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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Legal & TRESA · Oct 4, 2026 · 19 min read
📖 法规与政策

亲戚口头答应把房子卖给你(或留给你),算数吗?安省《Statute of Frauds》的书面要求,与法院承认的「部分履行」例外

没签字的承诺,在安省不是「无效」,而是「打不了官司」。能不能翻盘,要看的不只是对方说过什么,更是你做过什么。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10-04
核心要点

家人口头答应把房子卖给我、或说以后留给我,可从没签过任何东西——这在安省法律上算数吗?

不能简单答「算」或「不算」。安省 Statute of Frauds 第 4 条并没有宣布口头的房产合同无效,它规定的是:除非协议或其备忘录是书面的、并由被追责的一方签署,否则不得就此提起诉讼。没有书面时,加拿大最高法院承认「部分履行」可以把案件带出第 4 条,但前提是你做过的事毫不含糊地、就其本身性质指向那份协议(Thompson v. Guaranty Trust Co., [1974] S.C.R. 1023)。

来源:Statute of Frauds, R.S.O. 1990, c. S.19, s.4(Ontario e-Laws);Thompson v. Guaranty Trust Co., [1974] S.C.R. 1023(Supreme Court of Canada)

我是 Arthur Zhao,在多伦多做地产经纪。设想你在手机里翻到一条几年前的家族群消息:舅舅说「那套房子我以后不住了,就按原价转给你,自家人不用搞那些文件」。如今舅舅改了主意,或者人已经不在,他的家人说从没听过这回事。你手里只有那一句话,加上这些年你为这套房子、为这位长辈做过的事。

这篇文章回答的就是这个处境:一句没签字的承诺,在安省法律上处于什么位置。也写给另一边的人——如果你自己曾经随口答应过把房子卖给谁、留给谁,同样的规则也决定了你要承担什么。

先给结论的骨架:第一道门是书面签字,第二道门是你的行为本身能不能替那份协议作证。两道门都过不去,法院能给的可能只剩一笔按服务计价的补偿,而不是房子。

对方有没有签过字的书面协议或备忘录?

→

有:第 4 条的书面要求可能已经满足

→

没有:看部分履行——你做的事是否毫不含糊地指向那份协议

→

部分履行不成立:可能只剩按服务价值计算的补偿(如 Deglman 案)

第 4 条的原话:不是「无效」,是「不得起诉」

Statute of Frauds 是一部很短的法,安省现行版本是 R.S.O. 1990, c. S.19,e-Laws 标注的最后一次修订是 1994 年(1994, c. 27, s. 55)。第 4 条把几类合同放在一起处理,其中一类正是「土地、房屋,或其中任何权益的合同或买卖」(any contract or sale of lands, tenements or hereditaments, or any interest in or concerning them)。

条文的核心句式是:No action shall be brought……除非据以起诉的协议,或其某份 memorandum or note,是书面的、并由 the party to be charged 或其合法授权的人签署。

拆开读,有三处值得放慢:

  • 它管的是能不能打官司。条文用的是「不得提起诉讼」,没有说口头协议不存在或无效;它挡住的是靠法院去强制执行这条路。
  • 只需被追责的那一方签。你想告舅舅,需要的是舅舅(或他合法授权的人)签过字的书面,而不是双方都签。
  • 书面不必是一份正式合同。条文接受协议本身,也接受关于它的备忘录或便条;条文也没有要求这份书面必须与口头约定同时作出,所以事后补写的备忘录同样落在条文字面之内。

两种读法,差在哪

误读:没签字 = 合同无效
条文原意:缺书面 = 不得起诉
条文用词
把口头协议当作不存在
No action shall be brought——限制的是诉讼
谁要签字
以为双方都必须签
只需被追责的一方或其合法授权的人签
书面的样子
以为必须是一份正式合同
协议本身,或关于它的备忘录 / 便条
没有书面时
以为无路可走
最高法院承认部分履行可以把案件带出第 4 条
💡 所以要问的不是「口头的算不算」,而是:你手里有没有对方签过字的东西;如果没有,你做过的事能不能替它说话。

ℹ️本文介绍的是安省成文法条文与加拿大最高法院判例的事实层面,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能否构成部分履行、某份书面是否足够,只能由律师按证据评估,最终由法院判断。

部分履行:标准比字面看上去窄得多

「部分履行」(part performance)听上去像是「我已经付出了一部分,所以协议应该算数」。法院的标准远比这严。

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hompson v. Guaranty Trust Co.([1974] S.C.R. 1023)中的引述,这条标准出自英国上议院 1883 年的 Maddison v. Alderson(8 App. Cas. 467),Lord Selborne 的原话是:

