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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Legal & TRESA · Oct 6, 2026 · 17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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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前申请了地税复议或上诉,成交后才出结果:多退的地税退给谁、补缴的找谁?

安省的地税退款跟着税单走,不跟着付款人走。复议结果若落在过户之后,钱可能寄到新业主手里——标准买卖合同并没有替你安排这件事。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6
核心要点

卖房前申请的地税估值复议,成交以后才出结果——多退的地税会退给卖家还是买家?

退给调整那天税单上登记的业主,不看当年是谁交的钱。按 Municipal Act, 2001 s.341(2)(a),市政把多缴部分退给「调整作出当日税单上的土地业主」;若是少缴,按 (2)(b) 另发税单补收。MPAC 对复议的答复期限是请求后 180 天(通知延期的最迟 240 天),结果完全可能晚于过户。而 OREA Form 100 第 18 条只把地税分摊到成交日,没有成交后再调整的文字——卖方想保住属于自己那段的退款,需要在买卖合同里另外约定。

来源:Municipal Act, 2001 s.341(多伦多市为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306);Assessment Act s.37(6)、s.39.1(7);OREA Form 100 第 18、19 条(安省 e-Laws 现行版,2026-10-06 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

设想这样一个时间线:3 月,你觉得今年的物业评估偏高,向 MPAC 递了复议申请;5 月房子签了 offer,7 月过户;秋天,MPAC 的复议结果信寄到——评估下调了,当年地税多交了一截。信是寄给你的,因为申请人是你;但退款那张支票,市政按法律要寄给「调整当天税单上的业主」。如果那时税单上已经换成买方的名字,钱就去了买方那里。

这篇从卖方的角度,把这件事拆成三层:市政和谁结账(法条写得很清楚),买卖双方之间怎么分(标准合同几乎没写),以及申诉打到一半房子换了手,程序上怎么办(条文没写,我照实说)。

税年 3 月 31 日前:向 MPAC 申请复议(RfR)

→

MPAC 180 天内答复,通知延期的最迟 240 天

→

不服:答复 issuance date 后 90 天内向 ARB 上诉

→

全部程序终局,评估才改

→

司库调整税单,多缴退给当日税单上的业主

退款认的是税单上的名字,不是缴款记录

直觉上的想法是:钱是我交的,多交了自然退给我。法条不是这么设计的。

第一步在 Assessment Act s.37(6):复议、上诉没有全部终局之前,评估不改;终局后评估变了,当年的税「相应调整」,多缴部分由市政退还。注意这一条只说「退还」,没说退给谁。

谁来收这笔钱,写在 Municipal Act, 2001 s.341。根据安省 e-Laws 上的现行条文(2026),司库要按 Assessment Act 下评估册的变更调整当年税单(tax roll),然后:

  • (2)(a) 多缴的,退给调整作出当日税单上显示的土地业主;
  • (2)(b) 少缴的,另发一张税单补收;
  • (3) 市政可以先拿这笔退款抵扣该业主名下的欠税。

所以决定钱流向的,是两个时间点谁先谁后:税单调整那天和税单业主更新那天。市政什么时候把业主改成买方,s.341 不管;但只要调整发生在业主已更新之后,按条文,退款对象就是买方。

ℹ️房子在多伦多市?Municipal Act, 2001 s.7.1(1) 明写本法不适用于 City of Toronto。多伦多的对应条文在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s.306(2)(a) 同样规定多缴部分退给「调整当日税单上的业主」,s.306(3) 可抵扣欠税,s.310(6)(9) 是利息与 120 天起算点,s.314(1)–(3) 是向后续业主追收与特别留置权——规则相同,只是条号不同。

复议申请:非普查重估年为当年 3 月 31 日前;普查重估首年为评估通知 issuance date 后 120 天内(s.39.1(1.1)、(1.2))

→

MPAC 答复:请求后 180 天内;若在 180 天内通知需要延期,最迟 240 天(s.39.1(7))

