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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 Oct 7, 2026 · 22 min read
📖 商业地产

商业或工业地块开发,市政要你捐多少地做公园?安省《规划法》第 42 条的公园用地与现金代捐怎么算

省法只定了 2% 的天花板,收不收、怎么收,由各市自己的 by-law 决定。比例锁在哪一天、地价按哪一天估、不服估值怎么办,都写在同一条法条里。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7
核心要点

在安省开发一块商业或工业地块,市政最多能要求你捐出多少土地做公园?

上限是土地的 2%,而且前提是市政已经通过相应的 by-law。Planning Act s.42(1) 规定,作为开发或再开发的条件,地方市政「可以通过 by-law」要求转让土地作公园或公共休闲用途:商业或工业用途不超过 2%,其他情形不超过 5%。市政也可以改收现金,金额等于本应转让那部分土地的价值,地价按首张建筑许可签发的前一天估算(s.42(6)、(6.4))。至于具体收不收,看各市 by-law:以多伦多为例,非住宅用途收 2%,工业用途则被列入豁免。

来源:Planning Act, R.S.O. 1990, c. P.13, s.42(安省 e-Laws,2026-07-01 起合并版);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415, Article III(2025-06-26 版),2026-10-07 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

设想一个场景:你在多伦多买下一块地,打算盖一栋仓储楼,或者在现有的商业楼旁边加建一翼。提交 site plan 之后,市府回来的条件清单里有一行字——parkland dedication,公园用地捐献。

这一行背后有四个问题:要捐多少,按哪一天的规则算,折成现金时地价按哪天估,以及不同意市府的估值时能做什么。四个答案都在《规划法》(Planning Act)第 42 条里,而且各自挂在开发流程的不同节点上。这篇先讲省法和市 by-law 的分工,再顺着「递申请 → 拿 permit → 开工 → 以后再开发」这条时间线逐个对上。

递交 site plan 或改划申请:锁定按哪一天的 by-law 计算

→

首张建筑许可签发前:可提出用特定土地抵充

→

首张许可签发前一天:现金代捐的地价估值日

→

付款或与市府谈妥安排:之后才可以开工

→

不服估值:抗议付款后 30 天内向 OLT 申请

2% 是天花板,不是一张自动生成的账单

根据安省 e-Laws 上的 Planning Act 现行合并版(2026),s.42(1) 的措辞是:地方市政议会「may, by by-law」要求转让土地,数量「不超过」商业或工业用途的 2%、其他情形的 5%。这一句里有两层意思:

  • 比例是上限。省法给的是允许市政收取的最大数,不是每块地都要交的固定数。
  • 要靠 by-law 落地。市政得先通过适用于全市或特定区域的 by-law,才能依本条把公园用地设为开发条件。by-law 自通过之日或其指定之日(以较晚者为准)生效(s.42(2))。

住宅开发另有一套「替代比率」(按净新增单位计,s.42(3)、(6.0.1)),只适用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地块不走这条路,本文不展开。

还有一个细节:按本条转让给市政的土地须用于公园或公共休闲用途,但条文同时写明市政「可随时出售」(s.42(5))。

省法给框架,市 by-law 定细则:以多伦多为例

Planning Act s.42(全省)
多伦多 Chapter 415 Article III
商业 / 非住宅
不超过 2%(s.42(1))
非住宅用途收 2%(§415-22B)
工业用途
不超过 2%,可收可不收
豁免,不适用本 Article(§415-30A(8))
同一地块住宅 + 非住宅
商业或工业 2%,其他 5%
按各自楼面面积比例分摊费率(§415-22C)
现有非住宅建筑加建
s.42 条文本身没有针对商业加建的豁免
加建 200 平方米或以下豁免(§415-30A(7))
收地还是收钱
适用 (1) 比率时,议会可要求现金代捐(s.42(6))
地块大小、形状或位置不适合作公园时,Council 可要求现金代捐(§415-24A);具体组合由 Parks, Forestry and Recreation 总经理按个案决定(§415-27)
估值
首张许可签发前一天的地价(s.42(6.4))
同一估值日;由 Facilities and Real Estate 执行总监主持,按公认评估原则,评估费由业主承担(§415-29)
交付时点
付款或作出议会满意的安排前,不得建造(s.42(6.1))
首张地上建筑许可签发前转让或付款(§415-28)
💡 看一个城市会收多少,读省法只能读到上限;真正的答案在那个城市现行的 by-law 里。多伦多把工业用途整类豁免,是「省法允许收、市里选择不收」的现成例子。

在多伦多,什么算「工业用途」

豁免只给 by-law 定义里的 Industrial Uses,不是只要地块的规划分类叫「工业」就自动适用。根据多伦多市政法典 Chapter 415(2025 年 6 月 26 日版)§415-21 的定义,它包括:用于制造、生产或加工货物,货物仓储或散装储存,自助仓储(self-storage),配送中心,货运站,以及与制造、生产、加工相关的研发;从属于工业用途的办公和对公众销售也算在内。

定义同时排除了两类:

