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冬天出门关暖气、水管冻裂:维修费和楼下损失谁来赔?
安省租务法里没有一条写着「冻管归谁」。要分清责任,先问两件事:暖气握在谁手里,燃气费从谁的账户扣。
租客冬天出门把暖气关掉,水管冻裂了,安省法律下维修费该房东出还是租客出?
默认由房东修;只有租客故意或过失造成 undue damage(RTA s.34)时,修理费才转到租客身上。具体落在哪一边,没有一条法律直接写,要用三层问题一层层筛。第一层,暖气归谁控制:省规例 O. Reg. 516/06 要求房东在每年 9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保证室温至少 20°C,但租客自己能调温、且主热源能维持 20°C 的单元不适用这条;第二层,谁付暖气费:多伦多 Chapter 497 的 21°C 规则(10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15 日)只管「由房东出钱供暖」的单元;第三层,租客的行为算不算 RTA s.34 所说的故意或过失造成 undue damage——这一层由 LTB 按事实判断。
来源: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20(1)、s.34(Ontario e-Laws,合并期 2026-09-21 起);O. Reg. 516/06 s.4;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497, Heating(City of Toronto,2025-04-30 版)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 Broker。
设想这样一个电话:一月底的早上,楼下的住户说厨房天花板在滴水。房东上楼敲门没人应,用钥匙进去,屋里冷得像车库,温控器停在最低一档,水槽下面的水管已经裂开。租客两周前回国过年,走之前想着人不在家,暖气开着也是浪费。
接下来三笔钱要找主人:修水管的钱、修楼下天花板的钱、楼下住户泡坏的东西。房东的第一反应是「你关的暖气,当然你赔」;租客的第一反应是「水管是房子的一部分,维修是房东的事」。
两种说法都只说对了一半。安省的法条确实能把这件事分清,但它不看「谁关的开关」这么简单,而是看暖气本来归谁管、钱本来谁付,以及关暖气这个动作在那个具体情境下够不够得上「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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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清楚:RTA 里没有「冻管条款」
网上能看到两种说法,一种是「冬天冻管一律租客负责」,另一种是「水管属于房屋结构,房东全包」。在《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RTA)全文里,这两句话都找不到依据——RTA 没有任何关于冻管的专门条文。
所以这件事只能放回几条一般规定里去拼:
- s.20(1):房东负责提供并维持住宅楼及其中的出租单元处于良好维修状态、适合居住,并遵守健康、安全、住房和维护标准。
- s.34:租客对因本人、同住者或其允许进入楼内的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出租单元或住宅楼的
undue damage负责修复。 - 暖气这一项本身,还有省规例和多伦多市政法典两套温度规则(下一节)。
这几条合在一起读,可以推出一个框架(法条没有直接这样排序):水管坏了,起点是房东的维修义务;只有当损坏可以归到租客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时,修理费才可能转到租客身上。
第一把尺:暖气握在谁手里,钱从谁口袋出
RTA s.2(1) 把「在规例规定的时段内的暖气」列为 vital service(基本服务),s.21(1) 禁止房东扣住依租约应由房东供应的基本服务。规例层面,O. Reg. 516/06 s.4(1) 规定的时段是每年 9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s.4(2) 要求这段时间的室温至少 20°C。
关键在 s.4(3):如果租客自己能调节温度,并且主热源能维持 20°C,s.4(2) 的室温要求就不适用于这个单元。换句话说,温控器在租客手里、系统本身也够力的时候,规例不再要求房东替租客守住那个温度。
多伦多另有一层。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497 §497-1.2 A 要求房东在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15 日保证单元各处室温至少 21°C;但 B 款写明,这一条只适用于「normally heated at the landlord’s expense」的单元,也就是平时由房东出钱供暖的单元。
把两层放在一起,可以推出一个条件句(法条没有直接这样写):暖气由房东控制并付费时,室温不够引起的冻管更难归到租客头上;温控器由租客控制、燃气费也由租客付时,租客把暖气关掉或调得太低,就更可能被认为与损失有关。最后怎么认定,要看具体事实。
