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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 Oct 9, 2026 · 17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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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楼被火烧、拆了重建,或大修期间没法用:这一年交的地税能退吗?安省《市政法》第 357 条(多伦多走 COTA 第 323 条)怎么申请

地税按年征,楼却可能在年中就没法用了。安省留了一条退减的路,但它不会自动发生:要有人在次年 2 月最后一天前提出申请,而市议会是「可以」批,不是「必须」批。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9
核心要点

商业楼当年被烧毁、拆除,或因维修翻新停用,这一年已经交的地税能退吗?

可以申请,但不会自动退,也不保证批。多伦多以外依《市政法》(Municipal Act, 2001)s.357(1),多伦多依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323(1):建筑因火灾、拆除或其他原因被夷平,或受损到实质上无法用于原来的用途(两部法都是 (d) 项);或维修、翻新使土地在当年至少 3 个月无法正常使用(《市政法》是 (g) 项,多伦多是 (h) 项)。业主、租客等人须在次年 2 月最后一天前向市政财务官(treasurer)提出申请,市政可以(may)取消、减少或退还当年部分或全部地税。

来源:Municipal Act, 2001 s.7.1、s.357;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323(安省 e-Laws 官方 Word 版,consolidation 自 2026-06-02 起,2026-10-09 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

设想一栋两层的临街商业楼:楼下是租客经营的餐馆,楼上租给一家小办公室。年中后厨起火,一楼封了,楼上也因为烟熏和救火用水暂时没法办公。接下来几个月,业主和租客要处理的事一件接一件:清理、找承建商、谈停业期间的租金怎么算。

地税却是按年征收的。等事情稍微安定下来,一个当时顾不上的问题才浮上来:楼没法用的这段时间,当年的地税能不能退一部分?

安省法律里确实有这条路,但它有三个特点,决定了你能不能走通:第一,必须有人主动申请,而且有硬截止日;第二,市议会是「可以」减退,不是「必须」;第三,多伦多和安省其他城市引用的不是同一部法,条款字母还错开了一位。下面先把法律依据分清,再讲门槛、谁能申请、时间线,最后讲条文没写、需要你自己去确认的部分。

申请年度:建筑被毁或受损,或维修翻新使物业停用满 3 个月

→

次年 2 月最后一天前:向市政财务官提交申请

→

次年 9 月 30 日前:市议会开会听取陈述并作出决定

→

决定后 35 天内:不服可上诉 Assessment Review Board

→

建筑当年已修复可用:已减退的税可能被恢复征收

先分清你在哪部法下:同一套规则,条款字母错开了

多伦多以外:Municipal Act, 2001 s.357
多伦多: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323
向谁申请
地方市政的财务官(treasurer)
city treasurer
建筑被夷平或受损
s.357(1)(d)
s.323(1)(d),字母相同
维修翻新使物业停用满 3 个月
s.357(1)(g)
s.323(1)(h)
规例指定的土地不适用「维修翻新」项
s.357(1.1) 排除 (g)
s.323(1.1) 排除 (h)
无人申请时,财务官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自行申请
s.357(4):适用 (f) 笔误和 (g) 维修翻新
s.323(4):条文写的也是 (f)(g),但在多伦多这两项是移动单元和笔误,字面上不含 (h) 维修翻新
申请人、截止日、开会、上诉、恢复征税
s.357(2) 至 (18)
s.323(2) 至 (18),期限与《市政法》相同
💡 根据《市政法》(2001)s.7.1(1),除另有规定外,这部法不适用于多伦多市。所以引用条文时,别把《市政法》的字母直接套到多伦多:同样是「维修翻新」,多伦多以外是 (g),多伦多是 (h)。

两种情形,门槛写得不一样

情形一:建筑被毁或受损(两部法都是 (d) 项)。条文要求,在申请年度内,或在前一年评估名册返还(return of the assessment roll)之后,土地上的建筑:

  • (i) 因火灾、拆除或其他原因被夷平(razed);或
  • (ii) 因火灾、拆除或其他原因受损,以致substantially unusable,也就是实质上无法用于受损前那一刻的用途。

