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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Legal & TRESA · Oct 17, 2026 · 17 min read
📖 法规与政策

联名房产一方去世后:房子已归在世业主,为什么还要做 survivorship 申请

法律上,房子在那一刻就转给了在世的联名人;但登记簿不会自己改。中间隔着一份申请、一组只能由律师签的声明,还有一条专门针对婚姻住宅的例外。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17
核心要点

联名房产一方去世,房子不是已经自动归另一方了吗?为什么还要申请?

要把两件事分开看。权利:以 joint tenants 登记的房子,一方去世时,死者的权益依 right of survivorship 转给在世联名人,不经过遗嘱。记录:登记簿上死者的名字不会自己消失,《Land Titles Act》s.123 规定,land registrar 要在收到载有 Director of Titles 指定证据的申请后,才把死者名字从 parcel register 上删除。survivorship 申请做的,就是把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写回登记簿。

来源:Land Titles Act, R.S.O. 1990, c. L.5, s.123(e-Laws 现行合并文本,合并期 2026-08-17 起);Director of Titles Bulletin 2000-6(2000-12-20)

我是 Arthur Zhao。

先生走了几个月,太太在律师那里处理一些后续文件,顺手调出房子的登记信息,看到业主那一栏仍然并排写着两个人的名字。她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房子不是两个人联名的吗?他不在了,房子自然是我的,为什么名字还在?」

她理解的前半句没错,后半句是容易想错的地方。房子归谁,和登记簿上写谁,在安省的土地登记制度里是两件事。前者在去世那一刻由法律决定;后者要有人提交申请,登记处才会改。

这篇讲清楚:这份申请到底在证明什么,为什么分权共有的房子不走这条路,为什么律师一定会问「他去世时结婚了吗、这是不是你们的家」,以及一条当初加名字时容易忽略的例外——已婚一方和成年子女联名、配偶不在名上的那种安排。

一方联名业主去世

→

确认登记方式是 joint tenants,且无 No Survivorship 记载

→

律师核实 Family Law Act 的三种情形之一

→

附死亡证明,向 land registrar 提交 s.123 申请

→

登记簿删除死者名字,在世者成为唯一登记业主

房子归谁,和登记簿写谁,是两件事

根据《Land Titles Act》s.123 的原文,适用的前提是:两人或以上以 joint tenants 登记为业主,其中一人去世,而且从登记簿看,死者的权益已经依 right of survivorship 转给在世业主。在这种情况下,land registrar「可以在收到载有 Director of Titles 指定证据的申请后」,从 parcel register 上删除死者的名字。

这句话里有两个时间点:

  • 权益转移——法条用的是过去式「has passed」,也就是说在世者取得那一份,靠的是联名本身的 survivorship 效果,不是遗嘱,也不需要等遗产处理完;
  • 名字删除——要等申请递进去、证据齐了,登记处才动。

所以 survivorship 申请不是「把房子转给在世者」,那一步法律已经完成了;它做的是让登记簿和法律事实对上。

同样是两个人的名字,持有方式不同,去世后走的路完全不同

joint tenants(联权共有)
tenants in common(分权共有)
死者那一份去哪
依 right of survivorship 转给在世联名人
不转给在世共有人,归属于有权继承这一份的人
登记簿怎么改
s.123:提交申请,删除死者名字
s.122:死者的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或有权取得该份额的人,可与在世者一起登记为业主
和遗嘱的关系
这一份不经过遗嘱
这一份走遗产那条路
在世者最后的状态
成为唯一登记业主(只剩一人时)
仍是共有人之一,与新登记的人共有
💡 第一步不是准备文件,而是先看登记簿上写的是哪一种持有方式——下面讲的 survivorship 申请,只对左边那一栏成立。

这份申请到底要证明什么

s.123 本身没有列证据清单,只说「Director of Titles 指定的证据」。2000 年的《Red Tape Reduction Act, 2000》(2000 年 12 月 6 日宣告生效)修改了 s.123 和 s.124,把原来「按规定方式提交证据」改成「按 Director of Titles 指定的方式」。随后 Director of Titles 发出 Bulletin 2000-6(2000 年 12 月 20 日),列出 survivorship 申请可以使用的一组声明,大意是:

  • 申请人与死者以 joint tenant 方式持有这处物业;
  • 依 right of survivorship,申请人有权成为业主;
  • 死亡日期;
  • 一条 Family Law Act 声明(下一节专门讲)。

Bulletin 写得很明确:这些声明只能由律师(solicitor)作出,并由律师签署。

死亡本身也要有证明。另一份 Bulletin 93006(1993 年 10 月 15 日发布)说明,殡仪服务方(funeral director,或持牌的 Transfer Services Establishment)出具的死亡声明,可以作为 land titles 系统下 survivorship 申请的死亡证明。

换句话说,在世业主自己知道「房子是我的」并不够;登记处要的是一位律师愿意签字确认的几项事实,其中最需要判断的,是婚姻那一项。

关键反例:已婚的人和配偶以外的人联名持有婚姻住宅

《Family Law Act》s.26(1) 原文是:已婚一方去世时,如果他以 joint tenant 身份持有婚姻住宅的权益,联名对象是第三人、而不是另一方配偶,那么这个联名关系「视为在死亡前一刻已被切断」。

放到常见的家庭安排里看:父亲和母亲住在一套房子里,产权登记的是父亲和成年儿子联名,母亲不在名上。父亲去世时,这套房子是父母的家庭住所,即 s.18(1) 所说的婚姻住宅(matrimonial home)。按 s.26(1),父亲和儿子之间的联名在死亡前一刻被视为切断——父亲那一份不会依 survivorship 自动归儿子,而是作为他自己的一份,按遗产那条路处理(这是从「切断」推出的结果,具体分配要看遗嘱和遗产法,不在本文范围)。

