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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Sep 9, 2026 · 23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光有 N13 通知不够:想拆出租楼,你还得先过市政府这一关

安省对拆出租楼是「两层」管制——省级管你和租客的租约怎么终止,市政管政府准不准你拆。很多房东以为发了 N13 就能开工,结果连拆都不能拆。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9-09
核心要点

在安省,房东想拆掉一栋出租楼,是不是发了 N13、等过了通知期就能开工?

不是。安省对拆出租楼是「两层」管制,两层各自独立、必须都过。第一层是省级——《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RTA)管你和租客之间的租约怎么合法终止(用 N13 通知、付补偿、给优先回租权)。第二层是市政——很多城市依《Municipal Act, 2001》 s.99.1(多伦多依《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111)设了「拆除与转用管制」条例,达到门槛(多伦多是 6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就必须先拿到市政发的拆除/转用许可,否则连拆都不能拆。

来源:安省《Municipal Act, 2001》 s.99.1、《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111、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667、《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52/s.54、LTB Form N13(2026 年 9 月核)

我是 Arthur Zhao,在 GTA 做了 12 年全职地产经纪,也代理过一百多单房东业务。有个场景我见过不止一次:房东手里有一栋上了年纪的低层出租楼,想拆掉重建,于是老老实实给每一户租客发了 N13,耐心等满了通知期,租客陆续搬走,房子空了下来。他觉得万事俱备,约好了拆除公司准备动工——结果被市政府一纸通知叫停,理由是:他从头到尾都没申请过拆除许可。

问题出在一个很常见的误解上:以为「终止了和租客的租约」就等于「可以拆了」。其实在安省,拆一栋出租楼要过两道彼此独立的关卡,分别由两部不同的法律把守。这篇我就把这两层制度拆开,讲清楚它们各管什么、你分别要拿到什么,以及为什么少了任何一层都开不了工。

发 N13 通知(至少 120 天)

→

走完通知期 + 付清补偿/给回租权

→

向市政府申请拆除/转用许可

→

满足许可的附加条件

→

获批后才能动工

先说结论:发了 N13,不等于你能开工拆楼

很多房东把 N13 当成拆楼的「通关文牒」——只要通知发到、期限熬过、租客搬空,就以为可以叫挖掘机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认知错位:终止租约和获准拆楼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由两部不同的法律分别管。

N13 属于第一件事,它解决的是「你和租客之间的租约怎么合法结束」。但「这栋出租楼准不准拆、准不准改成别的用途」是第二件事,管这件事的不是省级的租务法,而是你物业所在市政府的一部专门条例。第一层过了、第二层没过,你照样一砖都不能动。

⚠️一句话记牢:N13 不是开工许可。它只终止你和租客的租约,不代表市政府批准你拆或转用这栋楼。把两层混为一谈,是房东在拆迁项目上最常见、也最贵的一个错。

两层制度对照:省级 RTA vs 市政管制条例

第一层 · 省级 RTA
第二层 · 市政拆除与转用管制
管的是什么
你和租客之间的租约怎么合法终止
市政府准不准你拆掉、或把这栋楼改作他用
依据的法律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RTA)
《Municipal Act, 2001》 s.99.1;多伦多用《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111
你要拿到什么
合法送达的 N13、走完通知期、付清补偿
市政发的拆除/转用许可(Rental Housing Demolition and Conversion Permit)
谁都适用吗
只要有租约就适用
只有达到单元数门槛才适用(多伦多:6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
不过这关会怎样
终止无效,租客可以留下、可以申诉
属违法拆除/转用,可招致罚则,也拿不到相应的建筑/拆除许可
💡 两层各自独立、互不替代——必须都过。房东最常栽的跟头,就是把第一层当成了全部:N13 发完、租客搬完,却从没碰过第二层的市政许可,于是「连拆都不能拆」。

第一层:RTA 与 N13——租约怎么合法终止

先看你最熟悉的这一层。当房东因为要拆除、转作非住宅用途、或做大修/翻新而要终止租约时,用的就是安省房东与租客委员会(LTB)的 N13 表格,全称是「Notice to End your Tenancy Because the Landlord Wants to Demolish the Rental Unit, Repair it or Convert it to Another Use」。

它有几个硬性要求:通知必须至少提前 120 天送达〔RTA s.50(2)〕,终止日要落在一个租期的最后一天(或固定租期届满日)。租客并不会因为收到 N13 就自动搬走——如果租客不搬,房东还得向 LTB 申请、由 LTB 裁定,才能真正终止。这一层,你面对的是租客和 LTB。

拆除、转用、装修:同一张 N13,赔偿规则却不一样

很多人不知道,同一张 N13 覆盖三种用途,而它们对应的补偿和租客权利并不相同——这一点直接关系到你的成本,值得单独讲清。这里有一条几乎人人会错的分界线:物业是不是含 5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直接决定了补偿是「3 个月」还是「1 个月」。

