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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 Aug 7, 2026 · 17 min read
📖 商业地产

商业地契上的 Restrictive Covenant:产权里的用途限制,现在还管不管用

尽调时翻出地契,赫然写着一句几十年前的限制——「本地不得用作汽车修理」「只可作单一家庭住宅」。别急着以为交易黄了:在安省,很多这类老约定其实早已到期,没到期的也常能靠协商解掉。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8-07
核心要点

商业地契上登记的限制性约定(restrictive covenant),比如「不得经营餐饮」「只能作住宅用途」,到今天还约束现在的业主吗?

要分两步看:先看它到没到期,再看它能不能执行。在安省 Land Titles(土地权证)制度下,一条已登记、随土地运行的限制性约定,如果没写明失效日期,自登记之日起满 40 年 即被视为已到期(《土地权证法》s.119(9)),登记官可以把它从登记册删除——很多商业地块上那句吓人的老约定,其实早就失效了。若尚未到期,它确实对后续每一任业主有约束力(s.119(10));想解除,可协商注销,或向安省高等法院申请修改/解除(《产权转易与财产法》s.61)。但某条约定对你到底可不可执行,属法律判断,须律师意见。

来源:安省《土地权证法》(Land Titles Act, R.S.O. 1990, c. L.5) s.119;《产权转易与财产法》(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 R.S.O. 1990, c. C.34) s.61。2026-08-06 复核。

我是 Arthur Zhao。做商业地产这些年,我见过不少买家在尽调阶段翻出地契,发现上面赫然写着一句几十年前的限制——「本地不得用作汽车修理」「只可作单一家庭住宅」之类,当场就慌了,以为整笔交易要黄。

其实,产权上的一句老约定,既不等于它今天还管用,也不等于它一定解不掉。这篇我先把三件最容易混为一谈的事切开,再讲清楚:它凭什么还能约束你、什么情况下其实早已到期、真想解除有哪几条路。先说清楚:本文是教育内容,具体某条约定对你是否可执行,属法律判断,要以律师意见为准。

查它在哪个制度下

看登记于哪一年

算够没够 40 年

到期请登记官删除

未到期走协商或法院

先把三件事切开:地契约定、独家经营、竞业禁止

在商业地产里,「用途限制」这个词底下藏着三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混淆它们会让你走错维权或解约的路:

一、产权(地契)上的限制性约定restrictive covenant)——它登记在土地本身上,随土地走,约束的是这块地的历任业主,哪怕你从没签过字。这是本文要讲的东西。

二、商场租约里的独家经营条款——它是租约里的合同条款,约束的是签这份租约的房东与租客(比如商场答应不再租给第二家奶茶店)。它随租约生效、随租约终止,不写在你的地契上。

三、买卖生意时的竞业禁止——它是买卖合同里约束卖方个人的条款(卖了餐厅的老板几年内不得在附近再开同类店),针对的是人,不是地。

一句话记住区别:看它写在哪份文件里、约束的是地还是人。写在地契上、约束地的,才是本文说的限制性约定。

凭什么产权上的一句话,还能约束今天的你

限制性约定能跨越业主更替继续生效,靠的是一个古老的普通法原理:某些否定性(限制性)的约定可以在衡平法上随土地运行(running with the land),从而约束后来的取得人——这一原理的源头是英国 1848 年的 Tulk v. Moxhay 案,加拿大各级法院沿用至今。

落到安省的登记制度上更直接:《土地权证法》s.119(10) 规定,已登记为附着于土地的条件或限制,对其后成为登记业主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效力等同于当时业主亲自签立。所以你买下这块地,就等于接手了这句约定——除非它已经到期或被解除。

但要提醒:一条约定登记在册不等于它一定可执行。它到底约束了谁、能不能被受益地一方主张,牵涉负担(burden)与利益(benefit)是否都随地运行等一整套要件,属具体的法律判断,须律师就你的地块出意见。

