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Skip to main content
Rental: Landlord · Sep 23, 2026 · 15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房东能收「滞纳金」吗?迟交罚金、跳票手续费、加人管理费——RTA 第 134 条到底划了哪条线

迟交罚金、跳票手续费、加人费、各种「押金」——安省房东在租金之外能收什么,其实由《住宅租赁法》第 134 条划了一条很硬的默认禁止线。看懂这条线,房东少踩雷,租客也知道被多收了怎么依第 135 条追回。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9-23
核心要点

安省房东除了房租,到底还能不能向租客收别的钱?

能,但只能收很少的几样——法律先划了一条默认禁止线,再列出屈指可数的例外。《住宅租赁法》(RTA)第 134 条的默认规则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房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以外的 fee(费用)、penalty(罚金)、key deposit(钥匙押金)等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钱」,无论这笔钱事后退不退。真正的例外写在 O. Reg 516/06 第 17 条里,数量很少——比如银行因支票跳票向房东收取的费用,以及一笔不超过 $20 的跳票管理费。凡是不在这张短名单上的(最典型的就是「迟交房租罚金」),默认都不能收。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第 134 条;O. Reg 516/06 第 17 条(Ontario e-Laws,现行版)

我是 Arthur Zhao,在 GTA 做了 12 年全职地产经纪。签一份安省租约时,把合同往下翻,常会在末尾看到几行不起眼的附加条款:「房租迟交,每天罚 $X」「支票跳票,收 $50 手续费」「每多住一人,每月加收管理费」。这些条款看上去理所当然——欠钱要罚、跳票要赔、多住人多收费,哪一条听着都不像无理要求。可在安省,一份租约里写了什么,和房东法律上能收什么,是两件事。

这篇文章面向房东也面向租客,把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线讲清楚:《住宅租赁法》第 134 条规定了房东在租金之外到底能收什么、不能收什么,哪些看似正常的收费其实无效,以及如果已经被收了不该收的钱,租客可以怎么把它追回来。

一条容易被记反的规则:法律先说「不许」,再列少数例外

很多人以为,只要租约上双方签了字、白纸黑字写清楚,房东就能按约收费。安省的逻辑其实是反过来的。《住宅租赁法》第 134 条采取的是「默认禁止 + 少数例外」的结构:法律先一刀切地禁止房东收取租金以外的各种费用,再由规例(O. Reg 516/06)单独列出屈指可数的几项允许。换句话说,判断一笔费用能不能收,不是看「租约有没有写」,而是看「它在不在那张很短的例外名单上」。不在名单上的,哪怕写进了租约,也不能收。

第 134 条到底禁了什么?

第 134 条第 (1) 款的措辞很宽。它禁止房东直接或间接向租客、准租客、前租客收取或索要任何 fee(费用)、premium、commission、bonus、penalty(罚金)、key deposit(钥匙押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钱」——注意最后这句「其他类似性质的钱」是一个兜底表述,防止有人靠换个名目绕过去。它还禁止房东把「额外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当作出租或允许继续居住的条件。关键点在于:这笔钱退不退、叫什么名字,都不影响它是否违规——法律看的是它的实质,而不是标签。此外,为房东工作的 superintendent、物业经理、代理人同样受这条约束,房东不能借他人之手去收。

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

✅ 法律允许(例外之内)
❌ 法律禁止(第 134 条)
支票跳票
银行因跳票向房东收的费用,加一笔不超过 $20 的管理费
自定的跳票罚金,比如「跳票一次罚 $50」——超过 $20 的部分不能收
钥匙 / 门禁
应租客要求补配的钥匙、门禁卡,按直接成本收;可退还的钥匙押金,不超过重置成本
任何超出实际成本的「钥匙费」,或借钥匙名义收的变相押金
迟交房租
(没有——例外名单里根本没给迟交罚金留位置)
迟交罚金 / late fee,无论按天算还是一次性,都不能收
加人 / 管理费
(没有对应例外)
把「加人费」「额外管理费」当作让你继续住下去的条件
单位互换
同一物业内特定类型单位之间、应租客要求的转换,不超过 $250
把这个 $250 套用到普通换租、换房场景——它只适用于特定物业类型,不能一概而论
💡 记住方向就不会错:只有落在 O. Reg 516/06 第 17 条那张短名单上的,才可以收;不在名单上的,默认一律不能收。

⚠️一个反复出现的误区:「租约上写了,我就能收 / 就得交」。恰恰相反——租约里与本法或规例相抵触的收费条款一律无效(第 4 条)。白纸黑字签了字,也改变不了它违法的性质。

💡 我个人的判断是:「迟交房租罚金 / late fee」在安省几乎可以肯定收不了。推理链是这样的——迟交罚金本质上就是第 134 条第 (1) 款明文点名的 penalty(罚金),而 O. Reg 516/06 的例外名单里并没有给它开口子;即便租约白纸黑字写了这一条,根据第 4 条,租约中与本法或规例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所以它写了也等于没写。这是基于法条的推理,不是某个具体裁决的结论——真遇到争议,最终仍由 LTB 个案认定。

那租客真的欠租、支票真的跳票,房东怎么办?

