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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Oct 12, 2026 · 20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一栋房子只有一个电表,楼上楼下两户租客怎么分水电费?安省法律怎么看、比例怎么定、房东能不能中途改

总表只有一个,账单只有一张,「楼上六成、楼下四成」听起来公平,但安省对这件事有一套专门的规则:要书面同意、要提前通知、要同步减租,而且条文只写了两种算法。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12
核心要点

安省一栋只有一个总表的房子,房东可以让两户租客按比例分水电费吗?

可以,但不是房东说了算。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138 允许出租单位不超过 6 个、且由房东供应 utility 的楼,在租客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分摊费用,同时要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同步减租。O. Reg. 394/10 s.13 只列了两种算法:按住宅单位数平分,或按面积;几户一起分摊的,必须用同一种方法。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2(1)、s.138;O. Reg. 394/10 (Suite Meters and Apportionment of Utility Costs) s.13–18(e-Laws,s.138 自 2011-01-01 起生效)

我是多伦多地产经纪 Arthur Zhao。

一月份的电费单一到,不少出租独立屋的房东第一反应是在群里发一句:「这个月电费单到了,楼上出六成、楼下出四成,各自转给我。」楼上一家四口,地下室住一个上班族,按人头、按面积、按感觉,好像怎么分都说得通。

问题在于,这件事在安省不是只靠「说得通」。房子只有一个总表、由房东统一交费,再按比例向租客收,正好落在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RTA)s.138 和配套规例 O. Reg. 394/10 管的范围里。这套规则对谁同意、提前多久说、租金怎么跟着降、比例用什么算都有要求,而且有一个房东常常想不到的后果:按这套规则分摊的水电,租客不交,房东不能以此为由走驱逐程序。

下面先讲这套规则管不管得到你的房子,再讲两种法定算法和一个算例,最后讲中途能不能改、条文没有写死的地方在哪里。

确认房子归 RTA 管、出租单位不超过 6 个

→

选定一种法定算法(平分或按面积)

→

取得租客书面同意

→

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减租额与算法

→

减租生效后再开始收分摊

先看门槛:你的房子归不归这套规则管

s.138 不是所有出租房都适用,至少有两道门槛要先过。

第一道:这段租赁本身归不归 RTA。RTA s.5(i) 把一种情形整体排除在外:租客需要和业主(或业主的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子女、父母)共用厨房或卫生间,而且这位业主或家人就住在同一栋楼里。如果你是自己住楼上、把地下室一间房租出去、大家共用厨房,那这段关系不受 RTA 管,s.138 也就谈不上。楼上楼下各有独立厨卫、分开出租的常见格局,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第二道:楼里的出租单位不超过 6 个,且由房东供应这项 utility。s.138(1) 的原话是「a building containing not more than six rental units」,并且房东要「supplies a utility to each of the rental units」。一个总表、账户在房东名下、房东统一交费,就是典型的房东供应。

顺带说明:如果你考虑的是给每户加装分表,那是 RTA s.137 关于 meter / suite meter 的另一套规则,和本文的总表分摊不是一回事,这里不展开。

「水电」在法律里指哪几样,燃气为什么要单独看

RTA s.2(1) 对 utilities 的定义很短:heat, electricity and water,即供暖、电和水三样。s.138 讲的「分摊 utility 的费用」,指的就是这三样。

燃气(gas)这个词本身不在定义里。实务中燃气账单最常见的用途是炉子供暖,供暖属于定义里的 heat;但同一张燃气账单往往还包含热水炉、燃气灶等用途。燃气账单里非供暖的那部分是否也能按 s.138 分摊,条文没有直接回答,我不在这里替条文下结论。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书面同意和通知里把具体分摊的是哪一张账单、对应哪一项 utility写明白,而不是笼统写「水电燃气费按比例」。如果你的情况拿不准,先问律师或 paralegal,再动笔。

照 s.138 分摊,四个前提缺一不可

下面四步有先后顺序:前三步决定你能不能开始收,第四步管你以后招新租客。

1

拿到租客的书面同意

s.138(1) 写的是「with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tenant」。口头答应、微信里回一个「好」,都不等于条文要求的书面同意。没有这一步,后面三步做得再完整也不成立。
2

至少提前 30 天给书面通知

O. Reg. 394/10 s.14 要求:书面通知至少在开始收分摊的 30 天之前送到租客手里,而且必须写明三样东西:减租金额、减租生效日、分摊用的是哪种算法、减租是怎么算出来的。只写「下个月起水电按比例分」不够。
3

减租先于(或同时于)分摊生效

s.138(1)(b) 要求租金按规定减少。O. Reg. 394/10 s.15 规定:减租从一个租期的第一天开始,而这个租期的开始日不能晚于租客开始被收分摊的第一天。换句话说,不能先收几个月分摊、再补减租。最低减租额有公式,下一节的算例会用到。