一、拆除 / 转作非住宅用途(RTA s.52)
· 物业含 5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房东要向每位租客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补偿,或提供一个租客可以接受的替代单元〔s.52(1)〕。
· 物业少于 5 个住宅单元(且终止通知是在 2020 年《Protecting Tenants and Strengthening Community Housing Act》御准日当天或之后发出):补偿为相当于 1 个月租金,或一个可接受的替代单元〔s.52(2)〕。

这条分界线的现实含义很关键:本文讲的「拆一整栋出租楼」,加上多伦多 Chapter 667 的管制门槛(6 个及以上单元),主场景几乎全部落在「5 个及以上单元 = 3 个月租金」这一档。把整栋楼的拆除补偿当成「一个月」,是常见但很贵的低估——那个「一个月」只适用于少于 5 个单元的小物业。

二、大修 / 翻新(renovation,RTA s.54)
翻新的补偿算法,取决于租客有没有行使「优先回租权」:
· 租客没有依 s.53(2) 提出优先回租通知,且物业含 5 个及以上单元:补偿为相当于 3 个月租金,或一个可接受的替代单元〔s.54(1)〕。
· 租客确实依 s.53(2) 提出了优先回租通知(且 5 个及以上单元):补偿为「3 个月租金」与「单元实际处于施工状态期间的租金」两者中较短的那个〔s.54(2)〕——因为租客打算搬回来,法律只补偿他在外过渡的那段。
· 少于 5 个单元的翻新情形另有规定,以现行条文为准。

优先回租权是翻新才有、拆除没有的机制:租客只要在搬走前书面通知房东「工程完成后我要按原租金搬回来」〔s.53(2)〕,就享有这项权利,房东拒绝可向 LTB 申诉。拆除没有这项权利,因为楼已经不在了。

最后一个例外要记住:如果这项工程是政府依法强制要求做的,房东可以不付补偿、也不必提供替代单元。具体金额与适用条件请以现行 RTA 及 LTB 指引为准。

⚠️时效提示(重要,请核对现行条文):本文写于 2026 年 9 月。自 2026 年 9 月 21 日起,安省《Helping Homebuyers, Protecting Tenants Act, 2023》对 RTA 的一批修订将在翻新类 N13 的「优先回租」环节生效——你读到本文时它可能已经生效。届时:租客提出优先回租通知后,房东须不迟延地书面告知预计可入住日期、日期变更时再通知、单元可入住时立即通知〔新增 s.53(2.1)、(2.2)〕;房东若未履行这些通知义务,将被视为未给予优先回租权〔新增 s.57.1(1.1)〕;同时就恶意(bad faith)申请增设了推定条款〔s.57(6.1)、s.57(7) 替换〕,并延长了前租客提出申请的时限〔s.57.1(2) 替换〕。动手前请务必核对当下的现行条文。

第二层:市政「拆除与转用管制」条例——政府准不准你拆

这才是本文真正想提醒你的那道关卡,也是房东最容易整段漏掉的一层。

安省《Municipal Act, 2001》 s.99.1(标题就叫「Demolition and conversion of residential rental properties」)授权地方市政府:可以禁止并管制出租住宅物业的拆除,也可以禁止并管制把出租住宅物业转作其他用途。这项授权明确包括三件事——无许可证不得拆除、无许可证不得转用,以及把满足某些条件当作发证的前提(原文是「impose conditions as a requirement of obtaining a permit」)。租客补偿、优先回租、按数量/面积重建替代单元这类要求,就是挂在「条件」这一项上的。

两点必须说清:第一,多伦多不走 s.99.1,而是走性质平行的《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111。第二,这两条都是授权性条款(法条用的词是「may」)——它给了城市权力,但不是每个城市都设了这种条例,设了的城市规则也不尽相同。s.99.1 与 s.111 都在 2023 年被修订过(2023, c. 10,即 Bill 97),其中给 s.99.1(1) 加了「Subject to the regulations, if any」的前提,意味着省里保留了用法规去约束市政条例的空间——所以这套制度是会变的,动手前务必核对当下的现行版本。

以多伦多 Chapter 667 为例:6 个单元就是那道门槛

多伦多依 s.111 制定的专门条例,是 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667「Residential Rental Property Demolition and Conversion Control」(2007-07-19 通过,2023-12-15 修订)。它把规则写得很直接:

· 门槛:条例不适用于少于 6 个住宅单元的物业——换句话说,达到 6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就落入管制。
· 拆除(§667-3):未取得「Rental Housing Demolition and Conversion Permit」,任何人不得拆除出租住宅物业的整体或任何部分。
· 转用(§667-4):未取得同一张许可,不得把出租住宅物业改作其他用途——包括改成非住宅用途、改成 condo/co-ownership、或经土地分割(sever)拆分等。
· 发证附加条件:由 Chief Planner 依授权批、或提交市议会批;批准时通常会附上重建替代出租单元、给原租客优先回租等条件。

