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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Landlord · Sep 25, 2026 · 15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安省房东能不能查、能不能凭犯罪记录拒租客?

很多人以为「就业不能问案底,租房当然也不能」——但《人权法典》给住房和就业列的,本来就不是同一份受保护理由清单。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9-25
核心要点

犯罪记录是安省《人权法典》保护的租房理由吗?房东能不能据此拒租?

不是——「犯罪记录」不在《人权法典》住房条款(s.2(1))的受保护理由清单里;但「不在清单上」不等于房东可以随便拿它拒人。住房条款保护的是种族、血统、原籍、肤色、族裔、公民身份、信仰、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残疾,以及接受公共援助——里面没有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被列为受保护理由的,是就业条款(s.5(1))。反过来,省里那份明文列出「房东筛选租客时允许采用的做法」的规例(O. Reg. 290/98)里,也没有把犯罪记录查询写进去。所以真实的结论落在中间:既不是「查案底一律违法」,也不是「想查就查、想拒就拒」。

来源:安省《人权法典》(R.S.O. 1990, c. H.19) s.2(1)、s.5(1);O. Reg. 290/98。e-Laws 现行版 currency 2026-09-22。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经纪。房东最常问我的问题之一,是收到一份租客申请之后:「能不能先查一下这个人有没有案底?」

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答案却被普遍误解——很多人把「就业上不能因为案底歧视」直接搬到租房上,以为规则一样;也有人反过来,觉得既然犯罪记录不是租房的受保护理由,那就可以随便查、随便拒。两种理解都不准确。今天我不写一篇泛泛的租客筛选指南,只把这一个窄法律点讲清楚:安省《人权法典》给住房和就业列的受保护理由,为什么不是同一份清单,以及「不在清单上」到底意味着什么。

先分清:住房清单 vs 就业清单

→

再看:省里「允许做的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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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刀切政策仍可能被 s.11 审视

先分清一件事:《人权法典》到底在管什么

安省《人权法典》(Human Rights Code) 的做法,是按不同的社会领域,各列一份「受保护理由」清单。住房是一个领域,就业是另一个领域,两份清单并不相同。

关键在于:一条理由在这份清单上,不代表它也在那份清单上。「犯罪记录」正是这样一条——它出现在就业那份清单里,却没有出现在住房那份清单里。很多误解的源头,就是把这两份清单当成了同一份。

住房条款 vs 就业条款:两份不一样的清单

住房 · s.2(1)
就业 · s.5(1)
法律出处
《人权法典》s.2(1),「occupancy of accommodation」(住房的占用)
《人权法典》s.5(1),就业
是否包含「犯罪记录」
不包含
包含(record of offences)
是否包含「接受公共援助」
包含(receipt of public assistance)
不包含
对房东意味着什么
犯罪记录不是租房场景下的受保护理由
就业场景才把犯罪记录列为受保护理由
💡 所以,把「招聘不能问案底」直接套到租房上,本身就是把两份清单弄混了。它们受保护的理由,从立法起就不是同一份名单——这是理解整件事的起点,但还不是全部。

就算在就业里,「受保护的犯罪记录」也很窄

还有一层常被忽略:即便在就业这份清单里,受保护的也不是「所有犯罪记录」。《人权法典》s.10(1) 对「record of offences」下的定义相当窄,大致只覆盖两类——一是已依联邦《Criminal Records Act》获得赦免(pardon)、且赦免未被撤销的定罪;二是任何省级法规下的罪行定罪。

换句话说,「犯罪记录」这个日常说法,和法律上那个受保护的窄概念,并不是一回事。这也提醒我们:无论在哪个领域,直接拿「有没有案底」当成一个笼统的筛选开关,都和法条的实际结构对不上。

「不在清单上」不等于「随便用」:省里的允许清单

这是最容易走错的一步。既然犯罪记录不是住房的受保护理由,是不是就意味着房东可以随意查、随意据此拒租?不能这样推。

安省有一份专门的规例——O. Reg. 290/98(《Business Practices Permissible to Landlords in Selecting Prospective Tenants》,房东筛选租客时允许采用的商业做法),明文列出了房东可以做什么:可以要求信用推荐、租房历史、以及查询信用的授权,并据此选择或拒绝租客;可以要求收入信息,但通常要和前面那些信息一起要求、一起考虑;可以要求担保人,也可以按《住宅租赁法》(RTA) 收取押金。

