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分手后,不在租约上的那位还能继续住吗?房东该跟谁收租
签约人搬走了,留下的那位开始用自己的账户转房租。这笔钱收下去,可能就在替你做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且你只有一段有限的时间来改。
租约上只有签约人一个名字,他分手搬走了,不在租约上的伴侣留下来继续住、开始自己交钱——她是不是我的租客?
不在租约上,不等于不是租客;开始交钱,也不等于自动成了租客。RTA s.2(1) 把「付租金换取占用权的人」算作 tenant,但 s.103(2) 又规定房东收下未经授权占用人的「使用补偿」本身不建立租约。如果这属于 s.100 的未经授权转移占用,房东须在发现后 60 天内向 LTB 申请;60 天里既没申请、也没跟她签新租约,s.104(4) 会把她的占用视为经房东同意的转让。分手后这种情形算不算「转移占用」,条文没有直接回答,要按事实问律师或 LTB。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s.2(1)、s.37(1)、s.100、s.103、s.104(e-Laws,合并期自 2026-09-21 起);Family Law Act, R.S.O. 1990, c. F.3, s.1(1)、s.18、s.19、s.24、s.29(e-Laws,合并期自 2026-05-01 起)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情形通常是这样开始的:月初查账,房租照常进来了,但转账人的名字不是租约上那一位。几天后签约人发来一句话——「我们分开了,我已经搬出去了,她会继续住」。
很多房东的第一反应是:钱到了就行,谁转的无所谓。问题恰恰在这里。在《住宅租赁法》(RTA)的框架里,「谁在付钱、你怎么收、你什么时候知道的」这三件事,会一起决定留下的那位最后是什么身份——而其中有一只 60 天的钟,从你知道的那天就开始走。
这篇只讲规则和你要做的决定点。哪些地方条文写得清楚,哪些地方必须问律师或 LTB,我逐条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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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签约人搬走,租约并不跟着结束
RTA s.37(1) 只有一句话:租约只能按本法终止。s.37(2) 和 s.37(3) 给了两条常规路径——租客按法定方式发出终止通知并按期搬离,或者房东与租客双方同意终止。
所以「人已经搬走了」和「租约已经结束了」是两回事。签约人没发终止通知、也没跟你签终止协议,单是搬出去,原租约在法律上未必就此了结。他之后还要不要对房租负责、他的离开能不能被看作放弃单元,都要看具体事实,这一步建议先问律师或持牌 paralegal。
这一层之所以要先想清楚,是因为后面每一步都建立在「原租约现在处于什么状态」之上。
第二层:留下来的那位,在 RTA 里可能是哪种身份
同一个人,按事实不同,可能落在三个位置之一:
1. 你的租客。RTA s.2(1) 的定义是:tenant 包括「付租金换取占用某出租单元权利的人」,也包括租客的 assigns(受让人)。如果你明确同意她接手,或者跟她签了新租约,她就是你的租客。
2. 未经授权的占用人。s.100(1) 处理的是租客以 s.95 授权转让、s.97 授权转租以外的方式,把单元占用「transfer」给他人。对这种情形,房东可以申请终止租约,并同时驱逐租客和取得占用的那个人。
3. 原本就只是同住的 occupant。她在签约人还在时就住在里面,你也一直知道。
这里有一个条文本身没有回答的问题:伴侣本来就同住,签约人一个人搬走,这算不算 s.100 说的「租客把占用转移给了他人」?条文的措辞是租客主动「transfers the occupancy」,而分手后留下的情形往往是另一回事。我不在这里替你下结论——这是要按你手上的事实去问律师或 LTB 的问题。下面讲的 60 天时限和收钱方式,都是在「它可能适用」的前提下必须提前想到的。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类情况里最贵的错误,通常不是选错了路,而是哪条路都没选,就让时间过去了。是留她、还是走 LTB,是你的商业决定;但「不决定」在 RTA 里本身也有后果——它会在 60 天后由 s.104(4) 替你决定。
第三层:60 天这只钟,从你「发现」的那天开始
两条条文用的是同一个起点:房东发现未经授权占用的那一天。
• s.100(2):按 s.100(1) 申请终止和驱逐,必须在发现后 60 天内提出。
