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公寓时,车位和储物柜能不能单独卖、或者留给自己?先认清它是独立产权、专用共有部分,还是租的
同样叫「我的车位」,在安省 Condominium Act 下可能是三种完全不同的东西。能不能留、能不能拆开卖、能卖给谁,都由这一层决定,不由价钱决定。
卖安省公寓时,车位和储物柜能不能和房子分开——留下自己用、或者单独卖给别人?
先看它是哪一种。独立产权单元(有自己的地块编号、自己的地税)依 Condominium Act s.15(1) 是独立地块,只要本楼声明没有设限,可以留下或单独转让;专用共有部分(exclusive use common elements)属于全体业主共有(s.11(2)),s.11(5) 规定共有部分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得分割,使用权又由声明分配给指定单元(s.7(2)(f)),所以它只能跟着房子走;租用或授权使用的车位本来就不是你的财产,谈不上卖或留。
来源:Condominium Act, 1998, S.O. 1998, c. 19,s.7、s.11、s.15、s.49(e-Laws,现行版本自 2025-12-31 起);OREA Form 101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 Condominium Resale(2026)
我是 Arthur Zhao,在多伦多做地产经纪。
你准备挂牌卖掉楼上那套一房,自己已经不打算再开车。于是冒出一个念头:房子卖掉,地下 P2 那个车位留着,按月租给楼里的邻居,好像也挺划算。
这个念头能不能成立,和车位能租多少钱没有关系,先取决于一个更底层的问题:在法律上,那个车位到底是不是「你的」。安省公寓里的车位和储物柜,常见有三种身份——独立产权单元、专用共有部分、向管理方或他人租用或获授权使用。身份不同,留下、单独卖、卖给谁,答案完全不同。
这篇站在卖家这边,按「先认身份、再选路、最后落到合同」的顺序讲。涉及税费与产权登记的结论,以你的律师和会计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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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你手上的车位,属于哪一种
Condominium Act 把公寓里的空间分成两大块:单元(unit)和共有部分(common elements)。s.1(1) 的定义很直白——共有部分就是「单元以外的全部物业」。车位和储物柜落在哪一边,取决于开发商当年登记的声明(declaration)和图则(description),不取决于你平时怎么称呼它。
实务中常见三种情形:
- 独立产权单元:车位或储物柜自己就是一个单元,有自己的地块编号(
PIN,土地登记系统里的地块编号)。 - 专用共有部分:它是共有部分的一块,但声明指定只给某个单元的业主使用。s.7(2)(f) 要求声明列明哪些共有部分只供一个或几个指定单元的业主使用,这就是常说的
exclusive use common elements。 - 租用或授权使用:车位属于法团或其他人,你按协议付费使用。
去哪里查:你当年买房的产权文件、本楼声明的附表,以及 status certificate。s.76(1)(f) 规定 status certificate 要附上现行的声明、附则和规章,买家的律师也会从这里核对。
两种最容易混淆的形态,逐项对照
ℹ️专用车位能不能在楼内和别的单元调换、走什么手续,取决于本楼声明和管理处规定,各楼不同。以管理处的书面答复和律师意见为准,不要凭口头约定交换。
第三种:租来的或授权使用的车位
如果你的车位是向法团或别的业主按月租的,或者是管理处按授权分配的,那它从来不是你的财产,既不能卖,也谈不上留。卖家要处理的只有两件事:
- 查清楚协议能不能转给买家、要不要管理处同意——这取决于你签的协议和本楼规定,不同楼差别很大,以书面答复为准;
- 挂牌和合同里照实写,不要把它描述成「带车位」,以免买家以为是产权车位或专用车位。
第二层:如果是独立产权单元,你有三条路
下面三条路没有先后,按你的处境选。
路一:随房一起卖
这是最省事的一条。合同里车位单元和住宅单元一起写明,买家的律师一起过户。要注意的是,车位单元是另一个单元:合同描述要写全它的单元号和楼层,否则买家可能只买到住宅单元。至于税费怎么计,交给双方律师。
路二:卖掉房子,车位留着
法律上可以,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单元。但留下之后你仍是这栋楼的业主,要继续承担这个单元的责任:
- 地税:s.15(1) 下它是独立地块,地税单继续寄给你;
- 管理费:声明按 s.7(2)(d) 以百分比列明各单元分摊共管费的比例,车位单元分到多少,在声明里查得到;
- 投票:s.49(3) 规定车位或储物单元的业主不能就该单元投票,你卖掉住宅、只剩车位单元的话,就没有可以投票的单元了;
- 出租:s.7(4)(b) 允许声明对单元的占用和使用设条件,能不能租给楼外的人,先翻声明和规章。
路三:单独卖给别人