所依赖的部分履行行为,必须毫不含糊地、就其本身性质而言,指向所主张的那类协议。
(the acts relied upon as part performance must be unequivocally, and in their own nature, referable to some such agreement as that alleged)

关键词是「毫不含糊」和「就其本身性质」。法院看的不是你付出了多少、多辛苦,而是你做的那件事本身,能不能被别的关系同样合理地解释——比如亲情、雇佣、租住。能被别的关系解释的行为,就不算数。下面两宗最高法院案子,把这条线划得很清楚。

同样是「答应给我房子」:Deglman 输了,Brownscombe 赢了(两案事实均据 Thompson 判决转述)

Deglman v. Guaranty Trust, [1954] S.C.R. 725
Brownscombe v. Public Trustee of Alberta, [1969] S.C.R. 658
所主张的约定
渥太华的姑妈对外甥:你对我好、按我的要求帮忙,我在遗嘱里给你妥善安排,特别是把隔壁 548 Besserer Street 留给你
一名雇员主张,他与 Vercamert 之间就那块农场土地有过口头协议
他做了什么
约 20 岁读技校那半年,与姑妈同住 550 号;之后搬走、结婚、有了自己的家;偶尔开车带姑妈去蒙特利尔等地,在两栋房子打零工、跑腿
1946 至 1947 年间,应 Vercamert 的提议,在那块地上盖了一栋房子,费用几乎全部(如果不是全部)由自己承担
法院怎么看
Cartwright 法官:这些行为没有一项就其本身性质毫不含糊地指向 548 号,或指向与那块地有关的任何交易
Hall 法官:并非所有行为都算数,但自费在那块地上盖房,「毫不含糊地指向」所主张的协议,且与普通雇员或租客的关系不相符
结果
不构成部分履行;外甥只拿到 quantum meruit——按其服务价值计算的一笔钱,拿不到房子
部分履行成立,法院判令 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实际履行)
💡 两案的分水岭不在谁付出得多,而在那件事是否只能用「这块地答应给我了」来解释:带长辈出行、跑腿可以出于亲情;在别人的地上自掏腰包盖房,普通雇员不会这么做。

⚠️注意 Deglman 的结局:外甥并非一无所获,但法院给的是按服务价值计算的补偿,不是那套房子。「付出很多」和「拿到房子」之间,隔着的正是 Maddison 那条「毫不含糊地指向」的标准。

Thompson 案:从 1922 年干到 1970 年,最高法院判他胜诉

Thompson 案本身是最高法院 1973 年 8 月作出的判决,上诉自萨斯喀彻温省。按判决的 headnote:原告 1922 年开始在死者的农场做农工,到 1924 年已成为死者整个农场产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直做到死者 1970 年去世。两人都终身未婚,死者没有立遗嘱。

原告主张的口头约定是:只要他留下来、替死者经营农场直到死者去世,死者就把全部遗产——土地和动产——留给他。他据此起诉,要求强制履行这份约定。

各级法院都是在「没有第 4 条所要求的书面备忘录」这个前提下审理的,争点只有一个:没有书面,部分履行能不能把案子带出第 4 条。一审判原告胜诉;上诉法院推翻一审,只按服务价值给他一笔钱(判决书提到上诉法院「如 Deglman 案那样」给予 quantum meruit);最高法院判上诉得直,理由是原告证明的行为「unequivocally referable to the very lands in question」——毫不含糊地指向争议中的那块土地本身。

还有一点值得知道:判决提到,针对死者遗产提出的这类主张,法院会以审慎态度看待,并要求有佐证;本案一审法官认定存在独立的佐证证据,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一认定。

案子来自萨省;而被它援引的 Deglman 本身就是一宗发生在渥太华的案子。

💡 我个人的判断是:遇到「长辈说过要把房子给我」这类事,最该先花力气的,不是证明对方确实说过那句话,而是回答两个更硬的问题——有没有对方签过字的只言片语,以及你做过的事离开这份约定是否还解释得通。前一个对应第 4 条,后一个对应 Maddison 标准。两个都答不上来,结局更可能像 Deglman,而不是 Thompson。

「答应留给你」不是遗嘱,是另一条路

关于房子的口头承诺,有一种说法是「以后留给你」。这里有两条完全不同的法律路径,需要分开看:

