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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ler: Listing & Staging · Oct 2, 2026 · 13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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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掏空大翻新后再卖,这笔交易会不会要收 13% HST?「实质性翻新」与「建商」身份

二手房出售通常不收 HST,但税法里有一条缝:翻新做到够彻底、卖的人又是在做生意,这栋旧房在 HST 眼里就可能变回一套「新房」。要不要收,取决于两个同时成立的条件。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2
核心要点

旧房大翻新后卖出,什么情况下要收 HST?

二手住宅出售一般是免税供应;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可能要按安省 13% 收 HST:第一,翻新达到税法上的「实质性翻新」——地基、外墙、内承重墙、楼板、屋顶、楼梯这些不计入,其余部分 90% 以上被拆除或更换;第二,卖家是「建商」(builder),也就是在做生意或带交易性质的投机里做这次翻新。为自己住而翻新的个人,不属于建商。

来源:Excise Tax Act s.123(1)、Schedule V Part I(Justice Laws, current to 2026-09-21);CRA GST/HST Technical Information Bulletin B-092(2005)

我是 Arthur Zhao,在多伦多做地产经纪。设想这样一幕:一栋老房子拆到只剩外墙和屋架,重做了几个月,挂牌照片一出来几乎像新建;签 offer 前,买家那边的律师问了一句——这个价格含不含 HST?卖家这才第一次想到:二手房不是不收 HST 吗?

按 Schedule V Part I s.2,非建商出售二手住宅确实是免税的。但 Excise Tax Act 里有一条缝:翻新做得足够彻底、做翻新的人又是在做生意,这栋房子在 HST 眼里就可能被当成一套新建住宅来卖。这篇不算税额,只讲清楚「到底收不收」是怎么判断的——以及几个容易想当然的地方。

闸门一:翻新是否达到「实质性翻新」(排除结构件后 90% 以上拆换)

→

闸门二:做翻新的人是不是「建商」(在生意或交易性投机中做的)

→

出口:身为建商的个人,翻新完工后主要作为自己或亲属的居所使用过

→

以上任一不成立 → 通常回到二手房免税;还要另查有没有申请过进项税抵免

闸门一:税法说的「翻新」,先划掉了一长串东西

日常说的「大翻新」和税法上的 substantial renovation(实质性翻新)不是一回事。Excise Tax Act s.123(1) 的定义是:住宅建筑经翻新或改造,使得翻新开始前已存在的建筑,除地基、外墙、内承重墙、楼板、屋顶、楼梯之外,全部或几乎全部被拆除或更换,且完工后仍是住宅。

这个排除清单是理解整条规则的钥匙。它的意思是:保住外壳和结构、只翻里面,正是这个定义设想的典型情形——你不能用「我没动承重墙、没换屋顶」来说明自己没做实质性翻新,因为这些本来就不在计算范围里。真正被计算的,是结构之外的建筑内部。CRA 在 B-092 里的描述很直白:在一个大翻新项目里,建筑内部基本上被掏空(essentially gutted)。

90% 怎么量:看面积和房间,不看你花了多少钱

条文只写「全部或几乎全部」(all or substantially all)。根据 CRA(2005)发布的 GST/HST Technical Information Bulletin B-092,这个词一般理解为 90% 或以上,也就是翻新前存在的建筑,至少 90% 要被翻新到一定程度。

怎么算这个比例,B-092 接受任何公平合理的方法,举的例子包括:

  • 翻新的楼面面积占总楼面面积的比例;
  • 楼面加墙面面积的比例;
  • 翻新房间数占总房间数,比如 10 个房间翻了 9 个,就是 90%。

同一份公告也明确说,翻新的花费、改良后增加的市场价值,都不能作为判断依据。所以「我花了四十万」「评估价涨了一倍」这类说法,对这个问题没有帮助。需要说明的是:B-092 本身是讲新房退税(New Housing Rebate)语境的公告,这里引用的是 CRA 对「实质性翻新」这个术语的解释。

闸门二:同样掏空翻新,自住和做生意是两种身份

为自己住而翻新的个人
翻房生意(买入—翻新—卖出)
税法身份
不是建商:s.123(1) builder 定义的 (f) 段把「不是在生意或交易性投机中」做翻新的个人排除在外
是建商:在拥有物业权益期间自己做或雇人做实质性翻新,且属于生意或交易性投机
出售时落在哪条
Schedule V Part I s.2:非建商出售住宅,属免税供应
s.4 原本给建商的单户住宅免税,但 (c) 段排除了「买入后自己做或雇人做过实质性翻新」的情况
例外要留意
若就买入或改良申请过进项税抵免(ITC),s.2 不适用
身为建商的个人,可看 s.3 的自住出口(见下一节)
对 HST 的结果
通常不收
可能需要按应税供应处理
💡 决定身份的是你做这件事的性质,不是翻新的规模。同样拆到只剩外壳,自住的人和做生意的人在 HST 上可能是两个答案。

