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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Sep 29, 2026 · 19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房东装了分表,想让现有租客自付电费:租客不同意也能改吗?

装表是一回事,把「供电义务」转给租客是另一回事。安省 RTA 第 137 条给后者设了四道门槛:先给信息、再拿书面同意、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按公式降租——租客可以说不。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9-29
核心要点

房东给在租单位装了分表,能不能直接通知租客「以后电费你自己交」?

不能。装表本身不需要租客同意,但要把租约里「房东供电」的义务终止掉,安省《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第 137(3) 条要求三件事同时做到:取得租客以 LTB 批准格式签署的书面同意、按规例提前至少 30 天书面通知、并按规例公式降低房租。而且在拿同意之前,房东必须先书面告诉租客一句话:你无须同意。租客不签,这条路就走不通。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s. 137;O. Reg. 394/10, ss. 3–5(安省 e-Laws 现行版),2026。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经纪。想象这样一个画面:楼里刚来了 suite meter 的安装工,电表箱旁多了一块新表;几天后,住了好几年的租客在门缝里收到一叠纸——一页降租说明、一页供电商的收费介绍,最后一页是等着签名的同意书。房东心里想的是「表都装好了,电费自然该各付各的」;租客心里想的是「我不签会怎样」。这两个问题,法律其实都给了明确答案,而且答案落在同一条:安省《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RTA)第 137 条和它的配套规例 O. Reg. 394/10。本文只讲规则本身,不替任何一方下个案结论——具体到你自己的租约和单位,请咨询律师、持牌 paralegal 或直接联系 LTB。

装表:提前至少 24 小时书面通知停电时段

→

签字前:房东先书面提供规定信息(含「你无须同意」)

→

租客自愿签 LTB 批准格式的书面同意

→

提前至少 30 天书面通知终止日期

→

按规例公式降租,最迟在终止日当天或之前开始的租期首日生效

装表和「转电费」是两个动作,法律分开管

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把两个动作当成了一个。RTA 第 137 条其实把它们拆成了两款:

第 137(2) 款管「装表」——房东可以为安装 suite meter 暂时中断供电,条件是由 suite meter provider 安装、停电时间只限安装所需的最短时长、并按规例给足通知。这一步不需要租客同意。

第 137(3) 款管「终止房东的供电义务」——也就是把「电费由房东包」改成「租客自己跟供电商结账」。这一步才是本文的重点,而它需要租客点头。

所以表装好了,只说明「具备了转的物理条件」;租约里谁负责供电,并不会因为墙上多了块表而自动改变。

两个动作,门槛完全不同

装表(第 137(2) 款)
终止供电义务(第 137(3) 款)
要不要租客同意
不需要
需要,且须用 LTB 批准格式的书面同意
通知期
至少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
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
通知必须写明
停电日期、8 a.m.–6 p.m. 之间的具体时间、预计持续多久
供电义务终止的日期
房租变不变
不变
按规例公式降租(少数类别单位除外)
签字前的信息义务
无
房东须先书面提供一整套规定信息
💡 装表是房东可以单方面安排的工程;转电费是改租约里的一项核心条件,法律把决定权交给了租客。

如果租客愿意:法律要求的完整流程

下面按时间先后排列。其中「先给信息、后拿同意」这个顺序是法条明文规定的(第 137(4) 款);30 天通知和降租则是第 137(3) 款要求与书面同意一并做到的条件,缺一项都不算合法终止。

1

装表停电: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

据 O. Reg. 394/10 第 2 条,装表需要停电时,房东须至少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租客,写明停电的日期和时间(须在上午 8 点到下午 6 点之间),并说明预计停多久。
2

签字之前:把规定信息一次交齐

第 137(4) 款规定,房东在取得书面同意之前,必须先把规定信息交给租客,否则不得终止供电义务。O. Reg. 394/10 第 5 条列出的内容包括:

  • 一份书面声明:租客无须同意终止房东的供电义务;
  • 降租金额,以及是怎么算出来的;
  • 供电商或 suite meter provider 的联系方式;对方可能要求押金、押金政策如何;会收哪些费用、金额或算法;什么情况下可能涨费、已计划的涨费;欠费逾期可能被断电;
  • 应租客要求,提供房东与供电商之间协议(如有)的副本;
  • Ontario Energy Board 的联系方式,以及「与供电商有争议可联系 OEB」的书面说明;
  • 如果房东提供冰箱:冰箱制造日期和能效的最佳可得信息。