禁止自设罚金,不等于房东只能自认倒霉。法律给的是另一条路径:走 LTB,而不是在租约里私设罚款。如果租客拖欠房租,房东可以依第 87 条向 LTB 申请,要求租客支付所欠租金。如果是支票跳票,在因欠租而申请的程序里,银行收取的 NSF 跳票费用,以及租客应付的跳票管理费,也可以按「LTB 允许的范围」一并主张。这两者的区别很重要:合法的做法是通过 LTB 依程序追讨,而不是自己在合同里写一条罚则就直接从租客身上扣。

反过来也一样:租客转租、分租,同样不能加价

第 134 条不是只管房东。它的第 (3) 款把同一条线也划到了租客身上:当租客把单位转租(sublet)或让出占有给别人时,同样不得收取 fee、premium、key deposit 等费用,也不得收取超过自己合法租金的金额。也就是说,你不能借着「二房东」的身份,把单位加价转租出去赚差价。这条对房东和租客其实是对称的:法律要保护的是「租金之外不得巧立名目收费」这条原则本身,而不是偏袒某一方。

被多收了不该收的钱,租客怎么追回?

如果你作为租客,发现自己已经交过一笔本不该交的费用,法律给了一条明确的追回路径。下面三步,是把「知道被多收了」变成「真正拿回来」的关键。

1

第一步:对照例外名单,确认这笔钱确实违规

先别急着申请。把你被收的这笔钱,对照 O. Reg 516/06 第 17 条那张例外名单:它是不是银行的跳票费、不超过 $20 的跳票管理费、按成本收的补配钥匙费、不超过重置成本的可退钥匙押金,或不超过 $250 的特定单位互换费?如果都不是,尤其是迟交罚金、加人费、变相押金这类,那它大概率落在第 134 条的禁止范围内。把交费的时间、金额、名目和相关聊天记录、收据先留存好。
2

第二步:算清楚一年的时限

这一步最容易被忽略,却最致命。根据第 135 条第 (4) 款,如果违法收取或保留这笔钱已经超过一年,LTB 就不能再就它作出退款命令。换句话说,追回权有一个一年的窗口。所以一旦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多收了,尽早行动——拖过一年,即使当初收得再明显违规,程序上也可能追不回来了。
3

第三步:向 LTB 申请,要求退还

确认违规、且还在一年之内,就可以向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LTB)提出申请,请求命令房东退还违反本法收取或保留的钱。第 135 条明确赋予了租客、前租客、准租客乃至分租客这项申请权——不只是当下的租客,曾经的租客、还没签约的准租客,在符合条件时同样可以申请。申请的对象也不限于房东本人,代房东收钱的 superintendent、代理人同样可以被要求退款。

ℹ️本文讲的是法律划的线,不构成针对你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租赁纠纷往往牵涉具体事实(费用性质、时间、单位类型、是否属特定物业等),房东和租客遇到拿不准的情况,建议咨询持牌 paralegal 或律师,或直接联系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LTB)核实。

常见问题 FAQ

Q

房东可以收「迟交房租罚金 / late fee」吗?

A

一般不行。迟交罚金属于《住宅租赁法》第 134 条明文禁止的 penalty(罚金),而豁免清单(O. Reg 516/06 第 17 条)里没有给它留例外;即便租约写了这一条,根据第 4 条也因与法律抵触而无效。房东针对欠租的合法途径是向 LTB 申请,而不是自设罚金。

Q

支票跳票,房东最多能收多少手续费?

A

两部分:一是银行因跳票实际向房东收取的费用,二是一笔不超过 $20 的跳票管理费(administration charge)。依据是 O. Reg 516/06 第 17 条。超过这个范围、或自定一个更高的「跳票罚金」,都不在允许之列。

Q

房东要收「加人费」或额外「管理费」才让我继续住,合法吗?

A

不合法。第 134 条禁止房东把「支付租金以外的额外费用或购买某种商品 / 服务」当作出租或允许继续居住的条件。把「加人费」「管理费」作为你能不能住下去的前提,正落在这条禁止范围内。

Q

房东能收「钥匙押金」或其他各种「押金 / 保证金」吗?

A

要分情况。一笔可退还的钥匙 / 门禁押金,只要不超过预计的直接重置成本,是 O. Reg 516/06 第 17 条允许的例外;但超出成本的钥匙押金,或各种巧立名目的「保证金 / 押金」,则落在第 134 条的默认禁止范围内。不同种类的押金规则不同,拿不准时建议向专业人士或 LTB 核实。

Q

已经交了不该交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A

可以,但有时限。第 135 条允许租客(含前租客、准租客、分租客)向 LTB 申请,要求房东退还违法收取或保留的钱;但第 135 条第 (4) 款规定,若这笔钱被违法收取 / 保留已超过一年,LTB 便不能再作出退款命令。所以越早行动越好。


Discover more from GTA Real Estate Broker | Arthur Zhao

Subscribe to get the latest posts sent to your email.

Continue reading

相关文章Related articles

您好!想了解房产买卖、投资、贷款?随时问我。 点这里开聊 →
Arthur Zhao

AZ 房产 AI 顾问

Arthur Zhao · Real Estate Broker

选个话题快速开始
Powered by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对话用于改进服务

Discover more from GTA Real Estate Broker | Arthur Zhao

Subscribe now to keep reading and get access to the full archive.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