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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Oct 11, 2026 · 17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租的楼改成共管公寓、或地块被分割出售:新业主能不能以自住为由收房?

关键不在新业主是谁,而在你是哪一天住进来的。安省《住宅租赁法》第 51、56 条只拦两种通知,并且留了例外。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11
核心要点

我住的楼改成了共管公寓(或地块被分割卖掉),新业主能用「自己要住」把我请走吗?

看时间点:如果楼登记成共管公寓那天(1998 年 6 月 17 日或之后登记)、房东就拟建单元签买卖合同那天、或地块分割获批那天,你已经是这个单元的租客,房东就不能向你发出第 48 条(房东或家人自住)或第 49 条(买家自住)的终止通知。但这条保护只拦这两种通知:新楼在首个单元首次出租后两年内就登记、且没有单元在 1986 年 7 月 10 日前出租过的,不适用;在那之后才住进来的租客不受这条保护;拆除、改非住宅用途、需要许可的大修(第 50 条)也不在禁止之列。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ss. 48–51, 56(Ontario e-Laws,现行合并版自 2026-09-21 起)

我是 Arthur Zhao。

先说一个很常见的画面:你在一栋老出租楼里住了好几年,某天楼道里贴出通知,说这栋楼已经登记成共管公寓,单元会一个个卖掉。几个月后,房东告诉你,你住的那一户卖出去了,买家要自己搬进来住,请你 60 天后腾房。

很多租客这时第一反应是「房子卖了,我只能走」。其实在安省,这件事有一条专门的规则:楼「改装」成 condo、或者一块地被拆分成可以单独买卖的几块,在那个时间点之前就住着的租客,不能被以自住或买家自住为由请走。

但这条规则的边界也很清楚,它不是「新业主永远收不回」。这篇按条文把三件事讲明白:保护从哪天算起、对谁有效、哪些情况不在保护之内。最后也给买了改装单元的新业主留一节,因为这条规则对你同样是实打实的成本。具体个案,还是要请律师或法律援助诊所看你的租约和通知原件。

确认楼或地块的「变身」日期:condo 登记 / 拟建单元签约 / 分割或分区获批

→

对照你的入住日:那天你是不是这个单元的租客

→

核对例外:是否新楼两年内登记、是否从原租客手里受让的租约

→

看收到的是哪种通知:第 48、49 条被拦,第 50 条不被拦

→

如果房东要卖你的单元:留意 72 小时优先购买通知

先弄清新业主收房能走哪几扇门

在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下称 RTA)里,房东不想续租、但租客没有违约时,常见的终止理由主要是三条:

  • 第 48 条:房东本人自住。房东、配偶、房东或配偶的子女或父母、或者为他们提供照护的人,要真实地住进来至少一年;通知期至少 60 天,且要落在租期结束的那一天。房东必须是个人,单元也要至少部分由个人持有。
  • 第 49 条:买家自住。房东已经签了买卖合同,代买家发通知,买家或其家人要自住。适用于不超过 3 个住宅单元的楼,或者一个已登记的共管公寓单元(第 49(2) 条);通知期同样至少 60 天。
  • 第 50 条:拆除、改为非住宅用途、或需要建筑许可且必须空置才能做的大修。通知期至少 120 天。

楼改成 condo 以后,单元可以一户一户卖给想自住的人,第 49(2) 条正好给了这些买家一条路。第 51 条要拦的,就是这条路对「老租客」的适用。

同一栋楼,两类租客的处境

「变身」那天已经在住
「变身」之后才住进来
第 48 条房东自住通知
不能发(第 51(1)/(2) 条、第 56 条)
可以发,按一般规则
第 49 条买家自住通知
不能发
可以发,按一般规则
第 50 条拆除 / 改用途 / 大修通知
不被这几条拦住,照常适用
照常适用
condo 单元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权(第 51(5) 条)
仍住在单元里、且是登记当天的租客:有
没有
从原租客手里受让(assign)的租约
受让人不算受保护的租客(第 51(4) 条)
—
💡 所以第一件事不是问「新业主是谁」,而是把你的入住日和楼的登记日、签约日或分割获批日摆在一起比。