两处值得留意的措辞:原因写的是「火灾、拆除或其他原因」(by fire, demolition or otherwise),不限于火灾;衡量标准是「受损前的用途」,例如原本是餐馆,就看它还能不能作为餐馆使用。

情形二:维修或翻新停用(《市政法》(g)、多伦多 (h))。原文是:对土地的维修或翻新,使土地在当年至少 3 个月无法正常使用。和情形一相比,有两个不同:

  • 时间窗口只写了「当年」(during the year),没有情形一那种「前一年评估名册返还之后」的延伸;
  • 2007 年及以后的税年,这一项不适用于prescribed land,即财政部长以规例指定的土地(s.357(1.1)、(1.2);多伦多 s.323(1.1)、(1.2))。哪些土地被指定,要看规例本身,本文未展开;拿不准时向市政财务官确认。

谁能申请:商业租客本人就在名单里

根据《市政法》(2001)s.357(2)(多伦多 s.323(2) 措辞相同),申请只能由下列人士提出:

  • 土地的业主;
  • 在土地登记处和 sheriff 记录上显示对土地有权益的人;
  • 土地的租客、占用人或其他占有人(tenant, occupant or other person in possession);
  • 上述任何一人的配偶。

白话说:商业租客不需要借房东的名义,可以以自己的身份递申请。

另外,这条法按「土地」和「建筑」写,没有限定物业类别。本文以商业楼为例,但住宅业主、住宅租客遇到同样的情形,依据的也是这一条。

💡 我个人的判断是:「谁能申请」和「退下来的钱归谁」是两件事,最好分开谈。条文把租客列进申请人,只回答了谁能敲门;s.357 本身没有规定减退的税款在业主和租客之间怎么分。如果你的租约让租客承担地税,楼出事之后由谁去申请、退款怎么回到实际出钱的人手里,答案在租约里,不在这条法里。最好在 2 月底截止之前,就和对方、和各自的律师把这件事说清楚,而不是等议会批了再争。

从申请到最终决定:一条按日历走的程序

以下用「申请年度」指事件发生、要申请减退地税的那一年。各项期限在《市政法》s.357 和多伦多 s.323 里相同。

1

截止:次年 2 月最后一天

申请须在次年 2 月最后一天或之前交给财务官(s.357(3))。s.357 没有写给申请人延期的条款。

《市政法》下有一个窄口子:如果到截止日无人申请,财务官可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自行就 (f) 笔误或 (g) 维修翻新提出申请(s.357(4))。这不包括 (d) 建筑被毁;多伦多的对应条文 s.323(4) 字面上也不含 (h) 维修翻新。换句话说,建筑被毁这一项,只能靠有权申请的人自己按时提交。

⚠️截止日是这条程序里最硬的一环:s.357 没有给申请人的延期条款。事件发生在哪一年,就以那一年为申请年度,申请须在次年 2 月最后一天前交到财务官手上。修复工程拖得久,不影响这个截止日。

2

开会与决定:次年 9 月 30 日前

市议会须在次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开会让申请人陈述;至少在会前 14 天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作出决定(s.357(5))。

注意市政也可以走另一种安排:议会可通过 by-law,授权 Assessment Review Board 直接行使议会在这条下的决定权,这时下面讲的通知和上诉条款((6) 至 (10))不适用(s.357(11))。你所在的市有没有这样做,向财务官确认。

3

通知:决定后 14 天内

议会作出决定后 14 天内,须通知申请人决定结果,并写明上诉的最后一天(s.357(6))。
4

上诉:决定后 35 天内,向 ARB

不服议会决定,申请人可在议会作出决定后 35 天内,向Assessment Review Board(ARB)的 registrar 提交上诉通知(s.357(7))。留意起算点是议会作出决定那天,而通知最迟可以在决定后第 14 天才发出,所以收到通知时剩下的时间可能比 35 天短。

如果议会到 9 月 30 日仍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在当年 10 月 21 日前直接上诉到 ARB,并作为重新聆讯处理(s.357(8))。ARB 可以作出议会能作的任何决定(s.357(10)),ARB 的决定是终局的(s.357(17))。

