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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与房东 · Aug 12, 2026 · 23 min read
📖 出租与房东

把 Condo 出租,你比普通房东多欠一份责任:Condominium Act 第 83 条义务清单

签好租约、走完 LTB 那套,只是普通房东的功课。condo 房东头上还叠着一部《共管公寓法》——第 83 条,就是你对法团那份「多出来的义务」的核心。

Arthur Zhao · Broker · AZ Real Estate Partners · 2026-08-12
核心要点

把 condo 单元租出去,除了走 RTA 那一套,房东还欠法团什么?

你欠法团一份「通知义务」,核心写在 Condominium Act《共管公寓法》第 83 条。出租或续租单元后,你要在 10 天 内:① 通知法团该单元已出租;② 向法团提供租客姓名、你(业主)的地址,以及租约副本部长订明格式的摘要;③ 把法团的 declaration、by-laws 和 rules 各一份交到租客手上。租约终止又没续租,同样要在 10 天内书面通知法团。这层义务,普通出租房的房东根本不用管——是 condo 房东独有的。

来源:Condominium Act, 1998, S.O. 1998, c. 19, s. 83(安省 e-Laws,现行版核对至 2026-08-07);订明摘要表见安省政府《Summary of Lease or Renewal, clause 83(1)(b)》表格;亦见 Condominium Authority of Ontario「Leasing a Condo」指引。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请咨询 condo 律师或你单元的物业管理公司。

我是 Arthur Zhao。做了这么多年出租代理,我见过太多 condo 房东栽在同一个盲区:他们把「房东功课」等同于「签好租约 + 懂 LTB」,于是租约签得漂亮、first and last 收得清楚,却在几个月后收到法团管理处一封信——「你什么时候把单元租出去的?为什么没通知我们?」

问题出在:普通房东只跟一部法打交道(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处理你和租客的关系);而 condo 房东头上还叠着第二部——Condominium Act《共管公寓法》,处理你和「法团」的关系。这层多出来的义务,核心就落在第 83 条。这一篇我把 s.83 逐条摊开:你到底要在几天内、向谁、交哪些东西,哪几处最容易漏,漏了又会有什么真实后果。至于 RTA 那套通用房东义务,不是本文重点,我放在文末相关阅读里。

签约或续约

10 天内通知法团

交:租客姓名 + 你的地址 + 租约或摘要

给租客:declaration/by-laws/rules

法团登记入册

退租未续,10 天内再书面通知

先分清:condo 房东背的是「两套规则」

把 condo 出租,本质上是同时踩进两套规则里,很多人只看到第一套:

第一套,是 RTA(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它管的是你和租客之间——标准租约、押金规则、涨租限制、纠纷去 LTB(房东租客委员会)。这一套,所有安省房东都一样,不分公寓还是独立屋。

第二套,是 Condominium Act《共管公寓法》。它管的是你和「法团」(condo corporation)之间。你买的不只是一套房,还是这个法团的成员;一旦你把单元交到「非业主」手上住,法团有权知道谁住进来了、并确保对方也守它的规矩。第 83 条,就是这套规则里给房东立的核心义务。

本文只讲第二套里的 s.83。第一套(通用房东义务、标准租约、LTB 流程)我不在这里重复,文末有相关阅读。

普通房东 vs condo 房东:多出来的到底是哪一层

普通出租房
condo 单元
要守哪几部法
RTA + 去 LTB 处理纠纷
RTA + LTB,再叠加 Condominium Act
除租客外还要通知谁
没有别的机构要通知
要在 10 天内通知 condo 法团
出租本身会不会被限制
一般不受限
declaration 可能限制甚至禁止出租(另见相关阅读)
租客要守谁的规矩
你的规则 + RTA
还要守法团的 declaration / by-laws / rules
违规谁来追你
主要是 LTB
LTB+法团(可申请合规令、费用挂到你单元上)
💡 普通房东和 condo 房东,前面那几栏其实都一样——真正多出来的,是「你对法团负有一套独立义务」这一整层。而这一层的入口,就是 s.83 的通知责任。

Condominium Act 第 83 条:出租 condo 的核心义务条款

s.83 其实只讲三件事:出租或续租后要通知法团(并交材料)、退租未续也要通知法团、法团要把这些通知存档。听起来简单,但每一小项都有「交给谁、交什么、几天内」的硬要求,漏一环就算不合规。下面用一条时间线走一遍。

1

触发点:签订租约或续约的那一刻

义务的时钟从你「订立租约或续约」那天开始走——法律给你的窗口是 10 天。注意「或续约」三个字:不是只有第一次签才算,续签、重签一份新的定期租约,时钟都重新起算
2

第一件事:书面通知法团「这套单元已出租」

在 10 天内,正式告诉法团(通常是管理处或管理公司):本单元已经租出去了。这一步对应 s.83(1)(a),是整条义务的起点——法团得先知道单元「变成出租状态」了。
3