• s.104(4):如果同时出现以下几项——(a) 没有在 s.104(3) 规定的期限内按 s.104(1) 跟她签新租约;(b) 房东没有在发现后 60 天内按 s.100 申请驱逐她;(c) 没有人按 s.101 申请驱逐逾期转租客——那么她的占用会被视为经房东同意的转让,而且是从未经授权占用开始的那一天起算,不是从第 60 天起算。
「被视为同意的转让」意味着什么?s.95(8) 写的是转让后的后果:原租约按原有条款继续适用,受让人对转让之后的违约负责。被视为转让是否完整套用 s.95(8),是我从条文结构作的推断,请律师确认;如果确实套用,结果就是她接手的是原来那份租约和原来那个租金,而不是一份你可以重新谈的新约。
那「发现」是哪一天?是签约人告诉你他搬走的那天、你第一次收到她转账的那天,还是你本来就知道两人同住的那天?条文没有给定义,你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会是判断依据。保守的做法是按最早那个可能的日子来倒数。
⚠️60 天从「发现」那天起算,不是从你决定处理那天起算。RTA s.100(2) 的申请时限和 s.104(4) 的视为转让,用的都是这个起点。
60 天内的两条路
收钱的方式:你收的是「租金」还是「使用补偿」
这是最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出问题的地方。
RTA 的 tenant 定义以「付租金换取占用权」为核心;而 s.2(1) 对 tenancy agreement 的定义包括书面、口头或默示的协议。另一边,s.103(1) 规定房东有权就未经授权占用人的使用获得补偿,s.103(2) 接着写明:房东收下这笔补偿,本身不与未经授权占用人建立租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换句话说,同一笔钱,可能被看成「补偿」,也可能被看成「她付租、你接受」的默示租约证据。你在收据上怎么写、有没有同时跟她谈租约条款、你回她的消息怎么措辞,都可能影响事后的认定。具体的收据和回复措辞,建议先给律师看一眼再发。
还要记住一点:s.103(2) 管的是「建立租约」,它不会让 60 天的钟停下来。收了补偿、但既没签新约也没申请,s.104(4) 照样会走。
已婚配偶与未婚同居伴侣:家庭法这一层不一样
按时间线:这 60 天里房东要做的事
以下不是法律意见,是帮你把决定点排进日历。涉及 s.100 是否适用、原租约是否已终止的判断,请交给律师或 LTB。
- ☐记下你得知签约人搬走、伴侣留下的日期和渠道(消息截图、转账记录),把它当作 60 天倒数的保守起点
- ☐书面问原签约人:他是否打算按 RTA 终止租约,还是希望由留下的那位接手
- ☐暂时不要口头答应留下的那位「没问题,你继续住」
- ☐决定收款的记录方式,收据与回复措辞先给律师看
- ☐带着时间线和租约去问律师或持牌 paralegal:s.100 是否适用于你的事实
- ☐如果愿意留她:按 s.104(1) 签一份书面新租约,并把原签约人的租约怎么了结写清楚
- ☐如果不愿留她:在发现后 60 天内向 LTB 提出 s.100 申请
- ☐任何一方出示家庭法院的命令(例如占有令)时,先交律师看,再回应
常见问题 FAQ
前任搬走了,他女朋友留下来还每月转房租给我,我收了她就是我的租客了吗?
不一定。RTA s.103(2) 规定房东收下未经授权占用人的使用补偿,本身不建立租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 s.2(1) 的租约定义包括默示协议,收款方式和你的回复措辞会影响认定。更要紧的是,收钱不会让 s.104(4) 的 60 天停下来。
不想让她继续住,房东有多久可以向 LTB 申请?
如果属于 RTA s.100 的未经授权占用,申请须在房东发现后 60 天内提出(s.100(2))。分手后伴侣留下算不算 s.100 说的「转移占用」,条文没有直接回答,申请前请先问律师或 LTB。
60 天过了什么都没做,会怎样?
按 RTA s.104(4),如果 60 天内既没跟她签新租约、也没按 s.100 申请驱逐,她的占用会被视为经房东同意的转让,并从未经授权占用开始的那天起算。被视为转让后的具体权利义务,请律师按你的租约确认。
他们是结了婚的夫妻,跟只是同居有什么不同?
Family Law Act 第 II 部的婚姻住宅规则只适用于 s.1(1) 定义的已婚配偶:s.19(1) 给双方平等占有权,s.24(1) 让法院可以作出独占占有令。未婚同居伴侣只在第 III 部(抚养)里,按 s.29 的条件被算作 spouse。租来的房子是否算婚姻住宅、法院命令对房东的效力,是律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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