⚠️用公司持有要另外看。builder 定义里把自住翻新排除在外的 (f) 段,写的是「individual」(个人);s.3 的自住出口同样只适用于个人。以公司名义买入并做实质性翻新的,不能靠这两条出来,具体请找税务专业人士。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类交易里更值得留意的,不是 90% 怎么量,而是「我是为自己住才翻新的」这个说法和实际经过对不上——比如完工后从没真正住进去就挂牌,或者同一个人短期内连续做了几栋。条文判断的是事实,不是自我描述。如果你的情况落在灰色地带,卖之前就把翻新的时间线、当初买房和翻新的目的、完工后的实际用途整理清楚,再请税务专业人士看。

已经是建商的个人,还有一个自住出口

就算按定义你是建商,根据 Excise Tax Act(current to 2026-09-21)Schedule V Part I s.3,个人还有一条路:出售可以免税,条件是

  • 实质性翻新大致完工后的某个时点,这处住宅主要(primarily)作为你本人、与你相关的个人、或你前配偶 / 前同居伴侣的居所使用;而且
  • 从完工到那个时点之前,这处住宅没有主要用于其他用途。

同样有一个前提:你没有就买入该不动产或对它的改良申请过进项税抵免(ITC)。

一个自然的问题是「要住满多久」。条文里没有写任何最短居住天数,它看的是「主要作为居所使用」这个事实,以及在那之前有没有被主要拿去做别的用途。所以如果你听到过某个具体天数,那不是这条法律本身的门槛。

ℹ️本文只讲「有没有 HST」的判断框架,不涉及税额计算、买家能否申请新房退税等问题。每个案例的事实不同,签约前请让律师或会计师按你的具体情况确认。

炒房规则 ≠ HST 建商:两部法,各问各的

Income Tax Act s.12(12)–(13) 有一条住宅炒房规则:住房单元持有不足 365 天就卖出(有死亡、婚姻破裂、搬迁等生活事件例外),会被视为带交易性质的生意,所得不按资本利得处理。注意这条开头写的是「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它是所得税法自己的视同规则。

HST 的建商身份由 Excise Tax Act 自己判断,builder 定义里并没有引用这条所得税规则。所以不能简单地说「一年内卖掉、被算成炒房,就自动要收 HST」;反过来,持有超过 365 天也不代表 HST 上就安全。正确的理解是:所得税法问的是你这笔所得怎么征税,Excise Tax Act 问的是这次出售要不要收 HST,两边要分开看。

常见问题 FAQ

Q

我把厨房和卫生间全部换新再卖,要交 HST 吗?

A

单看厨卫一般不够。CRA B-092 把「实质性翻新」解释为排除结构件后 90% 以上的建筑被翻新,可以按房间数或面积计算,例如 10 个房间翻了 9 个,即达到 90%。而且即使达标,还要看你是不是在做生意的建商——为自住翻新的个人按 Excise Tax Act s.123(1) 不属于建商。

Q

翻新花了几十万,是不是就算「实质性翻新」了?

A

不是。CRA 在 B-092 里明确说,翻新的花费和改良增加的市场价值都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看的是地基、外墙、承重墙、楼板、屋顶、楼梯以外的建筑部分,是否有 90% 以上被拆除或更换。

Q

大翻新后自己住了一阵再卖,要住满多久才不用收 HST?

A

Excise Tax Act Schedule V Part I s.3 没有规定最短居住天数。它要求的是:翻新完工后某个时点,房子主要作为你本人或相关亲属的居所使用,且在那之前没有主要用于其他用途,同时你没有申请过相关的进项税抵免。具体是否满足,要看实际使用的事实。

Q

一年内卖掉被算成炒房,是不是就一定要收 HST?

A

不能这样直接推。Income Tax Act s.12(12) 的 365 天炒房规则写明只适用于所得税法本身,决定所得怎么征税;要不要收 HST 由 Excise Tax Act 的建商定义和 Schedule V 的豁免条款另外判断,两者需要分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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