⚠️先减租,后收钱。O. Reg. 394/10 s.15 要求减租所在租期的开始日不晚于开始收分摊的第一天。先收了几个月分摊、事后才补减租,与 s.15 的时间要求不符,可能被认定违反 s.138(1);租客可在违约首次发生后一年内向 LTB 申请。

4

以后招新租客,签约前先披露

只要你在向租客收分摊,s.138(4) 就要求你在签租约之前告诉准租客:这个单位占总费用的百分比;整栋楼该项 utility 的总费用,O. Reg. 394/10 s.16(2) 把期间定为房东手上有资料的最近 12 个月;如果这 12 个月里楼内有部分空置,要说明哪部分、空了多久。空置这一条很关键:地下室空了半年,那段时间的总账单会偏低,新租客有权知道。

两种法定算法放在一起看(O. Reg. 394/10 s.13)

按住宅单位数平分
按面积
怎么算
每个账期的总费用 ÷ 楼内住宅单位数
每个账期的总费用 ÷ 全部住宅单位总面积 × 本单位面积
总费用包括什么
全部住宅单位加相关公共区域的费用,不含滞纳金
同左
两户时的结果
各占一半
按两户面积比例分
适合的房子
上下两户面积接近
上下两户面积差距明显
最低减租额公式(s.15)
(A ÷ B) ÷ C
(A × D ÷ E) ÷ C
💡 A=最近 12 个月整栋楼该 utility 总费用(不含滞纳金),B=住宅单位数,C=12 个月里的租期数(月付就是 12),D=本单位面积,E=全部住宅单位总面积。几户一起分摊时,s.13(1) 第 2 项要求所有单位用同一种方法,不能楼上按面积、楼下按平分。

一个假设算例:电费怎么分、租金降多少

以下数字全部是为了演示公式而假设的,不代表任何真实房子或市场水平。

假设一栋独立屋分成楼上、地下室两个住宅单位,都按月付租;整栋过去 12 个月电费合计 2,400 加元(已扣除滞纳金);楼上 1,200 平方尺、地下室 800 平方尺,合计 2,000 平方尺。

按平分:每户分摊每期账单的一半。地下室的最低减租额 = (2,400 ÷ 2) ÷ 12 = 每月 100 加元,楼上同样是 100 加元。

按面积:地下室份额 = 800 ÷ 2,000 = 40%,楼上 60%。地下室的最低减租额 = (2,400 × 800 ÷ 2,000) ÷ 12 = 每月 80 加元;楼上 = (2,400 × 1,200 ÷ 2,000) ÷ 12 = 每月 120 加元。

注意两点。第一,「楼上六成、楼下四成」这个比例本身,在这个算例里是由面积算出来的,不是拍脑袋定的。第二,条文用的是「residential units」(住宅单位)而不是「rental units」:如果你自己住其中一层,按平分法除的单位数是否要把你那层算进去,要按条文原话去对,不要想当然。

签约时直接写「租客付 40%」,算不算合规?

这是房东最常问、也是条文没有直接回答的一个问题。

能确定的部分:s.138(1) 说房东「may … charge the tenant a portion of the cost of the ut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cribed rules」,而 O. Reg. 394/10 s.13 规定的算法只有平分和按面积两种。s.138(4) 也清楚地预设了「签约前就已经在分摊」的情形,要求签约前披露百分比和最近 12 个月的总费用。

没有确定的部分:一个不按这两种方法算出来的任意比例(例如按人头、按电器多少、按双方商量),或者一份从第一天就写明分摊、此前从未由房东全包过的新租约,是否一定要套进 s.138 和这两种方法,条文没有正面说。我没有核过 LTB 的相关裁决,所以这里不引判例,也不替你下「合法」或「违法」的结论。真起了争议,由 LTB 根据具体事实判断。

实际的意思是:任意比例不是一定不行,但它站在一块没有条文直接撑腰的地面上。

💡 我个人的判断是:既然条文只写了平分和按面积两种算法,一栋 6 个单位以内的房子想让租客分摊,最省心的做法是直接在两种里选一种,把百分比、算法和减租额一起写进书面同意和通知里。用自定的比例换来的那点灵活,背后是一个条文没有正面回答的问题,而租客对违反 s.138(1) 的申请,是从违约首次发生起一年内都可以提出的。这是我对风险的取舍,不是法律意见,具体安排请以律师意见为准。

已经在收了,房东能不能中途改?