ℹ️多伦多 Chapter 497 §497-1.3 规定,由房东出钱供暖的单元,租客投诉室温不足时,市政 officer 可以进入检查。这条通道只管房东供暖的单元,租客自付暖气费的单元不在其列。
两套温度规则并存,别混成一个数
第二把尺:「关暖气」够不够得上过失
就算暖气由租客控制,RTA s.34 也不是自动把账单交给租客。它有两道门槛,必须同时满足:
- 损坏要达到 undue damage 的程度;
- 损坏要来自
wilful or negligent(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水管冻裂、楼下渗水,是否达到 undue damage 也要个案判断,但更容易起争议的是第二道。关暖气算不算过失,法条没有直接写,需要 LTB 按个案事实判断。可能被拿来衡量的事实包括:
- 温控器由谁控制,租客是否能自己调;
- 燃气或电费账户在谁名下;
- 房东是否事先书面提醒过冬天离家要保持供暖;
- 租客离家多久,期间室外气温如何;
- 暖气系统本身有没有毛病,水管是不是走在没有保温的外墙里。
最后一项值得单独提:如果水管本来就布在保温不足的位置,或者供暖设备早就该修没修,那就回到了房东 s.20(1) 的维修义务,租客关不关暖气,不一定是唯一原因。
💡 我个人的判断是:冻管纠纷里,决定结果的关键事实,在签约那天就已经定下了:暖气由谁控制、燃气账户在谁名下、有没有一条写清楚的冬季离家提醒。事后双方争的「是不是过失」,离不开这三件事。房东想减少争议,入住时把温控器的权限和冬季期待写成书面文字;租客想保护自己,离家前确认暖气设定并留下记录。怎么做,由你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房东手里的两条 LTB 路径:s.62 和 s.89
如果房东认为租客的过失造成了 undue damage,RTA 给了两条路,可以单走,也可以一起走。
路径一:s.62 终止通知。s.62(1) 允许房东在租客、同住者或其允许进入楼内的人故意或过失造成 undue damage 时发出终止通知。按 s.62(2),通知上的终止日不得早于发出后第 20 天,并要求租客在 7 天内修理或支付合理修理费用(不合理修理时则更换或支付更换费用)。s.62(3) 规定,租客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照办,或作出房东满意的安排,这份通知就作废。LTB 网站上对应的通知是 N5(Notice to End your Tenancy for Interfering with Others, Damage or Overcrowding)。
路径二:s.89 索赔修理费。s.89(1) 允许房东向 LTB 申请命令,要求租客或前租客支付房东已经花出或将要花出的合理修理费用(修理不合理时为更换费用)。按 s.89(1.1),申请可以在租客仍住在单元内时提出,或者在租客搬离后 一年内提出。根据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2006)s.207(1),LTB 可下令支付的金额上限是 10,000 加元与 Small Claims Court 金钱管辖上限两者中较高的那个。
s.62 的目的是结束租约,s.89 的目的是追回费用。租客愿意赔钱、房东也愿意继续出租时,s.62(3) 的 7 天安排本身就是一个和解窗口。
⚠️s.63 的 10 天快速通道不适用于过失。RTA s.63(1)(a) 允许终止日不早于第 10 天的通知,但条件是故意(wilfully)造成 undue damage,或 s.63(1)(b) 所说的与住宅用途不符、预期损坏明显更重的使用方式。冬天关暖气导致冻管,如果被认定为过失,对应的是 s.62,而不是 s.63。
楼下的损失:s.89 管得到哪里,管不到哪里
楼下滴水,可能牵出三种不同的钱,要分开看。
一、房东自己要掏的修理费。比如楼下天花板、墙面、地板的修复。RTA s.34 和 s.89 的文字都写的是「出租单元或住宅楼」(rental unit or residential complex),而 RTA s.2(1) 对 residential complex 的定义包括出租单元所在的整栋建筑及其公共区域。所以楼下单元如果和楼上同属一个 residential complex,房东为修复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 s.89 的文字范围之内。
二、楼下住户自己的财物损失。s.89 只针对「房东已经花出或将要花出的」修理或更换费用。楼下住户泡坏的家具、电器,不是房东的支出,不在 s.89 的申请范围内。这部分该走什么途径,RTA 没有给出答案,需要另外咨询律师或保险顾问。
三、楼下是别的业主的 condo 单元。这时候房东可能要面对公寓管理方或邻居的索赔。房东因此支出的费用能不能在 LTB 通过 s.89 向租客追,法条没有直接写,要看具体情况。
不管哪一种,第一时间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是双方都该做的事。保险会怎么赔、会不会再向别人追偿,取决于各自保单条款,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减损义务:出事之后,谁都不能放着不管
RTA s.16 规定:房东或租客因违反租约而有权向对方索赔时,索赔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自己的损失。
