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的消防设备,每天、每月、每年各要查什么?安省《消防法典》第 6 部分下,业主和租客各担哪一段
灭火器每月看一次,火警系统年检要交给上过 Fire Marshal 认可课程的人,记录至少留两年。至于由谁负责,Fire Code 看的是谁控制着场地,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不是标准。
安省商业物业里的消防设备,法规要求多久检查一次,又由谁负责?
按 O. Reg. 213/07(Fire Code)第 6 部分,频率由密到疏可以排成一张日历:每天查看火警中央控制设施有没有故障指示;每周用压力表检查喷淋系统压力;每月检查手提灭火器、做喷淋报警放水试验、测试自带电池的应急照明;每年做火警系统年检(执行人须完成 Fire Marshal 认可的课程)和应急照明持续时长测试。负责落实的是 Fire Code 所称的 owner,即对建筑或场地任一部分有控制权的人,租客也可能落在其中;检测记录至少保存 2 年。
来源:Ontario Regulation 213/07 (Fire Code), Division A 1.2.1.1 / 1.4.1.2, Division B 1.1.2 & Part 6(Ontario e-Laws,consolidation 2026-01-01 起)
我是 Arthur Zhao,多伦多地产经纪。
设想这样一个下午:一家开业三个月的餐馆,消防检查员进门后先问灭火器的检查标签和这几个月的月检记录。老板的第一反应是「消防设备是房东的,楼是房东的」;房东翻出租约,指着「租客须遵守一切适用法规」那一条。两个人都觉得责任在对方,而检查员手里的规例,并不按「谁是产权人」来认人。
这篇把安省 Fire Code 第 6 部分里和商业物业关系最密切的四类设备逐一过一遍:手提灭火器、火警系统、喷淋系统、应急照明与出口标志。每类写清法规给的频率和所依标准,再讲谁有资格做火警年检、记录要怎么留、什么建筑才需要消防安全计划,最后回到那个下午的问题:业主和租客,各自担哪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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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从哪来:一部法、一部规例、三个分部
安省的 Fire Code 不是一部独立的法,而是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Act, 1997(FPPA)下的规例:FPPA s.12(1) 授权部长制定 fire code,落地成 O. Reg. 213/07。规例分三块:
- Division A:合规与适用,包括「谁负责」和 owner 的定义;
- Division B:技术要求,其中 Part 2 管建筑与占用的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计划在这里),Part 6 管消防设备;
- Division C:行政规定,包括火警系统作业人员的资质。
Part 6 第一条(6.1.1.1)说明本部分适用于消防设备和生命安全系统的安装、检查、测试、维护与运行。6.1.1.2 另写明:手提灭火器那一节(Section 6.2)不适用于 dwelling units(住宅单元)。本文讲的就是住宅单元以外的商业空间。
手提灭火器:每月检查,挂签留档
Fire Code 6.2.7.2 只有一句话:手提灭火器须每月检查(inspected monthly)。维护与测试按 6.2.7.1 依 NFPA 10「Standard for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进行;按 NFPA 10 做的检查视为满足本节的检查要求。
其他几条同样要做到:
- 6.2.1.2:保持可用、充满;
- 6.2.1.3、6.2.1.4:放在显眼、随时取得到的位置,位于通往出口的走廊或通道内或旁边;
- 6.2.7.3:有缺陷的要修理,必要时再充装;
- 6.2.7.4:每具挂标签,写明维护或再充装日期、服务机构、服务人签名(另有经批准的记录可替代标签);
- 6.2.7.5:每具灭火器另有一份永久记录,写明维护日期、检查人姓名及维护或水压试验内容。
按用途还有配置要求:6.2.6.12 规定商用烹饪须配适用于 Class K 火灾的灭火器,6.2.6.13 规定含电气设备的机房内或附近须配适用于 Class C 火灾的灭火器。
火警系统:每天看面板,按 S536 年检