可以卖给你的住宅买家(分开签),也可以卖给楼里其他业主,或者楼外的人。关键在一个条款:s.7(4)(c) 允许声明对单元的赠与、出租和出售设置条件或限制。所以「只能卖给本楼业主」这类限制如果存在,来源只会是你这栋楼自己的声明,不是 Condominium Act 的统一规定。声明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s.7(5)),但这不等于声明里的限制无效,具体由律师读原文判断。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s.9(1)(a) 规定,处置整个单元连同共有权益时,不适用 Planning Act 第 50 条的分割管制(subdivision control)。也就是说,单独转让一个完整的车位单元,法律上的约束主要来自本楼声明,而不是分割管制。
⚠️单独卖车位单元要交哪些税费,本文不下结论。土地转让税、HST 等怎么算,跟交易结构和买卖双方身份有关,请由你的律师计算、向会计师确认。
💡 我个人的判断是:车位怎么处理,应该在挂牌之前定下来,而不是等买家出价时临场决定。原因很现实——一旦挂牌描述写了「含车位」,买家就是按这个预期出价的;临时改成「车位另卖」或「车位我留着」,等于改了你在卖的东西。先翻声明确认车位是哪一种、能不能单独转让,再决定挂牌怎么写。决定权在你,但顺序不要倒过来。
最后一层:把结论写进合同
安省公寓二手买卖常用 OREA Form 101。它开头的物业描述在单元号、楼层、楼号之后,写的是「together with ownership or exclusive use of Parking Space(s) ___,together with ownership or exclusive use of Locker(s) ___」——表格本身就把「拥有」和「专用」两种身份并列在一起。
卖家要做的是让这一行与事实一致:
- 产权车位写成「ownership」,并写全单元号与楼层;
- 专用车位写成「exclusive use」,并写清声明里的车位编号;
- 车位你要留下或另卖,这一行就不要写进去。
表格第 8 条 PARKING AND LOCKERS 写的是「Parking and Lockers are as described above or assigned as follows: ___ at an additional cost of: ___」。OREA 的注释说明,车位和储物柜通常写在开头描述里;如果是另行分配、开头没写的,细节填在第 8 条,法团为此另收的费用也写在这里。租用或授权使用的车位,就属于这里要交代清楚的情形。
- Condominium Act, 1998, S.O. 1998, c. 19(e-Laws 现行版本,自 2025-12-31 起):s.1(1) 定义、s.7(2)(d)(f)、s.7(4)(b)(c)、s.7(5)、s.9(1)(a)、s.11(2)(4)(5)、s.15(1)(2)、s.49(3)、s.76(1)(f)
- OREA Form 101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 Condominium Resale:开头物业描述与第 8 条 PARKING AND LOCKERS(OREA 注释版,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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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卖了公寓以后,车位能留下自己出租吗?
只有车位是独立产权单元时才可能。Condominium Act s.15(1) 把每个单元当作独立地块评估征税,你留下后继续交它的地税和管理费;能不能出租、租给谁,看本楼声明,因为 s.7(4)(b) 允许声明对单元使用设条件。专用共有部分的车位随住宅单元走,房子卖了就不能留。
公寓车位可以卖给楼外的人吗?
Condominium Act 里没有一条统一规定车位只能卖给本楼业主; s.7(4)(c) 允许每栋楼在声明里对单元的出售设条件或限制,所以答案在你这栋楼的声明里。即使允许卖,买家如果只持有车位单元,依 s.49(3) 也不能就这个单元在业主大会上投票。
专用车位能不能私下卖给邻居?
不能当财产卖。专用车位是共有部分,它由全体业主按 Condominium Act s.11(2) 共有;s.11(5) 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共有部分不得分割。楼内能否调换使用安排,看声明和管理处规定,以书面确认为准。
买家怎么知道合同里的车位是买断的还是专用的?
看 OREA Form 101 开头的物业描述:车位和储物柜那一行写的是「ownership or exclusive use」,要和事实一致地填。买家律师会用 status certificate 核对,Condominium Act s.76(1)(f) 规定它须附上现行的声明、附则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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