→

向 ARB 上诉:住宅类须先做复议;答复 issuance date 后 90 天内(s.40(3)、(5))

→

终局后评估才改,税款相应调整(s.37(6))

→

司库调整税单:多缴退给当日税单业主,少缴另发税单(Municipal Act s.341(2))

为什么这事会撞上卖房时间表

把上面几段期限串起来看:3 月底前递的复议,MPAC 的法定答复窗口可以拖到秋天;如果再走 ARB,上诉期本身就有 90 天,之后才进入审理。也就是说,从申请到税单真正被调整,中间隔着不止一个季度,而一宗春季签约、夏季过户的交易,整个合同周期都可能落在这个窗口里。

这是把条文期限相加得出的时间判断,不是对任何个案处理速度的预测——MPAC 和 ARB 实际多快出结果,以它们的处理为准。

退税和补税:市政分别跟谁结账

评估下调 → 多缴退款
评估上调 → 少缴补税
条文
Municipal Act s.341(2)(a)
Municipal Act s.341(2)(b)
市政怎么做
退给调整当日税单上的业主
另发一张税单补收差额
可否抵扣/追收
s.341(3):可先抵扣该业主欠税
s.349(1):可向最初被评税的纳税人及此后的业主追收;(3) 地税是土地上的特别留置权
利息
s.345(6)(b):因评估变更产生的多缴要付利息,从市政收到 MPAC/ARB/法院变更通知后 120 天起计
s.345(6) 的利息条款只针对多缴,补缴一侧没有对应规定
对卖方意味着
自己那段多交的钱,可能落进买方手里
过户后的补税单,条文上仍可能追到原纳税人
对买方意味着
收到不属于自己期间的钱,怎么处理靠合同
补税挂在房子上,买方作为现业主同样在追收范围内
💡 两栏回答的都只是「市政找谁」。s.349(2) 明写这些规定不影响纳税人或业主对其他人的追索——买卖双方之间怎么分,是另一层,归合同。

Form 100 的两条:一条只算到成交日,一条只留了口子

安省住宅转售使用的 OREA Form 100 里,和地税直接有关的是两条。

第 18 条(Adjustments):地税等项目「分摊到成交日」,成交日当天算买方。这就是调整表(statement of adjustments)的依据。条文里没有任何成交后再调整的文字——它按过户那一刻手上的税单数字切一刀,之后评估怎么变,这一条不跟进。

第 19 条(Property Assessment):双方确认物业可能被重新评估,并约定不因重估导致的地税变化向对方或经纪索赔,但有一句例外——save and except 成交前已产生的地税。

按字面读,这句例外把「成交前那段时间的地税变动」从免责范围里拿了出来,算是给卖方留了口子。但它没有写由谁向谁主张、按什么算、什么时候结清。这是对条文文字的读法,不是法律结论;一旦双方对这笔钱有分歧,具体怎么解释,要由律师判断。

⚠️别把第 19 条当成保护。它的主体是「双方不因重估相互索赔」,例外只有一句、没有执行机制。手上有未结申诉的卖方,不能指望这句话替你把成交前那段的退款要回来。

💡 我个人的判断是:挂牌时手上有一个没结的复议或上诉,应该把它当成和「附带家电」「交房日期」同一级别的谈判事项,在 offer 阶段就摊开,而不是过户以后再看支票寄到谁家。法条把钱交给了税单,把分配交给了合同;合同不写,结果就由两个时间点的先后来决定——那不是卖方能控制的东西。

申诉打到一半房子卖了:程序上谁接着打?