改成共管公寓:两个起算点

第 51 条给了两种情形,各自有自己的「那一天」:

一、楼已经登记成 condo(第 51(1) 条)。整栋楼或其中一部分在 1998 年 6 月 17 日或之后,按 Condominium Act 登记了declaration and description(共管公寓的设立文件与图则)。单元成为登记标的那一刻已经住在里面的租客,房东不能对他发第 48 或 49 条通知。

二、还没登记,但房东已经在卖「拟建单元」(第 51(2) 条)。Condominium Act 把proposed unit定义为:买卖合同约定在 declaration and description 登记之后才向买家交付可登记产权的那块地。房东就你住的这个拟建单元签了买卖合同,签约当天你是租客,同样不能对你发这两种通知。

两条的共同逻辑是:保护跟着「当时那位租客」走。由此推断,同一个单元以后换了租客,新租客并不自动继承这层保护——它不是附着在单元上的。

⚠️先别急着签任何「同意搬走」的文件。如果你在楼登记、拟建单元签约或地块分割获批之前就已经在住,收到的却是第 48 或 49 条的自住通知,先把租约和通知原件拿给律师或法律援助诊所看,再决定怎么回应。

例外:新建出租楼在两年内登记

第 51(3) 条把一类楼整个排除在外,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 楼里没有任何一个单元在 1986 年 7 月 10 日之前出租过;
  • 楼的全部或部分,在首个单元首次出租之日起两年内,就登记了 declaration and description。

满足这两条,第 51(1)、51(2) 条的保护都不适用。换句话说,一栋新楼先出租一阵、很快就登记成 condo 的,法律把它看作本来就是 condo,而不是「把老出租楼改掉」。

对租客来说,判断这一条需要的信息通常在房东或物业手里:楼最早的出租日期和登记日期。光凭「楼看起来很新」或「楼看起来很旧」下结论都不可靠。

地块被分割出售:第 56 条

不只是公寓楼。比如一块地上有两栋房子,或者一栋楼连着地,被拆成可以分开买卖的几块,同样会遇到「新业主要自住」的问题。

第 56 条规定:出租单元因为 Planning Act 第 53 条下的分割同意(consent,俗称 severance),或第 51 条下的分区规划(plan of subdivision),变成可以单独转让的物业时,房东不能对「同意或批准当时的租客」发第 48 或 49 条通知。

和第 51 条一样,第 56 条只拦这两种通知,不碰第 50 条。和分割相关的另一条是第 55 条,下面单独讲。

分割后两年内的拆改通知:3 个月补偿

第 55 条处理的是另一种情况:分割之后形成的新住宅楼,房东想用第 50 条(拆除、改用途、大修)收房。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房东要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补偿,或者提供一个租客能接受的其他单元:

  • 分割前,原来那栋楼至少有 5 个住宅单元;
  • 分割后的新楼少于 5 个住宅单元;
  • 房东在分割之日起不满两年发出第 50 条通知。

这条的用意不难理解:把一栋大楼切成几栋小楼,小楼在一般规则下适用的补偿较低,第 55 条把这段过渡期的补偿拉回大楼的水平。按第 55.1 条,补偿最迟要在通知写明的终止日之前付清。

顺带区分一下:不涉及分割、单纯拆除或改非住宅用途的,补偿规则在第 52 条(楼内至少 5 个单元时同样是 3 个月租金或替代单元),那是另一条路,本文不展开。

ℹ️第 55 条的 3 个月补偿只针对分割后不满两年发出的第 50 条通知,而且要求原楼至少 5 个单元、新楼少于 5 个单元。三项缺一项,就回到一般补偿规则。

房东要卖你住的 condo 单元:72 小时优先购买权

第 51(5) 条还给了一样很多租客不知道的东西:right of first refusal。

房东收到一个可接受的 offer,要买的是由出租房改成的 condo 单元、而你是登记当天就在住并且现在仍住在里面的租客(或者要买的是一个准备改成 condo 的出租单元),你有权按 offer 里的价格和条款先买。房东在接受 offer 之前,要至少提前 72 小时 通知你。

两种情况不适用(第 51(7) 条):

