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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Legal & TRESA · Oct 17, 2026 · 16 min read
📖 法规与政策

婚前协议与同居协议:能怎样保护你的房子,哪些条款写了也无效

安省家庭法把一套房子拆成两层来管:它值多少钱,和谁能住、谁能卖。协议能改前一层,后一层婚前协议碰不了。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17
核心要点

在安省签婚前协议,能不能保证婚后房子还是「我一个人的」?

只能保证一半。家庭法管一套房子分两层:第一层是房子的价值在离婚时怎么算(FLA Part I),婚前协议可以约定这套房子不计入你的 net family property(s.4(2)¶6);第二层是婚姻住宅的居住和处分(Part II),配偶双方平等享有居住权(s.19(1)),卖房或抵押原则上要配偶同意(s.21(1))。s.52(2) 明文规定:婚前协议里限制配偶 Part II 权利的条款不可执行。

来源:Family Law Act, R.S.O. 1990, c. F.3, s.4、s.19、s.21、s.52(Ontario e-Laws 现行合并文本,2026 年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
设想这样一个场景:你婚前自己买了一套 condo,产权只写你的名字。订婚以后,你请律师起草婚前协议,草稿里关于房子有三句话:一、婚后这套房子仍是我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二、对方在这套房子里没有居住权;三、我以后出售或抵押这套房子,不需要对方签字同意。
三句话读起来是一个意思,在安省 Family Law Act 里却分属两套规则。第一句可以写,第二句和第三句写进婚前协议也不会被执行。下面把这两套规则拆开,再说同居、不结婚的情况,最后讲一份协议要满足哪些条件才站得住。

先问:你们是已婚(或准备结婚),还是同居不结婚?

→

已婚:房子的价值怎么分走 Part I,可以用婚前协议约定

→

已婚且房子是婚姻住宅:谁能住、能不能卖走 Part II,婚前协议限制不了(s.52(2))

→

未婚同居:Part I 和 Part II 原则上不适用,同居协议用来约定产权与分割

→

同居后结婚:同居协议自动视为婚前协议(s.53(2)),Part II 的限制随之适用

先把房子拆成两层:它值多少钱,和谁能进门

「房子是谁的」看起来是一个问题,其实 FLA 里它是两个问题,分在不同的 Part。
Part I(Family Property)管价值。离婚或分居后,双方各算一个 net family property(NFP),NFP 少的一方有权拿到两者差额的一半(s.5(1))。这里分的是钱,不是房子本身归谁。
Part II(Matrimonial Home)管使用和处分。只要一处房产是你们作为家庭住所日常居住的地方,它就是婚姻住宅(s.18(1)),不管产权写的是谁。s.19(1):双方对婚姻住宅享有平等的居住权;s.21(1):任何一方都不得处分或抵押婚姻住宅,除非对方加入文件或同意,或者出现条文列出的其他情形。
婚前协议能动哪一层、不能动哪一层,后面所有判断都从这里出发。

两层规则对照

Part I:房子的价值
Part II:婚姻住宅的居住与处分
管什么
离婚或分居时,财产价值怎么在双方之间平衡
婚姻存续期间谁能住、能不能卖或抵押
核心条文
s.4 NFP 定义与排除项、s.5(1) 差额一半
s.19(1) 平等居住权、s.21(1) 处分须同意
婚前协议能否改
可以:s.4(2)¶6 允许约定某项财产不计入 NFP
不能:s.52(2) 限制 Part II 权利的条款不可执行
能放弃它的文件
s.4(2)¶6 写的是 domestic contract,按 s.51 包括婚前协议、同居协议、分居协议等
按 s.21(1)(b),放弃 Part II 权利的是分居协议
未婚同居伴侣
按条文推断不适用:s.1(1) 的 spouse 指已婚双方
按条文推断不适用:同上
💡 婚前协议能约定房子的「钱」,管不了婚姻住宅的「门」。

