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要卖了,产权上却挂着装修商的建筑留置权:成交前有哪几条路能把它清掉
留置权登记不会因为你付了钱、或者对方错过了期限,就自己从产权上消失。安省《Construction Act》给了四条清除路径,每条要的东西不一样。
卖房前发现产权上登记了装修商的建筑留置权,它会自己消失吗?成交前要怎样才能清掉?
不会自己消失。产权上那份 claim for lien,要么由留置权人登记解除,要么靠法院命令撤销。按安省 Construction Act,清除路径有四条:留置权人登记 discharge of lien(s.41);任何人向法院付入「claim 上主张的全额 + $250,000 与该全额 25% 两者较小者」,法院须下令撤销登记(s.44(1));留置权没在 s.31 或 s.36 规定的期限内保全或完善的,法院须宣告到期并撤销登记(s.45);法院还可以按「其他适当理由」解除(s.47)。
来源:Construction Act, R.S.O. 1990, c. C.30 s.31、s.36、s.41、s.44、s.45、s.47(安省 e-Laws 现行版,2026-01-01 起 consolidation,2026-10-08 核对)
我是 Arthur Zhao。
设想这样一个时间点:房子已经卖出,条件全部解除,离成交日还有几周。买方律师做完产权检索,发来一封 requisition 信,里面点名产权上有一份建筑留置权登记——登记人是去年给你翻新厨房的装修公司。你和他为尾款有分歧,那笔钱一直没付。
到了这一步,问题已经不是「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付」。那是你和装修商之间的事,可以慢慢争。成交日等不了的是另一件事:这一行登记,能不能在成交前从产权上拿掉。
下面先讲为什么买卖合同把这件事放在卖方肩上,再讲怎么从产权上那几份文件读出留置权走到了哪一步,最后把《Construction Act》里四条清除路径逐条摊开:各自要什么、谁来启动、法院有没有裁量空间。
→
→
→
为什么这是卖方的事:Form 100 第 10 条和第 12 条
先看产权上是一份文件,还是两份
建筑留置权在产权上的样子,能直接告诉你它走到了哪一步。
- 只有一份
claim for lien:留置权已经保全(preserve)。s.34(1)(a) 规定,附着于不动产的留置权,以在土地登记处、在该物业产权上登记 claim for lien 来保全。 - claim for lien 之外还有一份
certificate of action:留置权已经完善(perfect)。s.36(3)(a) 规定,完善 = 提起执行留置权的诉讼,并(法院已下令撤销登记的情形除外)在产权上登记 certificate of action。
claim for lien 本身也有用。s.34(5) 要求它写明请求人、业主、供应服务或材料的期间、所供内容的简述、合同价,以及主张的金额。供应期间决定下面那几个时钟从哪天开始算,主张金额决定走 s.44 时要付进法院多少钱。把这份文件的副本拿给你的律师,是判断走哪条路的起点。
→
→
→
三个时钟怎么读,以及「到期」和「被删」是两件事
第一个时钟:保全,60 天。根据安省 Construction Act(e-Laws 现行版,2026)s.31(2),承包商(直接和业主签约的装修商)的留置权,在「实质完工证明或声明发布」与「合同完成、放弃或终止」两者较早者之后的 60 天届满时到期,除非在此之前按 s.34 保全。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另按 s.31(3):在发布日、最后一次供应日、合同完成或放弃或终止日、分包完工证明日中最早者之后 60 天到期。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s.31(6) 至 (8) 新增:合同终止后 7 天内,业主或承包商等须发布终止通知;按规定发布的,s.31 的「终止日」就以通知发布日为准;但这不妨碍任何人争议终止是否有效。
第二个时钟:完善,再 90 天。s.36(2) 规定,已保全的留置权,若没在「按 s.31 本可保全的最后一天」之后 90 天内完善,即到期。注意起算点是可保全的最后一天,不是登记 claim for lien 的那天。另有一个例外要看:s.36(4) 允许一份已保全的留置权「搭」在同一工程另一位留置权人已完善的诉讼上完成完善(sheltering),所以只看你这一份 claim 有没有配 certificate of action,未必够。
第三个时钟:诉讼,两周年。s.37(1) 规定,已完善的留置权在提起诉讼满两周年后立即到期,除非在那之前已有安排审理的命令,或诉讼已排期审理。
关键在这里:时钟走完,留置权在法律上到期,但产权上那一行登记不会自己消失。s.45 和 s.46 写的都是法院「宣告到期并下令撤销登记」——要有人去申请这道命令,登记才会被拿掉。这是下面路径三的内容。