  • 这个 offer 是一次买不止一个单元;
  • 这个单元自登记以来,已经被单独买过一次。

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通常只在改装后第一次单卖这一户时出现。72 小时很短,要不要买、能不能拿到贷款,最好在楼刚宣布改装时就开始想。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条规则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把它当成「单元的属性」。其实它是某一位租客在某一天的身份换来的保护。所以对租客,最值钱的证据是你的租约起始日,而不是房子的历史;对买家,最该问的不是「有没有租客」,而是「这位租客是哪天住进来的、楼是哪天登记的」。两个日期一摆,结论通常就出来了。

不是「永远收不回」:保护的三条边界

把条文连起来看,这层保护有三条清楚的边界:

  • 只拦第 48、49 条。第 51 条和第 56 条的文字都只写了这两条。房东如果真要拆除、改成非住宅用途,或者做需要建筑许可、必须空置的大修,第 50 条照常可以用,按各自的补偿规则走。
  • 只保护「当时那位租客」。登记、签约或分割获批之后才搬进来的租客,不受这几条保护;从原租客手里受让租约的人也不算(第 51(4) 条)。
  • 新楼两年内登记的不适用。见上文第 51(3) 条的两个条件。

反过来,对房东一方也有一条约束值得知道:按第 57 条,如果第 48、49 或 50 条的通知是恶意发出的、原租客因此搬走,原租客可以在搬走后一年内向租赁委员会申请。

给买了改装单元的新业主:签约前要问的几件事

如果你打算买一个从出租楼改装来的 condo 单元自住,而单元里还住着租客,第 51 条对你不是抽象的法条,是实际的入住风险。签约前值得请律师或经纪逐项核清楚:

  • 现租客的租约起始日,和单元成为 declaration and description 登记标的的日期,哪个在前;
  • 这栋楼有没有可能落在第 51(3) 条的例外里:有没有单元在 1986 年 7 月 10 日前出租过、首个单元首次出租后多久登记的;
  • 现租客是不是原租客本人,还是受让来的租约;
  • 如果卖家是原房东,这一户是不是改装后第一次单独出售——如果是,现租客可能有优先购买权,卖家要先走 72 小时通知。

如果核下来租客受保护,比较实际的做法是把这一户当作「带租约的投资单元」来看价格和现金流,而不是指望交割后能自住。买卖合同里怎么写条件和陈述保证,交给你的律师。

常见问题 FAQ

Q

我租的楼改成了共管公寓,买我那一户的人能让我搬走、自己住吗?

A

如果单元登记成共管公寓那天你已经是这一户的租客,房东不能代买家发第 49 条自住通知,也不能发第 48 条房东自住通知(RTA 第 51(1) 条,适用于 1998 年 6 月 17 日或之后登记的楼)。登记之后才住进来的租客不受这一条保护。拆除或需要空置的大修走的是第 50 条,不在禁止之列。

Q

楼是新盖的,房东说改成 condo 后我不受保护,这说法对吗?

A

有可能对。RTA 第 51(3) 条规定,楼里没有单元在 1986 年 7 月 10 日之前出租过、并且在首个单元首次出租之日起两年内就登记成共管公寓的,第 51(1)、51(2) 条的保护都不适用。要判断,需要知道这栋楼最早的出租日期和登记日期。

Q

房东要把我住的 condo 单元卖掉,我能先买吗?

A

如果单元是由出租房改装来的、你是登记当天就在住并且仍住着的租客,你有权按房东收到的 offer 的价格和条款优先购买,房东接受 offer 前至少要提前 72 小时通知你(RTA 第 51(5)、51(6) 条)。一次买多个单元的 offer,或单元登记后已被单独买过一次的,不适用(第 51(7) 条)。

Q

房东把地块分割成两块卖,新房主能以自住为由收回我住的房子吗?

A

如果房子是因为 Planning Act 第 53 条的分割同意或第 51 条的分区规划变成可以单独转让的物业,同意或批准当时你已经是租客,新业主就不能通过第 48 或 49 条自住通知收房(RTA 第 56 条)。如果分割前原楼至少 5 个单元、新楼少于 5 个,房东在分割后不满两年用第 50 条收房,还要付 3 个月租金补偿或提供可接受的替代单元(第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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