能写、按条文会被执行的:把房子的价值排除在分配之外

s.52(1)(a) 允许已婚或准备结婚的双方,在婚前协议里约定财产的所有与分割。落到房子上,最直接的工具是 s.4(2)¶6:双方以家庭协议约定不计入 NFP 的财产,其价值不进入该方的 NFP。
为什么有人特意要写这一条?因为默认规则对婚前买房的一方并不友好:按 s.4(1) 的 NFP 定义,婚前拥有的财产价值可以扣除,但婚姻住宅除外。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成了一家人住的地方,结婚那天的价值默认扣不掉(站内另一篇讲婚姻住宅的文章专门讲过这一点,这里不再展开)。
值得留意的是条文的写法:s.4(2) 的 ¶1(婚后受赠或继承的财产)和 ¶5(可追溯的替代财产)都带着「other than a matrimonial home」的限定,¶6 没有。按 s.4(2)¶6 的文字,协议约定排除的财产并不因为它是婚姻住宅而被挡在外面;再加上 s.2(10),家庭协议处理 FLA 也处理的事项时,除非 FLA 另有规定,以协议为准。
这只是条文层面的读法。协议在法庭上能不能被执行,还要过后面讲的 s.55 和 s.56 两道门槛。

写了也不会被执行的:限制居住权、免除卖房同意

回到开头草稿的第二句和第三句。
「对方在这套房子里没有居住权」直接对着 s.19(1) 的平等居住权;「出售或抵押不需对方同意」直接对着 s.21(1) 的同意要求。两者都是 Part II 的权利。根据 Family Law Act(e-Laws 2026 年现行文本),s.52(2) 的原文是:A provision in a marriage contract purporting to limit a spouse’s rights under Part II (Matrimonial Home) is unenforceable. 写进婚前协议,这两句不可执行。
容易混淆的一点:s.21(1)(b) 确实允许配偶放弃 Part II 的全部权利,但条文写的是以分居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放弃。分居协议是双方已经分开居住时才签的另一种家庭协议(s.54),不能拿婚前协议代替。
还要分清两件事。第一,s.52(2) 管的只是 Part II,条文针对的是「a provision」,即具体那一条款,它本身并没有说整份婚前协议因此失效,上一节讲的价值约定也不属于 Part II。第二,Part II 的居住权本身也有边界:如果房子只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居住权只是针对产权方的个人权利,并在两人不再是配偶时结束,除非分居协议或法院命令另有规定(s.19(2))。

⚠️卖婚姻住宅时,婚前协议替代不了配偶同意。FLA s.21(2):违反 s.21(1) 处分或抵押婚姻住宅,交易可以被申请撤销,除非取得权益的人是有偿、善意且不知道该房产是婚姻住宅。

💡 我个人的判断是:婚前协议对房子最有价值的用途,是事先把「这套房子的价值离婚时怎么算」讲清楚;它不是一份让你婚后可以单方面处置婚姻住宅的授权书。真到要卖房或重新抵押那天,配偶同意这一步按 s.21(1) 照样要处理,指望用婚前协议跳过它,交易本身就可能出问题。

同居不结婚:房子的规则从哪里来

FLA s.1(1) 把「spouse」定义为已婚双方(或善意缔结了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双方)。Part I 的财产均分和 Part II 的婚姻住宅规则,用的都是这个定义。s.29 确实把同居满 3 年、或有孩子且关系有一定持久性的未婚伴侣纳入「spouse」,但条文开头写明「In this Part」,只为 Part III(扶养)的目的。
由此推下去(这是我对条文的推断,不是条文原话):未婚同居伴侣原则上不适用 NFP 均分,也不适用婚姻住宅的平等居住权和处分同意。房子在谁名下、各占多少份额,主要回到产权本身和双方的约定。
所以同居协议对房子的作用,不是去「改」一套法定均分,而是在没有法定均分的地方把约定写下来:s.53(1)(a) 允许同居或准备同居的未婚双方,约定同居期间、结束同居或死亡时财产的所有与分割。
还有一个衔接点:s.53(2) 规定,同居协议的双方如果后来结婚,这份协议视为婚前协议。按条文推下去,婚前协议受到的 s.52(2) 限制从那时起同样适用,同居时写的「对方不能住、卖房不用对方签」之类条款,婚后就碰上了 Part II。