所以在多伦多,一栋 6 单元以上的出租楼,光把租客的 N13 走完是远远不够的——你还得单独走完 Chapter 667 这一整套申请和审批。

🚨无证拆除/转用是违法行为。以多伦多 Chapter 667 为例,条例专设了违规(§667-19)、罚则(§667-20)以及针对因违法所得利益的特别罚则(§667-21)。也就是说,未拿到许可就动工,除了拿不到建筑/拆除许可,还可能面对可观的处罚——具体金额以现行条例为准。

💡 我个人的判断是:房东真正该改掉的习惯,是把 N13 当成拆楼的起点。正确的第一步,是在动任何念头之前,先打电话给你物业所在市的规划/建筑部门,问清三个问题——我这栋楼要不要拆除/转用许可?门槛是几个单元、我这栋算不算?如果要,发证附带哪些条件(补偿、重建替代单元、优先回租)?把这三个问题问在前面,比事后被叫停、白付一轮租客补偿要省钱得多。

如果你的物业不在多伦多

因为 s.99.1 是授权性的,正确的思路不是去背一个「全省统一门槛」,而是逐市去查。省内不少城市已经依 s.99.1 设了自己的出租房保护/拆除转用条例(例如 Mississauga、Oakville 都有 Rental Housing Protection 类的条例),但各市对「适用门槛、要重建多少替代单元、补偿标准、优先回租」的规定并不一样,常见的门槛是 6 个及以上出租单元,但这个数字因市而异。

落地做法只有一条:先确认你物业所在市有没有这条 by-law、门槛是多少、附带什么条件,再倒推你的拆除/重建方案是否可行。不要拿多伦多(或任何一个城市)的规则去套另一个城市。

别和 Planning Act s.33 的「demolition control area」搞混

还有一条平行、但不限于出租房的管制,容易被混为一谈,这里单独点出来对比:《Planning Act》 s.33 的「demolition control area(拆除管制区)」。

市政府可以把已经实施了 maintenance and occupancy standards by-law 的区域指定为拆除管制区;在这类区域内,拆除任何住宅物业(不限出租房、自住房也算)都需要市议会发的拆除许可。它和本文主角——针对出租房的 s.99.1/s.111 管制——是两套不同的机制,可能叠加适用。你的物业若同时落在拆除管制区、又是达标的出租楼,那你要过的关卡可能不止一道。所以「我要不要许可」这个问题,最终答案永远来自你所在市政府的具体核实。

ℹ️合规边界:本文是常青解释文,不是法律意见。涉及驱逐、拆除、转用的具体操作,请按个案咨询律师,并向你物业所在市政府的规划/建筑部门确认现行条例、门槛与发证条件后再行动。

常见问题 FAQ

Q

我已经给所有租客发了 N13、也熬过了通知期,是不是就能拆了?

A

不一定。N13 只解决第一层——你和租客的租约怎么合法终止。如果你的出租楼达到了所在市「拆除与转用管制」条例的门槛(多伦多是 6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你还必须单独申请并拿到市政的拆除/转用许可,才能动工。两层各自独立,缺一不可。

Q

是不是每个安省城市都有这种拆除管制条例?

A

不是。《Municipal Act, 2001》 s.99.1(多伦多是 City of Toronto Act s.111)只是「授权」城市可以设这种条例,用的词是「may」。有的城市设了、有的没设,设了的城市门槛和条件也不一样。正确做法是先查你物业所在市有没有这条 by-law、门槛是多少。

Q

N13 拆除要给租客多少补偿?

A

取决于物业单元数。用于拆除或转作非住宅用途时,含 5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的物业要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补偿〔RTA s.52(1)〕;少于 5 个单元的物业为 1 个月租金〔s.52(2)〕——或提供一个租客可接受的替代单元。因为「拆整栋楼」和多伦多 6 单元以上的管制场景,几乎都落在 5 个及以上这一档,实务中通常是 3 个月。具体以现行 RTA 及 LTB 指引为准。

Q

拆除和「翻新」(renovation) 在租客权利上有什么区别?

A

同一张 N13 覆盖拆除、转用、翻新三种用途,但翻新有一个拆除没有的机制:优先回租权。租客只要在搬走前书面通知房东要按原租金搬回来〔RTA s.53(2)〕,工程完成后就有权回租;拆除没有这项权利,因为楼已经不在了。补偿上,含 5 个及以上单元的翻新为 3 个月租金〔s.54(1)〕;若租客已提出优先回租通知,则为「3 个月租金」与「施工期间租金」中较短者〔s.54(2)〕。另需留意:自 2026 年 9 月 21 日起,一批 RTA 修订将给房东在优先回租环节增设通知义务,未履行会被视为未给予优先回租权——动手前请核对现行条文。

Q

多伦多的管制门槛到底是几个单元?

A

根据 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667,条例不适用于少于 6 个住宅单元的物业,即达到 6 个及以上住宅单元就落入管制,拆除或转用都需要先取得 Rental Housing Demolition and Conversion Permit。其他城市门槛可能不同,需按当地条例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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