对房东来说,这意味着发现漏水后要尽快止水、安排维修,而不是放着让损失扩大、再把扩大后的账单整笔交给租客。LTB 审 s.89 申请时,费用是否「合理」本来就是条文里的要件。
对租客来说,如果租客也要向房东索赔(比如认为是供暖设备失修导致冻管,自己的财物受了损),同一条 s.16 同样适用。
实操上,减损最直接的证据是时间线:几点发现、几点关阀、几点通知、几点修理工到场。这条时间线越完整,日后在 LTB 讲「合理」两个字就越有底气。
租约里写「冬天室温不得低于多少度」有用吗
RTA s.4(1) 规定,租约中与本法或规例不一致的条款无效。
要求租客冬天保持合理供暖的条款,本身是否与 RTA 不一致,法条没有直接写。从条文结构推断,这类条款看起来不与 RTA 的某一条直接冲突;但如果条款的写法是把房东在 s.20(1) 下的维修义务整个转给租客,比如「冬季一切水管损坏由租客负责」,就可能因为与 RTA 不一致而无效。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让条款去写清楚事实层面的东西:温控器由谁控制、燃气账户在谁名下、离家多久需要通知房东。这些事实在发生纠纷时,正好是 LTB 判断过失要看的那几项。
冬季前后,两边各自该做的事
按时间分成三段,房东和租客都能对着勾。
- ☐在租约里写明温控器由谁控制、燃气或电费账户在谁名下
- ☐房东检查暖气设备和靠外墙的水管,有问题按 s.20(1) 先修
- ☐确认双方各自的保险已经生效,并知道报案方式
- ☐确认暖气仍在运行,拍下温控器设定作为记录
- ☐长时间离家前书面告知房东,并留下紧急联系人
- ☐先关总阀止水,拍照并记下每一步的时间
- ☐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
- ☐房东保留维修报价和收据,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s.16)
- ☐房东如要向 LTB 索赔,在租客搬离后一年内按 s.89 提出
-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S.O. 2006, c. 17 — s.2(1)、s.4(1)、s.16、s.20(1)、s.21(1)、s.34、s.62、s.63、s.89、s.207(1)(Ontario e-Laws)
- O. Reg. 516/06(RTA 一般规例)s.4 — 暖气作为基本服务的时段与 20°C 要求(Ontario e-Laws)
- Toronto Municipal Code Chapter 497, Heating — §497-1.2、§497-1.3(2025-04-30 版)
-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 表格页 — N5 通知名称
租客把房子弄坏了,房东该发 N5 还是 N7?选表格之前先问自己能不能证明「故意」 →安省出租房谁负责修?房东 vs 租客维修责任全解 →租房也要买保险:租客保险保什么、多少钱、房东为什么要求它 →第一次租房完全指南 →
常见问题 FAQ
租客出门把暖气关了,水管冻裂一定是租客赔吗?
不一定。RTA s.34 要求租客负责的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undue damage,关暖气算不算过失,法条没有直接写,由 LTB 看谁控制暖气、谁付燃气费、是否有过提醒、离家多久等事实来判断。如果水管本身保温不足或暖气设备失修,还会回到房东 s.20(1) 的维修义务。
暖气费包在房租里,水管冻了算谁的?
暖气由房东出钱供暖时,多伦多 Chapter 497 要求房东在 10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15 日保证室温至少 21°C;省规例 O. Reg. 516/06 也要求 9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至少 20°C(租客能自己调温且主热源够力的单元除外)。在这种安排下,室温不够导致的冻管更难归到租客头上,但具体仍看事实。
房东想让租客赔修水管的钱,要多久内去 LTB 申请?
按 RTA s.89(1.1),房东可以在租客仍住在单元内时申请,或者在租客搬离后一年内申请。s.207(1) 规定 LTB 金钱命令的上限是 10,000 加元与 Small Claims Court 金钱管辖上限中较高者。
楼下邻居的家具被泡坏了,能通过 LTB 让楼上租客赔吗?
RTA s.89 只针对房东已花或将花的修理、更换费用,楼下住户自己的财物损失不是房东的支出,不在这条的申请范围内。这部分走什么途径,RTA 没有给答案,建议双方先通知各自的保险公司,再咨询律师。
租约可以规定冬天室温不能低于多少度吗?
RTA s.4(1) 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租约条款无效。要求租客保持合理供暖本身是否冲突,法条没有直接写;但把房东 s.20(1) 维修义务整个转给租客的写法,就可能因此无效。条款写清温控器由谁控制、燃气账户在谁名下,会比单写一个温度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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