一份协议要站得住,先过这两道门槛

形式:s.55(1)。家庭协议,以及修改或撤销家庭协议的协议,必须书面、双方签字、有见证人,否则不可执行。口头约定、聊天记录里的「说好了」都不满足。未成年人签署须经法院批准(s.55(2))。
可被撤销的情形:s.56(4)。法院可以应申请撤销协议或其中的条款:(a) 一方没有向对方披露签约时存在的重大资产,或重大债务及其他负债;(b) 一方不理解协议的性质或后果;(c) 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则。s.56(7) 规定,这几款即使协议另有约定也照样适用,写一句「双方放弃以未披露为由撤销」不起作用。
对房子来说,(a) 最贴身:房子当时的价值、按揭余额,都属于签约时存在的资产和负债。
另外,涉及子女教育、决策责任和探视的条款,以及子女扶养条款,法院在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或不符合扶养指引时可以不予理会(s.56(1)、(1.1))。签约前双方各自找律师看是实务上的做法,但 s.55(1) 列出的形式要件只有书面、签字、见证三项。

动笔前后要做的几件事

按时间顺序排,从起草到婚后真要处置房子那天:

起草时
  • ☐逐条标出协议里关于房子的条款,属于价值分配(Part I)还是居住处分(Part II)
  • ☐删掉或改写限制配偶居住权、免除卖房抵押同意的条款,它们在婚前协议里不可执行(s.52(2))
  • ☐写明房子是否不计入 NFP,用词对上 s.4(2)¶6 的意思
签字时
  • ☐向对方书面披露房子的价值和按揭余额,避免日后按 s.56(4)(a) 被撤销
  • ☐确认协议书面、双方签字、有见证人(s.55(1))
  • ☐把具体条款交给家事律师审,本文只讲条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婚后买卖或再抵押时
  • ☐先判断这套房子是否已成为婚姻住宅(s.18(1)),而不是只看产权写了谁
  • ☐按 s.21(1) 安排配偶同意,不要拿婚前协议代替

常见问题 FAQ

Q

婚前协议能写「离婚时这套房子不分」吗?

A

可以约定房子的价值不计入你的 net family property。FLA s.4(2)¶6 允许双方以家庭协议排除某项财产,按该款文字,它不像 ¶1、¶5 那样把婚姻住宅除外;但协议须书面、签字、见证(s.55(1)),隐瞒重大资产可能被撤销(s.56(4))。

Q

婚前协议写了「对方没有居住权」,到时候有用吗?

A

没有。根据 Family Law Act(2026 年现行文本)s.52(2),婚前协议中限制配偶婚姻住宅(Part II)权利的条款不可执行,而 s.19(1) 规定双方对婚姻住宅享有平等居住权。s.52(2) 针对的是「a provision」,即这一条款本身。

Q

签了婚前协议,以后卖房还要不要配偶签字?

A

如果房子是婚姻住宅,要。FLA s.21(1) 要求另一方加入或同意,能免除这一步的文件之一是分居协议(s.21(1)(b)),不是婚前协议。违反规定的交易可能被申请撤销(s.21(2))。

Q

没结婚只是同居,分手时对方能分走我房子的一半吗?

A

FLA 的财产均分和婚姻住宅规则针对已婚配偶(s.1(1));s.29 把同居满 3 年的伴侣纳入,只限 Part III 扶养。所以按条文,未婚伴侣不适用法定均分,房子主要看产权和双方约定,同居协议(s.53(1))就是写这个约定的地方。

Q

同居协议签完后来结婚了,还有效吗?

A

结婚不会让它消失,而是换了身份:FLA s.53(2) 规定,同居协议双方结婚后,协议视为婚前协议。按条文推下去,s.52(2) 对 Part II 权利的限制从此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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