这份「允许清单」里,并没有把犯罪记录查询列进去。它没说「禁止」,但也没把它写成明文许可的做法——这正是很多房东忽略的空白地带。

为什么一刀切的政策仍可能被审视

还有一个更技术性的层面。《人权法典》s.11 讲的是间接歧视(constructive discrimination):一项表面上不针对任何受保护理由的要求或标准,如果实际效果是把某个以受保护理由界定的群体成比例地排除或限制掉,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除非这项要求在具体情形下是「合理且真诚」(reasonable and bona fide)的。

而要证明它「合理且真诚」,s.11(2) 要求先证明:在不造成「过度困难」(undue hardship,需综合考虑成本、外部资金来源、健康与安全因素)的前提下,无法作出迁就。

把这套框架放到租客筛选上:一条「凡有任何犯罪记录一律不租」的一刀切政策,即使犯罪记录本身不是受保护理由,仍有可能因为它对某些受保护群体产生不成比例的排除效果,而被放到 s.11 的框架下检视。这不是说这类政策一定违法,而是说它并不是一个「反正不在清单上、随便定」的自由地带。

⚠️本文讲的是《人权法典》和 O. Reg. 290/98 的条文结构,不是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建议。犯罪记录既不是住房的受保护理由,也不在省里明文许可的筛选做法清单里——请不要把它读成「可以合法拒绝任何有犯罪记录的人」,也不要读成「查犯罪记录一律违法」。具体做法请按你的情形咨询专业人士。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这个问题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不在「能不能查」这三个字,而在于把结论推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查案底一律违法」,另一个极端是「反正不是受保护理由,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两个都不准确。犯罪记录确实不在住房的受保护理由清单里,但它也不在省里明文允许房东做的事清单里;一刀切地凭一条记录拒人,仍可能因为把某些受保护群体成比例地挡在门外而被审视。稳妥的做法,是把它当成一个需要针对你的具体情形去咨询的问题,而不是自己凭印象拍板。

那房东到底该怎么办、该问谁

本文只讲条文结构,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到你手上这份申请、这套房、这条记录该怎么处理,需要专业人士按你的情况判断。可以问的方向包括:执业律师或持牌 paralegal(就具体做法的合规性)、安省人权委员会 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了解《人权法典》的适用与政策口径)、以及处理住宅租赁纠纷的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了解 RTA 下的程序)。

另外提醒一句:能不能要求、如何取得查询的「同意」,还牵涉到隐私与个人信息层面的规则,那是另一个独立的问题,同样属于该单独咨询、而非本文展开的范围。把「犯罪记录能不能用」当成一个要具体求证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自己想当然的默认设置,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一步。

常见问题 FAQ

Q

犯罪记录是安省《人权法典》保护的租房理由吗?

A

不是。《人权法典》s.2(1) 列出的住房受保护理由包括种族、血统、原籍、肤色、族裔、公民身份、信仰、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残疾和接受公共援助,里面没有「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被列为受保护理由的是就业条款 s.5(1),不是住房条款。(来源:安省《人权法典》R.S.O. 1990, c. H.19)

Q

那房东是不是可以随便查租客有没有案底、随便据此拒租?

A

不能这样简单推论。犯罪记录虽然不是住房的受保护理由,但安省专门规定房东筛选做法的 O. Reg. 290/98,明文列出的允许做法里(信用推荐、租房历史、信用查询、收入、担保人、押金)并没有包含犯罪记录查询;而且一刀切的政策仍可能因为对某些受保护群体产生不成比例的排除效果,被放到《人权法典》s.11 的框架下检视。具体怎么做请咨询专业人士。

Q

安省法律明文允许房东在筛选租客时看什么?

A

根据 O. Reg. 290/98,房东可以要求并考虑信用推荐、租房历史、查询信用的授权;可以要求收入信息,但通常须与前述信息一起要求和考虑;还可以要求担保人、并按《住宅租赁法》收取押金。这份清单里没有把犯罪记录查询列为明文许可的做法。(来源:O. Reg. 290/98)

Q

就业里不是不能因为案底歧视吗?租房为什么不一样?

A

因为《人权法典》给不同领域列的是不同的受保护理由清单。就业条款 s.5(1) 把「犯罪记录」列为受保护理由,住房条款 s.2(1) 没有;反过来,住房条款保护「接受公共援助」,就业条款则没有。两份清单从立法起就不相同,不能直接互相套用。(来源:安省《人权法典》s.2(1)、s.5(1))

Q

我是房东,想在申请流程里加犯罪记录相关要求,该找谁?

A

这属于需要按你的具体情形求证的问题,不适合凭印象决定。可以咨询执业律师或持牌 paralegal 判断做法的合规性,向安省人权委员会(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了解《人权法典》的适用,向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了解住宅租赁程序;此外还牵涉隐私与同意层面的规则,同样建议一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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