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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Nov 1, 2026 · 16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租约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分手后,不在租约上的那位还能继续住吗?房东该跟谁收租

签约人搬走了,留下的那位开始用自己的账户转房租。这笔钱收下去,可能就在替你做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且你只有一段有限的时间来改。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1-01
核心要点

租约上只有签约人一个名字,他分手搬走了,不在租约上的伴侣留下来继续住、开始自己交钱——她是不是我的租客?

不在租约上,不等于不是租客;开始交钱,也不等于自动成了租客。RTA s.2(1) 把「付租金换取占用权的人」算作 tenant,但 s.103(2) 又规定房东收下未经授权占用人的「使用补偿」本身不建立租约。如果这属于 s.100 的未经授权转移占用,房东须在发现后 60 天内向 LTB 申请;60 天里既没申请、也没跟她签新租约,s.104(4) 会把她的占用视为经房东同意的转让。分手后这种情形算不算「转移占用」,条文没有直接回答,要按事实问律师或 LTB。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s.2(1)、s.37(1)、s.100、s.103、s.104(e-Laws,合并期自 2026-09-21 起);Family Law Act, R.S.O. 1990, c. F.3, s.1(1)、s.18、s.19、s.24、s.29(e-Laws,合并期自 2026-05-01 起)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情形通常是这样开始的:月初查账,房租照常进来了,但转账人的名字不是租约上那一位。几天后签约人发来一句话——「我们分开了,我已经搬出去了,她会继续住」。
很多房东的第一反应是:钱到了就行,谁转的无所谓。问题恰恰在这里。在《住宅租赁法》(RTA)的框架里,「谁在付钱、你怎么收、你什么时候知道的」这三件事,会一起决定留下的那位最后是什么身份——而其中有一只 60 天的钟,从你知道的那天就开始走。
这篇只讲规则和你要做的决定点。哪些地方条文写得清楚,哪些地方必须问律师或 LTB,我逐条标出来。

得知:签约人已搬走,不在租约上的伴侣留下

→

先确认原租约状态:签约人有没有按 RTA 终止租约

→

判断:留下的这位是不是可能落入 s.100 的未经授权占用

→

在发现后 60 天内作决定:跟她签新租约,或向 LTB 申请 s.100

→

60 天内两样都没做 → s.104(4) 可能视为房东同意的转让

第一层:签约人搬走,租约并不跟着结束

RTA s.37(1) 只有一句话:租约只能按本法终止。s.37(2) 和 s.37(3) 给了两条常规路径——租客按法定方式发出终止通知并按期搬离,或者房东与租客双方同意终止。

所以「人已经搬走了」和「租约已经结束了」是两回事。签约人没发终止通知、也没跟你签终止协议,单是搬出去,原租约在法律上未必就此了结。他之后还要不要对房租负责、他的离开能不能被看作放弃单元,都要看具体事实,这一步建议先问律师或持牌 paralegal。

这一层之所以要先想清楚,是因为后面每一步都建立在「原租约现在处于什么状态」之上。

第二层:留下来的那位,在 RTA 里可能是哪种身份

同一个人,按事实不同,可能落在三个位置之一:

1. 你的租客。RTA s.2(1) 的定义是:tenant 包括「付租金换取占用某出租单元权利的人」,也包括租客的 assigns(受让人)。如果你明确同意她接手,或者跟她签了新租约,她就是你的租客。

2. 未经授权的占用人。s.100(1) 处理的是租客以 s.95 授权转让、s.97 授权转租以外的方式,把单元占用「transfer」给他人。对这种情形,房东可以申请终止租约,并同时驱逐租客和取得占用的那个人。

3. 原本就只是同住的 occupant。她在签约人还在时就住在里面,你也一直知道。

这里有一个条文本身没有回答的问题:伴侣本来就同住,签约人一个人搬走,这算不算 s.100 说的「租客把占用转移给了他人」?条文的措辞是租客主动「transfers the occupancy」,而分手后留下的情形往往是另一回事。我不在这里替你下结论——这是要按你手上的事实去问律师或 LTB 的问题。下面讲的 60 天时限和收钱方式,都是在「它可能适用」的前提下必须提前想到的。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类情况里最贵的错误,通常不是选错了路,而是哪条路都没选,就让时间过去了。是留她、还是走 LTB,是你的商业决定;但「不决定」在 RTA 里本身也有后果——它会在 60 天后由 s.104(4) 替你决定。

第三层:60 天这只钟,从你「发现」的那天开始

两条条文用的是同一个起点:房东发现未经授权占用的那一天。

• s.100(2):按 s.100(1) 申请终止和驱逐,必须在发现后 60 天内提出。
• s.104(4):如果同时出现以下几项——(a) 没有在 s.104(3) 规定的期限内按 s.104(1) 跟她签新租约;(b) 房东没有在发现后 60 天内按 s.100 申请驱逐她;(c) 没有人按 s.101 申请驱逐逾期转租客——那么她的占用会被视为经房东同意的转让,而且是从未经授权占用开始的那一天起算,不是从第 60 天起算。

「被视为同意的转让」意味着什么?s.95(8) 写的是转让后的后果:原租约按原有条款继续适用,受让人对转让之后的违约负责。被视为转让是否完整套用 s.95(8),是我从条文结构作的推断,请律师确认;如果确实套用,结果就是她接手的是原来那份租约和原来那个租金,而不是一份你可以重新谈的新约。

那「发现」是哪一天?是签约人告诉你他搬走的那天、你第一次收到她转账的那天,还是你本来就知道两人同住的那天?条文没有给定义,你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会是判断依据。保守的做法是按最早那个可能的日子来倒数。