⚠️本文讲的是原理与路径,不构成法律意见。某条约定对你这块地到底可不可执行、负担与利益是否都随地运行,属个案的法律判断——动手前请让地产律师就你的具体地块出书面意见。

产权约定 vs 分区限制:想解除,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地契上的限制性约定
分区限制(zoning by-law)
写在哪 / 依据
登记在土地权证/登记册上的私人约定
市政依《规划法》《市政法 2001》等通过的 by-law
约束谁
这块地的历任业主(随土地走)
该分区内所有土地,属公法管制
想改 / 解除走哪条路
协商注销,或向高等法院申请(CLPA s.61)
走 zoning:minor variance / rezoning / 分区修订
能不能用 CLPA s.61 解除
能——法院可修改或解除
不能——s.61(3) 明确把分区 by-law 的建筑限制排除在外
💡 最常见的踩坑:把「地契上的用途限制」和「分区不允许」当成一回事,结果拿着 s.61 去法院想解除分区限制——路一开始就走错了。前者走法院/协商,后者只能走 zoning。

现在还管不管用?先看它有没有到 40 年

这是对商业买家最有价值的一条。《土地权证法》s.119(9) 规定:已登记为附着于土地、且没有写明失效期限或日期的条件、限制或约定,自登记之日起满 40 年 即视为已到期(deemed to have expired),土地登记官可以把它从登记册中删除。

安省法院在 Andrews v. Rago 一案里把这条讲得很直白:一句写着「forever(永远)」的约定,并不构成 s.119(9) 说的「固定的失效期限或日期」,所以照样受 40 年规则约束——那条 1966 年登记的约定,2006 年即告到期,2018 年被从登记册删除(据 BLG 对该案的评述)。

另一种情形:如果约定定有固定期限且期限已经届满,登记官可在期满后满 10 年时移除该登记条目(s.119(8))。

换句话说,很多商业地块上那句让人紧张的老约定,按年份一算,其实早就失效了——只是还没有人去申请把它删掉。

⚠️上面的 40 年自动到期,是《土地权证法》针对 Land Titles(土地权证)制度的规则。安省仍有少量土地在旧的 Registry(契据登记)制度下,不能不加区分地照搬。先查你这块地在哪个制度下(看 parcel register),再判断这条是否适用。

💡 我个人的判断是:买商业地之前,别被地契上一句吓人的老约定先唬住。第一步永远是查它登记于哪一年——很多约定按 40 年规则一算早已到期,剩下的多数也能靠协商注销解决,真正需要打到法院、又值得打的,是少数。把顺序搞对,你省下的往往不只是律师费,而是一笔本不该放弃的交易。

想弄清或解除,有哪几条路

从最省事到最费劲,大致是这么五步:

1

查它在哪个制度、登记于哪一年

先调出这块地的 parcel register(产权登记摘要),确认两件事:一是它在 Land Titles(土地权证)还是 Registry(旧的契据登记)制度下——这决定 40 年自动到期那条能不能直接套用;二是这条约定的登记日期。这一步通常由你的地产律师帮你做,也可通过安省土地登记系统查询。
2

已过 40 年 / 固定期限已满:请登记官删除

如果约定没写失效日期、且登记已满 40 年(s.119(9)),或定有固定期限、期满后又满了 10 年(s.119(8)),可以据此请求土地登记官将其从登记册删除。这是最省钱的一条路,前提是年份确实够了——具体怎么申请、要不要走确认程序,交给律师办。
3

尚未到期:先试协商注销(release / discharge)

如果约定还没到期,最直接的办法往往不是打官司,而是找到受益地一方(约定当初是为保护谁而设的),协商由对方签署一份注销/解除文件(release 或 discharge),再登记上去。成本和可行性取决于受益方是谁、还在不在、愿不愿意配合——这些没有统一价码,要个案评估。
4

协商不成:向安省高等法院申请修改或解除(CLPA s.61)