⚠️顺序不能倒:第 137(4) 款要求的规定信息,必须在租客签同意书之前交到租客手里。先让租客签字、事后再补发降租说明和供电商资料,属于第 137(4) 款的违规——而这正是 LTB 可以命令房东重新承担供电义务的情形之一。

3

租客自愿签署书面同意

同意必须是书面的,并采用 LTB(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批准的格式(第 137(3)(a) 款)。口头答应、短信回一句「好」、或在房东自拟的纸上签名,都不是法条写的那种同意。
4

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终止日

据 O. Reg. 394/10 第 3 条,终止供电义务的书面通知须至少提前 30 天 发出,并写明终止的具体日期。
5

降租按时生效

据 O. Reg. 394/10 第 4(3) 条第 1 项,降租须从某个租期的第一天起生效,而这个租期的开始日不得晚于供电义务终止的那一天。换句话说,不能先让租客自己交电费,隔几个月再降租。

降租降多少:规例给了两种算法,只定「最低额」

根据 O. Reg. 394/10 第 4 条,一般单位的降租最低额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计算(房东可以降得比最低额多,但不能少):

方法一:看这个单位自己过去的用电(第 4(4) 款)。公式是 (A + B) ÷ C:A 是向租客提供降租信息之前、有数据可查的最近 12 个月里,这个单位的用电消费成本(账单上「Your Electricity Charges」标题下「Electricity」那一项);B 是按这个用电量估算的未来 12 个月附加费用和税——配送费、监管费、账单与管理费、税等,但不含一次性开户费和滞纳金;C 是 12 个月里的租期数(按月交租就是 12)。期间有空置月份的,按实际入住的完整月数折算成 12 个月(第 4(5) 款)。

方法二:从全楼用电往下分摊(第 4(6) 款)。先拿全楼最近 12 个月的用电成本,减去非出租部分(公共区域等)的用电——这部分须由持 Professional Engineers Act 牌照的人估算;再按这个单位的面积(平方英尺)占全部出租单位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加上估算的附加费和税,除以租期数。

同一栋楼要前后一致(第 4(3) 条第 4–6 项):多个单位都转的,原则上用同一种方法;用过方法二的可以改用方法一,但一旦对任何一个单位用了方法一,之后其余单位都只能用方法一。违反这条的,按对租客最有利、降幅最大的那种方法计算。

ℹ️两个例外提醒:其一,O. Reg. 394/10 第 19 条规定,政府或社会住房、geared-to-income 等若干类单位不适用第 137(3)(c) 款的降租要求;其二,第 137 条在 2020 年经《Protecting Tenants and Strengthening Community Housing Act, 2020》修订,第 137(19) 款规定,该修订法案获御准之前签订的租约,继续适用修订前的条文。你的单位是否落在这两类情形里,建议向 LTB 或律师确认。

电取暖的单位:多一道硬条件

如果单位的主要取暖来源是电,第 137(5) 款只允许房东在规定情形、满足规定条件时终止供电义务。O. Reg. 394/10 第 6 条要求两个条件同时成立:一是取暖用电不接在计量其他用电的那块表上;二是房东不终止供应电取暖的义务。也就是说,取暖的电仍由房东负责,能转给租客的只是取暖以外的用电。这类单位的降租也另有公式(第 4(7) 款),计算时要把取暖用电扣除。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条路在法律上的本质,是一次需要对方点头的「重新谈判」,而不是房东单方面的设备升级。规例强制房东在签字前先写明「你无须同意」、把降租算法摊开、把供电商的押金和断电规则讲清楚——立法的思路很明显:让租客在信息完整的前提下自己决定。对房东来说,材料准备得越清楚,这场谈判越可能顺利;对租客来说,签不签是你的权利,但一旦签了,降租额基本就定下来了(见下一节)。

租客这一侧:不签会怎样,签了能不能再算

可以不签。规例要求房东交给租客的书面声明里,本来就写着「租客无须同意」(O. Reg. 394/10 第 5(2) 条)。没有这份同意,第 137(3) 款的条件就不齐,房东的供电义务不能被终止。

租约里预先写好的「同意」不算数。第 137(18) 款规定,租约中声称租客已经同意、或将在未来某日同意终止房东供电义务的条款,以及其他与第 137 条不一致的条款,一律无效。所以「签租约时就写了以后装表要自付电费」,并不能替代装表后按流程取得的书面同意。