  • 单独用作办公或行政用途的建筑,除非它与上述工业建筑相连;
  • 仓储式会员店和零售仓库,即以零售商品为主要用途的商业场所。

另外,§415-30C 写明:证明自己符合豁免的举证责任在业主或申请人,证据要做到令市府满意。

其余与本题相关的豁免还有:因火灾或天灾重建、用途不变、面积不超过原建筑的非住宅替换建筑(§415-30A(6)),以及上表里的 200 平方米加建。

⚠️本文引用的多伦多 Chapter 415 为市府网站 2025-06-26 版(Article III 由 By-law 1144-2022 于 2022-08-15 通过)。by-law 会修订,动工前请以市府现行版本为准;多伦多以外城市的比例与豁免各不相同,本文未逐一核对。

顺着开发时间线,逐个节点看

第 42 条的各项规则分别挂在不同的日期上。把它们按发生先后排开,比按条号读更容易看清哪一步会影响成本。

1

递交申请那天:锁定按哪一天的 by-law 计算

s.42(2.1) 规定,要转让的土地或现金代捐的数额,按以下日期当天的 by-law 确定:

  • (a) 在 site plan 管制区内提交 site plan 审批申请之日(Planning Act s.41(4),或多伦多适用的 City of Toronto Act, 2006 s.114(5));
  • (b) 没有 (a) 的,提交 zoning by-law 修订申请(s.34)之日;
  • (c) 两者都没有的,建筑许可签发之日,需要多张许可的以第一张为准。

配套规则:

  • by-law 后来失效,仍按锁定日的版本算(s.42(2.2));
  • 同一开发有多次 (a) 或 (b) 类申请的,以后一次为准(s.42(2.3));
  • 首张建筑许可签发时,距离 (a) 或 (b) 的申请获批已超过两年,(a)(b) 就不再适用,回到 (c) 的许可签发日(s.42(2.4))。

还要留意过渡条款 s.42(2.5):在 (2.1) 生效前(2022-11-28)提出的申请,不适用 (2.1)。

对买地的人来说,这一步的意思是:如果卖方已经递过申请,你接手的不只是图纸,还有那一天被锁定的规则;同时要算清获批后两年这个时钟。

2

建筑许可签发之前:可以提出用特定土地抵充

这是 2026 年 7 月 1 日才生效的一套机制(s.42(4.30)–(4.39),由 Order in Council 933/2026 定生效日)。业主可以在建筑许可签发前,按规例要求指认地块中的一部分,提议转让给市政,全部或部分抵充 by-law 的公园用地要求(s.42(4.30))。可以指认的土地包括(s.42(4.31)):

  • 与其他地块在水平面上相邻的地块的一部分;
  • 附有地役权或其他限制的土地;
  • 地下有基础设施的土地;
  • 足以让土地用作公园或公共休闲用途的非完全所有权权益。

程序上:

  • 市政拒绝接受,须按规定通知业主;业主可在通知后 20 天内向 Ontario Land Tribunal(OLT)上诉(s.42(4.34)、(4.35));
  • 业主指认后 90 天内没收到决定,可以就「未作决定」上诉(s.42(4.35.1),2026 年修订新增);
  • OLT 认定土地符合规定标准的,命令转让并计入要求;其中上面所列的受限土地或权益,按面积乘以 0.7(或市政确定的更大系数)计入(s.42(4.38)、(4.38.1))。

市政决定接受这类土地时,可以要求业主签协议,约定该土地用作公园或公共休闲用途,协议可登记在土地上(s.42(4.32)、(4.33))。

ℹ️一个需要留意的衔接点:多伦多 2025-06-26 版 Chapter 415 §415-26B 仍要求转让的公园用地无任何负担(只对 transit-oriented community 土地例外);而 2026-07-01 生效的 s.42(4.38)(b) 规定,OLT 命令转让的土地「不论该 by-law 有何规定」都计入要求。两者在个案中如何适用,以市府现行版本与 OLT 裁决为准。

3

首张许可签发的前一天:现金代捐的估值日

市政选择收钱时,金额是「本应转让那部分土地的价值」(s.42(6)),地价按建筑许可签发日的前一天估算,需要多张许可的,按第一张签发日的前一天(s.42(6.4))。

把这一步和第一步放在一起看:哪一版 by-law 适用,看申请日;地价按哪天估,看 permit 前一天。两个日期可能相隔很久,中间地价的变化直接进现金代捐的金额。两条在个案中如何衔接,条文没有再细写,以市府的处理和 OLT 的裁决为准。

另有一项减免:再开发项目中,若一部分土地符合官方规划的可持续性标准,官方规划含有减少付款的政策,而且没有可转让作公园的土地,议会须按该部分的价值减少现金代捐(s.42(6.2)、(6.3))。

4

付款或谈妥安排:之后才可以开工

s.42(6.1):须付现金代捐的,在付款或作出令议会满意的付款安排之前,任何人不得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