谈不拢,可依《产权转易与财产法》s.61(1) 向安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申请修改或解除。法院不是随便就准——依 Icona Hospitality 一案确立的标准,通常要证明该约定已经失去意义(spent)、或已不合时宜到毫无价值,继续主张它明显属于无理刁难。s.61(2) 下,裁定可上诉至 Divisional Court。注意:分区 by-law 的建筑限制不走这条(s.61(3)),那要走 zoning。

ℹ️两个边界补充:一、s.61 的裁定可上诉至 Divisional Court(s.61(2));二、s.61 不适用于依《安大略遗产法》第 10(1)(c) 或第 37 条、《保育地法》以及《农业研究与创新安大略法》设立的约定与地役权(s.61(4))——这类另有专门程序。

5

拿不准可执行性:交给律师做判断

一条约定到底还能不能被主张、走哪条路最划算、你这块地在哪个登记制度下,都是需要读原始登记文件才能下的结论。这篇讲的是原理和路径,不构成法律意见;真要动手前,请让你的地产律师就你这块地出书面意见。
本文引用来源
  • 安省《土地权证法》(Land Titles Act, R.S.O. 1990, c. L.5) s.119(5)(8)(9)(10)
  • 安省《产权转易与财产法》(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 R.S.O. 1990, c. C.34) s.61(1)(2)(3)(4)
  • Andrews v. Rago(安省高等法院)——「forever」不构成固定失效期,仍受 40 年规则约束;经 BLG 评述 [off-whitelist]
  • Icona Hospitality Inc. v. 2748355 Canada Inc.——CLPA s.61(1) 修改/解除的司法标准;经 BLG 评述 [off-whitelist]
  • 普通法原理 Tulk v. Moxhay (1848)——限制性约定可在衡平法上随土地运行

常见问题 FAQ

Q

我刚买下一块商业地,尽调时才发现地契上写着「不得经营餐饮」,是不是不能开餐厅了?

A

先别急着放弃。分两步:第一,查这条约定登记于哪一年——若它没写失效日期、又已登记满 40 年,按《土地权证法》s.119(9) 已视为到期,可请登记官删除;很多老约定其实早失效了。第二,若还没到期,可尝试找受益地一方协商注销,或依《产权转易与财产法》s.61 向高等法院申请解除。同时要单独确认:这块地的分区本身允不允许餐饮——那是另一回事,不受这条约定影响。具体能不能开,请让律师看过登记文件再定。

Q

地契上那句限制写着「forever(永远有效)」,是不是就真的永远解不掉?

A

不是。安省法院在 Andrews v. Rago 一案里明确:写「forever」并不算 s.119(9) 说的「固定失效期限」,所以照样受 40 年规则约束——那条 1966 年的约定 2006 年就到期了。所以「永远」在安省的现实里,往往就是「40 年」。(据 BLG 对该案的评述)

Q

这条限制和「分区不允许」有什么区别?我搞不清该找谁解除。

A

两回事,路也不同。地契上的限制性约定是私人约定,随土地走,解除靠协商或向高等法院申请(CLPA s.61);分区限制是市政 by-law 的公法管制,只能走 zoning(minor variance / rezoning),而且明确不能用 s.61 解除(s.61(3))。搞错方向会白跑一趟——先分清你面对的是哪一种。

Q

我的地在 Registry(旧契据登记)制度下,40 年自动到期那条也适用吗?

A

要小心。上面说的 40 年视为到期,是《土地权证法》s.119 针对 Land Titles(土地权证)制度的规则。安省仍有少量土地在旧的 Registry 制度下,两套制度的规则并不能不加区分地互相套用。你的地属于哪个制度、对应规则是什么,要看 parcel register 并请律师确认,不要凭印象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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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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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About the author
Arthur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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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多伦多地区客户服务的双语经纪。专注于为首购、投资者和跨境家庭提供有结构的策略。先看透,再落笔。Bilingual broker serving the Greater Toronto Area. Specialty: structured strategy for first-time buyers, investors, and cross-border families. Knowledge before commi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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