6.3.2.2(1) 规定,火警系统(不论是否带语音通讯)按 CAN/ULC-S536「Standard f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Fire Alarm Systems」检查和测试。标准内部的具体测试项目本文不展开,Fire Code 本身另外写明了几件事:
- 6.3.2.3:中央报警控制设施每天检查有没有系统故障指示;
- 6.3.2.2(3):S536 要求的系统描述须保持最新,存放在楼内经批准的位置;
- 6.3.2.2(4):每个装置、部件、回路的检测记录要写明是否正常,并按 1.1.2 保存;
- 6.3.2.2(5):系统联网向消防部门传送信号的,owner 须记录测试信号是否都被监控站收到;
- 6.3.1.8:维修、更换、改动按 CAN/ULC-S524 进行。
6.3.2.1 把这些工作里的年度测试和年检,以及维修、更换、改动,单独拎出来规定了执行人资质,见下一节。
火警年检,谁有资格做
6.3.2.1(1) 要求 owner 确保做火警系统年度测试、年检和维修改动的人,符合 Division C 1.2.1.2。那一条的要求是:
- (1)(a) 已完成 Fire Marshal 认可的课程或培训项目;
- (1)(b) owner 或
Chief Fire Official要求时,出示完成课程的证书或文件; - (2) 未完成课程的人,可以在合格人员现场监督下作业,每名监督者同时最多带 2 人;
- (3) 监督者须书面告知 owner 工作已按规定完成。
责任分了两层。Division C 1.2.1.3(1) 规定,资质要求由作业人本人(或监督者)负责符合;1.2.1.3(2) 同时规定 owner 须确保 1.2.1.2 的要求得到满足。换句话说,持证是技师的义务,确认对方持证是 owner 的义务。1.2.1.2(1)(b) 给了 owner 一个现成的做法:要求对方出示证书。
喷淋系统:周、月、季、年各有一档
6.5.1.1(2) 规定,按 NFPA 25「Standard for the Inspection, Testing and Maintenance of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做喷淋系统的检查、测试和维护,视为满足 Fire Code 6.5.4 至 6.5.6;维修改动则按 NFPA 13 / 13D / 13R。Fire Code 自己写明的频率如下:
| 频率 | 项目 | 条文 |
|---|---|---|
| 每周 | 用压力表检查供水压力和系统气压或水压 | 6.5.3.2 |
| 每月 | 通过阀门处的试验接口放水,测试所有喷淋系统的报警 | 6.5.5.2 |
| 每 2 个月 | 有电气监控的:测试发射器与水流动作装置 | 6.5.5.7(2) |
| 每 3 个月 | 干式系统:检查干式阀上方的引水水位 | 6.5.4.3 |
| 每 6 个月 | 有电气监控的:测试阀门监控开关等监控装置 | 6.5.5.7(3) |
| 每年 | 湿式系统用水力最远的试验接口做水流报警测试;主排水阀全开测供水压力;检查喷头有无损坏、腐蚀、油脂、灰尘、油漆;检查外露吊架;干式阀 trip test | 6.5.5.3、6.5.5.5、6.5.3.4、6.5.3.1、6.5.5.4(2) |
| 每 3 年 | 干式阀在控制阀全开状态下至少做一次 trip test | 6.5.5.4(4) |
| 每 15 年 | 干式系统检查管道有无堵塞 | 6.5.4.2 |
另有两条和日常管理直接相关:6.5.1.8 要求每个系统保存一份经批准的检查记录;6.5.6.5 要求备有备用喷头,系统喷头不超过 300 个的至少备 6 个,301 至 1000 个备 12 个,超过 1000 个备 24 个,型号与温度等级须与在装喷头对应,并在同一柜内放一把换喷头用的扳手。
⚠️喷淋停水要先报备。Fire Code 6.5.2.2(1) 规定,喷淋控制阀和供水不得在未通知 Chief Fire Official 的情况下关闭、断开或失效超过 24 小时;Division B 1.1.1.1 还要求,对喷淋、立管等消防装置做测试、维修或改动时,须建立通知程序,在必要时通知消防部门和楼内占用者。装修改造牵涉喷淋时,这一步不能漏。
应急照明与出口标志:每月一测,每年测时长
Division B 2.7.3.3 要求应急照明和出口标志按 Section 6.7 保持运行。具体频率:
- 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单元(6.7.1.6):每月检查一次(指示灯、接线端子、电池表面、电解液等);每月测试主电源断开时能否亮起;每 12 个月在模拟停电下测试能否持续照明到设计时长,测完再检查充电电压、电流和恢复时间;