楼修好了,退掉的税可能被加回来

这一点只针对 (d) 项(建筑被毁或受损)。如果议会或 ARB 认定,在当年建筑已经重建或修复,并且能够用于被毁或受损前的用途,可以把因这次申请而减退的税,部分或全部恢复到税册上(s.357(13))。

恢复有两个限制(s.357(14)):决定须在申请年度次年 2 月最后一天或之前作出;按税册须承担恢复税款的每一个人,都要有机会向议会或 ARB 陈述。议会关于恢复的决定也可以上诉到 ARB(s.357(15))。

恢复的税在税单寄出后,随当年下一期税款一起缴;如果当年已没有剩余分期,或税单到次年才寄出,则在税单寄出后第 22 天到期(s.357(16))。多伦多 s.323(13) 至 (16) 规定相同。

条文没有写的几件事

  • 退多少。条文用的是「可以取消、减少或退还全部或部分」,没有给计算公式。批不批、批多少,以议会或 ARB 的决定为准。
  • 钱怎么分。s.357 没有规定减退的税款在业主和租客之间怎么分配,这由租约决定。
  • 哪些土地被排除在「维修翻新」项之外。条文只说由规例指定,具体名单要看规例。
  • 你的市是否授权 ARB 直接审。取决于该市有没有通过 s.357(11) 的 by-law。

以上任何一项落到你的个案上,先问市政财务官;涉及租约分配或是否值得上诉,找律师或持牌税务专业人士。

这条路不管的几种情况

  • 觉得评估值本身定高了:那是评估申诉,走 Assessment Review Board 的另一套程序,和 s.357 的「事件型减退」不是一回事。
  • 评估名册在编制时出了笔误:多伦多以外另有《市政法》s.358,申请窗口和回溯年数都和 s.357 不同,本文不展开。
  • 商业或工业物业有空置部分:那是《市政法》s.364 的空置退税计划,另一套规则;条文允许地方市政通过 by-law 选择不设这项计划(s.364(1.1)),你所在的市是否还提供,要单独确认。

常见问题 FAQ

Q

我是商业租客,楼被烧了,可以自己去申请退地税吗?

A

可以提出申请。《市政法》s.357(2)(b) 明确把租客、占用人或其他占有人列为可申请人,多伦多 City of Toronto Act s.323(2)(b) 相同。申请须在次年 2 月最后一天前交给市政财务官;退下来的钱和你的租约怎么对接,条文没有规定,要看租约。

Q

楼烧了的那一年,地税能退多少?

A

条文没有给计算公式。《市政法》s.357(1) 写的是市政「可以」取消、减少或退还当年全部或部分地税,批不批、批多少由市议会决定。不服可在议会作出决定后 35 天内上诉 Assessment Review Board,ARB 可作出议会能作的任何决定,且其决定是终局的(s.357(7)、(10)、(17))。

Q

多伦多的商铺也是按《市政法》第 357 条申请吗?

A

不是。依《市政法》s.7.1(1),这部法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多伦多市,多伦多对应的是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323。建筑被毁同为 (d) 项,维修翻新是 (h) 项而不是 (g) 项;申请截止(次年 2 月最后一天)、议会决定(次年 9 月 30 日前)、上诉期限(35 天)都相同。

Q

装修停业了好几个月,当年地税能减吗?

A

如果维修或翻新使物业在当年至少 3 个月无法正常使用,可以依《市政法》s.357(1)(g)(多伦多 s.323(1)(h))申请。但 2007 年及以后,规例指定的土地不适用这一项(s.357(1.1))。是否属于指定土地,向市政财务官确认。

Q

楼修好重新开业了,已经退的地税会被要回去吗?

A

有可能,但只针对建筑被毁或受损这一项。依《市政法》s.357(13)、(14),如果建筑在当年已重建或修复并能用于原用途,议会或 ARB 可把减退的税部分或全部恢复,但须在次年 2 月最后一天前作出决定,并给须承担税款的人陈述机会。恢复的税随当年下一期税款缴纳,或在税单寄出后第 22 天到期(s.3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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