  • 遗嘱路径。安省 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 第 3 条规定,遗嘱只有在书面时才有效。一句口头的「留给你」本身不是遗嘱;遗嘱还要满足签名、见证等形式要件,那是另一套规则,本文不展开。
  • 合同路径。本文讲的是这一条:如果「留给你」是作为交换条件的约定(你做某件事,我把房子给你),它可能构成一份关于土地的合同,受 Statute of Frauds 第 4 条约束。Thompson 案的死者根本没有立遗嘱,原告依然是靠口头合同加部分履行胜诉的。

如果对方只是单方面表示要送,并没有要你做任何事作为交换,那属于赠与承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微信、邮件里的那句话,算「书面」和「签名」吗

安省 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0 在条文层面给了三条相关规则:

  • s.4:本法适用的信息或文件,不会仅因为是电子形式而无效或不可执行;
  • s.5:法律要求「书面」时,可供日后查阅使用的电子形式即可满足;
  • s.11(1):法律要求「签署」时,电子签名即可满足(另受该条第 (3)(4) 款对特定规定文件的限制)。

也就是说,条文上电子形式可以满足第 4 条的书面与签名要求。但一段具体的聊天记录或邮件,是否构成第 4 条意义上「由被追责一方签署的备忘录」——比如它是否写清了是哪套房子、什么条件,对方的名字或账号能否视为签名——由法院按个案判断,本文不替你下结论。

两点边界:ECA 第 31(1) 条至今把遗嘱和遗嘱附录整体排除在外,所以电子方式这条路只与合同路径有关,与遗嘱无关;至于房产买卖合同(APS)能不能电子签署,本站讲 DocuSign 电子签的那篇文章有专门说明,这里不重复。

站在两边,各自能做什么

如果你是收到承诺的一方:

  • 最直接的做法,是请对方把关键内容写下来并签名——哪套房子、什么条件、什么时候。按第 4 条,只要对方签了,书面要求就有了着落。
  • 如果对方已经去世,记住 Thompson 判决提到的那一点:向遗产主张口头协议,法院会要求佐证。能独立印证约定存在的材料与证人,比你自己的陈述更有分量。
  • 在投入之前想清楚:你打算做的事,是不是只能用这份约定来解释。这正是 Deglman 与 Brownscombe 的分界。

如果你是许诺的一方:

  • 你签过字的书面或备忘录,会让第 4 条这道门对你不再成立;即便没签,对方如果做出了毫不含糊指向这份约定的行为,部分履行仍可能让你被强制履行。
  • 如果你确实打算兑现,最清楚的方式是正式写下来;如果只是一个尚未定下的想法,就把它说清楚是想法,而不是条件。

涉及具体金额、遗产或已经发生的纠纷,请找安省执业律师按你手上的证据判断。

常见问题 FAQ

Q

亲戚口头答应把房子卖给我,没签任何字,我能告他吗?

A

按安省 Statute of Frauds 第 4 条,关于土地的合同,除非有由被告一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或备忘录,否则不得就此起诉。没有书面时,只有在你做过的事毫不含糊地指向这份协议、构成「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让案件绕过第 4 条(Thompson v. Guaranty Trust Co., [1974] S.C.R. 1023)。

Q

长辈说过房子以后留给我,但遗嘱里没有我,还有机会吗?

A

口头的「留给你」本身不是遗嘱,安省 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 第 3 条要求遗嘱必须书面。但如果它是一份以你的付出为交换的约定,可能走合同路径:Thompson 案的死者没有立遗嘱,原告凭口头约定加部分履行,在最高法院胜诉。向遗产主张时,法院会要求佐证。

Q

我照顾老人很多年,能凭这个分到房子吗?

A

不一定。最高法院 1954 年的 Deglman 案(据 Thompson 判决转述)中,外甥开车带姑妈出行、跑腿、打零工,法院认为这些行为没有一项毫不含糊地指向那套房子,只判给他按服务价值计算的补偿,没有判房子。法院看的是行为本身是否只能用那份约定来解释,而不是付出多少。

Q

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书面合同吗?

A

条文层面可以满足要求:安省 Electronic Commerce Act, 2000 第 5 条和第 11(1) 条规定,电子形式可以满足法律对「书面」和「签名」的要求。但某段聊天是否构成 Statute of Frauds 第 4 条所要求的、由对方签署的备忘录,要由法院按个案判断。

Q

我随口答应过把房子卖给朋友,现在反悔会被告吗?

A

如果你没有签过任何书面或备忘录,第 4 条规定对方不得就此起诉你。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对方做出了毫不含糊指向这份约定的行为——例如 Brownscombe 案(据 Thompson 判决转述)中自费在那块地上盖房——法院可能认定部分履行成立并判令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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