⚠️60 天从「发现」那天起算,不是从你决定处理那天起算。RTA s.100(2) 的申请时限和 s.104(4) 的视为转让,用的都是这个起点。

60 天内的两条路

跟她签新租约(s.104(1))
向 LTB 申请(s.100)
条文依据
s.104(1):对未经同意转让而占用的人,房东可以与其谈新租约
s.100(1):申请终止租约,并驱逐原租客和取得占用的人
时限
s.104(3):发现后 60 天内签,才适用 s.113、s.114 的合法租金规则
s.100(2):发现后 60 天内提出申请
租金
s.113:新租约下新租客第一期的合法租金,是首次向她收取的租金(受 s.111 约束)
s.100(3)、s.103(1):可以同时向占用人申请使用补偿
适合的情形
她付得起、你愿意她留下,想用一份新租约把各方关系写清楚
你不愿接受她作为租客,或者她的付款能力与身份都不清楚
要先问清的
原签约人的租约怎么了结,别留下两份并存的租约
s.100 是否适用于「同住伴侣留下」的事实,申请前先问律师
💡 两条路都要在同一个 60 天里走完。哪条都不走,s.104(4) 会把局面固定成第三种结果:视为你已同意转让。

收钱的方式:你收的是「租金」还是「使用补偿」

这是最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出问题的地方。

RTA 的 tenant 定义以「付租金换取占用权」为核心;而 s.2(1) 对 tenancy agreement 的定义包括书面、口头或默示的协议。另一边,s.103(1) 规定房东有权就未经授权占用人的使用获得补偿,s.103(2) 接着写明:房东收下这笔补偿,本身不与未经授权占用人建立租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换句话说,同一笔钱,可能被看成「补偿」,也可能被看成「她付租、你接受」的默示租约证据。你在收据上怎么写、有没有同时跟她谈租约条款、你回她的消息怎么措辞,都可能影响事后的认定。具体的收据和回复措辞,建议先给律师看一眼再发。

还要记住一点:s.103(2) 管的是「建立租约」,它不会让 60 天的钟停下来。收了补偿、但既没签新约也没申请,s.104(4) 照样会走。

已婚配偶与未婚同居伴侣:家庭法这一层不一样

已婚配偶
未婚同居伴侣
Family Law Act 第 II 部的「spouse」
适用。s.1(1) 的 spouse 指已婚的双方(含善意缔结的无效或可撤销婚姻)
不适用。第 II 部沿用 s.1(1) 的定义,不含未婚同居
婚姻住宅的占有权
s.19(1):双方配偶对 matrimonial home 有平等的占有权
第 II 部的占有权不覆盖
法院的占有令
s.24(1):法院可不论所有权、不受 s.19 限制,按申请作出命令,包括独占占有
第 II 部的占有令不覆盖
同居伴侣被算作 spouse 的地方
—
s.29 只在第 III 部(抚养)里把同居满 3 年、或有子女且关系具一定持久性的伴侣算作 spouse
对房东的意义
租来的房子算不算 s.18 的 matrimonial home、法院的命令能不能对抗房东,条文没有直接写,这是律师问题
她能不能留下,主要回到 RTA 那三层来看
💡 还有一个容易混的地方:RTA 自己的 s.2(1) 也定义了「spouse」,把同居满 1 年等情形算进去。同一个词,两部法范围不同,别拿一部法的定义去套另一部。

按时间线:这 60 天里房东要做的事

以下不是法律意见,是帮你把决定点排进日历。涉及 s.100 是否适用、原租约是否已终止的判断,请交给律师或 LTB。

得知当天
  • ☐记下你得知签约人搬走、伴侣留下的日期和渠道(消息截图、转账记录),把它当作 60 天倒数的保守起点
  • ☐书面问原签约人:他是否打算按 RTA 终止租约,还是希望由留下的那位接手
  • ☐暂时不要口头答应留下的那位「没问题,你继续住」
60 天之内
  • ☐决定收款的记录方式,收据与回复措辞先给律师看
  • ☐带着时间线和租约去问律师或持牌 paralegal:s.100 是否适用于你的事实
  • ☐如果愿意留她:按 s.104(1) 签一份书面新租约,并把原签约人的租约怎么了结写清楚
  • ☐如果不愿留她:在发现后 60 天内向 LTB 提出 s.100 申请
任何时候
  • ☐任何一方出示家庭法院的命令(例如占有令)时,先交律师看,再回应

常见问题 FAQ

Q

前任搬走了,他女朋友留下来还每月转房租给我,我收了她就是我的租客了吗?

A

不一定。RTA s.103(2) 规定房东收下未经授权占用人的使用补偿,本身不建立租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 s.2(1) 的租约定义包括默示协议,收款方式和你的回复措辞会影响认定。更要紧的是,收钱不会让 s.104(4) 的 60 天停下来。

Q

不想让她继续住,房东有多久可以向 LTB 申请?

A

如果属于 RTA s.100 的未经授权占用,申请须在房东发现后 60 天内提出(s.100(2))。分手后伴侣留下算不算 s.100 说的「转移占用」,条文没有直接回答,申请前请先问律师或 LTB。

Q

60 天过了什么都没做,会怎样?

A

按 RTA s.104(4),如果 60 天内既没跟她签新租约、也没按 s.100 申请驱逐,她的占用会被视为经房东同意的转让,并从未经授权占用开始的那天起算。被视为转让后的具体权利义务,请律师按你的租约确认。

Q

他们是结了婚的夫妻,跟只是同居有什么不同?

A

Family Law Act 第 II 部的婚姻住宅规则只适用于 s.1(1) 定义的已婚配偶:s.19(1) 给双方平等占有权,s.24(1) 让法院可以作出独占占有令。未婚同居伴侣只在第 III 部(抚养)里,按 s.29 的条件被算作 spouse。租来的房子是否算婚姻住宅、法院命令对房东的效力,是律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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