- 其他应急灯(6.7.1.7):每 12 个月检查是否正常工作;
- 出口标志(6.7.1.8):每 12 个月检查主电源失效时是否仍可见;带电池备份的出口标志,每月查一次能否在断电时亮、每 12 个月查一次能否维持设计时长。
楼里有应急发电系统的,6.7.1.1 要求按 CSA-C282「Emergency Electrical Power Supply for Buildings」检查、测试和维护;6.7.1.4 要求储存并接入的燃料至少够发动机运行 2 小时;6.7.1.5 要求液体燃料储罐每 12 个月排空并换新燃料(正常测试运行中消耗补充也可满足)。
记录:写明做了什么、哪天几点,留在楼里
Division B 1.1.2 是所有检测的共同底线:
- 1.1.2.1(1):凡 Fire Code 要求的测试和纠正措施,都要记录做了什么、日期和时间;
- 1.1.2.1(3)(4):记录保存在建筑内供 Chief Fire Official 查阅;能随时按要求提供的电子记录视为合规;
- 1.1.2.2(1):原件或副本在楼内保存至少 2 年,并且同一项检测至少保留最近一次和上一次的记录;
- 1.1.2.2(2):2007 年 11 月 21 日以后安装的消防系统,初始验证或测试报告须在系统整个寿命期内保存。
「至少留最近两次」这一条的意思是:每年才做一次的年检,两份记录可能跨越两年以上,这时以保留两次为准,不能只看两年。(这是对两个条件同时适用的读法。)
消防安全计划:看 2.8.1.1 的清单,不是看有没有火警系统
Division B 2.8.2.1 要求,在 Section 2.8 适用的建筑里,消防安全计划须准备、经批准并实施(Fire Code 定义的 approved 是指经 Chief Fire Official 批准)。哪些建筑适用,看 2.8.1.1 的清单。和商业物业相关的几项:
- (a) 含 assembly occupancy(集会类占用);
- (g) business and personal services occupancy,occupant load 超过 300;
- (h) mercantile occupancy(零售),occupant load 超过 300;
- (i) 高危工业超过 25、(j) 中危工业超过 100、(k) 低危工业超过 300;
- 2.8.1.1(2)(a):4 层及以上(地下层也算)的建筑或场所。
清单里只有 (l) 农业类一项挂钩「Building Code 要求设火警系统」,其余都是按占用类型、人数或层数触发。所以一间不在上述类型、人数未过门槛、不足 4 层的小型商铺或办公室,不在 2.8 的适用清单内。
需要计划的,2.8.2.1(2) 列了 (a) 至 (h) 的内容,包括火警时的应急程序、监督人员的任命与培训、消防设备的类型位置图、消防演练、消防设备停用期间的替代措施等;(3) 计划存放在楼内经批准的位置;(4) 至少每 12 个月复审,用途或建筑特征变化时修订;(5) 拆除或施工开始前须修订。
ℹ️2.8.1.1 里的 occupant load,Fire Code 的定义是「建筑或其某部分设计容纳的人数」,是设计值,不是店里某一天实际进出的人数。
「owner」按控制权定义:业主和租客怎么分
根据安省 Fire Code(O. Reg. 213/07,2026-01-01 起的 consolidation),Division A 1.2.1.1 的原话是:「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the owner is responsible for carrying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de.」——除另有规定外,由 owner 负责落实本法典。
关键在 1.4.1.2 的定义:Owner means any person, firm or corporation having control over any portion of the building or property under consideration and includes the persons in the building or property. 也就是对所涉建筑或物业任何一部分有控制权的个人、商号或公司,并且包括楼内或物业内的人。
从这个定义可以直接读出几点(以下是对条文的推论,不是条文原话):
- owner 不等于产权人。整租一栋楼、实际管着场地的租客,可以落在定义里;
- 「任何一部分」意味着同一栋楼里可以有不止一个 owner:例如业主控制公共区域和楼宇系统、租客控制自己租用的单元时,两边各自对所控制的部分落在定义里;