「中途改」通常有三种,答案不一样。

一、从房东全包改成租客分摊。这正是 s.138(1) 设计的场景,但前提都在租客那边:没有租客的书面同意,房东不能单方面开始收;同意之后,还要走至少 30 天的书面通知和同步减租。租客不同意,就继续按原租约执行。

二、从一种算法换到另一种。s.138 和 O. Reg. 394/10 没有给房东一个单方面换算法的通道;s.14 的书面通知要写明算法和减租怎么算,换算法等于改变了这两项。如果多户一起分摊,换的时候还得所有单位同步换,因为 s.13(1) 第 2 项要求同一方法。

三、只改百分比,比如从四成调到五成。条文同样没有给单方调整的机制。百分比是双方书面约定的一部分,想改,比较稳妥的路径是重新取得书面同意,并按新数字重新通知、重新核算减租。

另外,2011-01-01 之前就已经在分摊的楼,O. Reg. 394/10 s.13(1) 第 3 项和 s.14(2) 对算法和通知规则有过渡豁免。这种老安排如果想改,先把当年的约定翻出来再说。

租客不交分摊,房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不能做的:s.138(3) 写明,按 s.138(1) 收分摊的房东,不得以租客没付这笔 utility 费用为由发 s.59 终止通知,也不得为此向 LTB 申请 s.69 或 s.87 的命令。原因在 s.138(2):按这套规则分摊的 utility,不再算 rent 的一部分,所以欠它不等于欠租。

反过来,租客能做的:s.138(6) 允许租客或前租客向 LTB 申请认定房东是否违反 s.138。违反 s.138(4) 披露或 s.138(5) 节能要求的,LTB 可以命令减租、退款、维修等(s.138(7));违反 s.138(1) 本身(例如没拿书面同意、没减租)的,LTB 还可以终止租约,或命令房东重新承担供应这项 utility 并定新租金(s.138(8))。

时限:O. Reg. 394/10 s.18 规定,关于违反 s.138(1) 或 s.138(4) 的申请,要在违约首次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关于 s.138(5) 的申请没有这个限制。

电器要求:如果分摊的是电费,O. Reg. 394/10 s.17 要求房东提供的冰箱须是 1994-01-01 或之后制造,替换的冰箱须是 2002-12-31 或之后制造。地下室那台老冰箱,分摊前值得看一眼铭牌。

🚨欠分摊不等于欠租。按 s.138 分摊的 utility 不算 rent,房东不能因为租客没付这笔钱发 N4 一类的终止通知,也不能为此申请驱逐命令(s.138(3))。

开始分摊之前,房东手上该有的东西

按「先算清、再落纸、后收钱」三段排列,逐条打勾。

先算清
  • ☐确认租客不和你(或你的近亲)共用厨房、卫生间,出租单位不超过 6 个,且总表账户在你名下
  • ☐调出最近 12 个月整栋楼该项 utility 的账单,扣掉滞纳金后算出总额
  • ☐量清每个住宅单位的面积,在平分和按面积之间选定一种,所有单位同用
  • ☐按 s.15 公式算出每户的最低减租额
  • ☐燃气账单要分的话,先弄清哪部分是供暖,拿不准就先问律师
再落纸
  • ☐取得每位租客签字的书面同意
  • ☐至少提前 30 天送达书面通知,写明减租额、生效日、算法和减租算法
  • ☐检查房东提供的冰箱制造日期是否符合 s.17
后收钱
  • ☐从减租生效的那个租期起,再开始收分摊
  • ☐每期把总账单和各户份额一起发给租客,留存记录
  • ☐招新租客时,签约前书面披露百分比、最近 12 个月总费用和空置情况

常见问题 FAQ

Q

房东能不能直接定楼上六成、楼下四成?

A

O. Reg. 394/10 s.13 只列了两种算法:按住宅单位数平分,或按面积。如果六比四正好是按两户面积算出来的,就落在法定方法里;如果是按人头或商量出来的任意比例,是否站得住,条文没有直接回答,有争议时由 LTB 根据事实判断。

Q

租客不交分摊的水电费,房东可以赶人吗?

A

不能以此为由。RTA s.138(3) 规定,按 s.138(1) 收分摊的房东,不得因为租客没付这笔 utility 费用发 s.59 终止通知,也不得为此申请 s.69 或 s.87 的命令。原因是 s.138(2) 写明这部分 utility 不再算作 rent。

Q

原来租金包水电,房东中途说要分摊,租客一定要同意吗?

A

不一定。RTA s.138(1) 把租客的书面同意列为前提,租客不同意,房东不能单方面开始收。就算同意了,房东还要按 O. Reg. 394/10 s.14 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并按 s.15 同步减租。

Q

燃气费也能按比例分摊给租客吗?

A

RTA s.2(1) 把 utilities 定义为供暖、电和水,燃气这个词不在其中。燃气用于供暖的部分对应定义里的供暖;同一张账单里热水炉、炉灶等其他用途是否也能按 s.138 分摊,条文没有直接回答,具体情况建议先问律师或 paralegal。

Q

房东没按规矩分摊,租客多久内可以去 LTB 申请?

A

按 O. Reg. 394/10 s.18,关于房东违反 RTA s.138(1)(例如没拿书面同意、没减租)或 s.138(4)(签约前没披露)的申请,要在违约首次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关于 s.138(5) 电器节能要求的申请没有这个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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