第二件事:向法团提供租客姓名、你的地址,以及租约副本或摘要

对应 s.83(1)(b)。你要交给法团三样: 租客(承租人)的姓名; 你(业主)自己的地址——好让法团日后能联系到你; 租约/续约的副本或者一份「部长订明格式的摘要」。这两者是二选一——下一节专门讲,为什么很多房东会选摘要那份。
4

第三件事:把 declaration、by-laws、rules 交到租客手上

对应 s.83(1)(c):你要给租客各一份法团的 declaration(公寓声明)、by-laws(章程)和 rules(规则)。这一步常被忽略,但它很关键:法团的规矩同样约束你的租客,可租客要先拿到、才谈得上遵守——没交,日后一旦租客违规(宠物、短租、噪音……),追究起来会更麻烦,而责任仍在你这个业主身上。
5

收尾:退租又没续,10 天内再书面通知一次

很多人以为义务到「租出去」就结束了,其实还有出口的一环:对应 s.83(2),租约终止、且没有续租的,你要在终止后 10 天内书面通知法团——好让法团把这套单元从「出租册」上划掉。开始要报,结束也要报,这条义务才算走完整。

⚠️10 天的时钟,两头都要按:签约/续约后 10 天内报备一次(s.83(1)),退租未续后 10 天内再书面通知一次(s.83(2))。续约不是「一次性豁免」——每续一次,时钟重走。

「交租约副本」还是「交摘要表」?别默认要把整份租约给出去

这是第一个被 curator 类摘要讲拧的地方:s.83(1)(b) 不是要你「必须上交整份租约」——你可以交租约副本也可以只交一份部长订明格式的摘要,两者二选一。

这份摘要有政府的标准格式(表头写着「Summary of Lease or Renewal, clause 83(1)(b)」)。我看过表格原件,它要填的是:租客姓名、电话、租期起止日、有无续租选项、租金金额,以及一句业主确认——「我已把 declaration、by-laws、rules 交给了租客」。

对不少房东来说,交这份摘要比把整份租约(含各种私人条款)上交更可控。不过要留意:摘要表里本身就有一栏「租金金额」,所以「用摘要就能完全不披露租金」是误解——想清楚你要交哪一份,但两条路都得让法团拿到 s.83(1)(b) 要求的那几项信息。

两个最常被漏掉的触发点:续租、退租

除了「副本 vs 摘要」,还有两处最容易栽:

① 续租同样触发 10 天义务。不少房东觉得「第一次签的时候报过了,以后续约就不用管了」——错。s.83(1) 明写「出租或续约」。你续签一个新的定期租约,10 天的时钟就重新走一遍。(换了新租客当然更要重新走一遍全套。)

② 退租未续,也要 10 天内书面通知。这半条(s.83(2))最常被整个漏掉。租客搬走、租约结束又没续,你以为「没事了」,但法团的出租册还挂着你——你有责任书面通知它「这套已经不再出租」,同样是 10 天。

法团为什么盯这件事:从一本记录,到你的 status certificate

s.83(3) 要求法团把它收到的这些通知存档成一份记录(业内叫「出租通知清单」,List of Lease Notifications)。别小看这本册子,它有一个对买家、银行都可见的下游后果:

安省的 status certificate(现状证明书,Form 13)里,有一项要披露:法团在证书日期之前的那个财政年度里,是否收到过 s.83 通知、有多少套单元被登记为出租。换句话说,你有没有依法报备,会沉淀进这套单元乃至整栋楼的「档案」——将来买家做尽调、银行审贷时都可能看到。这也是为什么法团(和管理公司)对 s.83 通知并不马虎。

不通知会怎样:没有「罚单」,但有更贵的后果

先把话说清楚:Condominium Act 并没有为违反 s.83 单独设一笔「按天计的固定罚款」。所以别指望有人给你开张几百块的罚单——真实的风险是另一种,而且可能贵得多。

按 Condominium Act 的条文:法团(以及业主、占用人、按揭权人等)可依 s.134(1) 向安大略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申请合规令(compliance order),强制你遵守本法及法团的 declaration、by-laws、rules。依 s.134(3),法院可判你赔偿因不遵守造成的损害,并支付申请人取得该命令的费用。依 s.134(5),法团一旦取得这类损害赔偿或费用判令,该笔钱连同法团取得命令的额外实际成本,会被加到你这套单元的 common expenses(管理费)上。

接下来是很多房东没算到的一环:一旦你拖欠这笔管理费,法团可依 s.85(1) 对你的单元登记留置权(lien,含未付金额、利息与合理法律费用);而依 s.86(1),这个留置权优先于该单元上几乎所有已登记与未登记的产权负担——哪怕那负担早于留置权产生,通常也包括你的按揭。
但优先权不是绝对的,两个限定务必记住:① 留置权会在「引致它产生的违约」发生后 3 个月届满,除非法团在此期限内登记一份部长订明格式的 certificate of lien(s.85(2));② s.86(1) 的优先权有例外(如某些 Crown claim、市政与教育税费等),且依 s.86(5),法团若没有依法通知你的按揭权人(产权负担权利人),就会对该负担丧失优先权。