- 租约把检测义务分给谁,是业主和租客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改变 Fire Code 对「having control」者的适用。
可以拿来对照的是 Division B 2.13.1.2:对住宅出租单位的烟雾报警器,Fire Code 特别规定「不论 1.4.1.2 的定义,只有 landlord 视为 owner」。商业物业没有这样的特别条款,所以仍按一般定义走。住宅那一侧的房东责任,站内另有一篇专门讲烟雾报警器。
法规层和合同层,是两件事
💡 我个人的判断是:与其在租约里只写一句「租客遵守一切法规」,不如按设备列一张表:灭火器、火警系统、喷淋、应急照明、出口标志,每一项写明由谁安排检测、记录放在哪里、副本给谁。Fire Code 认的是控制权,检查员问记录时不会先读租约;双方事先把「谁做、谁存」对齐,比事后争「这本来是谁的事」更省力。清单怎么写、费用怎么分,是你和对方谈判的事,我能做的是把法规那一侧讲清楚。
违反 Fire Code 的最高罚款
根据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Act, 1997(s.28,2019 年 6 月 28 日起生效的现行罚则),违反本法或其规例(Fire Code 就是规例)属于 offence(s.28(1)(c)),最高罚款分三档:
- 个人(s.28(3)):初犯最高 $50,000,再犯最高 $100,000,或最长 1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
- 法人(s.28(4)):初犯最高 $500,000,再犯最高 $1,500,000;
- 董事或高管(s.28(5)):明知公司违反或曾违反 fire code 的,初犯最高 $50,000,再犯最高 $100,000,或最长 1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
以上都是法定上限,不是每案的实际罚额。
相关话题
这篇只讲已在使用中的商业物业的日常检测。改变用途时 Fire Code 会不会要求升级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怎么管,站内各有专文;住宅出租单位烟雾报警器为什么只认房东,也在另一篇里单独讲。
商业物业改用途,安省《消防法》要求的改造:和建筑规范 Part 11 是两回事 →商业/工业物业的「消防通道」(Fire Route):安省消防法规定的这条通道,业主得自己维护 →火警警报的电池被租客拔了,出事房东担责吗?——安省《消防法典》下,房东对烟雾/一氧化碳警报的「持续」义务 →第一次租房完全指南 →
常见问题 FAQ
商铺里的灭火器多久要检查一次?
安省 Fire Code 6.2.7.2 规定手提灭火器须每月检查,维护与测试按 NFPA 10 进行(6.2.7.1)。每具灭火器要挂标签,写明维护或再充装日期、服务机构和服务人签名(6.2.7.4),另有一份永久维护记录(6.2.7.5)。
租约写了消防由租客负责,业主就没有法律责任了吗?
不能这么推。Fire Code Division A 1.2.1.1 规定由 owner 负责落实,而 1.4.1.2 把 owner 定义为对建筑或物业任何一部分有控制权的人。租约分配的是业主和租客之间的合同义务,法规层面的责任看谁对相关部分有控制权,具体分工以租约条款为准。
火警系统年检可以随便找个电工做吗?
不行。Fire Code 6.3.2.1 要求 owner 确保做火警系统年度测试和年检的人符合 Division C 1.2.1.2:须完成 Fire Marshal 认可的课程,并应 owner 或 Chief Fire Official 要求出示证书。未完成课程的人只能在合格人员现场监督下作业,每名监督者同时最多带 2 人。
我的小店需要做消防安全计划吗?
看 Fire Code Division B 2.8.1.1 的清单。商业相关的触发条件包括:零售或办公服务类 occupant load 超过 300、工业类按危险等级超过 25 / 100 / 300、集会类占用,以及 4 层及以上(含地下层)的建筑。不在清单内的小型商铺不要求;需要的,计划须经 Chief Fire Official 批准,并至少每 12 个月复审一次(2.8.2.1(4))。
消防检测记录要保存多久?
Fire Code Division B 1.1.2.2 规定,记录原件或副本在楼内保存至少 2 年,同一项检测至少保留最近一次和上一次的记录。2007 年 11 月 21 日以后安装的消防系统,初始验证或测试报告要在系统整个寿命期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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