条件清单里没有任何一项与「之前是不是在这里租住」有关。租客买下自己正在住的房子,资格判断和其他首次买家完全一样。入住这一条对他来说也几乎没有难度,因为他本来就住在里面。如果房子在多伦多市内,市级土地转让税另有一套规则,本文不展开。
卖给租客之前,房东这一侧要做的事
按交易推进的先后排:
- ☐判断租客有没有可能成为买家;有可能的话,在 Form 200 签字前把这位租客书面列为佣金例外
- ☐翻出租约、押金收据和历年押金利息的付款记录
- ☐在买卖合同里写明现有租约在成交日由双方协议终止
- ☐签 N11,终止日对准成交日;请律师确认成交延期或告吹时这份协议怎么处理
- ☐把末月押金、当月租金、未付押金利息三项列给你的律师
- ☐核对调整表里租金分摊是否按「成交日当天归买方」计算
- ☐确认押金和利息已经在调整表里出现,而不是留到成交后私下处理
-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37、s.106(e-Laws)
- Land Transfer Tax Act, R.S.O. 1990, c. L.6, s.9.2(e-Laws)
-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表格清单(N11 Agreement to End the Tenancy)
- OREA Form 100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第 2、18 条;OREA Form 200 Listing Agreement 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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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租客买下我的房子,成交那天租约会自动结束吗?
不会自动结束。RTA s.37(1) 规定租约只能按本法终止,法里没有「租客买下即终止」的条文。常见做法是双方依 s.37(3) 协议终止,用 LTB 表格 N11 书面签署,并把终止日对准成交日。
租客交的最后一个月押金,卖房时要退给他吗?
按 RTA s.106(10),押金要用于租约终止前最后一个租期的租金,而不是到成交时另行「退还」。如果租客已经交了当月租金,押金、当月租金和未付的押金利息,由双方律师在成交调整表里一并抵算;Form 100 第 18 条规定租金分摊时成交日当天归买方。
房子挂牌期间卖给自己的租客,还要付中介佣金吗?
按 OREA Form 200 第 2 条,挂牌期内取得、且卖方接受的有效要约,不论来自任何来源(from any source whatsoever)都要付佣金,租客出价也包括在内。想排除,要在签挂牌合同时书面约定。
租客买自己租住的房子,还能申请首次购房退税吗?
可以,只要符合 Land Transfer Tax Act s.9.2 的条件:年满 18 岁、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本人及配偶在婚姻期间从未在世界任何地方拥有过合格住宅。上限 $4,000,须在成交后 9 个月内作为主要住所入住、18 个月内申请;之前在这里租住不影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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