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离加拿大、成了非居民后再卖自住房:主要住所豁免还剩多少,离境税管不管这套房
离境那天和卖房那天,是两个不同的时点,各自适用不同的条文。离境税本身绕开了加拿大的房子,但离境后的每一个持有年度,都会在卖房时的豁免公式里留下痕迹。
搬离加拿大以后再卖原来的自住房,离境税和主要住所豁免分别管什么?
要分两个时点看。离境那天:《所得税法》s.128.1(4)(b) 规定个人停止成为加拿大居民时,视同按公允市值处置所拥有的财产,但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被明文排除,所以离境税本身不碰这套房。卖房那天:豁免按 s.40(2)(b) 的公式 A − (A × B/C) − D 计算,其中分子 B 只数「是主要住所且当年是加拿大居民」的年度,分母 C 数全部持有年度,离境后持有得越久,能免税的比例越低。
来源:Income Tax Act, R.S.C. 1985, c. 1 (5th Supp.), s.40(2)(b)、s.54、s.128.1(4)(Justice Laws Website,current to 2026-09-21)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经纪。
准备移居海外的家庭,在搬家前要对家里那套房子做个决定:卖掉再走,还是留着、出租或空置,等以后再处理。选择留着的人,会碰到两个问题——「离境税会不会把这套房子当场算一遍?」以及「我自住过这么多年,以后卖的时候还算不算自住房免税?」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落在《所得税法》的两组不同条文上,生效的时点也不同:一个是你离开的那一天,另一个是你最终卖出的那一天。下面先把两个时点拆开,再用一组标明「假设」的数字演示公式怎么算。
需要先说清楚:本文只讲条文事实,不讲怎么安排能少交税。具体到你自己的情况,请交给会计师或税务律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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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一:离境那天,离境税为什么绕开了这套房
俗称的「离境税」,指的是《所得税法》s.128.1(4)。条文说:纳税人在某一时点停止成为加拿大居民,就视同在离境前一刻,把自己拥有的每一项财产按当时的公允市值(fair market value)处置掉,再按同一价值重新取得。
但对个人来说,这条视同处置有一份排除清单,第一项就是 s.128.1(4)(b)(i) 的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real or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Canada)。也就是说,你在安省的房子不在离境税的视同处置范围内——离境那天,这套房子不会因为离境税而产生一笔资本收益。
它的税务处理被推迟到了你真正卖出的那一天。而到那一天,起作用的是另一组条文。
两个时点,两组条文
时点二:卖出那天,公式 A − (A × B/C) − D 怎么读
根据《所得税法》s.40(2)(b),个人出售一处曾经是其主要住所的房产,收益按 A − (A × B/C) − D 计算。四个字母分别是:
A:不考虑这条豁免时,这次出售按一般规则算出来的资本收益。
B:分两种情况。如果取得房产的那一年你是加拿大居民,B = 1 + 取得日之后结束的、该房产是你的主要住所、并且你在那一年是加拿大居民的纳税年度数;如果取得那一年你不是加拿大居民,就没有那个「1 +」,只数同样条件下的年度。
C:取得日之后结束的、你拥有这套房(单独或共同拥有)的纳税年度数。这里不问你是不是居民,只要拥有就计入。
D:只与 1994 年 2 月 23 日之前取得、并做过 s.110.6(19) 选择的情形有关,其他情形为零。
关键差别就在 B 和 C 的计数口径:B 有「当年是加拿大居民」这个门槛,C 没有。离境之后,C 每年照常加一,B 停住不动,B/C 这个比例只能往下走。
用一组假设数字走一遍
以下全部是假设的虚构数字,只为演示公式结构,不代表任何真实案例,也不涉及税率与实际应纳税额:
| 项目 | 假设值 |
|---|---|
| 取得那一年是否为加拿大居民 | 是(所以 B 带「1 +」) |
| 取得日之后结束的持有年度数 C | 10 |
| 其中既是主要住所、当年又是加拿大居民的年度 | 5,所以 B = 1 + 5 = 6 |
| 按一般规则算出的收益 A | $400,000 |
| D | 0 |
代入公式:A × B/C = $400,000 × 6/10 = $240,000,这部分被豁免;剩下 $400,000 − $240,000 = $160,000 仍是需要申报的资本收益。