多伦多的 by-law 把时点写得更具体:土地转让或付款须在首张地上建筑许可(above-ground building permit)签发前完成(§415-28)。估值本身也有成本,§415-29B 规定市府所做评估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

不同意估值:抗议付款,再向 OLT 申请

市政与业主对 s.42(6.4) 下的地价有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请 OLT 定值;OLT 尽可能按《征用法》(Expropriations Act)的原则确定,如果业主是抗议付款,OLT 可以命令退款(s.42(10))。

业主这一侧的时限写得很死:

  • 可以先按市政要求的金额抗议付款(under protest),然后在付款后 30 天内向 OLT 申请(s.42(12));
  • 提出申请后 15 天内通知市政(s.42(13))。

抗议付款的作用,是让项目不必因为估值争议停在第四步——钱先付了,工程可以往前走,价格的事交给 OLT 决定。最终定值多少、退不退、退多少,条文没有预设结果,以裁决为准。

以后再开发:已捐过的不重复收,但有两个例外

s.42(7) 的原则是:土地已依本条或 s.51.1、s.53 的条件转让过(或须转让)公园用地,或已付(或欠付)现金代捐,后续开发时市政不得再要求,除非:

  • (a) 开发方案变更,会提高开发密度;或
  • (b) 原本作商业或工业用途开发的土地,现在要改作其他用途开发。

出现这两种情况时,之前已转让或已付的部分要计入后续的计算(s.42(9));双方对数额有争议的,任一方可向 OLT 申请,由其作最终决定(s.42(11))。多伦多 §415-29D 也写明,已转让土地(不含道路和洪泛区土地)或已付现金,在后续开发中会被考虑抵扣。

例外 (b) 对工业地块的业主尤其要紧:今天在多伦多按工业用途开发可以豁免,但若日后改作住宅或混合用途,就是一次新的触发,届时怎么算,取决于那时适用的 by-law——以 2025-06-26 版的多伦多 by-law 为例,住宅为 5%,位于 parkland acquisition priority area 的住宅另有替代比率(§415-23),混合用途按楼面面积比例分摊。

💡 我个人的判断是:公园用地这一项,适合在买地之前的尽职调查阶段就单独列进成本表,而不是等 site plan 条件发回来才处理。要问清的其实只有三件事——这个城市的 by-law 对这种用途收不收、你的项目会锁在哪一天的版本、现金代捐按 permit 前一天的地价算会是什么量级。前两件读 by-law 和申请记录就能回答;第三件涉及估值,建议请评估师和规划律师按个案测算。以上是机制层面的梳理,具体项目请以律师、规划顾问的意见为准。

同一笔开发里的其他市政收费

公园用地只是市政对开发收取的其中一项。按用途计费的开发费(Development Charges)与工业减免、针对增加密度的社区福利金(Community Benefits Charge),以及 site plan 审批本身的流程,本站另有文章分别讲解,文末的相关阅读可以直接跳转。

常见问题 FAQ

Q

在多伦多买地盖仓库或物流中心,要交公园用地或现金吗?

A

按多伦多市政法典 Chapter 415 §415-30A(8),工业用途豁免公园用地要求,定义涵盖仓储、配送中心、货运站、自助仓储等(§415-21,2025-06-26 版)。但仓储式会员店、零售仓库不在定义内,且举证责任在业主(§415-30C)。省法 Planning Act s.42(1) 本身允许收最多 2%,所以换一个城市要看当地 by-law。

Q

公园用地折成现金,地价按哪一天算?

A

按首张建筑许可签发日的前一天估值(Planning Act s.42(6.4)),金额等于本应转让那部分土地的价值(s.42(6))。在多伦多,评估由 Facilities and Real Estate 执行总监主持,评估费由业主承担(Chapter 415 §415-29)。

Q

不同意市政给的现金代捐估值,能不能先开工再争?

A

可以先按市政要求的金额抗议付款,满足 s.42(6.1)「付款或谈妥安排前不得建造」的要求,再在付款后 30 天内向 Ontario Land Tribunal 申请定值,并在申请后 15 天内通知市政(Planning Act s.42(12)、(13))。OLT 按《征用法》原则定值,可以命令退款(s.42(10));结果以裁决为准。

Q

买地之后市政提高了公园用地比例,我按新规还是旧规算?

A

按 Planning Act s.42(2.1),以提交 site plan 申请之日(没有则为改划申请之日,再没有则为首张许可签发日)的 by-law 计算,by-law 后来失效也照此(s.42(2.2))。但如果首张许可签发时,申请获批已超过两年,就改按许可签发日计算(s.42(2.4))。

Q

工业地块以后改建住宅,之前没交过或交过的公园用地怎么处理?

A

如果之前交过,Planning Act s.42(7) 原本禁止重复收取,但 (7)(b) 列明原作商业或工业用途开发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时可以再收,已转让或已付的部分计入后续计算(s.42(9))。如果之前因豁免没交过,就不存在「重复收取」的问题,新开发按当时适用的 by-law 计算,例如多伦多住宅用途为 5%(Chapter 415 §415-22A),部分优先购地区域另有替代比率(§4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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