另外,s.87.3(1)(a) 规定,工程合同在 2018 年 7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继续适用该法 2018 年 6 月 29 日时的版本,上面的天数未必相同;遇到这种情形请让律师按旧版核算。
路径一:留置权人自己登记解除(s.41)
如果你和装修商谈妥了——付清、和解或者对方撤回——清除方式写在 s.41(1)(a):由留置权人在产权上以法定格式登记 discharge of lien;留置权人不是公司的,解除文件须附签署宣誓书(affidavit of execution)。
这条路不用上法院,但它完全取决于对方配合,而且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环节:付钱这个动作本身不改变产权。钱付了、discharge 没登记,买方律师查到的产权仍然是有留置权的产权。所以如果走和解,付款和登记解除最好在同一个安排里一起落地,具体怎么设计交给双方律师。
⚠️「付清了」不等于产权干净。s.41(1)(a) 写得很清楚:附着于不动产的留置权,以在产权上登记 discharge of lien 来解除。付款和登记解除是两个动作,缺了后一个,买方律师看到的产权上仍然挂着留置权。
路径二:把钱付进法院,换产权上的撤销登记(s.44)
钱付进法院之后,发生了什么
根据安省 Construction Act(e-Laws 现行版,2026)s.44(1),付入额 = 主张全额 + 讼费担保。用一组纯假设的数字走一遍:claim 上主张 $60,000:25% 是 $15,000,比 $250,000 小,取 $15,000,合计付入 $75,000。只有当主张金额超过 $1,000,000 时,25% 才会超过 $250,000,讼费担保的部分才封顶在 $250,000。
付入之后,几件事按条文发生:
- 留置权从房子上挪到钱上。s.44(6):命令作出后,留置权不再附着于该不动产,转而成为对付入款项或担保的 charge。
- 争议没有结束。s.44(9) 第 1 项:留置权人仍可就付入的款项或担保继续执行诉讼,但不能再在该物业上登记 certificate of action。也就是说,s.44 解决的是产权,不是「谁欠谁多少」。
- 多付的部分可以申请减少。s.44(5):法院在通知其要求的人之后,可在适当时下令减少付入金额,并把其中一部分付给有权取得的人;担保也可以减少、撤回或替换。
- 担保形式不止现金。s.44(5.1):符合条件的信用证可以作为担保——须写入国际商业惯例文本、无条件,并由在安省营业的 Bank Act 附表 I 银行承兑。
- 命令要登到产权上才算数。s.49:撤销登记、宣告到期或解除留置权的命令,以登记一份经认证的命令副本(含物业描述和所涉每份登记的编号)的方式登记到产权上。
condo 业主另有一条:如果留置权针对的是公共部分(common elements)的工程,s.44(2.1) 允许单位业主只按其单位的 common interest 比例计算「主张全额」来付入。
这里的「法院」,按该法 s.1 的定义是安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动议怎么提、要多久、费用多少,条文没有写,本文也不写,交给你的律师。
路径三:期限已过的留置权,由法院宣告到期并撤销(s.45、s.46)
如果按上面的时钟算,对方根本没在期限内保全或完善,s.45(1) 是最直接的一条:附着于不动产的留置权没有在 s.31 或 s.36 规定的时间内保全或完善的,法院在以下三项齐备时,须宣告该留置权已到期,并下令撤销 claim for lien 的登记:
- (a) 任何人提出动议,无须通知他人;
- (b) 证明该留置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保全或完善;
- (c) 提交 Land Titles Act 下的检索证明(Registry Act 下则是登记官摘要),以及 claim for lien 的认证副本。
s.45(3):作出宣告后,此前按 s.44 付入法院的钱退还给付款人,担保予以取消。
已经完善、但两周年时钟走完的(s.37),走的是相邻的 s.46(1):法院依任何人的动议,须宣告该留置权到期,驳回执行诉讼,并撤销 claim for lien 和 certificate of action 两份登记;s.46(4) 同样规定付入的钱退还、担保取消。
这条路的难点不在法律,在日期。对方的供应期间、合同何时完成或终止、有没有 sheltering,都会改变结论。这些事实请交给律师按文件核对,不要只凭登记日期自己推算。
路径四:法院以其他理由解除(s.47),以及夸大金额的代价(s.35)
s.47(1) 给了法院一个更宽的口子:法院可以依动议,以 (a) 该留置权主张属于无理、滥诉或滥用程序,或 (b) 任何其他适当理由,下令解除留置权。s.47(1.1) 进一步允许法院按任何适当理由下令撤销 claim for lien 登记、certificate of action 登记或两者,或驳回诉讼;s.47(1.2) 允许命令附带法院认为适当的条款或条件。什么算「适当理由」,条文没有列举,以法院裁决为准。