如果在同样的假设下多持有几年再卖,C 会继续变大、B 仍是 6,被豁免的比例还会再降。这是公式本身的数学结果,不是额外的惩罚条款。
这个例子刻意没有处理离境当年:那一年你一部分时间是居民、一部分时间不是,条文用的措辞是「during which the taxpayer was resident in Canada」,那一年能否计入 B,本文不下结论,请向税务专业人士确认。
⚠️上表是假设数字,只演示公式结构。真实计算还涉及持有年度怎么数、指定怎么提交、离境当年怎么处理等问题,结果因人而异,请以会计师或税务律师的意见为准。
💡 我个人的判断是:准备离境又打算保留房子的人,最值得先弄清的不是「离境税会不会碰这套房」——条文已经写明不会——而是自己名下的每一个持有年度,哪些能进 B、哪些只能进 C。这张年度清单决定了将来卖出时豁免还剩多少。怎么据此做安排,是会计师的工作;但把清单列出来,是你自己就能先做的一步。
出国后把房子租出去:s.45(2) 选择能保住什么,保不住什么
自住房改成出租,按 s.45(1) 原本会视同在改变用途时按公允市值处置一次。s.45(2) 允许纳税人在报税时选择,视为没有开始把房产用于赚取收入,从而不触发这次视同处置;这个选择在以后年度的报税中可以撤销。
做了这个选择,s.54 的主要住所定义 (b) 款就允许这套房在你没有居住的年份里,仍然有资格被指定为主要住所。但有两层限制:
第一,s.54 定义 (d) 款:如果某年度只是凭这项选择才成为主要住所,最多只能算 4 个以前年度。s.54.1 为因雇主(与你无关联的雇主)调动工作而未居住的年份设了例外,但附带条件,例如之后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的下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前回来居住。
第二,也是本题的关键:即使某个年度可以被指定为主要住所,只要那一年你是非居民,它就不满足 B 里「当年是加拿大居民」的条件。把 s.40(2)(b) 和 s.54 放在一起读,可以推出:非居民年份的指定,在公式里不会增加 B。这是条文合读的推论,具体到个人的指定安排,仍请会计师判断。
ℹ️s.45(2) 选择、s.54 的 4 年上限与 s.54.1 例外,本文只概述条文结构。是否适用、怎么申报,取决于你的具体事实。
离境时还有一个可选项:s.128.1(4)(d)
前面说加拿大不动产被排除在离境视同处置之外,这是默认结果。s.128.1(4)(d) 另外给了个人一个选择:对 (b)(i) 或 (b)(ii) 所列的财产(包括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可以按规定的表格与方式选择,视同在离境时按公允市值处置并重新取得。
同一款的 (ii)、(iii) 项对由此产生的所得和亏损怎么计算设了限制,条文结构比较复杂。这里只说明这个选择存在,不评价它适合谁、该不该做——这必须由税务专业人士结合你的完整情况来判断。
卖出那天你已经是非居民:程序上还多一步
非居民出售加拿大的房产,除了上面的资本收益计算,还涉及 s.116 的证明书与预扣程序。这部分我们在另一篇专门讲非居民卖房的文章里已经展开,本文不重复。
美国公民在安省卖自住房:加拿大免税了,美国国税局那边可能还要交 →卖房要交多少税?2026 加拿大资本增值税与自住房免税完整算账 →卖房时,欠 CRA 的税会在产权检索里冒出来吗? →安省购房全流程指南 →
常见问题 FAQ
移民去国外以后,再卖加拿大的自住房还能免税吗?
可以部分豁免,但比例会被稀释。根据《所得税法》s.40(2)(b),豁免比例是 B/C:B 只数「是主要住所且当年是加拿大居民」的年度(取得那年是居民的话再加 1),C 数全部持有年度。离境后每多持有一年,C 加一、B 不变。
离境税会把我在加拿大的房子也算进去吗?
默认不会。s.128.1(4)(b)(i) 把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排除在离境视同处置之外,所以离境那天这套房不会因离境税产生收益。不过 s.128.1(4)(d) 允许个人选择对它也做视同处置,该不该选须由税务专业人士判断。
出国后把房子租出去,做了 45(2) 选择,非居民那几年也能算自住房免税吗?
s.45(2) 选择让这套房在未居住的年份仍可被指定为主要住所(s.54 定义 (d) 款限 4 个以前年度,s.54.1 另有附条件的例外)。但 s.40(2)(b) 的 B 还要求当年是加拿大居民,所以非居民年份即使被指定,也不会增加 B。这是条文合读的推论,具体请问会计师。
出国那一年算居民年度还是非居民年度?
这正是本文不下结论的一点。s.40(2)(b) 的 B 用的措辞是该年度「纳税人在其间为加拿大居民」(during which the taxpayer was resident in Canada),离境当年能否计入 B,需要税务专业人士结合 CRA 的解释和你的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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