签之前把数字核清楚。第 137(6) 款原本设想租客可以在规定情形下请求调整降租额,但 O. Reg. 394/10 第 7 条写明:不存在任何可以提出这种请求的规定情形。这意味着租客没有一条「签完再按实际电费申请调整」的规例通道——降租额是否合理,最好在签字前对照房东给的计算方式看明白。

步骤没走对:租客可以向 LTB 申请什么

第 137(11) 款允许租客或前租客向 LTB 申请,认定房东是否违反了本条义务。可能的救济分两层:

  • 违反装表停电规定(第 137(2) 款)或节电能效义务(第 137(9)(10) 款)等:LTB 可以命令减租(abatement)、命令房东支付或完成维修更换、命令降低租金并退还差额,或作出其他适当命令(第 137(12) 款)。
  • 违反同意、信息或电取暖这三道门槛(第 137(3)(4)(5) 款):除上述救济外,LTB 还可以命令房东重新承担供电义务并设定新租金,或终止租约(第 137(13) 款);终止租约的,可同时命令迁出,生效日不早于命令写明的终止日(第 137(14) 款)。

时限要留意:据 O. Reg. 394/10 第 12 条,涉及第 137(2)(3)(4)(5) 款违规的申请,须在被指违规首次发生后一年内提出;涉及第 137(9)(10) 款节电能效义务的申请则没有这项时间限制。

转完以后:几条随之改变的规则

电费不再算「租金」。第 137(16) 款规定,装了表、由租客负责电费后,租客为供电支付的金额不属于 RTA 第 2(1) 条定义的「rent」。

房东仍有节电能效义务。第 137(9) 款要求,装了 suite meter 且供电义务已终止的,房东须确保所提供的电器和单位其他方面符合规例的节电与能效要求。以冰箱为例,O. Reg. 394/10 第 10 条规定:房东提供的冰箱须为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制造;更换冰箱的,新冰箱须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制造。

「必要服务」的认定也随之变化。第 137(17) 款规定,在房东、其代理人或 suite meter provider 依本条或《Electricity Act, 1998》第 31 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电不被视为第 21 条所说的 vital service,对供电的干预也不被视为干扰租客的合理享用。这一款的适用边界比较细,涉及具体断电纠纷时,建议直接咨询律师或 LTB。

常见问题 FAQ

Q

房东装了分表,说以后电费让我自己交,我必须签吗?

A

不必。据安省 RTA 第 137(3) 条,房东要终止租约里的供电义务,必须取得租客以 LTB 批准格式签的书面同意;O. Reg. 394/10 第 5(2) 条还要求房东事先书面告知你「无须同意」。你不签,房东就不能单方面把电费转给你。

Q

租约里早就写了「以后装表后电费由租客付」,还算数吗?

A

不算数。RTA 第 137(18) 条规定,租约中声称租客已同意或将在未来某日同意终止房东供电义务的条款,以及与第 137 条不一致的条款,一律无效。装表后仍须按流程先给信息、再取得书面同意、提前 30 天通知并降租。

Q

改成自付电费后,房租会降多少?

A

没有统一金额,由规例公式定最低额。据 O. Reg. 394/10 第 4 条,一般单位按两种方法之一计算:看该单位过去 12 个月的实际用电成本加估算附加费和税,再除以一年的租期数;或从全楼用电减去非出租部分后按面积分摊。房东须在你签字前书面说明金额和算法(第 5(3) 条)。

Q

签了同意书之后觉得降租太少,还能要求重新算吗?

A

规例没有给这条通道。RTA 第 137(6) 条设想了租客请求调整降租额的机制,但 O. Reg. 394/10 第 7 条写明不存在任何可以提出请求的规定情形。所以降租额是否合理,最好在签字前对照房东给的计算方式核清楚;若怀疑计算本身违反规例,可咨询律师或 LTB。

Q

房东没按规定走流程,租客多久之内可以去 LTB 申请?

A

据 O. Reg. 394/10 第 12 条,涉及 RTA 第 137(2)(3)(4)(5) 款违规的申请,须在被指违规首次发生后一年内提出;节电能效义务(第 137(9)(10) 款)方面的申请没有这项时限。对同意或信息环节的违规,LTB 可命令房东重新承担供电义务并设定新租金(第 137(1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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