这正是 Bulletin 2000-6 要求 survivorship 申请必须附 Family Law Act 声明的原因。对 1986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死亡,律师要在下面三句里确认其中一句成立:

  • 死者与在世联名人在死者去世时是彼此的配偶;
  • 死者去世时没有配偶;
  • 这处物业在死者去世时不是 Family Law Act 意义上死者的婚姻住宅。

三句都不成立——也就是死者已婚、联名的不是配偶、房子又是婚姻住宅——就不是一份普通的 survivorship 申请能处理的情形。

还有一点:s.26(2) 规定,对房子没有产权、但在对方去世时住在里面的配偶,可以对死者的遗产主张免租继续居住 60 天。上面例子里的母亲,就是这条保护的对象。

⚠️已婚的一方把婚姻住宅和成年子女(或其他非配偶)联名、配偶不在名上:去世时这段联名按 Family Law Act s.26(1) 视为已切断,死者那一份不会依 survivorship 归子女。不要按「联名就自动归在世者」来做安排或预期。

💡 我个人的判断是:联名之后真正需要提前想清楚的,不是去世后那份申请怎么做,而是当初名字是怎么写的。有的家庭把成年子女加上产权,心里想的是「将来省事、直接给孩子」;但如果加名的一方已婚、配偶不在名上,而房子又是夫妻的家,s.26(1) 恰恰会让这个预期落空。这类安排在决定之前,值得和律师把婚姻住宅这一层单独问一遍。

如果一直不申请,会怎样

法条能确定的只有一件事:s.123 的删除是「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的,不申请,登记簿上就会一直显示死者仍是联名业主。这不会改变在世者依 survivorship 取得的权益,但登记簿和实际情况是对不上的。

实务上,在世业主日后出售或再融资时,律师通常会先把这一步处理掉,再做后面的登记——这是实务做法,不是法条条文;具体卡在哪一步、要多久,取决于个案和经办律师。

另外两种情形要先排除:

  • 登记簿上有 「No Survivorship」 记载:按 s.65(2),任何一位业主去世后,除法院命令外不得作登记处置,不能按普通 survivorship 处理;
  • 最后一位在世联名人也去世了:那是 s.120 的情形,由 land registrar 指定登记为业主的人,也不是本文这份申请。

在世业主可以先做的几件事

这份清单按「先判断走哪条路、再准备材料」排列。判断那一组,比准备那一组更容易出错。

先判断:这套房子是不是走 survivorship
  • ☐请律师调出 parcel register,确认登记方式是 joint tenants 还是 tenants in common
  • ☐查看登记簿上有没有 「No Survivorship」 记载(s.65(2))
  • ☐写清去世一方去世时的婚姻状况:已婚?配偶是不是同一位联名人?
  • ☐说明这套房子是不是去世一方和配偶日常居住的家(Family Law Act s.18(1) 的婚姻住宅)
再准备:交给律师的材料
  • ☐向殡仪服务方索取死亡声明,作为死亡证明(Bulletin 93006)
  • ☐核对准确的死亡日期
  • ☐委托律师作出并签署 survivorship 声明,包括 Family Law Act 那一条(Bulletin 2000-6)

常见问题 FAQ

Q

房子是两个人联名的,一个人去世了,房子会自动归另一个人吗?

A

如果登记的是 joint tenants,死者的权益依 right of survivorship 转给在世联名人,这一步不经过遗嘱。但登记簿上的名字不会自动改,要按 Land Titles Act s.123 提交申请,land registrar 才会删除死者名字。如果登记的是 tenants in common,就不是这样,死者那一份走遗产那条路(s.122)。

Q

家里只剩我一个业主了,为什么还要找律师办这件事?

A

因为登记处要的是 Director of Titles 指定的证据。按 Bulletin 2000-6(2000-12-20),survivorship 申请使用的那组声明——包括持有方式、死亡日期和一条 Family Law Act 声明——只能由律师作出并签署。其中 Family Law Act 那一条要判断死者去世时的婚姻状况和房子是否为婚姻住宅,这不是在世业主自己说了算的。

Q

爸爸和我联名买的房,妈妈不在房产证上,爸爸去世后房子是不是全归我?

A

不一定。如果爸爸去世时和妈妈是已婚配偶,而这套房子是他们的家,Family Law Act s.26(1) 规定,爸爸和你之间的联名在他死亡前一刻视为已切断,他那一份不会依 survivorship 归你,而是按遗产处理。另外,s.26(2) 让住在里面、但不在产权上的妈妈可以对遗产主张免租继续居住 60 天。

Q

没结婚的同居伴侣,适用 s.26(1) 这条吗?

A

s.26(1) 在 Family Law Act 的 Part II(婚姻住宅)里,这一部分用的是 s.1(1) 的「spouse」定义,指彼此结婚的两人(含善意缔结的可撤销或无效婚姻),不包括未婚同居。把同居伴侣也算作 spouse 的扩大定义写在 Part III(抚养义务)的 s.29,只适用于那一部分。具体到个案,仍应由律师判断。

Q

一直不办 survivorship 申请,会有什么后果?

A

按 Land Titles Act s.123,删除死者名字是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的,所以不申请,登记簿就会一直显示死者仍是联名业主。实务上,日后出售或再融资时,律师通常会先处理这一步——这是通常做法,不是法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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