和这条相邻的是 s.35。明知或应知留置权金额被故意夸大、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根本没有留置权,仍然保全留置权的人,要对因此受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s.35(2) 另规定:属于故意夸大的情形,若法院认定该人是善意的,可以按动议把金额减去夸大的部分。
对卖方来说,s.35 的意义在于:它不是清除登记的工具,但它说明登记一份留置权并非没有法律后果。如果你认为对方的主张金额明显虚高,这一点值得在和律师讨论时提出来。
💡 我个人的判断是:卖方在成交期限下最该先拆开的,是两件被绑在一起的事——「这笔钱该不该付、该付多少」和「这行登记能不能在成交前离开产权」。前者可以慢慢争,后者有硬期限。s.44 的设计恰好把两者分开:钱进法院,争议留在诉讼里继续,产权先放出来。走哪条路、付多少、要不要争,请和你的律师按你自己的文件决定。
本文没讲的
业主在装修时怎样避免被留置、holdback(工程保留款)怎么扣怎么放,是装修阶段的话题,本文不展开。产权上冒出诉讼待决证明(CPL),或者卖方欠 CRA 的税,也是不同的机制,各有专文。本文也不涉及 Construction Act 里的 prompt payment 与 adjudication 程序,以及留置权与按揭之间的优先顺序。
ℹ️本文只讲 Construction Act 与 OREA Form 100 的条文机制,不是法律意见。你的留置权是否已到期、该走哪条路、付入多少,取决于具体合同、供应日期和登记文件,请交给你的律师判断。法条 2026-10-08 按安省 e-Laws 现行版核对。
- Construction Act, R.S.O. 1990, c. C.30(安省 e-Laws,2026-01-01 起 consolidation)s.1、s.31、s.34、s.35、s.36、s.37、s.41、s.44、s.45、s.46、s.47、s.49、s.87.3
- OREA Form 100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第 10 条(Title)、第 12 条(Documents and Discharge)
明明付清了总包,为什么我家还能被钉上留置权?安省《Construction Act》给业主的避坑指南 →要买的房产权上冒出一个 CPL(诉讼待决证明):交易还能不能继续,定金还安不安全 →卖房时,欠 CRA 的税会在产权检索里冒出来吗? →安省贷款完全指南 →
常见问题 FAQ
我已经把钱付给装修商了,留置权会自己从产权上消失吗?
不会。按 Construction Act s.41(1)(a),附着于不动产的留置权要由留置权人在产权上登记 discharge of lien 才算解除;留置权人不是公司的,还须附签署宣誓书。付了钱但没登记解除,产权检索上仍然会看到它。
装修商说我欠 6 万,我不认,可是下个月就要成交,怎么办?
Construction Act s.44(1) 允许任何人向法院付入「主张全额 + $250,000 与该全额 25% 两者较小者」,法院须下令撤销登记;按 $60,000 这个假设数,就是 $60,000 + $15,000 = $75,000。付入后留置权转为对这笔钱的 charge(s.44(6)),对方仍可就这笔钱继续诉讼(s.44(9)),所以欠不欠的争议不会因此结束。也可以按 s.44(2) 申请只付法院认为合理的金额,但那属法院裁量。
装修商登记留置权都半年了,一直没起诉,是不是就作废了?
按 Construction Act s.36(2),已保全的留置权若没在「本可保全的最后一天」之后 90 天内完善(起诉并登记 certificate of action,或按 s.36(4) 搭在别人已完善的诉讼上),即到期。但到期不等于登记被删:要按 s.45(1) 向法院提出动议,附上 Land Titles 检索证明和 claim for lien 的认证副本,法院须宣告到期并下令撤销。具体是否已过期,请律师按供应日期核算。
买方能因为产权上的留置权退出交易吗?
OREA Form 100 第 10 条约定,买方有权取得没有已登记 liens 的产权;买方在第 8 条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提出有效产权异议,卖方无法或不愿清除、买方又不放弃的,协议终止,已付款项无息、无扣减返还。某项异议是否有效、是否已按时提出,以双方律师和合同具体条款为准。
Discover more from GTA Real Estate Broker | Arthur Zhao
Subscribe to get the latest posts sent to you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