这一层我只能写到条文写到的地方。

  • 谁能申请复议:s.39.1(1) 说的是物业的业主,或收到/有权收到评估通知的人。
  • 结果通知给谁:s.39.1(7) 说 MPAC 把复议结果通知「提出请求的人」——也就是说,过户后,结果仍是发给作为申请人的卖方。
  • 谁能上诉:s.40(1) 允许「任何人」就自己或他人土地的现值错误向 ARB 上诉,市政也在其列。

但是,物业在复议或上诉进行中换手,卖方成交后还要不要继续、能不能由买方接手、要不要通知 MPAC 或 ARB 换人——Assessment Act、ARB 的 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ARB 的「Parties to an Appeal」信息页里,都没有专门的规定。条文没写,就以 MPAC/ARB 的实际处理为准,需要时直接向它们确认,不要自己假设。

还有一点对卖方是双向的:按 ARB 的「Parties to an Appeal」信息页,市政在已有的上诉里可以提交「Notice of Higher Assessment」。上诉不是只会往下走。

ℹ️本文讲的是法条与标准表格的文字,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到你的交易,退款或补税在买卖双方之间怎么分,以你和律师在合同里写定的为准;申诉程序怎么接续,以 MPAC/ARB 的处理为准。

如果要写进 APS,至少要谈清这几件事

这里不提供条款原文,条款交给你的律师起草。OREA 的标准条款指引(2026-01-01 版)里,和这件事最接近的是一条新建房地税 holdback 条款——按它自己的注释,只适用于初始评估只算了地价的近新房转售,处理的是成交前应补的税,不处理复议带来的退款。所以申诉退款这件事,需要专门写。谈的时候,下面几件事要有答案:

  • 披露范围:哪个税年、是复议还是已经到了 ARB、目前进展到哪一步。
  • 退款怎么分:按成交日切分(对齐第 18 条的分摊逻辑),还是全归一方。
  • 补税谁承担:评估如果反而上调,差额同样按什么口径分。
  • 谁推进程序:卖方继续,还是交给买方;对方要不要配合转交通知、出具文件。
  • 钱怎么转:退款或补税单落到一方手里后,多少天内通知对方、怎么付。

站在买方那边,同一份清单也适用:问一句「这套房子有没有在进行中的复议或上诉」,是在给自己避开一张过户后才来的补税单。

常见问题 FAQ

Q

卖房后地税复议成功了,退款会寄给我还是新房主?

A

按 Municipal Act, 2001 s.341(2)(a),市政把多缴地税退给「调整作出当日税单上的业主」,不看当年是谁交的钱。如果调整时税单上已经是买方,退款按条文就给买方。卖方想拿回成交前那段,需要在买卖合同里事先约定。

Q

房子卖了,之前向 MPAC 申请的复议还要继续吗?

A

Assessment Act、ARB 程序规则和 ARB「Parties to an Appeal」信息页都没有专门规定申诉进行中物业换手怎么办。条文只写了:复议结果通知给提出请求的人(s.39.1(7)),向 ARB 上诉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可就他人土地(s.40(1))。卖方是否继续、由谁继续,以 MPAC/ARB 的处理为准,并最好在 APS 里和买方约定。

Q

过户后收到补地税的税单,能找卖家要吗?

A

市政这一层,s.341(2)(b) 规定少缴的另发税单,s.349(1) 允许向最初被评税的纳税人和此后的业主追收,地税还是土地上的特别留置权(s.349(3))。买卖双方之间能不能互相追,s.349(2) 说不受影响,要看合同;OREA Form 100 第 19 条只对成交前已产生的地税留了例外,没写怎么算,具体请律师判断。

Q

标准买卖合同 Form 100 里有没有写成交后地税再调整?

A

没有。第 18 条只把地税分摊到成交日,成交日当天算买方;第 19 条约定双方不因重估相互索赔,只对「成交前已产生的地税」留了 save and except 一句,没给计算和结算机制。需要的话,请律师在 APS 里专门写一条。

Q

地税复议后的退款有利息吗?

A

有。Municipal Act, 2001 s.345(6)(b) 规定,因 Assessment Act 下评估变更产生的多缴,市政须付利息,利率规则同 Education Act s.257.11(4)。按 s.345(9),利息从市政收到 MPAC、ARB 或法院变更通知后 120 天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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