还要留意救济路径本身有分岔:s.134(2.4) 明文规定,凡属可依 s.1.36 向共管公寓仲裁庭(Condominium Authority Tribunal,CAT)申请解决的争议,s.134(上级法院路径)不适用——所以具体走法院还是走 CAT,取决于争议类型;属 CAT 受理范围的,须走 CAT。

(顺带一提软成本:s.83(1)(c) 那份文件你没给租客,日后租客违反法团规则时,执法链条会更难走通,而夹在中间挨罚的往往是你这个业主。)

ℹ️本文关于合规令、费用计入管理费与留置权的条文,依安省 e-Laws《Condominium Act, 1998》2026-08-07 currency 版本核对(s.134、s.85、s.86);留置权优先权有例外、且法团须依法通知产权负担权利人否则丧失,个案适用请咨询 condo 律师。

💡 我个人的判断是:s.83 是那种「做起来十分钟、漏掉后几千块」的义务,性价比高得离谱,别省。把它变成流程的一部分——每次签约或续约,顺手在 10 天内报备法团、把三份治理文件转给租客、退租时再补一封通知。你不需要背法条,只需要记住一句话:condo 房东,签完租约还欠法团一步。

房东出租 condo 的 s.83 合规清单(+ 一句免责)

① 定好时钟。签约或续约当天起,给自己设一个 10 天的提醒。
② 报备法团。书面通知管理处「本单元已出租」。
③ 交对材料。租客姓名 + 你的地址 + 租约副本订明摘要(二选一,都要含 s.83(1)(b) 的信息)。
④ 转给租客。declaration、by-laws、rules 各一份,最好留个已交付的凭据。
⑤ 退租再报。租约结束又没续,10 天内书面通知法团划掉登记。
⑥ 存底。把每次报备、交付的邮件/回执留档——万一将来有争议,你要证明自己按 s.83 做过。

一句合规免责:本文是一般性信息,不是针对你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s.83 的具体适用、你所在法团的 declaration/by-laws/rules 细节,以及不合规的处理,请咨询 condo 律师或你单元的物业管理公司;本文引用的法条以安省官方 e-Laws 最新版本为准。

本文来源(2026-08-12 核对)

常见问题 FAQ

Q

我把 condo 租出去了,到底要在几天内通知法团?

A

10 天。Condominium Act 第 83(1) 条要求你在订立租约或续约后 10 天内,书面通知法团该单元已出租,并提供租客姓名、你(业主)的地址,以及租约副本或部长订明格式的摘要;同时要把法团的 declaration、by-laws、rules 交给租客。另外别忘了 s.83(2):租约终止又没续租的,也要在 10 天内书面通知法团。

Q

我必须把整份租约交给法团吗?租金也要露给它看?

A

不必须交整份租约。s.83(1)(b) 给了二选一:交租约副本,或交一份部长订明格式的摘要。很多房东选摘要,因为不用把租约里的私人条款全都上交。但要注意,那份订明摘要里本身就有一栏「租金金额」,所以「用摘要就能完全不报租金」是误解——无论走哪条路,s.83(1)(b) 要求的那几项信息都得让法团拿到。

Q

第一次签约时报过了,以后每次续租还要再报一次吗?

A

要。s.83(1) 写的是「出租或续约」,续约同样触发 10 天义务——你续签一个新的定期租约,时钟就重新起算。换了新租客更要重新走完整套(通知法团、交材料、把治理文件给新租客)。把它当成每次签字都要顺手做的一步,就不会漏。

Q

如果我一直没通知法团,会被罚款吗?

A

Condominium Act 没有为违反 s.83 单设一笔固定罚款,所以不会有人给你开张几百块的罚单。但依本法条文,法团可以依 s.134(1) 向安省高等法院申请合规令强制你履行;依 s.134(5),法团取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及额外实际成本会计入你单元的 common expenses(管理费),拖欠则依 s.85(1) 产生留置权,并依 s.86(1) 优先于单元上的产权负担(含按揭,但有例外、且法团须通知你的按揭权人否则丧失优先权)。此外,属共管公寓仲裁庭(CAT)受理范围的争议,依 s.134(2.4) 须走 CAT 而非法院。为省一次十分钟的报备,最后代价可能贵得多。

Q

法团有没有权利完全禁止我把单元租出去?

A

这属于另一个问题:能不能出租、有没有出租限制,看的是你所在法团的 declaration(公寓声明)与规则,不同楼、不同法团差别很大——有的限制短租、有的对出租设条件。这一篇讲的是「可以出租的前提下,你对法团负有的 s.83 通知义务」。出租限制本身我放在文末相关阅读里,签约前务必先查你自己那栋楼的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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